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塞尔现象学中观念充实的伪问题

2020-11-30 14:48古特兰德克里斯托弗王鸿赫
哲学分析 2020年6期

[德]古特兰德·克里斯托弗/文 王鸿赫/译

引 论①

①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9wkpy106)。感谢王鸿赫将此文从德文译成中文,王明宇协助校对;感谢宋文良提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澄清性的意义。

本文的论题是:胡塞尔在其分析中不自觉地预设了真正的思维经验,但并未对其加以研究。思维经验在此不是指我思(cogito),笛卡尔把感觉、意愿、怀疑等等都包含在“我思”中②参见René Descartes, Meditationen über die Grundlagen der Philosophie, Lüder Gäbe(ed.), Hamburg: Meiner,1993, S.25; 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änomenologie, Karl Schuhmann(ed.), Bd. III/1. Husserliana,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6, S.59。,思维经验在此是指对观念对象的经 验。

致使胡塞尔忽视了关于思维之物之经验的,是他认为在思维方面存在着符号被给予性与直观被给予性的区别。本文并不想削弱现象学,而是相反,本文力图通过清除障碍,即在对思维进行相即现象学描述方面的障碍,来达到强化现象学的目的。由于胡塞尔认定了思维之物的可充实性,他始终面对的问题便是,去解释究竟是什么充实了思维之物,以及这种充实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对此,胡塞尔在不同的文本中,思考了不同的、乃至彼此不能兼容的充实关系。本文将重点论述下述方面的充实关系:感性、空间性、心理纽带、部分意向的相合综合、语言现象(词语和句子),以及最后的概念表 达。

首先需注意的是,胡塞尔认为从接受性的经验,经述谓的自发性,到进行理解的思维,这之间存在着一种连续性。①参见Edmund 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Untersuchungen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 Ludwig Landgrebe(ed.),Prag: Academia, 1939, S.239—242。对感性经验对象进行立义(Auffassen),对象被立义为“什么”,胡塞尔认为这个“什么”已经与“已知的类型”,或与“一般的本质”相关。②参见Husserl, S.240—241。因此,胡塞尔明确地把赋予意义的行为(即意向活动)与“努斯(νοῦς)”③Husserl, Hua III/1, S.194.(即“直观思维”)联系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努斯是“我们所具有的最高者”④Aristoteles, Nikomachische Ethik, Ursula Wolf(ed.), 5 vols., Reinbek: Rowohlt, 2015, S.328 (1177a).。由此,胡塞尔也把立义称为对感性材料加以“合理化”⑤Husserl, Hua III/1, S.196f.,而这正是感觉主义所没有认识到 的。

但这并非原创性的,因为在康德和黑格尔看来,在我们的对象感知中,感性与知性形式已经混合在一起。⑥康德借助作为经验之可能性条件的想象力来设定知性概念,以此来解释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参见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Jens Timmermann(ed.),Hamburg: Meiner, 1998, A158/B197). 黑格尔论述道:“在我们通常的意识中,思维易与感性材料或精神上熟悉的材料结合在一起;在后思、反思和推理中,我们把感受、直观、表象与思维混合在一起。”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Enzyklopä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 1830. Erster Teil. Die Wissenschaft der Logik, Eva Moldenhauer, Karl Markus Michel (ed.), 10 vols.,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S.44 f. (§ 3, Anm.)然而,需批判对待的是在现象学界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交织在感知中的含义(Bedeutungen)与知性概念截然不同。例如梅洛—庞蒂认为:“被感知之物所具有的含义在知性王国中没有等价物。”⑦Maurice Merleau-Ponty, Phänomenologie der Wahrnehmung, Rudolf Boehm(trans.),München: de Gruyter,1974, S.70.倘若如此,那么在前述谓(vorprädikativ)的领域便无法做一个报告或者写一本书,因为报告和书是以语句的形式、用述谓来表达人们所意指的。为了不要从一开始就堵死了描述前述谓领域的可能性,在此我们认定诸如“类型”“种类”“含义”“本质”“概念”和“观念”这些形式具有一种可能的内容同一性。下文将深入说明不同形式的思维对象所可能具有的这种内容同一 性。

在逐一探讨各种充实关系之前,应先检验胡塞尔一以贯之的要求,即认定观念对象可以得到充实。然后应阐明这一方案的基本问题。进而依据在胡塞尔那里可以找到的各个充实形式来论述并反驳这个基本问题。结尾将指出真正的思维经验所具有的一些特 征。

一、充实原理

胡塞尔常常明确主张思维对象的可经验性。例如在《观念一》中他写 道:

对观念的盲目无知是一种灵魂的盲目无知。由于偏见,人们变得无法将其直观域所拥有的,带入判断域。事实上,所有人看到,而且可以说始终不断地看到“观念’”“本质”,人们在思维中运用它们、进行着本质判断,只是人们从其认识论的“立场”出发,把这些观念和本质解释没了。①Husserl, Hua III/1, S.48.

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中,胡塞尔强 调:

理论构成物的客观性作为本己“经验”(我们也曾称之为“范畴”经验)的被给予性,它在传统中完全未被视为有效的,时至今日,它还须为它的权利斗争。人们不可回避,须对客体概念加以拓展:客体不仅包括实在客体,也包括非实在(“观念”)客体。与此相应,经验的概念也需扩展。②Edmund Husserl, 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 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 Paul Janssen(ed.), Bd. XVII. Husserliana,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4, S.48.

不过胡塞尔毕生都认为,只有当思维经验奠基于对个体之物的感性直观中时,前者才会在原本被给予性中出 现。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说道:“这个事情的本性就在于,所有范畴之物最终都建立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上,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奠基性的感性,那么一个范畴直观、亦即一个知性明察、一个最高意义上的思维就是一个悖谬。”③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1195—1196 页。由此,对于胡塞尔而言,“观念化的抽象必然要建立在个体直观的基础上”①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第1196 页。。在《观念一》中胡塞尔也做过相似的论述:“如果没有将目光转向一个‘相应的’个体的自由可能性,那么本质直观也不可能。”②Husserl, Hua III/1, S.15.一个相应的个体在此是指感性的被给予物。本质变更在想象中变更着作为一个本质的可能个别化的感性。即便在此,胡塞尔仍要求:“流形本身被意识为多,并且从未完全失去掌握。”③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S.414.

