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笑笑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0
作为信息时代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已成为人们要重要的消费对象。同时,个人信息、计算机帐户和邮件都存在着泄漏和滥用的情况,给人们带来精神恐慌和财产损失等负面影响。必须注意保护有关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个人信息,首先,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制定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条例,因此,被侵权者的隐私无法得到保护;其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法处理个人侵权案件。
受“物权”一词的启发,我国对个人信息财产权有了全新的认识。物权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收录于《德国民法典》中,物权包括所有权,合法权利和行政权利,是一项民事重要权利,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运用以及维护经济秩序。作者认为,个人信息财产权在于承包商可以控制某些个人信息并消除所有相关的第三方干预,个人信息在物权和知识产权方面具有独特的属性。个人信息财产权作为新型的财产权,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偷偷利用他人信息做危害社会的事情。
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作为信息交换的对象。个人信息的发行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客体权利、实际确认和现实权利,进一步提高了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认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在产权制度中被定义为“新型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所有权的自然属性和特征与其他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受独立实体控制权利、某些属性和可交换信息价值的制约。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个人信息权是拥保护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权利,个人信息财产权并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财产的权利,两者有很大区别,例如,知识产权主要是财产,不仅仅是个人权利。
(二)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是支配权,即个人信息权利者有权自行决定对财产权的行使权力,所谓支配权是指拥有个人信息所有权的人可以直接拥有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或者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侵犯或干扰其权利,同时,权利者可以自行决定控制个人财产,无需征得别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权利者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个人财产,个人信息支配权指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三)个人信息权是绝对的,权利者,义务人不是特定的,并且义务人的内容无效,确保其不侵犯个人信息财产权。如果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财产权,则拥有该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人必须防止他人对自己信息的滥用,通过正当手段维护个人信息财产权。
(四)个人信息财产权是区别物权与财产权权利的重要标志。客体不同是区分个人权利和知识产权的最重要功能,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客体为个人信息财产,物权代表的是物,知识产权代表的是知识财产。
权利保护指利用法律保护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权利是利益的主体,个人信息财产权是非物质性的自然属性,进一步实现法律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变,代表着本权与物权的界限,因此,并不需要扩大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范围和期限。
(一)权利主体保护
加强对权利主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财产权主体。同时,应重视个人信息财产权和物权两者主体间的差异。主体资格因投资者和制造商而异,然而,个人信息生产具有高投资、高负荷和高附加值的特点,几个人很难完成,通常,都是有许多工人使用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生产方法进行大规模生产。此外,投资者通常会提出与制造商不同的工业生产模式。投资者租用或购买的产品设备归投资人所有,“雇员和出租人没有资格,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投资补偿。”同理,如果其他人提供劳动力或设备来投资信息产品,就必须考虑其信息权利,无需付费即可生成信息的方法和技术。根据我国《合同法》条款规定:“工作完成后,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客户要确认并检查工作成果。”
(二)权利客体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解释如下,受保护的是信息内容,保护的形式比人们想象的要少。信息是人类知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特定属性的独立数据,受权利客体的保护。信息独立存在的一种表示形式是有可能将信息从介质中分离出来,在对信息的处理和生成赋予新的意义的同时,又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形式。有关个人信息产品的加工处理主要通过是选择、分析、分类、研究和改进而形成的,实现信息到个人的转变,根据数据库式信息收集网络,通过Internet交付产品的方法提供个人信息产品。
(三)权利内容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的权利内容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控制、使用、导入和处置。都属于无形财产产权体系,但其作用不同于知识产权。例如,科学家对“非源数据库的特殊保护”也是物权保护的其中一种。此外,个人信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内容有很多共同点,根据四个基本权利,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使用权还可以分为:复制、改编、研究、使用、销售、租赁、发行和其他功能。个人信息产品的可复制性和个人信息产品使用方式,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成本,还降低了风险。因此,要明确权利保护范围,实现法律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换。
(四)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期,即个人信息产权的暂时性。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因此,信息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需要法律的长期保护。法律应设定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此权利将自动终止,平衡权利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明文规定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是无形财产权的主要特征,对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内容、现行法律定义与集成电路设计进行定期保护。
(五)个人信息财产权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个人信息财产权利的实质是公民权利的行使。相对于刑事保护而言,民法保护更直接、更高效,经济赔偿力度更大,但其补救措施与私法补救措施有很大不同。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民法保护要求侵权者将物品恢复到原始状态,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其次,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但由于民事救济不适用于无形财产权,因此,权利者可以通过物权和债权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个人信息产品侵权人没有身体控制,即“认知”到“拥有”,没有通过“回归”到“占有”,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因此,针对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救济主要包括终止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
2.刑事救济措施
刑事救济指对侵犯他人信息财产权的人实施刑事处罚,以实现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个人信息财产权是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体经济具有较高价值。严重侵犯他人信息财产权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进行法律处罚。此外,采取多种方式对侵犯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纠正。符合以下两点应立即采取刑事制裁,一是故意犯罪,当侵权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时,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不用负刑事责任。二是违法所得金额较大者。
3.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补救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一些侵犯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狭义”的行政补救指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审查,对非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提供补救措施。
1950年,全球开始开展信息运动,从此,人类社会逐步朝着信息社会发展。信息是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方法,一个单独的法律领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侧重于处理和使用信息所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信息上。在思维模式下,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控制,完善承担责任制度。尽管传统的结构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法律执行的先决条件,但大数据时代中个人信息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虽然“个人信息”的概念非常重要,不能抛弃,必须结合传统模式对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创新,规范其使用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