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艺
“性恶”是《荀子》学说的一大特点,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又说“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性恶》)。似乎礼义与人性之间不存在本原性的联系。人性不能自治,不依靠外在礼义便不能自然成就道德。一般认为,沟通人性与外在礼义之间的桥梁是“心”,但对礼义有认知作用的“心”,却很难说也具备了道德属性。依《荀子》,“人无师无法,则其心正其口腹也”(《荣辱》),也就是说,“心”对礼义的认知仍另需依赖师、法等外在力量的保障。故荀子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荣辱》)。由此,礼义与人性之外在、对立的关系更加被强化,人之所以能习礼义,应习礼义,似乎全赖外在师、法之教化,而非人性自然的选择。于是许多学者认为,荀子因礼义与人性的割裂而不能自证其应当被接受的合理性,荀子所强调的必须学礼义以成就道德,会演变为外在权威对人性的控制、挟持。①牟宗三先生指出荀子的学说立言不能探其根本,不能认识到礼义必须在人性中有根,因而只是“对治之功利价值”。参见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9 年版,第218—219 页。劳思光先生认为荀子的礼义皆为外在,仅有权威规范下之价值。参见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卷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58 页。蔡仁厚先生进一步指出荀学的难题,即“性恶”导致人无法自发追求善,只能依靠理性认识善,而这种理论立场无法说明和肯定人行善的必然性。参见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 年版,第520—521 页。
然而,我们在《荀子》中又会发现一些材料,似乎表明礼义与人性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荀子在《修身》篇指出,“情安礼,知若师,则是圣人也”(《修身》)。一个“安”字似乎告诉我们,修养至圣人阶段的性情与礼义之间,便不是完全对立与服从的关系。对荀子而言,或许始学礼义之际,礼是外在的,但“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儒效》),至于学成君子,便会自发地“敦慕”礼义(《儒效》)。荀子进而认为,学习礼义之极致,是“真积力久则入”(《劝学》),是“著乎心,布乎四体”(《劝学》),甚至“若肌肤性命之不可异也”(《哀公》)。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荀子笔下的人性固然没有自发创制礼义、成就道德的能力,但人性中的某一部分似乎可以与礼义构成联系,这种关联因后天的学习、环境的影响而逐渐强大,最终使人能够自发地顺礼义而行。那么,人性中的这一因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发现,在人性与礼义的沟通过程中,“情”体现出了十分关键的作 用。
一
在《正名》篇中,荀子对“情”作了一个明确的界 定:
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正名》)
对荀子来说,人性所自然发生的好、恶、喜、怒、哀、乐等情绪皆是人之情。而此“情”与荀子所谓的“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杨倞注曰:“人性感物之后,分此六者,谓之情。”②王天海:《荀子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第885 页。李涤生更直接地阐述了性、情、欲三者之间的关系:“性成于先天之自然,情是性的本质,欲是情的反应,三位一体,有生命就有欲望。”③李涤生:《荀子集释》,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0 年版,第529 页。“情”是否是“性”的本质,这或许有待商榷,但“情”与“性”是一体之两面,或者说,“性”是“情”的生发原理,没有在“性”之外的“情”,这一点应当是可以确认的。而好、恶、喜、怒、哀、乐等情绪会导致欲望的产生,“欲者,情之应也”指出了欲望产生的内因在于情。可以说荀子所描述的“欲”,背后皆是有“情”为基础的。因而未直接提及“情”,但与“欲”有关的文本,对理解荀子之“情”,仍是有价值 的。
荀子常常提到人情对行礼义的阻碍作 用:
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今人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
“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这是人之常情。而在荀子看来,“孝子之道”与这种所谓“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的人之常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冲突,即“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在此意义上说,人情与礼义之间充满着紧张的关系。但是,礼义之要求,却是要“反于性而悖于情”而行“辞让”,或者说,礼的意义,就是要规定与约束人情,在这一意义上讲,才有所谓的“善”之“伪”。
