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奕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在实际治疗过程当中,会出现孕妇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使孕妇与胎儿陷入危险。社会上对该现象下评价褒贬不一,部分人认为应该由医院承担相关责任。但该问题的产生点为表面上是医院未进行手术,而实际上,却恰恰反映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院紧急救治之间产生了冲突[1],为了更好地缓解此类冲突,应该从法律和人情上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改善二者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紧急救治与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不应产生冲突,当患者发生危急情况时,医院有权进行紧急救治,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紧急救治的话,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减轻患者的疼痛,防止病情继续恶化。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即使病情紧急,医院也必须将知情同意书递交给患者或患者家属,并且做一定的解释,帮助患者及家属更快地对手术进行与否做出决定。
对于病患来说,其自主权属于生命健康权的领域的延伸,当一位患者能够正确行使自主权时,将更有利于其实现知情同意权。因此,在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其实表现的是患者自身权利的矛盾[2]。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会希望自身生命健康安全,但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宗教信仰、经济原因等不同因素,限制了患者对生命安全的选择。比如,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患者为减轻家庭的压力,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拒绝治疗。对于存在宗教信仰的部分患者,拒绝输血。由此可见,患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其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当患者自身无意识或失去能力知识,自主权自然过渡到患者家属,而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家属的选择是否能够代表患者自身的意愿,是否真正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该问题值得深入研究[3]。
在社会当中,人们认为,医院对患者实施紧急救助本就是一种责任与义务,部分情况也被认为医院有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权利。相关规定中指出,若患者无法提出自己的想法,无法行使自主权,并且病人家属没有作出明确的选择,那么医院有权利与义务对患者实施紧急治疗,以保证患者的生命健康。但是医院的这种做法,有时会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产生矛盾,造成了紧急救助与自主权之间的冲突,降低了病人及其家属对医院的信任。但是实际当中,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的出发点是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人的生命来之不易,若医院采取了紧急救治,可在患者得救后,向患者讲解相关知识,让患者明白紧急救治的重要性,以此来减轻紧急救治与自主权之间的矛盾[4]。
当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之时,将会造成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存在矛盾。对于医生来说,实施紧急救治,主要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当患者出现危险时,医生行使其权利,为患者进行救助,尽最大可能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而在进行救助之前,知情同意书应交给家属,主要内容包括治疗方案、患者身体情况、治疗风险,使家属及患者自愿接受治疗,即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治疗。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和家属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程序的规范,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最低标准。而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均在道德上体现了对患者生命的尊重。因此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该更加注重规范道德思想。一旦脱离了道德轨道,在实际过程当中,医护人员会更加机械地使用法律,此时,就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合情合理。
1.明确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时的免责规定,相关规定应对医院的合法权益进行一定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在患者处于危险的情况下,若医院对患者采取紧急救治,发生了其他不良后果,不应归属于医疗事故。在规定当中,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医院的权利,但在进行紧急救治之前,医院还必须递交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在现实情况中,按照法律法规,若医院未取得病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之前,对患者进行紧急治疗时发生意外,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主要原因为医院并未使患者及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正因为有以上法规,在对严重患者进行紧急救治时,医院不敢在取得家属同意之前进行治疗。因此,针对此类情况,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使医院在没有得到家属及病患的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下进行救助,只要患者能够安全,医院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2.明确区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医院应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并在同意书上签字,但同时也提出了若无法取得病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即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医院应提出治疗方案,并取得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紧急救治。然而在文案当中,缺少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性解读。比如,在一个案例当中,患者生命垂危,而家属拒绝进行手术,且不进行手术患者将失去生命,此案例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5]。
在医学领域当中,医院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为了减少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进行改革,明确定义知情同意的内涵。在手术过程中,家属进行手术签字属于法律范畴,是其具有知情同意权的最低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患者的生命。签订知情同意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因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而使医院对患者治疗时松懈对待,不是作为医院推卸责任的依据。因此,知情同意书应进一步改善,包括多方面内容,比如救治的重要性,救治所涉及的技术,手术风险等。并且在患者及家属签字过程中,应向他们讲解相关注意事项,以及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意义,是家属能够接受。同时医生也应单独向患者强调相关规范,使患者本身接受手术[6]。
在当今医学当中,不少机构开展了相关医学知识教育,向大众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讲解,但总体内容还不够完善,并没有使医学知识深入人心,没有使大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其重要性。因此,应该不断完善医学中相关知识的教育程度,改变教育模式。首先要对医院实行人性化管理,努力提高医院管理者的自身素质,为大众有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基础。相关医院伦理委员会应主动承担宣传、教育相关知识的责任,针对不同案例制定不同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总结解决方法,同时还要针对医生的不同个人情况,采取相对应的教育内容及方案,是医生及大众都能认识到医学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使其真正化为自己内心的思想,防止矛盾的产生,最终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