因此,谁想“‘弄清楚’一个思想”,即“达到明见的明晰性”,那么他就必须“回溯到充实直观上去,回溯到概念和命题源自于对其实事本身之直观中的‘起源’上去”。④Husserl, Hua XIX/2, S.600.据此,在胡塞尔看来,没有感性直观的示例化,便没有思想可以原本地或明见地被给 予。

胡塞尔是如何描述思维对象的充实状态的?胡塞尔在此区分了尚未得到充实的思维(他称之为符号思维)和它的充 实:

我们第一步所具有的是作为完全未得到满足之含义意向的“单纯思维”(=单纯“概念”=单纯符号行为),这些含义意向在第二步中获得或多或少相应的充实;思想可以说是满足地静息在对被思之物的直观中,而被思之物恰恰是借助于这种统一意识才表明自己是这个思想的被思之物,是在其中被意指者,是或多或少完善地被达到的思维目的。⑤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023 页。

思想的被思之物,即它的思维目的,要通过直观充实才能真实地达到。这种充实的理想便是思维—符号意向完全得到充实的被给予性。胡塞尔也将这个理想称 为:

真正的“事物与智性的相即”也就得以产生:对象之物完全就是那个被意指的东西,它是现实“当下的”或“被给予的”;它不再包含任何一个缺乏充实的局部意向。这样,任何一个充实的理想、包括符号性充实的理想当然也就得以表明;智性在这里是指思想的意向,是指意指的意向。而只要被意指的对象性在严格意义上的直观中被给予,并且完全是作为它被思考和被指称的那样被给予,那么相即也就实现了。没有一个思想的意向是没有得到最终充实的,因为直观的充实者本身不再包含任何未得到满足的意向。①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117 页。

在这方面,感性的奠基可以以感觉或想象材料的形式来实现。在胡塞尔看来,一个没有这种感性奠基的思想虽然是可能的,但它仅是被空乏地意指,它是靠不住的。对于它是否符合一个统一的意义,这在单纯的符号行为中无法做出决 断。

然而,这种观点中却蕴含着一个胡塞尔似乎未曾考虑过的不一致 性。

二、充实方案的基本问题

充实关系存在于两个要素之间:被充实的东西和起充实作用的东西。需被充实的东西须具备某种空乏性,而起充实作用的东西正是填充这一空乏的。在这种关系中,胡塞尔把分析的重点片面地放在了空乏性这一侧,而很少思考:究竟什么应该得到充实,这在充实出现之前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已是自在清楚的。因为不是完全随意的什么都能得到充实,而是某种确定之物。这个需被充实的确定之物在充实前须是完全清楚的,因为它作为充实的标准起作用。倘若不是这样,那便无法决定需被充实之物是否被一个出现的直观所充实。

这一点应用到意向性上就是:一个具体的空乏意向和另一个具体的空乏意向虽然具有空乏的共性,即它们都缺乏直观的充实。但尽管如此,它们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意指不同的东西。当一个空乏意向意指某个确定之物时,它并不是完全空乏的。在此,胡塞尔忽视了思维经验。因为我们在单纯的符号性意指时已意识到的任何思维之物,是完全且清楚地意识到的。因此,胡塞尔认为思维之物经过充实才变得清楚的观点是错误 的。

人们会问:倘若如此,那充实究竟在哪里?根据意向类型,思维之物是充实进程完全的或局部的标准,而在后一种情况,“充实”的说法并不准 确。

在意指感性具体对象(如私家车)时,思维之物是充实进程的局部标准。如果一个人事先并不清楚“车”的本质,他便也无从决定感性所经验到的是否可以充实对“车”的意向。但“车”的本质在此并不足以使具体的私家车在充实中被给予②诚然,如胡塞尔所言,私家车作为个体对象是借助一组“本质性的述谓组成部分”被经验到的(Husserl,Hua III/1,S.12),如它的颜色本质、它换挡的类型等。但对于所有这些本质述谓都有效的是,只有当它们在充实前在观念上业已自在清楚时,它们才能作为感性充实的标准起作用。,因为私家车是“车”的本质的一个个别化。使本质实现个别化的东西是超出了本质的东西,所以单纯的本质无法充实它的个体化之物。个体化要素是诸如具体的感性、具体的空间位置和时间位置。①参见Husserl, Hua III/1, S.12。这些要素必须既被意指、又在感性上得到经验,这样充实才会出现。这种意向不是指向观念之物,而是指向感性之物,这个意向是否需由感觉材料、或由想象材料、抑或需由两者来充实,这取决于行为的质性。②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一部分),第845—852 页。

当意向指向本质本身的时候,本质是充实进程完全或者说唯一的标准。如果我指向“车”的本质,那么每个在感性(感觉材料或想象材料)上经验到的车都可给出这个本质。不过人们会注意到,“充实”这个词在此并不合适。因为如果要决定一个感性直观被给予的某物是否是车,需要本质作为标准来进行裁决,所以“车”这一本质意识必须业已清楚自明,如此一来,这个本质便不是通过奠基性的直观才被给予。而且,感性直观在这个本质的原本被给予性方面并未作出任何贡 献。

因此,观念对象不能被空乏地意指,充实也无法应用到观念对象上。在下文第7.1 节中将会表明,有时语言与思维之间不严格的区分会诱使人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语言可以作为真正的空乏意向起作用,但是只有当被言说之物尚未关联在一起加以思考时才会如 此。

