肖贞祥
摘要:研究将针对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中,教育管理工作创新背景下如何进行纠纷有效化解的机制建设和发展,基于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思路,对其实际应用和操作办法做出相应的讨论与交流,以期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应用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师之间和校生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化解。这一方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整体发展效能,提升了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了学生、教师、学校三者之间权利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高校教育;建设策略;纠纷化解机制
一、高校教育管理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思路
(一)确定学生的地位
從现行的高等院校对于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思路来分析,目前学校主要参照《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设计了学校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在这一设计过程中,学校主张消除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出现的被管理的消极情绪,进而帮助学生重构自身在校园中的地位,促使学生的思维转变与发展,进而促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个人法律地位的认知与理解。基于此,学生能够明白,自己与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自己与教师是建立在教育管理背景下的教育工作管理者和教育工作接受者的平等关系。这样,师生之间的纠纷便可以在这一依据上进行妥善地化解和处理。
(二)尊重义务的履行
结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需要严格明确管理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方法听取学生申诉的理由,分析学生提出的申辩条件。这样,能够有效打破高等院校的学生应有权利与学生实际享受权利不相符的状况。通过该方法的应用,能够让教育工作管理者对学生的权利作出深入的分析,且可以依据法律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策略,进而融入教育管理工作中,对学校发生的纠纷问题作出有效的化解和处理。
(三)存在自由裁量权
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分析,针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需要与学生违反规定的程度匹配和相适应性。要避免为了确保某一方面不出问题,不论问题大小,对其采取“取上限”处理的行为。这样不仅无法体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甚至会易使学生将之看作是一种“独裁政策”。如在学生与教育管理方发生纠纷之后,双方要利用非对抗、有效对话的方法对问题进行解决,或者可以通过征求双方意见和有效谈判的方法对纠纷达成共识,进而采取自由裁量的方法,对其进行理性的干预和处理,以此实现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管理制度开展的灵活性与科学性。
二、高校教育管理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策略
(一)纠纷协商化解法
高等院校在处理学生和教育管理方之间的纠纷问题时,需要明确协商的重要性,需要本着双方平等的态度,对学生表示足够的尊重,拿出足够的善意和诚恳的态度对纠纷和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与处理。这样,可以体现教育管理权实事求是的应用理念,也可以实现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履行。
例如:绝大部分学生与教育管理方发生纠纷之后,都会采用协商的方法对其进行化解,在协商无果之后,才会利用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干预。为促进学校内部的非诉讼纠纷协商化解机制的建立,学校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学生权益保护内容,明确在不侵害学生利益的同时能够采取的纠纷化解方式等。通过对该方法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突出协商化解纠纷的重要性和实效性,还能反映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权的合理使用性质。如,对特殊的学生违纪行为可以进行质证程序的法律制度应用,对学生和教育管理方之间存在的分歧可以通过矛盾消除的方法进行化解。这样,可以让纠纷逐渐变得清晰透明,且可以反映出纠纷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二)纠纷调解化解法
通过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化解学生和教育管理方之间的各种纠纷。在这一背景下,主要是通过说服、疏导、促进、平衡和约束的方法完成纠纷化解工作。通过该方法的应用,能够有效反映纠纷双方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在分歧当中寻求突破口,利用调解、商议、再调解、再商议的方法对纠纷进行彻底的化解和处理。
例如高等院校在面对纠纷调解的时候,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对其进行干预。如教育管理纠纷调解中介机构、教育部门纠纷调解服务部门、社会纠纷调解社团等,类似组织均可以对高等院校的纠纷进行有效的调解和干预,还能够体现出较大的作用和价值。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在教育管理权的应用以及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第三方机构没有权利对纠纷双方施加外部压力,没有权利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点对其下论断。在这一背景下,需要第三方结合纠纷的实际状况以及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和教育管理权的应用,针对问题提出看法建议,进而持有该应用调解的方法与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三)纠纷仲裁化解法
仲裁指的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但是在我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中,有关于教育纠纷的仲裁制度建设还不很完善。但是,为了有效解决学校的纠纷,我们依然可以尝试通过该方法对其进行控制和干预。仲裁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能够体现出“合意处理”效果。
例如在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中,学校需要考虑在招生过程中与学生发生的纠纷。在面对纠纷的时候,可以由学校或者学生将争议递交到当地的裁决委员会进行判定和裁决。如果裁决结果公布之后,当事人对裁决表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事实表明,在引用过仲裁的方法对学校纠纷进行处理和化解的过程中,绝大部分案例都实现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因为通过仲裁的方法,不仅能够反映公正客观的态度,还能体现出较高的公信力与时效性,而且过程快捷,裁决意见明显。通过该方法对学校纠纷进行有效的化解和处理,可谓是提升了学校的教育管理整体效率和质量。
(四)纠纷申诉化解法
在高等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开展中,如果学生表示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可以通过申诉的方法维护个人的权益。在此,主要渠道有: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更高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等。通过该方法的应用,能够以申诉的方法有效化解学生与学校管理工作开展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例如可以结合《教育法》的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在教育管理制度中制定学生申诉制度,同时要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进而保证学生在提出申诉的时候能够按照流程正常应用。在对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学校需要与纠纷的处理者和学生进行理性对话,更需要在一视同仁的状态下,秉承着公开、透明、平等的方法对其进行纠纷的缓和化处理,实现双方冲突的有效缓解,进而基于现有分歧寻求解决对策。
三、总结
在当前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纠纷的解决方法和解决思维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特别是非诉讼机制下的纠纷处理和问题解决模式,对于人们来说可谓是寻找到了一种应用于全新的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解决途径。在这一背景下,人们解决纠纷的方法更加直接,且对纠纷的解决更加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