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与意向性问题
——兼论胡塞尔的行为意向性模型①

2020-11-30 14:48毛九星
哲学分析 2020年6期

毛九星

“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是现象学中的支柱性概念。在胡塞尔的理论中,“表象”(Vorstellung)是一类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意向性意识,表象总是关于某物的表象,其功能就是将某物作为自己的“对象”(Gegenstand)表象出来。康德理论哲学的核心论题之一是:表象何以能有一个对象?①“即是说,我自问:人们称作表象的那种东西和这个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呢?”(Kant,Briefwechsel (1747—1788),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Akademie-Ausgabe,Band X, S. 130.)“我们自己拥有表象,我们也能意识到它们。……我们是怎样做到为这些表象建立一个对象?”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A 197/B 242,第181 页。引文有改动。下文引该译本,简称“邓译本”并附标准页码和中文版页码。)那么康德关于表象和对象的理论与意向性论题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呢?

当然,康德从来没有使用过“意向性”概念,然而“意向性”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关于“对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的理论,胡塞尔敏锐地意识到,这种理论与康德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曾写道:康德“在其关于综合的深刻学说中,从根本上已经发现了诸意向性关系的特性,并且已经作出朴素但真实的意向性分析。”②Edmund Husserl, Kant und die Idee der transzendentalen Philosophie, Erste Philosophie, in Husserliana, Band VII, Hrsg. von Rudolf Boehm,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6, S. 237.胡塞尔的这个判断表明,康德关于“表象何以能有一个对象”的理论完全有可能被诠释为一种意向性理论。为此,我们应该循着胡塞尔提供的线索,重点关注康德有关“综合”(Synthesis)的思想,并进一步梳理出康德思想中其他与“意向性”相关的理论环节,建构一种康德式的“意向性”理 论。

康德在解决“经验对象”的有效性问题时,从根本上区分了两种“对象”,其中每种都有其相应的表象。一种是物理世界的“事实”(Sachverhalt),其表象是严格意义上经验知识的“判断”(Urteil);另一种是被称为“未被规定的对象”③参见“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规定的对象叫作现象。”A20/B34,邓译本第25 页。(“der unbestimmte Gegenstand”)的“现象”(Erscheinung),其表象是素朴的“知觉”(Wahrnehmung),或者说“经验性的直观”。由此,“表象何以能有一个对象”这个问题就可以分两步来探讨:第一步,我们可以来探讨,作为“客观实在性”(objektive Realität)的“事实”,其对象性是如何可能的?第二步,我们可以追问“未被规定的对象”何以可能,即“现象”的一种素朴的对象性是如何可能的?④我们将依次讨论这两个问题。之所以先讨论“事实”的对象性而不是先讨论“现象”的素朴的对象性,是因为当人们在康德的知识论语境中谈及对象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物理对象,而且康德本人谈论“对象何以可能”的问题时,首要且大多数是指“客观实在的对象何以可能”,上面两个引文就是如此。另参见“康德处理的是牛顿式宇宙的,即他那个时代的数学化了的自然科学的对象性。……毋庸置疑的是,这个关于精神的理论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为牛顿自然科学奠基,理解它是何以可能的,由此来为它的有效性提供有力的辩护。”(Aron Gurwitsch, “Der Begriff des Bewusstseins bei Kant und Husserl”, Kant-Studien, Vol. 55,No. 1—4, 1964, pp. 412—413.)由此可以形成一种完整的康德式“意向性”理 论。

本文将重点探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综合”的学说。依据“关系范畴”的“综合”活动,对作为“质料”的诸现象进行“赋形”,从而“构造”出“事实”,我们把这种“事实”称之为一种“高阶对象性”;就“现象”自身而言,其“形式”方面的可能性条件被回溯到依据“量和质的范畴”的“综合”活动,康德将现象自身的“质料”的“对象性”归之于“空间性”。我们把“现象”层面的“对象性”称为一种“初阶对象 性”。

对比康德的论述,胡塞尔现象学在高阶层面与康德哲学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在初阶层面上,就现象自身之中的这个“原初材料”的“对象性给予”而言,胡塞尔并没有给出一种令人满意的鲜明论述,而只有一种隐含的预设。因此,相比康德,这也是胡塞尔“行为”意向性理论可以进一步加强的地 方。

一、表象何以能有一个“客观实在”的对象

依据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第六研究”,“事实”作为高阶的对象性只有通过综合的“范畴行为”(kategorialer Akt)才能被直观。综合的范畴直观行为把在感性直观中——即在素朴的“知觉行为”中——在先被给予的诸对象彼此关联起来,带入综合统一性的“关系”之中,从而将其构造为“事实”。因此,综合的范畴直观行为是奠基于素朴的知觉行为的,它所建构出来的对象,已经是基于诸素朴的知觉对象的,因而是一种“高阶对象 性”。

相同的思路我们也完全可以在康德这里找到。在康德的理论框架内,作为“未被规定的对象”的“现象”何以能够被规定为“事实”,要了解这一过程就要考察:诸现象之间的综合统一性“关系”是如何可能的。这个过程,从胡塞尔的角度来看,正是诸朴素的知觉对象通过“范畴行为”被构造成“事实”的过程。康德写道:“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与对象的关系究竟会给予我们的诸表象以什么样的新的性状,这些表象由此将获得的尊严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发现,这种关系所造成的只不过是使诸表象以某种形式的结合成为必然的,并使它们从属于某条规则;反过来说,只是由于在我们表象的时间关系中某种秩序是必然的,这些表象才被赋予了客观的指称(objektive Bedeutung)。”①A 197/B 242,邓译本第182 页,引文有改动。