接下来,我将论述充实思维之物的各种可能载体。在这些论述中,以上所说的将会得以阐 明。

三、由感性进行的充实

胡塞尔说:“单纯的感性[……]永远无法为含有范畴形式的意向提供充实。”③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989 页。由此人们可以认为,感性(感觉材料或想象材料)永远无法充实思维内容。不过休谟认为:“我们不可能思考任何我们之前没有感觉到的东西,不管是被我们的内感官还是外感官所感觉到。”④David 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Peter Millican(ed.), Oxford World’s Classic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45.在休谟看来,每个思想(观念)都可回溯到之前的感官印象上去,这个思想就是印象的复制品。⑤参见David 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pp.13—14。因此休谟建议,为了弄清楚思想,就得回溯到“观念所复制的”⑥Ibid., p.46.感官印象上 去。

这个观点显然也深深影响了胡塞尔。毕竟,胡塞尔的著名格言“朝向事实本身”的原文如 下:

作为有效的思维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它们必定是在某些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观念化的抽象而产生的,并且必定需要在新进行的抽象中一再地重新地被验证,以及需要在与其自身的同一性中被把握。[……]我们要回到“实事本身”上去。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这样的明见性:这个在现时进行的抽象中的被给予之物与语词含义在规律表达中所意指之物是真实而现实的同一个东西。①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4 页。

胡塞尔也认为概念在直观中有其起源,因此他也想用直观来检验语词含 义。

然而,需要解释清楚的是,为什么感性直观永远无法充实思维含义。在感性领域,这一点我们最好借助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说的“种类”(如“红的种类”②同上书,第465 页。)来解释说明。后来,胡塞尔还谈论“本质红”③Husserl, Hua III/1, S.31.。胡塞尔对种类红的意识方式描述如 下:

当我们在意指红的种类时,一个红的对象对我们显现出来,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观看这个对象(我们尚未意指这个对象)。[……]红的对象和在它身上被突出的红的因素是显现出来的,而我们所意指的却毋宁说是这同一个红,并且我们是以一种新的意识方式在意指这个红。④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65—466 页。

一个具体的感性对象必须被给予我们,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对象上进行对种类红的观念化,这个对象既可以是感知对象,也可以是想象对象。然后,我们意指那个所有红色的对象都共同具有的同一个红,而不意指这个具体感性中的 红。

感性出于两个原因在此不能充实种类红。其一,感觉材料和想象材料所能给予的始终是某一种红,因此永远无法相即地充实种类红所具有的范围,即无法将红色色谱内色调上的所有细微变化都包含在内。其二,根据前文的分析,含义红或种类红自身必须已被清楚地意识到,这样人们才能够把一个这种个别的感性之红立义为红。若没有对种类红的意识,便无人能够判断,一个感性上经验到的绿色是否属于种类 红。

尽管有本节开头的那句引语,但胡塞尔有时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这样写道:“对于这里的这个红和那里的那个红,我们获得一个对双方来说的同一之物和普遍之物,但是仅仅作为共同之物我们获得的正是这个红和那个红。我们并未获得作为本质的纯粹的红。”①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S.422.因为胡塞尔认为,为了明察到本质红,“我们需要我们感官中的无限变更作为基础”②Ibid., S.423.。这个观点似乎是说,我们经历的感性变更越多,我们明察到的本质红就越完整。胡塞尔在另一处的论述也与之类似:“从红到红、再到红等等的过渡中,我们会遇到一种特别类型的提升。红是一种越来越完满的红,在每一阶段红更加地红。我们先行地明察到一个纯粹的红、一个处于纯粹完满性中的红。”③Edmund Husserl, Zur Lehre vom Wesen und zur Methode der eidetischen Variation: Texte aus dem Nachlass (1891—1935), Dirk Fonfara(ed.), Bd. XLI. Husserliana,Dordrecht: Springer, 2012, S.232.

这里被忽视的一点是:清楚意识到本质或者说种类本质上是什么,这向来已被预设了,哪怕只是为了能够把众多感性上个别化了的红当中的一个立义为红。因此,本质变更毋宁说从一开始便以原本的本质意识为前提,本质意识不是所谓的本质变更的结果。对于红的本质变更,胡塞尔写道:“在这方面,我们必须遵从朝向红的方向。”④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S.433.不过我们究竟如何做到这一点?只能是通过我们在进行变更时已经对本质有了一个清楚的意识,从而才能“持续地遵从这个方向”,亦即不会去变更其他的本质。由此可见,本质意识并不是本质变更的结果,而是它的可能性条件。因此,胡塞尔的出发点是错误的,即认为我们能够“无需结合任何一个已在闪亮着的普遍之物就能进行变更,并能找寻普遍之物,这个普遍之物超越一切需先被看出来、随后起限定作用的普遍性”。⑤Ibid., S.433—434.因为如果没有清楚的普遍意识,我们便无法在变更前选择那个“朝向红的方向”,也无法在进行变更的同时遵从这个方 向。

四、由空间全面性进行的充实

胡塞尔有时认为,一些本质在本质观视中无法相即地被给予,因为它们只能从一个面显现。关于本质观视,他写 道:

这种给出本质,有时是原本地给出本质的观视可以是相即的,如我们容易获得对声音本质的观视那样。这种观视也可以是“不相即”的[……]。一些本质范畴的本己本性在于,它们所具有的本质只能“单面地”,在接续中“多面地”,但永远都无法“全面地”被给予。①Husserl, Hua III/1, S.13.

