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风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5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雷霆万钧之势高压反腐,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深受人民赞誉。自党中央多轮巡视督查和中纪委网站开通后,网络反腐逐渐呈现式微之势,不再涌现陕西“表叔”、重庆“雷政富事件”等里程碑式的“大众狂欢”,但仍然不失为信息化时代下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网络舆论”压力和不可预知的未来,很少有涉案官员能够淡然处之,一般均要奋力抗争。涉案官员的整体应对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脚底抹油”,“走为上”。这种涉案官员往往是蓄意已久,出逃和消失的计划作过精心策划,涉案有一定的潜伏期,且不具有深厚的“关系网”和“保护伞”等“特权”背景,以“裸官”居多,一有风声即“作鸟兽散”。其二,步步为营,见招拆招。这种涉案官员东窗事发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发性,“网络舆论”短期内令其猝不及防,迅速被舆论媒体和权力机关聚焦,既难抽身又难以自圆其说,如同“砧板肉”和“待宰羔羊”,紧要关头垂死挣扎以博取一线生机。对于这种类型的涉案官员,无论职位和职级差异有多大,案情如何复杂,但其应对行为还是具有太多的共性。
在网络反腐中,很少有涉案官员敢于、愿意与网络舆论和媒体针锋相对,网络传言逐渐聚集时,涉案官员往往会放下身段、和颜悦色、故作诚意欢迎民众和媒体的监督。放低姿态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激怒民意,摇尾乞怜博取同情,软化立场,逐步动摇与分散“网络舆论”。而以“否认”作为“表态”同样重要,即是表明自己的立场,伺机把自己包装成“受害者”。其目的在于,“网络舆论”再汹涌,在“网络反腐”初期,熟知案件真相和利益相关者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的网民同样是“雾里看花”,将假话说的越真,态度越诚恳,越有机会“瞒天过海”。
网络媒体作为“网络舆论”的平台载体,对网民、民意和舆论起到聚集和传播功能。在网络反腐中,涉案官员要硬撑的第一道压力就是“舆论压力”,即是如何面对源源不断的舆论。舆论有源头,但离不开载体的传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收编网络媒体,适度公关“媒体人”,主要目的就是寻找潜在“中间盟友”,收买了“媒体人”,实际上就是动摇和控制了不利于己的舆论“信息平台”,控制了平台才能够“风平浪静”。在某银行原董事长蔡某贪腐案件中,通过中间人向《某时报》总编辑支付1000万元撤稿费。
如果网络反腐在初期不能够戛然而止,深入发展的方向是逐步扩散型的,在“吃瓜群众”围观和网络媒体爆炒的基础上,“公权力”的介入成为必然。涉案官员之所以动用关系网,主要原因在于,“公权力”在网络反腐初期,对于涉案官员是相对中性和中立的,动用关系网有可能会影响到“公权力”的走向,甚至完全扭转于己不利的局势。“公权力”和“人情”手段并举,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公权力”具有权威性,“公权力”对于涉案官员的查处定论在特定阶段内可以“一锤定音”。另一方面,中国还是一个“人情”相对盛行的社会,处理好官场中的“人情”,更能够利用好官场中的某些“潜规则”、“灯下黑”。
在网络反腐中,对于涉案官员而言,网络媒体、“媒体人”和公权力部门均是“第三方”,只有信息的发布者、举报人和当事人等则是真正的利益当事人。这些利益当事人往往会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追求事件的最终结果锲而不舍,讨一个说法甚至和涉案官员“鱼死网破”。简而言之,信息源头一日不除,涉案官员则一日不安稳。信息源头如同定时炸弹随时威胁涉案官员的仕途和人生,对信息源头斩草除根也就成为涉案官员最大的心病和最为紧迫的任务。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时有发生,涉案官员常常利诱与威胁报复相结合,为博取个体的最大利益大施权宜之计。
网络反腐不是“乱拳打死老师傅”,具有越来越强的针对性、持续性甚至组织性。网络造假的技术在发展,网民辨别造假的能力同样在进步。在网络反腐中,简单的文字材料很难引起网民的围观、跟帖造成轰动效应。要达到反腐的目的,网络举报人一般要通过详细的图片、视频、音频和文字材料等作为证据,详尽描述涉案官员相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才能够具有杀伤力,这也是网络反腐具有如此强悍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中针对涉案官员的各种“举报”,涉案官员很难证明“清者自清”,不主动采取应对行为,就是坐以待毙,预示着事态的扩大可能会导致“公权力”的介入而启动体制内反腐程序。
相对于体制内的反腐必须经历较长的时间历程,网络反腐在信息传播上异常快捷。借助于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技术,视频、音频、文字均可以同期制作,并即时公布于网络使事件在最短时间内即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大缩短了涉案官员的“潜伏期”。正是因为网络反腐的快捷性,涉案官员在初期多少表现出口是心非、表里不一的特征,甚至犯一些常人都觉得低级好笑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牵扯到太多的隐私和阴暗面,涉案官员往往不能够将事件摆上台面“群策群力”,寻求正规的“智囊团”的支援,而往往只能求助于“关系网”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核心成员,导致谋略不足。