康德在此认为,当一个表象与其他表象处于必然的规则和秩序之中时,这个“表象”就具有“客观的指称”。②我们将很快看到,这句话准确一点应该表达为:当一个表象的“内容”与其他表象的“内容”处在必然的规则和秩序之中时,这个表象就具有客观的指称,也即这个表象的“内容”就被看作“客观实在”的。也就是说,处于这个条件之下,这个表象就意指“客观实在”的或者说“存有”(Dasein)的某物——这个表象的“内容”,或者说“指称对象”,就被看作客观实在的或存有 的。

在这里我们要澄清一个广泛流行的误解:人们总是认为,如果诸表象按照规则被联结,则诸表象自身就被对象化了,也就是说,它们自身就成为诸对象了。这个误解的根源在于,它从根本上混淆了“表象自身”与“表象的内容”。康德自己说得很明确:“……意识是唯一使一切表象成为思想(Gedanke)的东西”。①A 350,邓译本第311 页。诸表象通过被意识结合起来而成为“思想”,“思想”作为“(关于事实的)判断”,只不过是“复杂表象”。假设诸表象自身通过这个结合而被对象化了,那么这些表象就不会成为“思想”,而会成为“被思考的对象”,也就是“(被判断的)事实”。②康德在“驳斥观念论”中指出,内在经验的可能性预设外部经验的可能性。康德所理解的内在经验是对“诸表象之间”的客观时间关系的认识,外部经验是对诸表象的对象之间的,也即“诸现象之间”的,客观时间关系的认识。康德认为,只有依赖于表象序列与现象序列的对应关系,诸表象之间的客观时间关系才能被确定。这里蕴含着这样一个结论:表象序列不可能通过其时间关系的客观被规定而自身转化为现象序列。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 的。

因此,通过一个表象与其他表象之间的必然联结而被对象化了的东西,不是这个表象自身,而只能是它的内容,或者说,是它的指称对象。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这个必然的联结,在这个表象自身以及它的内容方面究竟发生了什么改变呢?根据康德哲学,唯一答案就是:没有发生任何改 变。

这意味着,这个表象自身从一开始就有它的“对象性”内容或者说对象。依赖于那个必然的规则和秩序的“对象化”,在此就是“二阶的”或者说“再次的”“对象化”,并且其实质不过是一种“认定”,即被“认定”为是“客观实在的”——我们在下文将很快回到这一点,详细探讨这种“认 定”。

这个表象的对象是什么意义上的对象,或者说,它的对象是存在论上什么类型的对象,其存在论地位如何被认定和定性,提出这个问题事实上就已经预设这个表象是有对象的。也就是说,它与这个必然的规则和秩序有关系的问题,不是“这个表象是否指称某个东西”这个问题,而是“这个表象是否指称某个‘客观实在的’东 西”这一问题。

在这里,我们将“表象的内容”与“表象的对象”相等同。这种做法本身是有其合法性的,因为对两个直观表象进行比较和联结,首要的就是对它们的内容进行比较和联结。“什么是这个表象的内容”这个问题,可以正当地与“这个表象表象了什么”相等同,并且进一步与“什么是这个被表象之物,也即什么是这个表象的对象”相等 同。

为进一步理解这种相关性,我们应该讨论“经验的透明性”这个说法。当我们试图找出表象之中包含了什么,以及它有什么内容时,我们总是“透过”表象自身,直接找到它的对象。胡塞尔强调:“意向内容”(der intentionale Inhalt)这个概念首先是指“意向对象”(der intentionale Gegenstand),“例如,如果我们表象一个房屋时,它就是这个房屋。”③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年版,A 376/B1 400,第747 页。引文有改动。

素朴的“知觉”(Wahrnehmung)这种“表象”(Vorstellung)“行为”(Akt),在胡塞尔看来正是典型的“意向行为”(Noesis),它的意向对象,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向相关项”(Noema),也正是“现象”(Erscheinung)。康德这里的“表象—现象”(Vorstellung-Erscheinung)关联体,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Noesis-Noema)这个关联体的一种具体形态。①参见“‘显现’(Erscheinung)这个德文在作为名词使用时,……它意味着‘显现出来的东西’,即‘被直观的对象’。但当它作为动名词出现时,它又带有另一个含义即‘显现活动’,亦即‘具体的直观行为’。”“自《大观念I》 (1913 年)之后,双重意义的显现概念基本上为技术性较强的‘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这对概念所取代。”(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年版,第146—147 页。)它的其他具体形态,还有“判断—事实”(Urteil-Sachverhalt)这个关联 体。

以此为理解问题的框架,我们会看到,康德一方面反复强调,作为先天联结规则的范畴不能应用于诸表象自身,而只能应用于诸(外部)现象,②Kant, Metaphysische Ausgangsgründe der Naturwissenschaft,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Akademie-Ausgabe,Band IV, S. 479, KrV B 291, B 155.另一方面则同样频繁地使用“诸表象依据范畴的联结”和“诸现象依据范畴的联结”这两种表达,并且认为它们描述的是同一件事。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康德认为,现象就是表象的(对象性)内容,诸表象处于先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之中,这意味着,诸现象被综合统 一。

