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妍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转型也步入了新的阶段,突出特点就是涵盖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的全面转型。社会转型需要价值的引领、道德的支撑。面对社会全面转型,我们唯有构建与之相适的伦理秩序,才能满足社会各领域的多元道德需求、消解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价值矛盾与张力,确保社会在转型中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生产力低下与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明需求间的矛盾,我们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建设思路,经济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主导力量。以经济驱动社会发展的策略无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单一经济社会转型模式将道德推向了社会生活的边缘,对伦理建设提出了重大挑战。
在单一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价值处于优先地位,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强烈的平整化趋势。如何创造更多的财富,如何将社会资源转化为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考虑的首要问题。在经济话语的强势中,道德话语逐渐被边缘化,道德价值的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经济利益的得失一度成为社会评价的主要标准。在经济价值的引导下,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现实利益,并且将之作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对道德正当性的考量。
经济价值的统合性还表现在,似乎一些社会资源都被赋予了经济性特征,道德也未能避免成为经济化的对象。财富的增长不仅让人们获得了优越的经济生活质量,而且使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也享有优势地位。经济的差别衍化成了道德差别,动摇了既有道德秩序[1](P3)。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当一切都沦为经济购买的对象,道德便难以保持其独立的价值。经济与道德的通约隐含着使不道德行为正当化的危险。我们的社会通常以罚金的形式消极鼓励道德行为,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遏制。但当人们交付罚金时,却以某种方式获得了触发不道德行为的理由甚至权力。比如我们都认为随地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但当我们的社会以经济的形式表达这一行为的成本时,那么是否意味着愿意缴纳罚单的人就获得了乱扔垃圾的权力?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当我们认为经济与道德保持各自独立的价值边界时且具有同等重要的社会意义时,不道德行为才不能通过经济利益的转化而获得合法性证明。而当经济价值处于优势地位时,就难以避免其对于道德价值的僭越。正因如此,道德价值的式微是单一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
当经济走向社会建设的中心,经济理性也随之膨胀,并挤压了道德理性的空间。经济理性内涵着与道德理性的紧张。一方面,经济理性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亚当·斯密初始的经济人假设中并不拒绝道德品质,相反,经济人有着明显的道德向度。但现代经济学理论对于经济人的解读则剥离了其本身具有的道德特性,经济理性蜕化为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经济生活与道德生活相分离,表现出价值中立的倾向。经济理性视财富创造与经济效率为经济行为的最高原则,担心道德因素的介入会影响和干扰市场机制的运转,从而显露出对道德理性的据斥。如阿玛蒂亚·森所言:“也许,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2](P7)另一方面,经济理性内涵对个体的过度关切,产生个人与他人、社会的紧张。经济理性是有限理性,遵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市场主体只能凭借经济理性窥见与自己相关的领域,实现自我利益的最优化。正是在每一位市场主体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自觉行为中,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经济理性更多囿于个体的视角看待人与社会的关系,强调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先,将之置于最高的价值位阶。
在单一经济推动的社会转型中,经济理性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从而激发了市场道德要求与社会生活道德诉求之间的矛盾。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我们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价值矛盾不可避免。如果我们都只关心自我利益,缺乏社会整体的视阈,那么价值的矛盾就不可调和。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是原子式的孤立存在,而是与他人、社会发生着必然联系。单一经济社会转型导致了经济理性的泛化,道德理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忽视与冷落。经济理性膨胀使人们在利益追求中表现出漠视、违背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冲动,近年来引人关注的食品安全、商业欺诈、学术不端等问题无一不体现道德理性的缺失。