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情还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 突: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
导致争夺、犯分乱理,而归于暴的“情”,即是“好利”、“疾恶”、“好声色”之“情”。需要注意的是,荀子对此一方面不作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却指出,如果顺着此情发展不加节制,就会产生“争夺”,即恶的后果。不同于“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之类的表述,这段文本的论证暗示着人们都有“好”、“恶”的判断。在一个物质条件足够维持人们最低生存条件的环境下,只有“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这样的人之常情,并不会引起人群纷争。然而一旦对外物有了“好”、“恶”的区分,人们就会产生比较之心,并且会付诸行动。而荀子认定,人们的“好”、“恶”大体上是趋同 的: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而王者兼而有是者也。重色而衣之,重味而食之,重财物而制之,合天下而君之,饮食甚厚,声乐甚大,台榭甚高,园囿甚广,臣使诸侯,一天下,是又人情之所同欲也,而天子之礼制如是者也。制度以陈,政令以挟,官人失要则死,公侯失礼则幽,四方之国,有侈离之德则必灭,名声若日月,功绩如天地,天下之人应之如景向,是又人情之所同欲也,而王者兼而有是者也。(《王霸》)
荀子接连用了三个“人情之所同欲也”,可见人情对好的事物有着共同的追求,甚至是对“最”好事物的极致追求。①《荣辱》说:“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也正说明了这一点。最好的物质待遇、最崇高的地位、最充分的荣誉感,皆为王者所有,但是,人们这一对美好事物的共同追求,如果推其极致而演变为无序地追求天子之位,这将造成巨大混乱。当然,追求天子之位只是极端的例子,实际上,放任人们以好恶区别之心追求外在事物,都会导致混乱与纷争。对治这一类的情感与欲望,荀子提出了他“制礼义分之”的解决方 式: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埶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荣辱》)
而这正体现了荀子《性恶》篇反复强调的,人性恶,必待礼义而后能 治:
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性恶》)
对于如此类的“情”与“礼”的紧张关系,荀子宣称要“行忍情性”(《儒效》),以礼义来对治人情。对荀子而言,礼义的合理性,在于“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也就是平衡多重现实复杂情况的理性思考,进而对人情做出限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荀子虽说要以礼治人情,荀子却使用了“矫饰”“扰化”“正”“导”这样的词语,而不是简单地去除人 情。
对荀子而言,节制人情并不是要消灭人情,而恰恰相反的是为了存养人情。《礼论》曰: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在荀子看来,礼的制定,是为了避免人们因顺性情而导致争、乱、穷,唯有避免争、乱、穷,才能“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相对于无穷之欲望而言,物质财富总是有所不足。因此,养欲之“养”并不是没有穷尽的“养”,而是有所节制的、有着恰当分配方式的“养”。例如,《富国》篇就提出了“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的差等分配方式,人们依功劳、德性的多少,享受相对等的地位和物质待遇。荀子认为,礼义为不同的人提供了最为合理的分配方式,因此,遵循礼义,便即能养情,又能得到礼义带来的好 处:
孰知夫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故人苟生之为见,若者必死;苟利之为见,若者必害;苟怠惰偷懦之为安,若者必危;苟情说之为乐,若者必灭。故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礼论》)
荀子坚信,人们之所以不行礼义,是因为他们没有见过礼义,故荀子斥之为“陋也”。反过来,一旦让人们了解了礼义,人们定然“莫不弃此而取彼”①在《荣辱》篇中,荀子以“菽藿糟糠”,从未见过“刍豢稻粱”的人,在忽然闻、尝到“刍豢稻粱”后“莫不弃此而取彼矣”为例,来说明不知礼义之人,了解礼仪之后会自然遵从礼义的情况。(《荣辱》),成为礼仪法度的拥护者。其中原因,自然不可能源之于对差等制度本身的热爱,而只能是源自“养”所带来的性情与欲望的合理满足。因此荀子说“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 国》)。
礼可以养情,一方面源自礼所代表的制度与分配方式,可以富民。物质条件的丰富自然可以使得与外物有关的“情”得到存养。①在《礼论》篇中,荀子提到“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这是外物养情的极致体现。荀子也认为惟有富民养情,礼义教化才能施 行:
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庠序,修六礼,明七教,所以道之也。(《大略》)
由此而言,礼义于荀子而言,既是为了节制人情,又是为了存养人情。节制人情所以存养人情,而存养人情,又有助于礼义之教化,从而可以更好地节制人 情。