对诸表象依据范畴的综合,实际上只是对“作为被表象之物的诸现象”依据范畴的综合,前一个表达尽管很不严谨,但并非完全错误,因为“现象”作为被表象之物,是表象的(对象性)内容,将一个表象的内容与另一个表象的内容进行联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于将这两个表象进行联 结。

当诸现象处在综合统一性的关系中时,这些现象就被看作“客观实在的”,或者说,被看作客观实在的对象状态或构成环节。这意味着,客观实在的对象是“通过”——确切地说,是“作为”诸现象的综合统一性——而被给予的。它就是经过综合统一被“规定了”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奠基于现象的高阶对象。③康德的“先验对象”(der transzendentale Gegenstand)这个概念的一个意思是,其作为“一般对象”表达了这种高阶的对象性,即表达了诸现象之间的综合统一性。在此我们可以简要提及朴豪斯(G. Prauss)在康德那里找到的意向性模型。他写道:“这个先验对象通过被诸经验性现象具体化而各次成为单个的显现的经验对象,它因而也就以作为每一个这样的经验对象的基础的方式而处在其之中。”(Gerold Prauss,Erscheinung bei Kant: Ein Problem der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71, S.93.)就字面意思而言,这个引文中没有什么可以被反驳的。问题在于,朴豪斯将经验性现象或“主观现象”等同于感觉质料,其他可能的现象种类就是“客观现象”,被他等同于经验对象自身。这就是说,朴豪斯找到的康德式意向性模型,首先是“先验对象”作为“一般对象”被意向性投射,然后这个一般对象被感觉质料充实为或者具体化为各个具体的经验对象。我们认为,能够将作为“一般对象”的“先验对象”具体化的不是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而只能是对象性的诸现象。诸现象作为依存于“先验对象”的经验性规定、状态或者性状,必须自身也是对象性的。

一个现象是不是客观实在的,这也就是该现象是否与其他现象处于必然的综合统一性关系之中的问题。康德将诸现象之间的统一性关系仅仅理解为时间性的统一性关系。因此,诸现象之间的(客观的)时间关系能够被确定所需要的条件,同时也是诸现象能够被看作客观实在所需要的条 件。

依据“经验类比”,对诸现象之间的客观时间关系的确定,只有通过对“关系范畴”的置定或应用,才是可能的。具体来讲,在“第二经验类比”中,康德试图证明,除了“实体性”这个一般性先天条件——它使我们能够将诸相关现象归于同一个(持存的)对象,我们还需要置定“因果性”作为规范性原则,以便能够确定现象之间的“承继性”关系;依据“第三经验类比”,除了“实体性”这个一般前提,“交互因果性”作为规范性的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能够确定现象之间的“同时性”关 系。

这样,康德就将诸现象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回溯并关联到主体的综合行为,这个行为通过“关系范畴”的应用而得以实行。这个时间性的统一性,只有通过依据关系范畴的综合行为才得以确定,只有相对于后者,也即只有作为后者的“相关项”,它才是可能 的。

对于“事实”的对象性之作为客观实在性如何可能这个意向性问题,或者说对象性问题,我们在此找到了一种康德式的回答。他把客观实在性理解为诸现象之间的“普遍必然的”综合统一性关系或时间秩序,而后者则依赖于主体依据关系范畴的综合活 动。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种所谓的“主体性”哲学同时也就是关于对象的理论,因为主体性是对象性得以可能的条件。胡塞尔认为,他与康德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都“在主体性中,或者说在主体性和客体的关系中,寻找通过知识被认识到的客观性的终极意义规定”①Edmund Husserl, Zur Auseinandersetzung meiner transzendentalen Phänomenologie mit Kants Transzendentalphilosophie,Erste Philosophie, Beilage XX, in Husserliana, Band VII, Hrsg. von Rudolf Boehm,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56, S. 386.。

因此,康德的著名论断“思维就是把给予的直观与一个对象联系起来的行动”②A 247/B 304,邓译本第224 页。就可以这样来理解——思维活动把给予的直观与一个客观实在的对象联系起来。因为直观表象事先就已经有了它的对象性内容,所以这个论断的意思不过是:依据关系范畴的思维,通过赋予诸直观的对象以必然的组织关联形式,从而赋予它们一个新的“权利头衔”或“称号”,即“客观实在性”或“存有”。依据关系范畴的思维批准、授权和确认,被直观到的对象能够被“正当合法地”“认定”为客观实在的。①参见Aron Gurwitsch, Kants Theorie des Verstandes, Hrsg. von Thomas Seeboh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 S. 43。

美国康奈尔大学哲学教授帕瑞博(Derk Pereboom)认识到,“经验类比”在此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意向性学说:“我猜想康德的想法是,诸表象之间的组织关联导致我们将这些表象的内容经验为现象学意义上‘与我们对立’的对象……这些相互接续和承继的内容部分,被以合规律性的方式,也就是说,被因果性地关联起来,由此这些内容仿佛呈现出自己的明显生命。”②Derk Pereboom, “Kant on Intentionality”, Synthese, Vol. 77, 1988, p. 33.