在经济价值的导向作用下,经济文化也开始生长、蔓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以消费为核心的商业文化是经济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商业的繁荣建立在对人们物质欲望的激发和满足之上,创造需求成为商业发展的有力推手。商业文化在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唤起了大家的消费热情,带来了物质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观念。商业文化对于当下欲望的热衷动摇了人们对超越现实的道德精神的持守,甚至引发对于美德意义的质疑。曼德维尔曾经以蜜蜂的寓言诠释了经济与道德的矛盾——在他所演绎的两个蜜蜂王国中,物欲纵横的社会反而比恪守勤俭、节约美德的社会取得了更为丰硕的经济成就。用他的话来说,“因此,每个部分虽然都被恶充满,然而,整个蜂国却是一个乐园”[3](P17)。曼德维尔原意在于借助蜜蜂王国展示从私人恶德走向公众之善的内在机制,却也深刻地揭示出商业文明与道德文化的内在张力。在经济主导的社会生活模式下,前者无疑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道德精神在很多情况下让位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在商业文化的浸染下,商业价值比道德获取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文化的大众化、低俗化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伦理现象。
经济文化在提升人们自我意识的同时也限制了人们的道德视野。马尔库塞在对工业社会的审视中指出,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道德上奔波,受到“抑制性需要”的支配与驱使,失去了对真实生活的思考。他指出:“抑制性需要的流行是一个既成的事实,是人们在无知和失望中所接受的事实,同时也是为了个人幸福、为了所有以痛苦为其满足代价的人的利益必须加以消除的事实。”[4](P7)商业文化的蔓延使人们狭隘而盲目地追寻经济利益,丧失了追问自己真实需求的内心向度。道德恰恰需要人们以历史性的标准检验自我需要的真实性,“使个人和所有个人获得到充分的发展”[4](P7)。经济文化阻碍了人们的自由思考,也就削弱了道德精神得以确立的基础。经济文化所包含的自利观念在经济主导型社会模式下也被强化和放大。人们在关心自我利益维护和实现的同时却缺乏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注。
在单一经济转型期,完全以经济需求为导向的社会生活模式引发了道德价值的冲突、暴露出多层面的道德问题。所谓社会全面转型,就是格局时代需要、对应时代新的诉求,在政治、文化、经济等领域所作出的综合性转型。要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全面转型,我们必须把握社会各领域间的有机联系,构建整体性的伦理秩序。
单一经济转型造成道德秩序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将经济价值作为社会价值的最大公约数,但不同个体、不同社会领域之间的价值目标却难以通约。就社会成员个人而言,人们有着多样化的生活方式选择和道德追求。仅从经济角度考察个人行为的行为动机与评价人的社会成就,不但否定了人生目标的多元价值,还带来外部与内部一致性的矛盾。如阿玛蒂亚·森所言,现代经济理论直接假定了人的目标,“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没有顾及伦理考虑的重要性[2](11-12)。他举例说,一个人努力实现自己的追求无疑是合理的,真实的个人定然有很多追求并不一定都与利益相关。但如上文所述,经济理性却把人的追求简化为“自我利益最大化”。按照这种理性的理解,实现自己的追求就只能被视为理性的部分,那些无法促进现实利益的追求难以得到理性的认同。为了获得经济理性认同,人们被迫追求经济利益,但这种追求的结果也许与其原始诉求大相径庭。断言“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2](P18-21)。
就社会整体而言,各个社会领域及其工作都树立着各自的价值目标,表达着各不相同的道德要求。
正是由于个体以及社会领域的价值差别,所有的社会资源都被赋予了多重意义。任何一件物品,在政治领域可以被视为人民权利的载体,在经济领域则被看作财富创造的资源,在文化领域则被注重其所代表的思想内涵,这些意义都是此物品“善”的体现。如若我们只强调或者优先承认其某一方面的善,并将之作为获得此物品的主要理由,那么势必导致“善”的垄断。沃尔泽深刻认识到垄断性的“善”将使拥有这种“善”的人处于社会资源分配的支配地位,造成社会不平等。因此,他指出“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善能够至始至终地支配所有领域的物品,从来没有一种垄断是完美无缺的”[5](P12)。在社会全面转型的伦理秩序中,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政治等诸领域的价值目标都应受到尊重和认同,没有任何价值目标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而排斥其他价值。建立复合型的价值目标体系就成为构建社会全面转型伦理秩序的内在诉求。
由单一价值支撑的伦理秩序总是呈现出闭合的道德姿态,那些与主导价值相偏离的道德诉求难以被社会所认同,持有其他价值观念的群体也因此被排除在伦理秩序之外。在经济价值统合的伦理秩序中,那些非经济性的价值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贬低,非经济文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单一经济推动的社会转型中,人们总是对财富的拥有者趋之若鹜,那些拥有更强市场能力的人备受青睐,通常被贴上“成功”的标签。更重要的是,善于创造财富的人在聚集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分享更多的社会资源,并强化了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话语权——资源流向市场效率更高的群体无疑符合经济的逻辑。这种资源的群体性偏向并不完全是市场机制的结果,围绕经济价值制定的社会制度也在推波助澜。美国经济学者斯蒂格利茨对此有着敏锐的洞察,提出了“美国的1%问题”,他在系统考察美国的社会制度后指出,奉行经济利益至上的制度安排加剧了社会群体间的财富鸿沟——“在过去30 年里,低工资群体(低层90%群体)的工资只涨了大约15%,而上层1%群体的工资却涨了差不多150%”[6](P8)。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涓滴经济学”观点认为“给上层群体更多的钱会有益于每一个人,部分原因是那样做会产生更大的经济增长”[6](P7)。但美国的社会现实却走向了这种理论的反面,充分说明单一价值驾驭下的伦理秩序如何将具有不同价值的群体拒之门外。