此处首先需注意并探究的是,本质与空间形态画上了等号。胡塞尔论述到,要求相即的本质观视具有全面的被给予性,这适用于“每个与物体相关的本质,即在广延或物质性所具有的一切本质要素方面”②Ibid., S.13.。很可能基于此,胡塞尔在后面还主张“超越的本质”③Ibid., S.128.。

然而必须反问的是,对于究竟是这个本质、还是那个本质的一个感性个别个体的问题而言,关于它各个面的全面认识是否重要?胡塞尔曾主张,本质观视虽然建立在起奠基作用的感性个体的基础上,但所意指的并不是这个感性个体。因为对于本质观视来说,“看见一个个体虽然为它奠基,但无疑并未把握(Erfassung)这个个体”④Ibid., S.15.。因此,如果本质观视的进行不取决于对个体的把握,那么对于本质观视来说,这个个体究竟从哪个面被给予(被把握)并不重要。胡塞尔自己在另一处文本中也明确主张一种“非本质的空间相关性”⑤Husserl, Hua XVII, S.164.,本质可以具有这种空间相关 性。

我们借助一个反例并依据前文阐明的核心论证来进一步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基于对一个个体的感知,我对本质进行观念化:我至此为止所感知到的,支撑起我对“房子”本质的看。现在我绕着这个客体走并注意到,它不是一个房子,而仅仅是一堵门面墙。对“房子”的本质观视由此变得失实。倘若我只有通过个体本质的全面被给予性才能知晓我用“房子”的本质形式所意指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便无从知道,我感知到的不是房子。如此一来,我就必须等待、必须考察完所有的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我仅中断了一下,便用(立义奠基于其上的)“门面墙”本质代替了“房子”本质。我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我在看到新的一面前,就已清楚地意识到,为了使“房子”本质的个体化继续成立,接下来即将感知到的面会是什么样的。通过这个日常的示例,我们便可反驳胡塞尔所主张的理 论。

因此,我并不是通过浏览了一个感性上个别物体的诸多面才看到本质。而是,只有当我已经具有一个清楚的本质意识时,我才能断定,一个感性物体的一个或多个面是否是本质的个体 化。

五、一种心理纽带的充实

本节我们附带地考察一下胡塞尔曾持有的观点,即认为范畴直观的进行是基于之前已被给予的心理联结意指或者说心理纽带。胡塞尔主张,在先的是作为心理意指或范畴代现者的心理纽带,而后这个意指在相应的、已经过范畴整合的直观那里得到充实。①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182—1186 页。而在《逻辑研究》的第二版前言中,胡塞尔则强调,他已“不再赞同”②同上书,第979 页。这个观 点。

在某种东西能用逻辑形式加以充实之前,它必须先被我们用心理形式加以联结并被意指——这一主张的最大问题便是其内在的心理学主义。如果逻辑之物只有经过心理的意指才会被我们经验到,那么逻辑之物便被心理学化了。因为不管逻辑之物自在地是什么,为了它能够被给予我们,我们必须首先把它纯粹在心理上加以联结并意指。胡塞尔似乎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确实在同一文本中反驳了对他的这种指责,即说他“回落到心理主义之中”③同上书,第979 页。。

六、由局部意向之间的相合综合进行的充实

据迪特·洛玛的研究,胡塞尔之所以采用心理纽带这一主张,是受布伦塔诺的影响。④参见Dieter Lohmar, “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äsentation? Zu Sinn und Reichweite einer Selbstkritik Husserls”, Husserl Studies, Vol.7,No.3, 1990,S.180—184。他还明言,从尚未得到解决的观念对象的充实问题中,人们可能“看出现象学认识解释的失败”⑤Ibid., S.179.。对比那些认为范畴直观和本质变更没有问题的现象学家,洛玛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这使得他更为出色。洛玛认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六章提供了一个范畴充实的可行方案,即局部意向之间的相合综合。⑥参见Ibid., S.193。

他用命题“门是红色的”⑦Dieter Lohmar, Erfahrung und kategoriales Denken: Hume, Kant und Husserl über vorprädikative Erfahrung und prädikative Erkenntnis,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8, S.171.来说明局部意向间的相合综合。我们一方面可以意指门的整体,这时我们也隐含地经验到门的红色。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明确地意指红的要素,洛玛解说 道:

一方面是专门感知中明确地朝向红的要素的意向,另一方面是整体感知中隐含地朝向红色的局部意向,这两者彼此相合。理解这个方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中存在着彼此相合的意向要素。这里不是实项组成部分(或质素材料)之间的相合。[……]局部意向之间的这种相合现在充当真正的综合意向(“门是红色的”)的代现者(支撑点)。在行为复合中,这种朝向目标带来的相合综合展示了门的红色的存在。这种相合综合便是充实范畴意向的内容。①Dieter Lohmar, Erfahrung und kategoriales Denken: Hume, Kant und Husserl über vorprädikative Erfahrung und prädikative Erkenntnis,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8, S.171.

然而,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当然可以先后进行两个单独的意向,但认为会体验到它们之间的相合,这个论点需要现象学上的明证。洛玛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关键问题于此才被提出来:相合统一究竟是什么样的内容?我们距离这个问题的答案尚且遥远。”②Lohmar, “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äsentation?”, S.193.因而,关于胡塞尔的这个解决方案,洛玛宣称一种“很难予以高估”的“窘境”③Ibid., S.193—194.。

作为解决方案,洛玛自己认为有“直观的‘第三种’来源”④Ibid., 193; Lohmar, Erfahrung und kategoriales Denken, S.201.。这个观点基于胡塞尔1906 年至1907 年的一个讲座。⑤参见Lohmar, Erfahrung und kategoriales Denken, S.201。但可疑的是,如果这是解决方案,为什么胡塞尔自己却很少提起它。可能的回答是,洛玛的方案削弱了胡塞尔的要求,即对观念之物的原本被给予性来说,直观被给予的示例须在场。因为洛玛认为,“在空乏象征意向之间”⑥Ibid., S.171.或“在纯粹的符号关联中也可出现”⑦Lohmar, “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äsentation?”, S.193.相合体验。这样一来,范畴形式(比如一个陈述句),也可通过直观的第三种来源在纯粹的符号行为中得到充实。然而这与在第一节中阐述的胡塞尔的观点相违 背。

此外,洛玛的提议也无法解决前文所说的充实的基本问题。因为为了能提出“门是红色的”这个命题是否与直观相符的问题,这个命题的意义必须在直观之前且独立于直观已是清楚的。所以,须在洛玛所认定的直观第三种来源或所谓的相合体验之前,而且独立于这种来源和体验,就已经先弄清楚了命题的意 义。

