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欺诈销售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突破
——从“囚徒困境”模型中探索局部瑕疵欺诈认定新路径

2020-11-30 22:03杨琼吟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最高院囚徒困境惩罚性

杨琼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99

汽车欺诈销售类案件中消费者多以惩罚性赔偿主张经营者“退一赔三”,使得该类案件多呈现诉讼标的额高、标的物专业性强的特点。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本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局部瑕疵或轻微瑕疵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阵地”,然而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司法认定对此亟需统一。

一、局部瑕疵欺诈之司法观点

最高院在2018年发布的“豪车天价赔偿案”中表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经营者就买卖合同标的车辆瑕疵处理未向消费者告知是否构成消法下“欺诈”认识不一。其中,如何区分瑕疵之轻重、隐瞒局部瑕疵是否构成欺诈,为此类案件较为集中的争议点。在“豪车天价赔偿案”中,最高院认为判断局部瑕疵轻重应当结合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财产利益等因素判断,具体在个案中应当审查车辆的维修部位是否涉及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在该案中,最高院也结合维修部位的价格作出辅助判断,如窗帘总成维修价格并非显著过低,但因经销商曾网络上传维修记录,据此难以证明其有欺诈故意。综上,从最高院就该案的分析中可推知维修的瑕疵部位和瑕疵的维修价格是判断局部瑕疵是否构成整车欺诈销售的重要因素。

二、局部瑕疵欺诈之学术观点

杨立新教授在其《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一文中曾就机动车和不动产等大额商品的局部瑕疵掩饰行为是否适用整体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过论述。杨立新教授认为局部欺诈,不影响整体效用,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情形的,就局部欺诈部分进行惩罚性赔偿;如果构成对商品的整体欺诈,则应当依照整个商品价格进行惩罚性赔偿。①该观点与最高院的司法观点甚为接近,均认为应考量局部瑕疵对整体的影响,即区分局部瑕疵之于整体效用之轻重。

三、局部瑕疵欺诈之域外规定及其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法学方法,笔者发现英美法在此问题上具有独创性的思路。在BMW of North America,Inc.v.Gore一案中,Gore在阿拉巴马州起诉宝马公司商业欺诈,理由是其购买的宝马新车在出售前被重新喷漆。宝马公司对此予以承认,但是宝马公司强调没有披露的维修费用未超过整车售价的 3%。根据该州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维修费用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3%,那么不予披露并不违法。②且涉案车辆虽然被重新喷漆,但是这并没有影响车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法院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极端恶劣行为的情况,不足以对其处以 2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③“阿拉巴马州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维修费用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3%,那么不予披露并不违法”,笔者认为该规定具有极高的比较法学上的借鉴意义。

第一,维修部位仍然是重要考量的因素,但实践中通过整车售价的3%限制维修费来辅助法官从维修金额的高低上判断所维修部件是否属于车辆关键性部件。当然具体比值是否如阿拉巴马州法律所规定的3%,可由相关统计测算部门进行调整,并非本文所探讨的重点。

第二,汽车行业具有零整比④畸高的行业特点⑤。简而言之,即汽车行业的零件贵而整车价格低。因而在价格“倒挂”的情况下,如汽车维修价格与整车的比值如仍能保持在较低的比例内,可有力地推定该部位的维修尚未达到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行驶操控性之程度。

四、从“囚徒困境”模型中思考局部瑕疵欺诈认定新路径

就汽车行业而言,其长期通行的行业惯例是生产者授权的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通常仅就消费者选定的汽车型号及相关配置、配饰进行约定,此时合同标的物并不特别指向交付的具体车辆,即通常不会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未来交付车辆的具体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之后,由汽车生产者授权的经销商根据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选择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及配置的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以使得车辆达到符合交付消费者的产品标准。经销商通常抗辩该份PDI检测报告作为车辆生产过程的延续,而毋需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披露。

破解“囚徒困境”模型的重要途径俗称“串供”,在现实生活我们更愿意称之为“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要想使合作不被破坏,博弈的一方(最好是实力更强的一方)必须主动通过可信的承诺向另一方表示合作的善意。这里“可信的承诺”并不是什么空口诺言,而是实实在在的付出。⑥尤其在大额耐用品消费领域中,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而言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致使消费者在面临可能存在的瑕疵商品时很难对经营者产生信任,而允许经营者对不超出占整车价格一定比例的维修费用不予披露,即经营者对此不具有向消费者主动告知的义务;但同时经营者应就车辆各零部件价格予以公布,及对曾经过相关售前检测并超出该维修费用比例部分仍然进行修理,或维修曾涉及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部位后仍投入市场销售的车辆,具有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笔者认为该告知义务程序的严格性应当不亚于格式条款之严格性,因为该义务的前提是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超出法律“容忍”的默示范围,这将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产生极大的影响,如经营者隐瞒上述情况,此时其沉默将会被认定为消极的“欺诈”行为。综上,笔者认为用立法的方式令经营者作出“可信的承诺”无疑可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向对方发出信任的“信号”,以破除“囚徒困境”,最终使经营者和消费者达到双赢。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然,在消费领域中,对弱势的消费者予以倾斜性的立法保护是体现法的实质正义。然而过度地限制经营者权利,加大经营者的义务,无疑会对该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失于保护,更无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法学家,2014(2):88.

② Leo M.Romero,Punitive Damges,Criminal Punishment,and Proportionality:The importance of Legislative Limits,Connectaticut Law Review,Vol41,November,2008:131-132.

③ See,Theodore Eisenberg,John Goerdt,Brian Ostrom,David Rottman,and Martin T.Wells,“The Predictability Of Punitive Damages”,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7:654-655.

④零整比,指的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零整比系数较高的商品,就意味着后续使用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对更高的维修费用.

⑤参考2019年4月2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第11期汽车零整比研究成果所披露的100款车型汽车零整比系列指数.数据显示,受部分车型常用配件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本期汽车零整比100指数为336.97%,出现上升趋势.汽车零整比系数和常用配件负担指数最高车型均是2017款北京奔驰C级 W205,分别是835.29%和35.36.

⑥郭海峰.耶鲁大学最受欢迎的公开课——博弈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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