要规避一元伦理秩序的封闭性,就必须将所有社会群体纳入伦理秩序之中。这对于多元化的社会尤为重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以及社会群体的分化,处于不同社群中的人们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不论身处何种社群,都有参与道德生活的权利,并于其中表达自己的道德需求。社会全面转型旨在兼顾社会多元的道德需要,形成协同并进的发展图式。社会群体是社会道德需求的主要载体。没有人可以对社会生活一览无余,独自设计完备的道德秩序。人们总是受到生活的局限,站在自己分属群体的立场申诉道德主张。如果道德生活的话语被某一群体所垄断或支配,其他群体的道德呼声就会被淹没。只有当代表不同道德观念、怀揣不同价值追求的群体在互相尊重的环境下相互协商、谋求共识,才能让所有群体的道德需求融入社会道德话语体系之中。所以社会全面转型所期待的伦理秩序既含有构建的成分,又是社会群体道德交往的结果。它的目的不在于依据单一的价值理念定义什么是善的生活,而是为大家的道德言说提供公正的平台。
如果说单一经济社会转型以经济理性为基础,那么社会全面转型则需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有别于经济理性关于人性的自利假设,公共理性从公民角度理解人的本质和人际关系。前者是对人性的简化,把人性中与市场机制相符的部分单独提取出来,作为市场运行的逻辑原点;后者是对人性的丰富,帮助人们在复杂的社会情景中认识定位自我角色,认识自己所担负的道德责任。
公共理性之所以契合社会全面转型的道德诉求,是因为这一理性赋予人们超越个体差异、谋求共同生活的能力。公共理性对于理性主体的局限有着清晰的洞见,因而保持着宽容的道德态度。理性主体所持有的道德判断源于其生活的经验和个体道德认知。在特定的时间,人们的经验和认知总是有限的,任何理性主体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判断时,都隐含着将个人道德观念强加于他人之上的危险,即罗尔斯所言的“判断的负担”(Burden of judgment)。因此,公共理性不将自己视为“完全理性”(Whole reason),而是把对于善基本问题的探究置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大家共有的批判理性之下予以思考[7](P274-275)。公共理性并不期望为所有社会问题提供统一的标准答案,而是防止非公共的观念侵入公共生活。经济理性的有限最终将经济主体限制在狭隘的私人领域,公共理性则走上了超越个体的道路。公共理性本身具有“共同意识”的意义,在它的牵引下,人们才能本着对于社会“善”的追求、通过重叠共识达成基本的、一致性的道德认同,借以消除个人差异所形成的道德张力,使公共生活成为可能[7](P278-280)。同时,公共理性对于个体价值差异的包容较之一元价值理性,更符合社会复杂性本质的要求。公共理性为我们提供讨论社会问题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由被人们都认可的政治观念所构成,但并不限定解决问题的答案。相反,如罗尔斯所言,“公共理性总是允许人们对特殊问题提出多重合理的答案”[8](P88)。公共理性要求人们所提出的特殊观点表现出政治价值合理的结合与平衡,这将为我们均衡地考虑社会诸领域的多元道德需求提供理性支持[8](P88-89)。
新时代社会转型致力于通过群体间的互惠合作实现各领域的协调发展,因而必须围绕社会协调统一构建新的伦理秩序体系,其要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权利是社会主体进入公共生活的资格保障,也划定了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范畴和边界。维护和促进权利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谐的内生需求。公正要求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无差别的对待,和谐要求任何社会主体的合理权利都应该免于侵犯。对于权利的维护是当前伦理生活的主题,也构成了道德秩序的价值坐标。在现代政治语境中,基于公民身份的权利平等已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基本理念,是开展社会生活的伦理前提。社会契约论从社会生成的角度对权利平等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论证。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解,社会的形成不依赖于某种自然或者神秘的力量,而是人们出于告别前社会阶段的混乱,追求富宁生活而自愿相互缔结契约的产物。作为契约的签订者,人们让渡和保留了同样的权利,享有平等的人格和社会地位。权利平等并不表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和主张要获得同等程度的满足,而是意味着作为社会公民,人们被赋予同样的法定权利,受到社会规则、制度、程序的公平对待,享有同等的社会自由限度。
在单一经济社会转型中,经济利益成为人们建立道德联系的主要纽带。根据市场经济理论,社会分工合作都是在对经济需要的满足中形成的,亚当·斯密为我们描绘了人们在自利的过程中实现互利互惠的图景——“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9](13-14)。在此图景之中,人们在经济关系中的位置深刻影响着其在伦理秩序中地位,经济生活的差别衍变为权利的不平等。诚如奥肯所指出“市场实际上侵犯了每一项权利”[10](P21)。在他看来,金钱隐性地购买了更多的公共服务,让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人获得分享了更多的权利,而权利本“不能为金钱所买卖”[10](P15)。经济价值主导下的伦理秩序显现出差序权利结构。这种结构显然有悖于公正、和谐的伦理理念。
