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虎 洑嘉骏 傅仁鹏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0
互联网下的网络预约出行凭借大数据具有便利性和风险性,顺风车作为现代技术与传统理念相结合的新型出行方式,分担了驾乘双方的出行成本,因其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公益属性而为社会所倡导。但企业和政府对顺风车的关注焦点不同,致使对顺风车的属性认知和运营定位存在偏差,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不论是“先驱”某著名网约车平台旗下的顺风车,还是随后跟进的原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推出的顺风车服务,它们都有一个共同属性——商业性。2015年4月,某打车平台公司以新用户补贴的方式吸引顺风车司机加盟,这种完全复制网约车的营销模式无疑是某打车平台对“顺风车”商业性定位的最好证明。在某打车平台顺风车下线之前,“并没有通过软件设置顺路与否,完全看车主是否愿意接单,只是收费便宜些”。[1]这就表明,某打车平台并没有意识到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实际区别,通过收取信息服务费和广告费而成为运营平台的营收手段,顺风车只不过是换了名字的网约车而已。然而,姗姗来迟的顺风车的官方定义忽视了运营平台的盈利目标,将重点放在了公益性。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指导意见》①将顺风车定性为双方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随后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②也并未对顺风车定义进一步的细化。
1.未明确行业准入门槛
2019年11月重新上线的某打车平台顺风车平台,虽然重设了司机、乘客审查系统以提高准入门槛,但这依然是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现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准入门槛的设置也十分宽泛。北京市③对顺风车司机的注册要求仅限于基础驾驶信息,重庆市④仅要求司机完成平台实名注册和确保车辆合格。《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文件对顺风车加以规定,但顺风车准入条件仍较为宽松,运营平台责任不够清晰。
从2015年某打车平台引入网约顺风车项目以来,大大小小的平台先后进入该领域。在运营层面,某打车平台顺风车下线之前,其与网约车、专车共用一个APP,用户可以随意选择[2],并未有其他的风险提示。不仅如此,由于政府对网约车监管严格,对顺风车监管相对松弛,许多平台默许了无法通过网约车审核的司机注册成为顺风车司机。官方这种鼓励行业自治的态度无疑是受顺风车公益属性的影响。不论是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均将顺风车视为一种具有公益属性的出行方式,认定其是一种民事互助行为,无需法律规范过多的干预。对比《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司机严谨、详细的准入门槛规制,不难得出官方有意区别顺风车和网约车的运营属性。
2.安全保障措施缺位
这里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针对投诉的处理和交通意外保险问题而言。信息跟踪及处理上的缺位,未针对危机信息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机制,是导致悲剧的一项重要因素。而涉及到保险问题,就本文查阅的27个省、自治区的省会和4个直辖市已经出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性文件而言,没有一部对顺风车保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顺风车需求的逐步增长以及顺风车服务的发展,顺风车出现民事侵权事件无法避免。如果依然采用普通的侵权赔偿方式,合乘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因司机的经济实力等原因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顺风车的核心属性是公益性,而不是商业性。经过整改后的某滴顺风车也意识到这一点,将重点放在了安全保障并暂时性免收信息服务费。如何在剥离顺风车过多的商业性的同时,维持顺风车平台的正常运营,法国Blablacar提供了一个成熟的范例。
和国内顺风车运营平台不同,Blablacar没有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其全部盈利均来自于广告收入。这样的盈利模式使得平台相对独立于司机和乘客的同时,降低了企业不择手段扩大司机数量以获取信息服务费的可能。
Blablacar对司机的资格审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阶段,要求司机实名认证,且禁止使用他人名下车辆进行注册。第二阶段,与公安机关联动,将司机资料上传至公安系统进行背景审查。第三阶段,实行服务评价制度,平台会自动对司机的评价进行智能审核。如果评价涉及到乘客安全问题,如司机出现言语骚扰或是有不轨行为,系统会冻结该司机的账户名并下发停运通知[3]。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查,平台可以在资格、背景、行为三个角度确保车主没有危险性。在日常运营方面,Blablacar直接管理客服系统,全天接受咨询与求助。这与某滴等企业将客服外包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不仅如此,通过规定客服责任制,Blablacar保证了客服不会随意敷衍用户。
客服要及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实行责任制,对受理客户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此外,该平台设置专业人员处理紧急求助,这种模式起到了较好的安全警示作用,有效保障了乘客的安全。虽然Blablacar并不收取信息服务费,但其仍然会向司机与乘客收取一笔费用以购买保险。该平台与法国AXA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为司机和乘客共同提供交通意外险。
顺风车的公益属性已被官方明确认定,顺风车运营平台在盈利的同时应当合理关注。首先,既然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那么运营平台就有必要将顺风车独立运营。事实上,整改后的某滴的确单独开发了顺风车软件,但是原有的APP仍然保留了顺风车页面。其次,考虑到企业开发运营成本,要求国内顺风车运营平台学习法国Blablacar免收信息服务费的确强人所难,但是合理确立信息服务费的收费数额却是完全合理的。最后,顺风车以顺路为前提,顺风车平台应当通过各种技术措施避免顺风车被异化为网约车。平台应该明确,顺风车本质上是分摊双方的出行成本,司机为乘客提供搭乘便利。对于提供顺风车服务的司机来说,顺风车服务的路线本身在原定路线之中,成本也应属于原定出行计划的范围,在性质上不能忽视其公益性的考量。因此,乘客在搭乘顺风车时,只需支付适度的对价,以期分摊预定成本,而不须支付车主出行的全部成本。
目前的法律规范对顺风车司机的规制过于宽泛,因此强化司机的审核标准十分重要。对司机的审查不同于检查道路行驶的车辆,仅仅满足手续合法、车辆质量合法尚且不够,还应当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背景调查。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完全移植美国的做法,细致到学校、单位的背景查询成本过高,我国目前难以实现。但是引入个人信用评价系统评估车主的信用等级具有现实可行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对外开放,同时由阿里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等八家征信机构共同建立的百家征信平台也已经获得批准。从多起顺风车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往往有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可以考虑将个人信用纳入驾驶员准入审核体系。
在保险制度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保险规避赔偿不能的风险有重要价值。和其他国家一样,目前顺风车保险施行的最大难题就是区分该车辆是否处于合乘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顺风车保险赔偿责任的误解在于:若车辆在合乘期发生了保险事故,在司机没有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顺风车作为保险标的,虽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不是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顺风车危险程度的增加不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仅可能增加保险事故的损害程度,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第52条规定而拒赔”。[4]因此,对于顺风车司机而言,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义务依然存在。
当然,仅仅确保普通保险对车主的赔付并不能彻底保障合乘者的权益,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单独创设顺风车保险。该保险可以在政府监督下由顺风车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其特点是低价、一次性、强制性。每达成一次合乘协议,系统就会自动帮助车主与合乘者购买一份保险,保险费共同支付。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则协议自动取消。在此情况下,由于保险每次只保单次行程,因此价格相对较低,且满足了司机在非合乘期时不必支付保险费的要求,也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注释: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部分.
②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③《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京交文〔2016〕217号)第七条的规定.
④《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渝府办发〔2016〕269号)第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