一方面,由于网络具有自由、隐蔽等特点,部分网络举报人可能会进行不实的举报,或者举报不尽翔实和事件真相出入较大,甚至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正是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和极具迷惑性,无论网络反腐中举报内容如何真实,在初期多少会造成社会舆论一定程度的迷茫甚至冲突。另一方面,在网络反腐中,真正了解事件真相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网友、媒体和“媒体人”都是局外人,涉案官员同样可以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相对有效的反击,运用舆论公关化解压力、软化立场、分散舆论注意力,甚至逐渐平息事态。
网络反腐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规模化传播性,事件可以在短期内迅速发酵升温,涉案官员往往既要应对无处不在的网民、媒体和“媒体人”,还要忌惮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简而言之,涉案官员一旦被聚焦,纷至沓来的就是被锁定为搜索目标,让涉案官员相关情况一览无余,惶恐不可终日。网络反腐的传播性和追踪性,注定涉案官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公关社会舆论、寻求更高级别的“保护伞”、收买利益当事人等常规手段并不足以化险为夷。于是,在网络反腐中呈现高发态势的应对手段逐渐包括了管控互联网、栽赃陷害、“死亡威胁”、“跨省追捕”,甚至雇佣黑恶势力对网络反腐利益当事人进行追杀等。
反腐败是一场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的持久战,鉴于体制内的共生关系可能导致体制内的监督不力、反腐意愿局部存在“不作为”、“灯下黑”等阶段性现实,党政反腐部门应该体恤民众监督之难、水平之限和反腐愿望之切,对于网络反腐这一不够完美、非根本性的反腐武器持包容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反腐败斗争亦然,同样要利用好互联网平台,从中寻找工作突破口。
在官方反腐渠道日渐完善之时,网络反腐确有制造扩大事端、不信任体制内反腐机构高效工作之嫌疑。但从部分“实名制”网络反腐大事件中,确实印证和窥见体制内反腐尤其是基层党政反腐部门的“选择性”作为和低效,折射出网络反腐利益当事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的勇气和无奈。一方面,要引导网络实名举报转向官方网络平台,提高官方网络反腐公信力。另一方面,保障网络反腐利益当事人尤其是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目前,中国还缺少一部详细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只见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法规。
其一,网络反腐的实效性在于制度对接。在党政反腐部门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网络反腐常带有党政领导个人色彩,往往是舆论轰动效应的情况下,党政领导人过问,被舆论倒逼反腐。网络反腐颠覆了体制内的反腐环节,在现行的机构设置下,是否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县级及以上党政反腐部门网监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网络反腐与体制反腐的对接功能,明确对于“实名制”网络反腐“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其二,在反腐部门网监机构甄别的基础上,加强对网络反腐的介入和引导。由于时效性、分析能力的限制,主流新闻媒体、意见领袖和社会名人的围观极易产生偏见,网络反腐低俗化和娱乐化的负面特征不时显现,甚至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向党政反腐部门施加压力。网络反腐还需公权力部门的火眼金睛,需要加强各级反腐部门网监机构力量建设。其三,网络反腐的良性化还需要确立党政反腐部门的舆论公关和安抚机制。善于利用舆论媒体,避免负面信息的扩散和倒逼压力,可以为党政反腐部门更好处理网络反腐案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网络反腐是在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增长而制度化反腐渠道又不畅通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阶段性现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制度的健全,网络反腐会逐渐式微。另一方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治理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包括党政反腐部门在内的公权力部门既是执法的力量,也是被监督的对象。以2016年“雷洋事件”为例,之所以能够较快还原事件真相,与当年5月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密切相关。要求公权力部门提升治理能力,公开职权范围、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执法目的,适时发布舆情,对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维护网络反腐利益当事人的权益,提高网络反腐实效性同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