二
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之“礼”似乎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加以考察。其一是政治秩序之维度,如《左传》说,“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隐公十一年)其二为每个具体个人之间的伦理秩序之维度,冠、婚、丧、祭之属,莫不如是。对荀子而言,也是如此。前文所述之以“礼”制“情”,又以“礼”养“情”,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在政治秩序维度下之“礼”的基本功能,虽然它也体现了荀子对人情的重视,但人情本身与礼义之间,依然不存在一积极的关联性。而从人伦秩序之维度来看荀子的“礼”,则与人情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在《礼论》篇中,荀子指出,不管是至备的礼,还是稍次一等的礼,人情的表达对体现礼的精神都具有重要意 义:
凡礼,始乎梲,成乎文,终乎悦校。故至备,情文俱尽;其次,情文代胜;其下复情以归大一也。(《礼论》)
行礼的完美状态是人情与仪节都得到恰当的展现,如果不能做到情文俱尽时,只具有情,而不是只表现出文,也被称作是守礼的一种体现。这里表现出对情的极大肯定,似乎顺着一己之情做出的行为,便可以是符合礼的精神的。在《礼论》篇中,荀子说“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是礼之中流也”,则肯定了礼文与人情相为表里的关系。又其论祭祀之礼曰:“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礼论》)则以祭祀之礼为人们思慕之情的表 达。
礼既是人情的表达,却不一定意味着顺人之情做出的行为便可以合于礼义。荀子又 说:
故说豫、娩泽,忧戚、萃恶,是吉凶忧愉之情发于颜色者也。歌谣、謷笑、哭泣、谛号,是吉凶忧愉之情发于声音者也……两情者,人生固有端焉。若夫断之继之,博之浅之,益之损之,类之尽之,盛之美之,使本末终始,莫不顺比,足以为万世则,则是礼也。(《礼论》)
这里“两情”之说颇值得注意。杨倞注:“谓吉与凶,忧与愉。言此两情固自有端绪,非出于礼也。”①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365 页。荀子在这里指出,这“两情”应当是人人自有发端的。而与之相关的礼的作用,是对“两情”进行损益使之周全。举例而言,凶、忧之情之甚莫过于丧礼。“三年之丧”中体现的“礼”与“情”之关系,荀子论述得尤为具体。面对至亲之丧,人们普遍的有哀痛之情,然则不同人表现出来的情感强烈程度有所不 同:
将由夫愚陋淫邪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纵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彼安能相与群居而无乱乎!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礼论》)
愚陋淫邪者哀痛之情过少,乃至朝死夕忘,这种人被荀子看作与禽兽无异,从而无法与人相与群居;但对大多数人而言,亲人去世是人生命中的至痛,正如荀子所说,“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礼论》),越是深刻的痛苦,痊愈得越慢,甚至至死无穷,因死害生。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情感虽然都有其端绪,但实际呈现之程度则有所不同,或过或不及,但其对一正常的社会而言,都是有害的,也就是说,如果任由这种差异性的发展,必然导致无秩序、不一致之“乱”。因此,圣王制礼,便要对此两种不同的情感表达进行调节,即所谓“立中制节”,“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礼论》),以一个固定的礼仪形式,使得人们的“过”与“不及”的“情”都能得到合理的调和。也就是说,“礼”为“情”之表达规定一个合理的范围。然而,这种人情表达的合理范围是如何被确定的呢?《礼论》篇中有关“三年之丧”的论述,似乎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理解的线 索: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礼论》)
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遍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是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然则三年何也?曰: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案使不及也。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礼论》)
“称情而立文”这一原则极为重要。这一原则认为,所谓的“礼”,即是在与人情相称的基础上所立的仪文。当然,这里的“情”并不是每个具体行礼之人的具体人情,而是行礼之人所当有之情。也就是说,在某一具体的情景下,“礼”之规定与“情”之表达刚好是相称的。《礼论》提到的“至亲以期断”这一丧服原则,可以为我们具体地说明了“称情而立文”的内涵。所谓“至亲以期断”,即至亲之丧礼,应当以一年为期除去丧服。这一表述,很好地体现了礼文与感情在两个方面的相称。一方面,至亲之去世,理所当然会为之哀恸不已,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种悲伤之情也不能无休无止,否则便是以死害生之道。因此,圣人制礼,一方面满足人们哀情之表达,另一方面又在一定限度内节制人们之哀情。而以期年为断,因为一年之际,天地四时已循环一次,人们也应该离开伤痛之情回归到自己的正常生活中,这才是不以死害生之道。在此基础上,父母之丧在至亲丧事中是至痛,又需加隆之,两倍于期年,由二十五月而成为三年之丧;而那些关系稍微疏远一点的亲属,则由亲情之渐次递减,丧期也就相应地杀减,由大功而小功而缌 麻。