七、表述的充实

前文已经提过一个悖论,即一方面认为前述谓的领域与所有述谓表达根本不同,而这个前述谓的领域却能以述谓的方式去描述。德普拉(Depraz)、瓦雷拉(Varela)和维尔默施(Vermersch)便批评说,胡塞尔及其追随者“从来都不问问自己,他们作为现象学家是如何能够写作的”①Natalie Depraz, Francisco J. Varela, Pierre Vermersch, On Becoming Aware: A Pragmatics of Experiencing,Amsterdam/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2003, S.65.。因此,值得从表述出发来考察一下充实问题。在这方面有三个要素在起作用:语言现象(如词语和句子)、纯粹的思维内容(如含义和概念),以及直观的感知意向相关项(Wahrnehmungsnoema)。从这三个要素出发,可以有两种吻合(Anpassung)。本节将分两部分,分别探讨这两种情 况。

胡塞尔向我们指出了现象学描述的理想,即“通过原本给予着的直观来表明”一个现象,“通过与在直观中被给予之物如实吻合的判断来记录这个现象”②Husserl, Hua III/1, S.42.。他解说道:“对于知道词语含义并在与经验的如实吻合中使用词语的人来说,描述句直接便蕴含着某种明见性。”③Husserl, Hua XVII, S.440.在胡塞尔那里,常常遇到诸如表述或概念“如实”“忠实”地与直观相符合之类的说法。例如,胡塞尔要求“使用的概念要与被给予之物确实如实地相符”④Husserl, Hua III/1, S.139.。在另一处文本中,他认为:“作为对被感知之物的忠实表述,判断依附于(anschmiegen)感知的明见性。”⑤Edmund Husserl, Untersuchungen zur Urteilstheorie, Robin D. Rollinger(ed.), Bd. XL. Husserliana,Dordrecht:Springer, 2008, S.377.直观在此被设定为不会出错,表述的价值则根据它依附于直观的忠实程度来衡 量。

胡塞尔显然把表述理解为其自身具有动态性,否则的话,表述无法如实地依附于另一种东西。在这种依附关系中,人们可以看出思维之物通过直观获得充实。因为人们可以说,我们首先具有作为意向的灵活的表述,但这个表述是否中肯,只有通过直观的奠基作用才可弄清楚,因为只有通过直观,人们才能评价表述的依附性的忠实程度。由此,必须深入研究充实的可能类型。一开始需先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依附于什么?如何理解这种依 附?

(一) 为什么语言无法得到充实

依附意味着去吻合其他的东西,意味着一种改变。基于此,语言现象(即词语和句子)不可能与直观相依附。因为比如当我们使用“电脑”这个词时,没有人会想要去把这个词的外观或发音弄得与实在的电脑相似。因此,胡塞尔准确地把语词与被意指之物之间的关系规定为一种符号关系,即“名称与被指称之物[……]相互间‘没有关系’”①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046 页。。有人可能会提及那个时至今日仍会遇到的先入之见,即汉语是一种象形文字。然而,汉语与其他所有语言一样,书写符号的首要作用是代表语词,如此一来,它的象形性也就越来越少。②参 见William G. Boltz, “Language and Writing”,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 Michael Loewe, Edward L. Shaughnessy(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74—123。因此,描摹直观之物的人并不在写字,写字的人也并不在描摹直观之 物。

这种符号关系不仅存在于语言要素与感知之间,也同样存在于语言要素与含义之间。一个词看起来并不会与它的含义相像,听起来也不会——含义根本就不具备视觉或听觉上的显现。因而,我们母语中有的词可能会作废,而我们全然无知其含义,或者想不起它的含 义。

因为这种情况是可能的,所以可能存在基于语言的指向思维之物的空乏意向。“空乏”在此是指,被意指的思想或思想复合体本身在我们的意向中尚未得到思考,我们仅是力图基于语言去思考它。举一个例子:当我们阅读或聆听哲学文本中的某句话时,我们没能马上理解它。“通常人们认为,在听到语词时,我们还是会思考到什么的。”③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Faust. Der Tragödie Erster Teil, Stuttgart: Reclam, 2000, S.73 (Verse 2565—2566).由此,语词会诱发我们意指句子的一个统一性含义。此时,我们尚未思考到这个句子在统一性中表达了什么。否则的话,我们就已理解了这句话。也许我们已理解句中个别语词的含义,但我们尚未把捉到这些语词在句中所意指的进一步的内在关 联。

图根特哈特也是如此来解决充实难题的,他写道:“在直观行为中进行的不是行为本身,而是综合。符号行为是‘一个单纯的符号意向,它指向这样一种范畴综合’(196)。虽然已进行了意向,但这个意向正是在于,这个综合仅仅‘被臆指’。”④Ernst Tugendhat, 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 Berlin: de Gruyter, 1967, S.123.但是,一个仅仅被臆指的综合只能意味着,一个尚未进行的综合也尚未得到任何思考。相反,在思维中如果进行了一个综合,那么这个综合由此便已清楚地得到了理解。我们可以承认图根特哈特所说的对综合的意向,但仅限于以纯粹语言或其他象征符号为载体的、尚未得到思考的意向。这种情况与感知到一个未知的东西类似,即我还不知道,把这个感知之物立义成什么。①感性直观和语词是可与思维融合在一起的伴随现象,它们可能伴随思维而出现。这一点可将伽达默尔的语言观与洛玛论述的非语言的思维结合起来。参见Christopher Gutland, Denk-Erfahrung. Eine phänomenologisch orientierte Untersuchung der Erfahrbarkeit des Denkens und der Gedanken, Alber Thesen [Freiburg: Alber, 2018],SS.215—218; Hans-Georg 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rundzüge einer philosophischen Hermeneutik, Tübingen:Mohr Siebeck, 2010, S.402; Dieter Lohmar, “Non-Linguistic Thinking and Communication. Its Semantics and Some Applications”, in Phenomenology of Thinkin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Character of Cognitive Experiences,Thiemo Breyer, Christopher Gutland(ed.),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p.165—182。

