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20-11-30 10:29廖子劲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人法律责任

廖子劲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能否创造经济利益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在企业竞争当中不应包括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竞争者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多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重要知识产权的一种,并且对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与价值

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同国家因为文化经济背景的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旧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位“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与信息”,可以将其简单的概论为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四大特性。新的《反法》则有了更为完整的改善,以商业价值代替了经济,以价值性代替了实用性。此种改善代表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更多类似的侵权案件[1]。

企业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完善全赖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通过正当的手段,研究开创出对自身企业有着重要价值的信息,这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下去的基石。然而市场之中也是一片鱼龙混杂的局面,并不是所有的竞争者都愿意公平竞争,总有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的贿赂或欺诈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达成自己不劳而获或者击败竞争对手目的。从业人员在企业竞争当中最重要的是诚实守信,很多企业或个人利用旧《反法》中,只对经营者有所规定的漏洞,对竞争对手下的高管或技术人员进行贿赂或欺诈,骗取商业秘密。为针对此种情况,新《反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增添了新的内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完善。

二、《反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同时提高企业或个人对创新新技术研发新科技的热情,进而间接提高我国整体的综合国力。法制化社会的建设是不断迈步向前的,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借助于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是法制化建设前进的一大步[2]。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方面尚且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完整程度方面和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依旧有众多可以改善的地方。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反法》属于法律的一种,将商业秘密划入知识产权保护当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自然有着较为完善的保护模式。

(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前文当中的“贿赂、欺诈”被新版《反法》明确写入其中,和《刑法》中的“贿赂”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这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的界定,以下是具体的范围界定。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的不再只是经营者,而是包括了“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如此一来,旧版《反法》的漏洞被补齐,法律效应也更强大。

对商业秘密侵犯的行为包括,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凭此获利、是否向他人泄露该信息,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明知道自己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来源违法,依旧选择将此泄露给他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凭此赚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事先并不知情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构成犯罪;第三,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二)《反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反法》当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中明确规定,侵权人通过侵权所得的一切利益包括由此跳槽而获得的更高的工资、泄露商业秘密而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等等都应全部没收,用于赔偿额度当中。其次侵权人还应全权负责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都由被告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额度最高可达三百万元[3]。

刑事责任针对的是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惩罚措施,适用于《刑法》当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容。行政责任适用的主体是监管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管审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会知晓一些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反法》当中便把政府监管检查部门有义务保护所接触到的、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列入其中,并规定,违反此项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监管检查部门对于涉嫌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该配合举报人详细调查,政府监管检查部门对此有相应的查处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为原告就某事不担负举证责任,而由被告担负某事存在或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中可见一斑。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布的《规定》当中,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中应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的举证只负责显示被告所拥有的信息正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被告有充分的接触条件下,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就可以被判定为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这种模式下,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力所付出的经济资源相对较少,能够带动人们保障自己权力积极性的同时,还可以对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模式下的举证选择尚未应用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中只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适用,并且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应用当中依旧需要不断加强。

(四)《反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尚且存在的不足

随着新版《反法》的颁布,很多旧版《反法》中的漏洞已被补足,然而也依旧存在着一些相对不足的问题,比如法律救济问题。我国《反法》当中明确规定,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并造成被侵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当给予赔偿,赔偿金额难以计算时应赔偿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并支付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开支。然而事实证明,侵权人的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挽回被侵权人或企业的损失,特别是对一些大型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动辄上千万,甚至还会有一些难以预估的价值损失。对于此种情况,唯有加大惩罚力度,一方面尽力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震慑企业或个人,减少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虽然当前《反法》当中尚且有着不足之处,特别是针对法律救济的硬伤问题,很难拿出彻底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还需不断的细化与改善。同时在新的互联网时代下,伴随着科技的进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手段也在不断变得复杂。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一方面针对其中关键节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此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持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确保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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