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研究*

2020-11-30 15:47索郎玉珍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法理学研讨教学法

索郎玉珍

阿坝师范学院,四川 汶川 623002

法理学教学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课程讲解时大部分以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为主,过于死板的教育方式和法理学本身晦涩难懂的条例,使很多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感觉到困难,甚至会产生厌学的情绪。因此法律学课程教学是需要结合法理学本身课程的特征,寻求适当的教育方式。研讨式教学法是结合具体的问题,以问题讨论的方式推动课程的进展,研讨式教学法本身具有的特性就是参与性和互动性。本文研究就结合法理学本身课程的特性,从课程教学的角度,借助研讨式教育,探讨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课程教学中的作用、意义和运用方式,推动课程的开展。

一、法理学学科独特性

(一)批判性

法理学课程本身具有一定的批判性,与哲学相联系,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反映和讨论,以此来寻求解决方案.法理学追求的是法的本体,是对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追问,具有批判性的品格。在现存的教育体制下会针对基本的教育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法理学学习过程中需要针对所做的工作,以及对法的原理和基本问题进行探究。

(二)对法的整体思考

法理学本身关注的不是个别的法学知识,而是对法的现象进行了提问,结合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问题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对于法理学整体的问题的认识,需要从部分开始,需要结合个人对于问题的理解来开展。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往往关注法的整体,而人的认识,又是从个别开始构成了法理学学习和理解的难题。

(三)参与性

法理学的第三品格特征在于其参与性,是经过积极的反思而进行的探索。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则精神的科学,针对法律现象问题进行探索的,需要参与法律案例进行调研和研究。法理学学习过程中是以问题为中心,通过理性分析的方式来进行探索。法理学的参与性体现在师生共同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探讨。包括法律的程序的运行、法律的援引和各种制裁的运用都可以通过研讨式教学方式进行讲解。毕竟机械式独白式的教学模式,不利于法理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法理学魅力的呈现。而研讨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结合法律学本身的学科性质,推动课程的进展。

二、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推动法理学科课程教学的原因

研讨式教育法是结合实际的教育实践而提出来的,目的是给学生们提供一个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让学生们可以在研讨的过程中掌握学科的知识点,通过分析、启发来了解学科本身的知识和潜能,推动课程的进展。

(一)法理学性质适用于研讨式教学法

法理学是属于法学的理论性的学科,对于法本身和法学的过程会进行思考与追问,其法理学的发展也证明了对于人类法学实践和法学现象的思辨、摸索以及考察。这对于法学本身进行理性的选择和概括。在此意义上来说,法理学是在感性的法律现象基础上进行理性认识和分析,一般来说法理学的关注除了法本身,还有对于法的追问思考具有开放性和一般性的特征。

法理学本身是针对具体的法律现象进行思辨和探究。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其理论性体现在它的思维性,法理学难免会与哲学产生深刻的联系,或者说法理学本身就是用哲学的问题去讨论法的原理和法律中的基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法理学的学习是要结合法律实践的现实问题来探索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运行和法律的援助等,在法理学的运用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法理学本身更关注于法律,其学术品格决定了法理学充满了思辨性和批判性。

(二)研讨式教学法强调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

研讨式教学法本身在教学过程中能够突出学生们的主体性地位.过去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往往是主动者,是权威一方,学生们是受教者。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是以独白式的教学为主,教师给学生们讲解相应的知识,进行知识的传授。在法理学科上,这种独白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的学习,甚至会让学生们感到枯燥和厌烦的情绪。研讨式教学法,注重发挥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教师和学生们共同探讨某一问题,改变原本单向度的知识传授,形成新型的知识传播方式,有效推动课程的进展,还能够提高学生们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研讨式教学注重思想训练

法理学学习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们的思想,让学生们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在法理学学习过程中,在学生们思想性培养的时候,结合某一问题,不断地培养学生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一个思维逐渐的深化的过程。能够提出问题,意味着学生主体可以从自身之外对外界提出自己的疑惑,给出见解。研讨式教学法能够有效推动学生们法律思维的形成,思维模式的训练不是想有就有的,是需要结合一定的规范和论证。在法律学学习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律本身的理论脉络来进行思考,并不是凭空的幻想。研讨式教学法会结合部分问题以及对于法律中常见的一些案例进行讨论式的分析,从问题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思维。针对某一个问题进行思维的不断深化,借此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不仅仅是针对教学的内容,还是针对教学之外的内容进行延伸。法学本身是结合本国国情来进行探讨的。在学习西方相关的法理学教学的同时,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开展教学,而学生们的思维模式也要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法律的学习。如果在法学学习中不注重法学本身的物质制约性,而是凭空想象,不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研讨式教学法能够有效针对现有的教学问题进行解决,由教师和学生们共同创设课程相关问题,搜集资料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学生们对于课程的理解和反思。

(一)创设问题

法理学应用研讨式教学法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由教师提问,并创设相关问题,也可以由学生们自主预习课程的内容。具体的内容可以仅供教师们参考问题的创设,包括基础知识型、分析型和启发型,部分问题还体现出了整体学科的前沿性。针对不同问题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在法律课程学习过程中,基本性的问题本身是对于课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譬如“法的本质”、“法的价值”等问题,既可以作为学生们学习法理学的基础,同时也可以引发其它若干问题分析,包括对于法律的信仰、法律思维等问题的分析。借助一定的法律的问题可以延伸出新的问题,所以在创设问题环节,可以针对不同层次包括基础知识型进行问题的探讨,提升问题提问的价值。

(二)研讨问题

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教师和学生需要结合不同的问题进行创设,并积极地进行研究和讨论。教师和学生本身就处于平等的关系,这个关系可以是师生之间的交锋,也可以是不同学生之间的博弈。整个教学过程是极具有开放性的,在师生可以结合已经创设的问题,提出自己对于问题的发展和开放的理解,也可以体现在教师和学生们可以利用课后时间进行互动,去分析问题搜集资料。研讨学习的过程,可以培养学生们对于问题的审视能力,让学生们具有辩证的思维,去解决法律问题。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们的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法理学学习过程中可以将一定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际的教学中,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探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理学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研讨式教学方式,可以有效推动课程的进展,改变传统独白式的课程讲授模式,提高学生们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们的思辨能力,提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平等参与。能够结合具体的问题进行创设研讨和总结,让学生们针对法律问题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够有效结合实际问题,进行法理课程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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