只要我们还不理解这个句子的含义,那么我们便也无从判断,感性直观是否充实了它。只有当依据思维的陈述意向弄清楚句子含义时,我们才能决断,感性直观是否与含义相符。有时,感性直观通过它对含义的示例性展示作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句子的含义。即便如此,感性直观可以被视为对理解的充实,这也只有在清楚地理解了句子的含义之后才是可能的。如果没有独立于现时感知而弄清楚句子的自在含义,那么便根本无法判断,是否与直观相符 合。

因而,一个没有充实的思维意向是不可能的。还需注意一点的是,语言性的意向载体并不会像装液体的容器那样得到充实,以至于可以有意义地提出这种问题:一个词或一句话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充 实。

(二) 意向相关项的核心(noematischer Kern)对概念的充实

通过上文对语言的思考,我们清楚了,可以依附于直观的东西是含义或概念。但这又是如何可能的?胡塞尔谈论“意向体验的所有类型”,在“完整的意向相关项的内部”,这些类型都具有“一个本质上相同的核心组成部分”。②Husserl, Hua III/1, S.210.每个体验都有一个本质,这个本质在体验的所有变化中都保持不变。在此,胡塞尔认为意向相关项的核心是“纯粹‘对象性的含义’”,并称其为“一个用完全同一的客观表达所能描述的东西”。③Ibid.由此,对于意向相关项的核心有效的是:“任何行为的意向相关项意义(即作为意向相关项核心)中的每个意指都可用‘含义’来表达。”④Ibid., S.286.

这个意向相关项的核心隶属于感知的意向相关项,它作为第四个要素补充进来(其他三个要素分别为感性、语言、概念和含义)。而感性和语言现象作为充实思维的载体已被排除了出去。下面我们将要研究概念与意向相关项核心之间的相关性,在这种相关性中可能存在着依附关 系。

胡塞尔首先定义道:“逻辑含义是一种表达”,进一步解释道:“‘表达’是一种奇特的形式,它可以与所有的‘意义’(意向相关项的核心)相符合,并把意义提升到‘逻各斯’的领域、概念之物的领域,由此亦即‘普遍之物’的领域。”①Husserl, Hua III/1, S.286.这是如何可能的?胡塞尔的解释如 下:

在意向相关项方面,“表达行为”描述了一个特殊的行为层次,所有其他行为以特有的方式与它相符合,并以奇特的方式与它融合在一起。由此,每个意向相关项的行为意义,以及由此一来这个行为意义中蕴含的与对象的关系便‘以概念的方式’在表达行为的意向相关项上表现出来。存在着一种固有的意向介质,据其本质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依据形式和内容反映出任何其他的意向性[……],与此同时还使其具备这种介质所具有的“概念性”的本己形式。②Ibid.

这个主张产生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倘若如此,概念领域便不具有原初的内容,因为概念内容始终不过是对意向相关项核心的或多或少的忠实复制。对比这个核心而言的新的东西并不是概念内容,因为这个内容是对这个核心的复制。新的只能是概念这一形式,即同一内容现在以概念为介质表现了出来。因而胡塞尔写 道:

表达层次正是把表达赋予给了所有其他的意向,撇开此点,表达层次不是原创性的,这也构成了它的特性。或者人们也可以说,表达层次的原创性、它在意向相关项方面的成就仅限于表达行为和伴随表达行为而新加入进来的概念形式。③Ibid., S.287.

据此,一切概念的产生无非就是把一个自身不是概念的内容转移到概念的层面。休谟在澄清概念时要求回溯到直观上,即便他在研究中没有提出意向相关项核心的说法,但胡塞尔的观点还是与休谟很接 近。

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胡塞尔为什么不信任概念。因为可以说,只有当我已给出核心的时候,我才会知道,我拥有的概念与这个核心实际上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则需换别的概念。当概念与意向相关项的核心如实相符时,充实便完成了。然后我会注意到,概念的“原件”正如我如何思考所复制的概念那样确实存在 着。

如果概念被认作意向相关项核心的完美副本,那么人们便可按本质对直观进行相即的或“忠实的”描述。如此一来,应该拒斥本文开头提到的梅洛—庞蒂的观点,即他认为概念完全不同于在感知中起作用的含义。因为似乎存在内容同一的情况,仅是介质有所不同。总之,相即的现象学描述的可能性似乎由此得到了保 证。

在至此为止所探讨的所有充实种类中,这一观点似乎最牢不可破。然而,这只是假象。根本性的问题在于,胡塞尔所主张的概念是一种自在灵活的、可随意与其他行为相符合的介质,虽然应和了休谟的成见,但却无法得到经验的证实。谁用现象学的目光打量思维过程,谁就会马上发现,在概念之生成的框架内,使概念这一介质尽可能严丝合缝地与意向相关项的核心相符合,这一主张不切实际。接下来,我将基于胡塞尔本人的一些与此并不协调的论述来揭示这一 点。

认定概念自身不具有意义,而是取决于直观,这看起来似乎是解决描述问题的方案。但我们回到之前揭示的充实的根本问题,例如我意指草莓并看到了草莓。我说,我指向草莓的意向并未得到充实。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草莓”这个概念自在地并不具有意义,那我就可以让它无阻碍地与感知到的樱桃的意向相关项的核心相符合,并由此完成了期望中的充实。而且由于我的概念“草莓”并不牢靠(若没有直观被给予的草莓,“草莓”这个概念在其如实的依附方面便成了问题),我可以毫无疑虑地让它变得相符。倘若概念是如此地不固定和不牢靠,那么便没有理由只是固守其中的某一 个。

人们可以用语言的约定俗成性来反驳说,如果我把一个看到的草莓称为“樱桃”,那我身处的交互主体的共同体会纠正我。不过,根据胡塞尔对语词的符号本性的准确观察,在这个问题上援引交互主体的语言共同体只能使这个问题尖锐化,而不是去解决它。因为如果他人用词语来表达他所思考的概念,人们只是看到或听到他所使用的语词。但是,人们依据语词该如何来检测和评判,此人的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如实地依附于意向相关项的核心呢?从词语那里,人们看不出这种依附关系。而且,人们也无法看到或听到,他人用来与意向相关项的核心或多或少忠实地相符的概念。当一个人口说“樱桃”时,交互主体无从决断,他此时所思考的概念是否是他依据“草莓”的意向相关项核心而获得 的。