通过合乎规律的组织关联,这些表象的内容仿佛具有了“自己的明显生命”,仿佛能够“反抗我们的任意”,由此就成了现象学意义上的与我们“对立的象”,也就是“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表象的内容也就被看作“客观实在的”。与我们之前的强调相一致,帕瑞博也认为,不是这些“表象自身”,而是它们的“内容”,通过合乎规律的组织关联被看作“客观实在的”“对 象”。

同样明白的是,从一开始,在未进入这种组织关联之前,这些表象就已经有了这些内容,前后的区别只在于,在未进入这种组织关联之前,它们的内容在现象学意义上并不那么与我们“对立”,并不那么“反抗我们的任意”,并不那么“强迫我们”,③A 197/B 242,邓译本第181 页。因而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象”,或者说,不是一种“高阶对象”,而只是康德所说的“未被规定的对象”。这个“未被规定的对象”之后是要通过进入这个合规则的组织形式而被规定,并由此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然而,一个未被规定的“对象”无疑自身也是对象性的,这是下文要着重处理的问 题。

但是,这个表象与现象的素朴的或初阶的对象性关系,并没有为帕瑞博所注意。这导致了他在上述引文中对一个重要问题语焉不详。这个问题就是,合规律性的组织关联形式,比如“因果性”,到底是诸表象自身之间的,还是诸表象的内容之间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模糊态度会进一步导致将范畴误用于(非对象性)内在领域的危险,即误用于诸表象自身的危险。这一点是我们特别要注意 的。

与康德相一致,胡塞尔也强调,“意向体验”具有一个素朴的对象,这完全出于体验自身的本性,而非依赖于这个体验与其他体验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并非依赖于它们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如果这个体验是体现性的,那么——我要强调,这是它本己的本质所决定的——它与一个对象的意向关系便确然地得以进行,一个对象便确然地是‘意向当下的’;因为它们所表达的完全是同一件事。”④胡塞尔:《逻辑研究》,A 352/B1 373,中译本第718 页。

因此,在论述了“事实的对象性”之“形式”如何可能之后,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它的“质料”是何以可能的——康德如何处理表象与“现象”的这个更基本、更素朴的对象性关系?表象何以能够原初地具有对象性内 容?

二、现象的素朴的或初阶的对象性何以可 能?

“形式”和“质料”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初阶对象性的“现象”,相对于奠基于它的高阶对象性的“事实”而言,只是一种“质料”。诸现象通过被赋予新的(高阶)“形式”,彼此被组织关联起来,由此构造出“事实”,也就是高阶对象。但就其自身而言,“现象”又有自己的统一性“形式”和相对于这个“形式”的更加原初的“质 料”。

康德也是按照“质料—形式”模式来论述“现象”的对象性构造:现象的被“领会”需要对被给予的材料进行“构形”或“赋形”(“formen”),这同样是主体的“综合”活动的成就。当这个综合活动在感性领域被执行时,它就具体被归于“形象的想象力”。我们先来考察这个“被给予的材料”究竟是什么,然后来研究想象力的“综合”活动是如何对它进行“赋形”的。

(一) 辨析人们关于康德的“质料”概念的一个误解

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误解,人们认为,康德所说的构造素朴现象的原初“质料”就是“感觉”(Empfindungen)。关于感觉质料的给予,康德写道:“外感官的表象在内感官中构成了我们用来占据我们内心的真正材料”①B 67,邓译本第47 页。。这说明,内感官是没有自己独有的材料,它的材料,即感觉质料,起源于外感 官。

由此,康德将这唯一种类的“感觉质料”同时归于外感官和内感官。一方面,感觉质料通过外感官被给予,我们的内心不能自行提供感觉材料,至多只能说,内心只是“发现”②B 132,邓译本第89 页。这些所谓“从外面来”的感觉材料。另一方面,这些感觉材料是经验性的直观表象之中的“质料”部分,正如作为整体的经验性的直观表象一样,它们是通过内感官而被意识到的,因而也被称作内感官的材 料。

如果我们要问,究竟是什么进入了想象力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说,究竟是什么被这个综合活动“统摄”或者说“赋形”?答案好像就只能是这唯一种类的“感觉质料”。但如果我们试图找出对这些杂多感觉质料进行“综合”所得到的产物是什么时,我们就会陷入困惑:为什么通过对这些感觉质料的综合得到的是“现象”(Erscheinung),而不是“表象”(Vorstellung)或“知觉”(Wahrnehmung)?

假设现象和表象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困惑就不存在了。但这个假设显然是荒谬的。如果现象和表象是一回事,那么外感官和内感官之间的区分就会是多余的,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只有现象和表象分属不同的类,具有不同的本性,我们才能说:与我们表象后者的方式相比,我们必须“以别样的方式”①Kant, Reflexionen 5653,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Akademie-Ausgabe, Band XVIII, S. 309.表象前者。康德把现象和表象的区别以及将前者还原成后者的不可能性看作“二元论的证据”②Ibid.。