以“三年之丧”为例,在礼的规定下,愚陋淫邪之人哀痛之情虽少,但也需按礼来服丧;君子虽然二十五月之后哀痛未尽,思慕未忘,也需以礼断哀痛之情,不能因死废生。三年之丧的每一具体环节,都有礼仪的细致规定,斩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这些礼的规定,都是帮助人们合理地表达其丧亲的痛苦之情。而从丧礼之初到丧期结束,这些具体仪文的规定不断变化,帮助人们自然地变化对死者的情感,“变而饰,动而远,久而平”(《礼论》),把送死与厚生之情自然衔接。虽然每个人的人情与礼文的具体规定会略有出入,但情之发端人皆有之,不同的情之间还会产生制约关系,于是人们便需要有恰当的表达感情的方式。而在荀子的理论构想之下,礼为人们提供了极完美的体系,来帮助人们表达感情。人们一旦学习、体验到礼对表达人情的帮助,便会肯认它的意义,于是外在之礼存在着被行礼之人自然接受的合理 性。
“三年之丧”的例子,充分体现了人伦秩序之维度下的“礼”对“情”之表达的意义所在。“礼”是“称情而立文”,故“情” 发,便是“礼”之所由生。而在荀子看来,人们之所以有诸如此类的“情”,在某种程度上说,或许与其对同类的爱相关联。荀子 说:
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今夫大鸟兽则失亡其群匹,越月逾时,则必反铅;过故乡,则必徘徊焉,鸣号焉,踯躅焉,踟蹰焉,然后能去之也。小者是燕爵,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故人之于其亲也,至死无穷。(《礼论》)
荀子在此多少表露出人有同类之爱的倾向,虽然这种倾向不见得就是礼义与道德的根源。“爱其类”并不能指代一种行为事实,而仅是作为一种能力或倾向的具备。直接属于这一类人情的,例如对亲人的爱,对朋友的关心,甚至对普通人的同情心,这些自然的“爱其类”的情感并不因为荀子强调“性恶”而不存在。但是,对这种人之常情的充分关注,在因势疏导的同时予以合理限制,那么,可以说,在此意义上的“情”与“礼”的关系,是“化性起伪”最为自然的体 现。
三
人伦秩序维度下的“礼”,体现了对“情”的充分肯定,并使“情”得以合理表达,且“礼”之精神,也与“情”之表达互相契合。在这种“情”与“礼”的关系下,人们会更容易体会到“礼”的合宜之处,对“礼”的规范也就更加自然地予以接受。即便如此,“礼”仍然是一个准则。从理论上说,这一准则可以完美地表达应有之人情,但在事实上,它又对人们情感的表达做出了限制与规范。这些意义上,“礼”与“情”的关系是通过规范而顺导,在顺遂人情的同时又节制着人 情。
而政治秩序维度下的“礼”,正如本文第一节所述,其基本功能便是规治人情以建立秩序。而建立秩序的目的却又是为了养人之情。制情却又要养情,其中的平衡颇为微妙,或值得专门撰文剖析。①政治秩序维度下的“礼”如何养情,可能并不是单一满足人情的作用。《礼论》篇曰:“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似乎这些物品不仅是满足人情,物品内容本身的设计,似乎还期望更进一步地试图使人情发生变化。但就《荀子》文本而言,无疑坚信“礼”在建立秩序规治人情的同时又涵养人情。因为礼义有这样的作用,荀子又相信,对常人而言,面对这样的礼义,选择肯认与遵守它,便是自然而然的 了。
总之,于荀子而言,“情”与“礼”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地表现为“情”被“礼”规治。不管是在人伦日用中的“礼”,还是政治秩序中的“礼”,顺人情与养人情都是“礼”应有的题中之义。人伦秩序下的“礼”作为表达人情的标准,顺人情的色彩无疑更浓重一些;但政治秩序中的“礼”同样也关注着人情,虽然其作为限制人情的标准降低了“情”与“礼”的契合度,但其最终的目的同样也是要使得“情”得到真正的满足,从而也就使得人们更愿意接受礼义的规 训。
然而,人情是如此之复杂,以细致推演、导化人情作为礼的一个功能,是否对全部的人都有效?荀子似乎也考虑到了这一问题,他 说:
故千人万人之情,一人之情也。(《不苟》)
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也。(《非相》)
在荀子看来,人之情感有其共通之处,好恶的标准也较为类似,故可以“以情度情”。在此意义上,荀子又说,“人之情,虽桀跖,岂又肯为其所恶,贼其所好者哉”《议兵》)。正因为人情之发生有其共通之处,从而在同样人情(如好、恶)的影响下,人们做出的行为也是同类的。千万人的“情”与一人之“情”自然不可能表现为完全相同的形态,但其共通性足以使圣人“以情度情”地了解天下百姓,使之顺服。同样,也正因为人情的这一共通性,使得针对人情而普遍推行的礼义,对每一个人的人情的顺遂和节制成为可 能。
当然,从另一面来讲,“礼”毕竟是要“化性起伪”,即要对人情进行节制的。然而,荀子称惟有圣人才可以制定礼仪,但圣人凭什么规定了有利于群体的人情应当得到扩充发展,贪图财物之情应当得到抑制?圣人又何以有权力筛选人情制定礼义?如果制礼之人确实是“圣人”,即真正具有智慧且又出于善意,那么带来的结果自然是理想的;但是,如果所谓“圣人”所制之礼之中掺杂了掌握了出于其他目的,却又借口“以情度情”,从而作出变质的礼,带来的危害也很难被人们意识到。更重要的是,“善”在荀子的思想中似乎并没有礼义之外的来源,因而圣人带着“善”意制定礼义这一思路,与《荀子》主旨的兼容性也有待商 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