社会全面转型需要构筑基于权利的等序伦理结构。一方面,人们依据权利确定自己与他人的道德生活边界与参与道德交往,达成以权利为中心的道德认同。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消弭人们在实现权利能力上的差别。权利认同有助于我们在最大范围建立道德共同体,形成自我群体归属。差序伦理结构形成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人们总是试图将自己所持有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普遍化,并在自我伦理文化的推行过程中对他人进行权利约束,甚至将与其他伦理群体相隔绝,限制其道德交往权利。这是社会歧视产生的重要原因。歧视是通过确立特定社会标志(Social representations)区分他我并针对他者的排斥过程(rejection process),道德认同无疑是重要的社会标志。莫斯科维奇(Moscovici)指出社会标志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帮助个体进行群体识别,二是划定社会交往范畴[11](P1170)。被贴上相异于特定群体标签的人将被驱逐出相应的交往领域,失去道德生活的话语权。唯有在道德认同中恪守权利底线,才能确保人们平等的道德参与和对话资格。
以法定形式所赋予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包括原生运气、社会资源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成员实现权利的能力存在差别。那些出生在富裕家庭的小孩较之出身贫困的孩子,更有可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让天赋得到全面的发掘。虽然我们都认可所有的小孩都应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小孩实现这种权利的程度和质量却相去甚远。显然,如果我们任由能力的群体差距不断扩大,权利的平等只能停留在形式的层面。当然,我们不可能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具备同等实现权利的能力,但我们应该尽量缩小人们能力间的鸿沟,为社会成员铺筑实现权利的渠道。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我们必须在伦理秩序中建立多维的正义原则。任何社会领域都有其价值标准和与之相适的正义准则。由于社会领域在价值追求层面的差异,我们很难期待围绕某一价值所建构的正义原则能够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用沃尔泽的话来说,“从来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5](P2-3)。在一元正义支配下,在某一社会领域或者社会价值层面取得的优势会延伸至其他社会或价值领域。这一点在单一经济社会转型中已经显露无疑。那些拥有更多市场资源的人往往也拥有更多的道德话语权与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成功超越了经济领域的界限。社会全面转型旨在尊重不同社会领域发展的客观规律,希望达成社会主体间的价值互洽与融合。因此,社会全面转型中所构建的伦理秩序必然要综合社会领域的多维正义原则。
多维正义原则意味着,我们希望在社会各领域都实现公正和谐的伦理价值,同时各领域之间保持价值的独立性,社会成员在某一领域所获得的认同、取得的优势不会使之在其他社会领域获得额外的收益。沃尔泽从分配的角度描述了通向“复合平等”的正义原则:“任何一种善X 都不能这样分配:拥有社会善Y 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拥有Y 而不顾X 的社会意义占有X。”[5](P24)我们构筑伦理秩序的多维正义原则有着类似的逻辑,即社会某一领域的正义检验结果不必然在其他领域有效。不同的社会领域有着不同的正义视野,任何领域的正义原则都不能取代、替换其他正义原则。只有在多维正义原则之中,社会各领域中独特的“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一种“善”才不会因为另一种“善”的存在而出现意义的弱化。
道德交往是形成伦理秩序的内在机制。在单一经济转型社会中,人们的道德交往以自我利益实现为目的,构成了伦理关系的紧张。在人际层面,自我利益成为道德交往的优先考虑的对象,显现出明显的排他性倾向,市场竞争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推理,合作沦为增强自我竞争力的手段。这无疑激化了人际矛盾,社会资源也向拥有更强竞争能力的群体聚集。社会全面转型正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力图实现共同富裕所采取的策略。所以我们不能再将自利作为道德交往的动机,而应站在社会的视角看待公共生活。如罗尔斯所言,社会是互利互惠的公民合作体系,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幸福都依赖于这一体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由部分成员独享,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 的人们”[12](P15)。维持社会成员 之间的互惠合作,让社会利益为所有成员共享,是道德交往的主旨所在。
互惠共享的道德交往并不否认和排斥竞争,毕竟社会的发展需要竞争的激励。但竞争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互惠共享才是交往的目的。在道德交往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我利益诉求,还要关切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促进自我和他人的共同发展。唯有基于这一立场,我们才能认同社会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合理调节交往结果——特别对经济交往结果进行调节,引导社会资源更多流向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让社会利益惠及所有群体。这就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差别原则”的根本理由,“差别原则”提出社会制度的安排应该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群体获利最多——“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2](P303)。站在历史的角度,互惠共享还可以成为现代人与未来人的道德交往基础,从而支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间的公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