人们可能会猜测,这唯一种类的感觉质料被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综合,由此分别被赋予两种不同的形式,相应的两个构造物就是“表象”和“现象”。我们可以理解,杂多感觉质料被组织为一个统一的“表象”,它们因而是这个表象之中的构成性环节或要素,表象的其他构成性环节就是这个组织形式。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杂多感觉质料被赋形为一个“现象”,诸感觉质料却并不是这个现象之中的构成性环节。康德强调,现象之中的材料或实在,并非感觉质料自身,而是感觉的对象,即“与感觉相应的东西”③A 20/B 34,邓译本第25 页;A 166/B 207,邓译本第157 页。。感觉质料如何能够被赋予这个独特的组织形式,在这之后它们却又不处在这个组织形式之中?难道组织形式不正意味着这些作为材料的杂多感觉质料之间的关系吗?④参见“康德使用‘组织’和‘放进一个特定的形式中’在此明显是指诸不同感觉之间的关联类型。”Willaschek Marcus,“Die Idealität von Raum und Zeit und der transzendentale Idealismus. Eine‘lückenlose’ Interpretation von Kants Beweis in der ‘Transzendentalen Ästhetik’”,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Vol. 51, 1997, S. 550.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我们必须在“表象之中的材料”之外,也就是在“感觉质料”之外,另外设想一种“现象之中的材料”,即一种“对象性的材料”。康德实际上正是这样做的——综合作为主体的行动,只是“对空间中的杂多的综合”⑤B 155,邓译本第103 页。。“空间中的杂多”显然不是非空间性的“感觉质料”⑥另参见“……因而阐明这些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我们不仅仅需要直观,而且甚至永远需要外部直观。” (B 291,邓译本第214 页)即是说,诸范畴能够应用于其上的那种东西,必需通过外感官被直观到,或者说,必须是空间性的东西。。 也即是说,康德所说的构造素朴的现象的原初材料,并不是人们普遍误以为是的“感觉质料”,而是特指空间中的“对象性材料”。为了解释表象和现象的构造,康德拒绝了“一种质料、两种形式”的模型,而采取了“两种质料、两种形式”的模 型。

对于我们的这个主张,即康德的理论框架要求“两种质料、两种形式”的模型,人们可能会反对说,有两种形式就要求有两种“综合”,因为形式意味着统一性,而依据康德哲学的基本原则,统一性只能来自主体的综合活动,事实上康德只谈到唯一的先验想象力综合,从来没有谈到过两种综合,即一种创立了“现象”之中的统一性,另一种带来了“表象”之中的统一 性。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当这唯一的先验想象力的综合活动“直接”作用于对象性的“空间中的材料”,将其统摄为一个统一的现象时,它自身是在内时间中“运动”①B 155,邓译本第103 页。或“发生”②B 423,邓译本第303 页。的,由此“间接”导致内时间中的“个体化”——组成“同一个表象”的时间跨度的诸时间瞬间,一方面彼此被联结起来,另一方面与组成其他表象的时间跨度的时间瞬间区别开来。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这些时间瞬间,“同一个现象”被表象出来。③参见“根本上我们只有就同一个意向相关项才能谈论‘一个’行为的时间跨度。……那个赋予诸彼此相继的时间瞬间以统一性并且使它们成为同一个行为的诸时间瞬间的东西,是这个意向相关项,它作为同一之物在这每一个瞬间被意指。”Aron Gurwitsch, Kants Theorie des Verstandes, S. 153.

先验想象力的综合活动对内感官造成的“自身影响”(Selbstaffektion),正意味着“表象”在内时间中的“个体化”或“构造”,这只有关联到“现象”的构造才是可能的。表象之中的统一性,并非先验想象力的综合直接作用于感觉质料的结果,而是“间接”来自表象与统一的现象之间的关联对应关系,而这个“关联对应关系”的凸显正是“意向性”理论的特 点。

表象何以能原初地有它的对象性内容,也即作为其相关项的现象何以可能,这个意向性问题或者说对象性问题,由此得到了部分的回答:通过对空间中的“对象性的杂多材料”的综合,统一性的现象被给予。综合创立了现象的“形式”,但这个材料的对象性不是综合的成就,而是其前提。我们接下来通过分析康德关于现象的构造过程的描述,再来详细地揭示这一 点。

(二) 现象的形式作为综合的成就

依据康德的理论,“现象”被知觉到,不仅需要生产性的想象力的形象综合,还需要范畴应用——“甚至知觉借以成为可能的一切综合都是服从范畴的”④B 161,邓译本第107 页。。那么,哪些范畴在想象力的综合构造现象时会发挥作用呢?如何发挥作用?康德是这样来描述“现象”的被给予:“每一个直观里面都包含一种杂多,但如果内心没有在诸印象的一个接一个的次序中对时间加以区分的话,这种杂多却并不会被表象为杂多:因为每个表象作为包含在一瞬间中的东西,永远不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绝对的统一性。”⑤A 99,邓译本第115 页。

康德认为,杂多能够通过一个直观“被表象为杂多”,一个可能性条件就在于,这个直观表象的时间跨度必须被区分为若干时间“瞬间”(Augenblick)。当这个时间瞬间被“感觉质料”充实了的时候,它就是这里所说的“印象”(Eindruck),否则它就是康德所说的内感官中的“纯粹杂多”或“先天杂多”。①A 77/B 102, A 138/B 177, 邓译本第69、139 页。另参见“诸表象的基本的形式规定性是它们的承继性。这内感官的“纯粹杂多”相应地是承继的诸时间瞬间。关于它们在康德的理论框架内也可以合理地说,时间将它们作为它的杂多而先天地包含在自身之中。”(Georg Mohr, Das sinnliche Ich—innerer Sinn und Bewusstsein bei Kant, Würzburg: Königshausen und Neumann, 1991,S. 77.)从形式上看,这个直观表象就是一个由若干时间“瞬间”组成的连续 体。

康德称这个我们能在一个瞬间中直接把握到的“绝对的统一性”(absolute Einheit)为“基本尺度”(Grundmaß)。②Kant, Kritik der Urteilskraft,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Akademie-Ausgabe, Band V, § 26.格洛比(Sacha Golob)因此建议说,这个基本尺度应该被理解为“一块特定的空间性广延”。③Sacha Golob, “Kant on Intentionality, Magnitude and the Unity of Percep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 22, No.4, 2011, p. 509.也就是说,我在一个瞬间中可以领会一个特定尺寸的空间性的量或大小。这个特定的尺寸作为绝对的统一体,也就是“基本尺度”,这意味着,它被当作“单位”(Einheit)来使用,其叠加会导致“多数性”(Vielheit)。④参见“数无非是一般同质直观之杂多的综合统一”。 A 143/ B 182,邓译本第142 页。