谁断言“我的意向在直观那里没有得到充实”,谁便把一个特权划给了他所意指的概念,而在胡塞尔看来概念却不能具有这种特权。因为胡塞尔认为,概念是一种可随意(与某物)相符合的介质,我们从中不能得出,我可以使一个与我的直观相左的概念成立,例如“直观并不充实概念”这类说法。毋宁说,这种随意的相符性证明了充实观念的荒谬性:倘若如胡塞尔所言,概念作为介质确实不具备原创性,那么我可以使任何我所拥有的概念与任一意向相关项的核心相符合。这样一来,我便可以使所有的概念都在同一个意向相关项的核心那里得到充 实。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上述胡塞尔的概念与直观相符观点损害了现象学描述,进而损害了整个现象学的可能性。贝奈特(Bernet)则一语中的:“梅洛—庞蒂是如此强调感知的优先性,以至于人们最终会惊奇,概念和概念思维还有什么用。”①Rudolf Bernet, “The Limits of Conceptual Thinking”, in Phenomenology of Thinkin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Character of Cognitive Experiences, Thiemo Breyer,Christopher Gutland(eds.), New York: Routledge,2016, p.155.这一批评同样也适用于胡塞尔的概念观,尤其是胡塞尔可能还激发了梅洛—庞蒂的观 点。

八、小结与展望

胡塞尔从一开始便没有决定纯粹自在地去研究思维。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便已注意到了思维对于他所关切的问题的重要性。在此,他承 认:

在现象学(以及认识论)基础研究的系统顺序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始终无法弥补的缺陷。如果我们认为思维是我们首先必须澄清的东西,那么就不能允许在澄清的阐述本身之中不加批判地运用那些有问题的概念或术语。②胡塞尔:《逻辑研究》 (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58 页。

不过,胡塞尔在此倒是决定反对先去研究思维。③同上。我曾指出并表明④参见Gutland, Denk-Erfahrung, S.384—387。,胡塞尔的这个决定如何越来越使他对逻辑自身自在之存在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至于最终探寻“一种主体性逻辑,然而其先天性只具有唯我论的有效性”⑤Husserl, Hua XVII, S.276.。倘若胡塞尔澄清了思维,那他便会注意到,符号行为、直观,以及充实并不适用于思 维。

仅是胡塞尔所考量的、本文所探讨的各种不同充实载体的数量,便可表明胡塞尔已使自己身陷其中的巨大困难。胡塞尔甚至改变过他的基本想法。在《逻辑研究》中他还宣称,含义并非全部、也非部分地蕴含在感知中,而是仅仅在言语行为中。⑥参见Husserl, Hua XIX/2, S.556, S.659。在《观念一》中,这一点又被颠倒了过来:语言表达(概念)自在地并不具有意义,它以观念的方式复制了只不过是非语言的意向相关项之核 心。

除了洛玛,还有现象学家同样也注意到了充实难题。克罗威尔(Crowell)便认为:“注意到充实关系[……]尚不是提供关于思维的现象学。”⑦Steven Crowell, “What Is It to Think?”, in Phenomenology of Thinkin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Character of Cognitive Experiences, Thiemo Breyer(ed.), Christopher Gutland,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193.因为“‘作为(as)’本身并未在反思中宣告出来”,克罗威尔批评道,这种研究“并未告诉我们什么是意义”。①Steven Crowell, “What Is It to Think?”, in Phenomenology of Thinkin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Character of Cognitive Experiences, Thiemo Breyer, Christopher Gutland (ed.),New York: Routledge, 2016, p.194.不过,克罗威尔也对思维经验做出了错误的认识,因为他与胡塞尔、洛玛②参见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S.132; Lohmar, Erfahrung und kategoriales Denken, S.171。一样,也把内容—立义模式应用到思维内容上去,并写道:“意义总是关于某物的意义。”③Crowell, “What Is It to Think?”, p.194.

由于本文的主题是充实问题,无法对真正的思维经验进行全方位的描述。④参见Gutland, Denk-Erfahrung。但在此至少可以扼要阐述支持本文论点的几个方 面。

显现的观念内容所具有的现象学特征是,在观念内容这里,显现与得到理解是一回事。思维内容不同于其他所有的被体验到的内容(如感觉材料或想象材料),思维内容不是必须先被立义为某物,才能得到理解。思维内容只要一显现,便无需附加的立义,其自身已是清楚 的。

思维内容可以在意识的不同构造层级、以不同的形式显现,在这一点上胡塞尔是正确的。在这个意义上,生活世界的概念含义确实不尽相同。亚里士多德就已说过:“被经验过的东西比未被经验而仅是具有普遍概念(逻各斯)的东西更加正确。”⑤Aristoteles, Metaphysik, Ursula Wolf(ed.), Hermann Bonitz(trans.), 5 vol.,Hamburg: Rororo, 1994, S.38(981a).但亚里士多德把更高的智慧性授予了后者,因为“被经验过的东西只认识什么(tò hóti),但不认识为什么(dihóti),而后者认识为什么和原因(aitía)”⑥Ibid., S.39 (981a).。他解说道:“知识的一个标志是人们可以学习对象。”⑦Ibid., S.39 (981b).与之类似,在现象学上也必须区分生活世界中单纯的“实践”技能与对生活世界的真实理解。人们可以从母语现象中发现这一区别:大多数人可以流利地说他们自己的母语,而让他们教别人弄清楚他们说话时所使用的语法规律时,能做到的人则很少。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完全正确:(生活世界中)熟悉的东西,还远未(在概念上)得到认识。⑧参见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Hans-Friedrich Wessels, Heinrich Clairmont(eds.),Hamburg: Meiner, 2006, S.25。但反过来也一样,正如亚里士多德举的例子所表明的,一个人虽然具有概念,但由于缺乏生活世界的经验,他的言谈举止会不正 确。