将杂多表象为杂多,这意味着,使用一个“数目”(Zahl)概念将这些在之前各个瞬间中依次被领会的“基本尺度”的空间性东西加以统摄,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或表象。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必须被再生性的想象力“再当前 化”。

但是,为什么必须先将诸部分加以领会,然后再将它们综合成整体呢?为什么不能从一开始就选取一个更大的量或尺寸作为基本尺度,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不是以“部分的量”,而是直接以“整体的量”作为基本尺度 呢?

康德回答说,我们事实上是能够在一个瞬间将这个整体直接作为“绝对的统一体”来领会的,亦即,我们能够从一开始就将这个“整体的量”作为基本尺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再关注它的诸部分,我们就不再能够将这个整体表象为“包含诸部分的整体”,即表象为“杂多”,而只能将它表象为绝对的统一体,或者说一个“单 位”。

被知觉之物不只是有特定大小的空间性外延,即不只是具有“外延的量”,它还有其他感性性质,这些都包含一个“内包的量”,对它们的把握,“质的范畴”的统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一个瞬间中直接把握到的这个“基本尺度”的空间性内容,不应只是作外延的理解,还应同时作内在强度的理解。量和质的范畴的应用是必要的,以便“现象”能够作为在其自身之中包含外延的和内包的杂多的统一体而被领 会。

依据康德在“直观公理”和“知觉预测”两个小节中关于“现象”如何被领会的描述,在这个素朴的层面上,康德的核心论点在于,每一个瞬间,这个外延上的和内在强度上的基本尺度的“空间性内容”,被直接“对象性地领会”,在此基础之上,会产生出一个关联体,即直观表象与具有这个外延的和内包的量的形式的现象的关联。我们如何能够领会具有如此这般形式的对象,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量和质的范畴综合来回 答。

但“综合”只能解释现象的“形式”方面,却不能解释它的材料的“对象性给予”。原因很明显:通过综合而得到的产物,必定将被综合的材料作为自身的构成性环节包含在自身“之内”,因而综合不能导致“相对而立”的分裂关系,不能导致从(非对象性的)一边到(对象性的)另一边的超越,而只能是自始至终都在“同一边”,并且是在对象性的一边活动。所以“综合”只是作用于在先被给予的对象性材料,而没有导致或创立这个“材料的对象性”。那么这个原初材料的“对象性”给予又是如何可能的呢?我们能够直接地将“空间性”的某物领会为对象,这提示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 么。

(三) 材料的对象性给予与空间性

“表象”的意向性本质在于,表象能够将某物作为自己的对象表象出来。这个对象不是这个表象自身,也不是在其“之内”的实项部分,而是与这个表象“相对而立的象”。这意味着,表象的意向性就是表象的这种功能——超越出其自身而与一个“他者”或“外在者”发生关 联。

通过“别样之在”和“相对之在”,我们并未真正穷尽“对象性之在”的意思。一个表象将自己与“这个”对象,而不是与“那个”对象关联起来。因此,在表象与它的对象之间必定有某种内在的关系,使得这个表象恰好能够表象这个对象。如果我们想解释表象何以能够将某物作为自己的对象表象出来,我们就必须解释这种“别样的相对而立”之在,并且解释这种内在的关 系。

依据“先验感性论”,通过外感官,某物可以被“空间性地”领会。“表象”将某物空间性地表象出来,这意味着,“表象”将某物外在地表象出来,因而也就是作为“对象”表象出来。“空间证明这样一个表象,……这个表象不是被关联到主体,而是被直接关联到某个区别于主体的存在着的物,这便是关于作为外在于我的物的对象意识。”①Kant, Reflexionen 5653, 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Akademie-Ausgabe, Band XVIII, S.310.空间性之作为空间性,恰恰蕴含着外在性,蕴含着别样之在和相对而立之在。②参见“空间的直观正是这样的形式,以此我们表象这个事实:一个对象异于我们和我们的诸表象——就其本质而言,外部性意味着他者性。”(Paul Guyer, “The Postulates of Empirical Thinking in General and 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 G. Mohr, M. Willaschek (Hrsg.),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Berlin:Akademie, 1998, S.319.)

对于我们究竟何以能够领会一个对象之物的问题,康德回答说:我们具有外感官,其形式是空间,这个通过外感官被给予的“空间性的材料”只能是“对象性的材料”。正是这种材料,而不是感觉质料,被主体的综合活动“赋形”。由此,康德用表象着的主体与被表象之物之间的“空间性关系”,来解释主客体之间最原初的、最素朴的分裂关系。③参见“……使某些感觉与外在于我的某物发生关系(也就是与在空间中不同于我所在的另一地点中的某物发生关系)”。 (A 23/B 38,邓译本第28 页。)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内心的一种属性),我们把对象表象为在我们之外,并且(把)这些全都(表象为)在空间之中的”。( A 22/ B 37,邓译本第27 页。)布兰德(R. Brandt)指出,“这里的‘并且这些全都’依此包括外在于我们的诸对象和我们自身作为空间中的存在者。”(Reinhard Brandt, “Raum und Zeit in der ‘Transzendentalen Ästhetik’ der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Hrsg. von Michael Großheim und Hans-Joachim Waschkies, Rehabilitierung des Subjektiven, Bonn: Bouvier Verlag, 1993, S. 444.)我们可以确定,这个表象着的或者说对象化着的主体并非只是“精神”——它有一个空间位置。一个仅仅作为“精神”的主体不能够与诸对象处在空间性的关系中。这个“具身化”了的主体在空间中的“本地化”,是原初地和直接地被给予了的。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具身性”的讨论在康德这里的渊源。

康德的意向性模型就是这样来解释“表象—现象”的原初关联的。它将这种关联回溯到我们具有内感官和外感官这个事实。④对象异于“我”或者说异于我的“表象”,这种“比较”得以可能的前提是,不仅这个对象要被意识到,表象这个对象的表象自身也要被意识到。“对象意识”蕴含着“自身意识”。所以外感官和内感官都是这个康德式的意向性模型的基础性环节。这个模型能够“解释”,或者毋宁说,能够“描述”每一个关联项自身及其相对而立者,但是,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与对象性的现象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此依然是一个谜——为什么表象能够超越感觉质料而将自己关联到“这个”现象,而不是关联到“那个”现 象?

胡塞尔的“行为”(Akt)意向性模型试图对这个问题作出回应,这是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优势所在。可是我们也很快就看到,胡塞尔很多时候忽视了康德已经注意到的那个“关键性一点”,即“对象性的材料”的在先被给予。对象性的现象并非像胡塞尔理解的那样,能够通过对“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的“立义”而被构造。事实上,对象性的现象只有通过对“对象性的材料”的“立义”才能被构 造。

三、对胡塞尔“行为”意向性模型的一个康德式批评

胡塞尔认为,“事实”这种“高阶对象”只有通过综合的范畴直观行为才能给予自身。与康德相比,胡塞尔大大扩大了“关系”的“种类”,也即扩大了“关系范畴”。但是,这些种类的综合的范畴直观行为都奠基于感性直观行为,具体来说,奠基于素朴的知觉行为。通过对照康德关于知觉行为结构的描述,我们现在反过来考察一下胡塞尔的知觉行为的意向性模 型。

依据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第五研究”和《观念I》中对“知觉行为”的意向性结构的描述,诸“感觉质料”被主体进行对象性的“释义”(deuten)、“统摄”(apperzipieren)或“立义”(auffassen),由此它们被赋予一个“意义”(Sinn)或者说“灵魂”(Seele)。①胡塞尔:《逻辑研究》,A 329/B1 351, A 361/B1 381, A 361/B1 383 ,中文本第691、730页;《大观念 I》,§85,86,88。在此之后主体关心的不再是那些它对其进行释义的东西,即不再关心非对象性的诸感觉质料,而关心这个由“释义”产生出来的东西,即这个属于对象性一边的现象。从感觉质料(一边)到现象(另一边)的超越,正在于对感觉质料的“立义”、“赋予意义”(Sinngebung)、“赋予灵魂”(Beseelung)或“统觉”(Apperzeption),这些感觉质料由此被“激活”(beleben),作为“Noesis-Noema”的一个具体形态的“表象—现象”这个对应关联体由此形成,并且诸感觉质料被赋予了这个“意义”,而不是那个“意义”,或者说,被赋予了这样的“灵魂”,而不是那样的“灵魂”,所以它们也就被关联到这个现象,而不是那个现 象。

然而我们要问的是:在被赋予诸感觉质料之后,这个意义归属于“表象—现象”之对应关联体的哪一边呢?它是包含在表象或者说诸感觉质料中,还是包含在现象中?答案是明显的——它是在现象中。例如,我看到一朵红色玫瑰花,不能说我的知觉自身或者其中的诸感觉质料是红色的和玫瑰样的,不能说它们具有“红色”和“玫瑰”的意义;而只能说“对象”是红色的和玫瑰样 的。

由此我们看到这个构造模型的某种悖谬——一个意义被赋予给诸感觉质料之后,这个意义却并不属于这些感觉质料,而属于它们的对象,也即属于作为它们相关项的现象①参见“意向质料(intentional matter)是胡塞尔在《大观念》中被称为意向相关项的内核的东西,它区别于整全的意向相关项。”(Jitendra Nath Mohanty, The Concept of Intentionality, St. Louis: Warren H. Green,1972,p.75.)在此,意向质料不是指两种材料中的任何一种,而是指立义意义。意向相关项的内核显然不是属于意向活动这一边,而是属于意向相关项这一边。另参见“这个各自的意向相关项还并不就是这个观念性的同一的意义,而只是蕴含或者说是具有这个意义。”(Rudolf Bernet, “Husserls Begriff des Noema”, Samuel I.Jsseling (Hrsg.), Husserl-Ausgabe und Husserl-Forschung,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 S. 76.);诸感觉质料并非现象之中的构成性环节或实项部分②参见“诸感觉材料并不进入这个被构造的空间世界之中,既不属于其自身,亦不属于其内容性或者时间性规定。”(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Untersuchung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 redigiert und herausgegeben von Ludwig Landgrebe, Hamburg: Claassen Verlag, zweite unveränderte Auflage,1954, S. 306.),“现象”却应该由此被构造出来—— 一个作为“形式”的意义被赋予作为“质料”的感 觉。