胡塞尔认为,在形成概念方面,当人们想要理解意向相关项核心本身时,人们复制生活世界的含义。但胡塞尔的这个观点是不对的。毋宁说,概念的产生与生活世界中含义的生成一样,涉及的都是一种非约束性的自发综合。胡塞尔曾明察到这一点,并对概念的形成进行了一番中肯的描 述:

在自发的抽象活动中所产生的,不是本质,而是关于本质的意识。在此的实际情况是,显然在本质上,一个原本地进行给予的本质(观念化)意识,自在地且必然地是一种自发意识。而对于在感性方面进行给予的意识、经验着的意识而言,自发性则是非本质性的:个体对象可以“显现”、在立义方面被意识到,但无需“施加”于其上的一个自发“活动”。除非出于混淆的动机,便不会有动机将本质意识与本质本身等同起来,由此便也不会有动机要求把本质心理学化。①Husserl, Hua III/1, S.50.

在此没有说在形成概念时,需尽力去复制感知的意向相关项。这段引语中重要的一点在于,本质与关于本质的意识是两回事。本质意识可以被产生,概念和生活世界的含义是本质意识的类型,它们在意识中出现并消逝。与之相对,本质本身并不出现、也不消逝。此外,将原本地进行给予的本质意识与感性区分开的,是意识活动的自发 性。

在这一点上胡塞尔接近康德,康德把(不管是对感性内容,还是对思维内容的)综合规定为从来不会由感性所给予,因为综合是一种纯粹的知性活动。②参见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B129—130。康德认为,对感性材料的综合(胡塞尔认为这种综合会导向生活世界的感知)和对概念的综合,这两者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对二者都有效的是:“在一切表象中,联结(Verbindung)是唯一一个不是由对象所给予的,而是由主体本身来完成的,因为联结就是主体自身活动的一个行为。”③Ibid., B130.

康德哲学也充满了疑难。这从费希特恰好在这一点上对康德的严肃对待也可以看出。因为费希特哲学的出发点便是从纯粹的我思中导出范畴,同时摒除了康德将空间和时间解释成先天综合判断的感性直观形式和载体的做法。④例如在导出因果范畴方面,费希特要求“完全不用考虑经验的时间条件”。(Johann Gottlieb Fichte,Grundlage der gesamten Wissenschaftslehre als Handschrift für seine Zuhörer (1794), Wilhelm G. Jacobs(ed.),4 Vol.,Hamburg: Meiner, 1997, S.57) 对出现与消逝的导出也与之类似(参见 Fichte, S.99)。因为费希特哲学探讨的纯粹是在思考中进行的对自身活动的观察,与此相关他也谈论智性直观。⑤参 见Johann Gottlieb Fichte, Versuch einer neuen Darstellung der Wissenschaftslehre. Vorerinnerung, Erste und Zweite Einleitung. Erstes Kapitel (1797/1798),Fritz Medicus, Peter Baumanns(eds.), Hamburg: Meiner,1984, S.43。在这方面,费希特提出由我思进行的对所有概念在分析上加以关联,并排斥了对康德体系的建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先天综合判断。由此,康德对于费希特哲学开端的不悦也就不足为 奇。

普莱斯纳曾谈到胡塞尔的名句:“整个德国观念论始终令我厌恶。”①Helmuth Plessner, Gesammelte Schriften. Band IX: Schriften zur Philosophie, Günter Düx, Odo Marquard,Elisabeth Ströker(ed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5, S.367.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胡塞尔不仅排斥智性直观,甚至还取笑它。②参见Edmund Husserl, Wahrnehmung und Aufmerksamkeit. Texte aus dem Nachlass (1893—1912), Thomas Vongehr,Regula Giuliani(eds.),Dordrecht: Springer, 2004,S.288; Edmund Husserl, Logik und allgemeine Wissenschaftstheorie.Vorlesungen 1917/18 mit ergänzenden Texten aus der ersten Fassung 1910/11, Ursula Panzer(ed.), Bd. XXX. Husserliana,Dordrecht: Kluwer, 1996, S.33。而今天从事现象学的学者,却不是必须支持胡塞尔自己的私人偏见和反感。一种对现象学是否可以谈论智性直观的客观分析由此变得值得我们去期待。现象学家舍勒已做过这种分析。③参 见Max Scheler, Die Stellung des Menschen im Kosmos, Wolfhart Henckmann(ed.), Hamburg: Meiner,2018, S.64—67。倪梁康也认为胡塞尔的本质观视与智性直观相接近。④参 见Liangkang Ni, “The Problem of ‘Intellektuelle Anschauung’ and Its Transformations. From Kant to Mu Zong-San and Phenomenology”, in Zur Sache Des Bewusstseins. Phänomenologie-Buddhismus-Konfuzianismus,Würzburg: Königshausen u. Neumann, 2010, S.214—218。

这个明察无疑也会动摇不少现象学的主张。人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像胡塞尔那样低估了概念思维,但也不要陷入另一个极端,如像黑格尔那样高估了概念思维。⑤参见Gutland, Denk-Erfahrung, S.524—526。本文阐述的观点也可为一些重要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由于生成概念的综合和生成生活世界含义的综合是同一种综合,这样前述谓的领域也能得到相即的现象学描述。在概念明察中得到强调的是对不同概念之间关联的明察,而感知和想象则用示例说明了思维之物的感性混合形式。甚至还可以开启与现象学常常攻击的自然科学进行合作的潜能,只要人们认真对待自然科学的观念化,不会因为这种观念化由于缺乏感性奠基便得认为它幼稚(naiv)。⑥参 见Edmund Husserl, Die Krisis der europäischen Wissenschaften und die transzendentale Phänomenologie, Walter Biemel(ed.), Bd. VI. Husserliana,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62, S.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