这个悖谬性的结论显示出,正如“综合”一样,“立义”并不能够导致“相对而立”或分裂的关系,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创立像康德所说的那种“原初的对象性”,因为这要求从一边到另一边的超越。被释义的那种东西,即被赋予意义的那种东西,必须被包含在通过释义而产生的构造物“之内”,所以后者就不可能是在与前者“相对而立”的另一边 了。

胡塞尔称“感觉质料”为现象在表象(行为)之中的“代现者”(Repräsentant)。感觉质料就不是现象之中的,而是表象之中的实项构成部分,它与表象行为交织成最内在的统一体。同一个“现象”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代现者作为其“代表”(Stellvertreter),这些“代表”由于其在内时间中的位置间隔,不可能彼此同一。假设感觉质料是“现象”的实项构成部分,则同一个主体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主体,就不能够以相同的“方式”直观到同一个对 象。

因此,那种通过“立义”而被赋予意义、被激活或被赋予“灵魂”的材料,不是表象之中的非对象性“感觉质料”,而是现象之中的“对象性材料”。“现象”正是这个通过对对象性材料的“立义赋形”而得到的构造物。这里的关键在于,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比如说,不能被构造为这个“房子”,而只能被构造为(关于这个房子的)“表象”,即(关于这个房子的)“知觉”。这个对象性材料却可以被“立义”为这个房子。正如康德的意向性模型,胡塞尔的行为意向性模型也要求或预设这两种材 料。

一般认为,胡塞尔所说的知觉行为的意向性在于,知觉行为将“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进行“立义”,从而构造出“对象性”的意向相关项。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理解确实有大量的文本依据。这意味着,胡塞尔本人很多时候也没有意识到,他的知觉行为意向性模型要求感觉质料之外的一种“对象性的材料”,意向行为的“立义”只能是对这个“对象性材料”进行立义。这么一个重大的问题,这个材料的“对象性给予”,在胡塞尔的诸多论述中却不是那么明显的,很多时候我们只能说,它是被隐含地预设着的,没有特别地被提示出来。①当然,胡塞尔也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即他的理论模型要求一种“对象性的材料”的给予:“人们最多可以说,诸显现着的事物本身,这些单纯的感官事物,是由类比意义上的材料构造的,如同我们将诸感觉归于意识内容一样。”(胡塞尔:《逻辑研究》,A 706/B2 234,中文版第1121 页。引文有改动。) 非对象性的诸“感觉”是“意识之中”的,也即“表象之中”的“实项(reell)内容”。胡塞尔在此隐晦地提示我们,在类比的意义上,另一种材料是“对象之中”的,也即“现象之中”的“实项内容”,因而这种材料也就只能是“对象性的材料”。

“现象”不仅仅是“对象性的材料”,而且是它们的统一化了的构造物。“现象”的给予要求对“对象性材料”的构形。同样,“表象”不仅仅是“感觉质料”,而是它们的统一化了的构造物。“表象”的构造要求对诸“感觉质料”的构形——当然,表象的“形式”与现象的“形式”这两个“构形”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种类 的。

这意味着,与流行的误解不同,在这个“表象—现象”关联体或“Noesis-Noema”关联体中的每一边,都必须存在一个“质料—形式”的构造模式。真正能够描述“表象—现象”关联体的意向性模型,在康德那里,就应该是“被给予的材料1(感觉质料)/综合1—被给予的材料2(对象性材料)/综合2”模式;在胡塞尔那里,就应该是“感觉原素/综合—对象性材料/立义”模式。②我们必须再次强调,那个(间接地)导致感觉质料构形为表象的综合,正是那同一个直接地作用于对象性材料,将其统摄为现象的综合。

耿宁(Iso Kern)曾经指出,胡塞尔通过将综合(Synthesis)理解为“立义”而突出了其中“立论”(-Thesis)这个环节,康德通过将综合刻画为“组合”而强调了其中“综”(syn-)的环节。③Iso Kern, Husserl und Kant. 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ä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mus,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4, S. 249.对“综合”的这两个不同的刻画对应了两种“综合”,或者更准确一点,对应了“综合”的两个“成就”:其一,在“现象”构造的这一边,具有如此这般“意义”的对象被“立起”;其二,在“表象”构造的这另一边,作为“片段”或者说“截面”的若干时间瞬间“组合”成一个内时间的统一体,即时间瞬间之“流”。

四、结语

通过胡塞尔的理论,我们看到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康德式的“意向性”理论。在康德式的意向性模型中,有一个特别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对象性材料”这个环节。这是区别于“非对象性的感觉质料”的另一种在先被给予的材料。“材料的对象性给予”是通过“空间性”问题来完成的,“外在性”问题由此显现,主客体之间的分裂也由此显现。主客体之间这个最原初、最素朴的分裂,既不能通过“综合”,也不能通过“立义”得到解释。康德将其归于我们具有“外感官”这个事实。这就不是通过一种“解释”,而是通过一种“描述”来解决的。但是,胡塞尔在讨论中,这个问题只是被预设为讨论的前提,而没有直接性的讨论。由此我们也可以说,主客分裂或“Noesis-Noema”这个对应关联体的结构,是不可以再被回溯的,是最原初的被给予的“事实性”,它是解释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但其自身只能被“描述”,而不可被“解释”。①因为“解释”一个东西总是要“基于”另外一个东西,而这另外一个东西又要“基于”第三个东西得到“解释”,为了避免无穷后退,我们就不能要求对最终的“解释基础”自身再作“解释”,而只能“描述”这个“无基础的基础”立足于自身的“明见性”的“事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