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及其归责问题

2020-11-30 05:16
伦理学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德性场域公正

晏 辉

在目前的伦理学研究中,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专门研究现代性语境下伦理环境的学术成果尚不多见。何以至此?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是面向伦理世界的精神把握方式①,主要旨趣在于研究德性和规范,这是没有争议的。然而,人不是生活在伦理学家设想出来的理想的“目的王国”中;德性与规范也不是毫无环境与条件的纯粹者;人们不是依照伦理学家的方案而生活,而是根据自己的目标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环境、德性、规范、生活是相互嵌入的过程,它们共同构成了伦理环境的要素,深入分析和论证伦理环境,对于德性与规范的生成逻辑及其演化规律,都是极为重要的理论工作。

一、环境、语境与场域

它们属于同一系列的范畴,但在内涵上,场域概念可能更加丰富。在极为严格的意义上,环境概念所指称的一定是与人的生产、交往和生活相关的自然因素、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以及空间中的物理事实、社会事实和精神事实。语境则是一个人的思与行所赖以进行的特定情境,只指与思考、选择与行动直接相关的主客观条件而言。而场域则是由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创制的一个概念。“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1](P122-123)场域是被构成的,是不同群体在各自所处的位置上依据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本)相互嵌入、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有形和无形的语境、境遇。布尔迪厄在谈到“一个场域运作和转变的原动力”时说道:“一个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就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场域中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正是在场域中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分析者之所以将这些力量筛选出来,把它们看作对场域的运作关系重大的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资本。只有在与一个场域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上的生产或再生产工具(这些工具的分配就构成了场域结构本身)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产生的利润的权力。”[1](P127)处于特定场域之中的个人或组织皆拥有一定的位置,这个位置相应地匹配着一定权力,拥有各种位置和权力的个人或组织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他们既在各自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域限内活动着,如艺术场域、宗教场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遵循着各自特有的运行逻辑,他们之间又相互嵌入、相互影响,既像是游戏又像是争斗:“作为包含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的空间,场域同时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这些争夺旨在维续或变更场域中这些力量的构型。进一步说,作为各种力量位置之间客观关系的结构,场域是这些位置的占据者(用集体或个人的方式)所寻求的各种策略的根本基础和引导力量。场域中位置的占据者用这些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并强加一种对他们自身的产物最为有利的等级化原则。而行动者的策略又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即特定资本的分配。他们的策略还取决于他们所具有的对场域的认知,而后者又依赖于他们对场域所采取的观点,即从场域中某个位置点出发所采纳的视角。”[1](P128)

从环境、语境和场域三个概念的相互交叉、相互重叠关系看,它们均指与人的生产、交往和生活,与人的思考、选择和行动密切关联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嵌入的过程;相对而言,“场域”更倾向于强调个体、组织努力获得权威资源、利用具有附加值的地位、身份、角色等“资本”要素,以使自己获得和保持优势地位的过程。“场域”既是一个描述性的工具,又是一个规范性的价值体系,既要呈现嵌入和作用的客观真实性,又要表现出观念与行动的正当性。

我们对于当代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状况的分析和论证必须植根于当代社会这个“场域”之中。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由市场经济所推动的当代“场域”的建构,实质上就是各种社会资本在不同的位置上、以不同的“质量”相互嵌入的过程,其中居于支配性地位的乃是两种资本:权力与货币。然而,在任何一种社会状态下,权力和资本都处于社会的核心位置,尤其是由现代化运动所推动的现代社会就更是如此。进一步地说,承认和确认权力与货币的核心地位并不能推导出知识与德性被资本化的结论,但事实上,如果不对权力与货币的支配性地位加以适当限制和正确引导,就极有可能出现由这种支配性地位的过度运用而导致的社会资源资本化。至少可以断定,作为问题的伦理环境及其原始发生总是与这种资本化相关。在当代“场域”下,约有四种资源被作为要素整合到资本的运行逻辑之中:权力资本、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本。那么,这些资本或支配性力量如何共同构造出了当代场域下的伦理环境呢?

二、当代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

任何社会状态下的人们都会遭遇到伦理环境的建构、解构和重建问题,人类总是希望在一个良好的伦理环境下共同生产、相互合作和共同生活。但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状态下的伦理环境总是不完善的,存在着诸种不足、缺陷。为着深入分析和论证当代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及其存在着的诸种问题,就必须首先研究作为一般概念的伦理环境问题。

1.作为一般问题的伦理环境

系统论与生成论是我们研究伦理环境问题的两种致思路径。系统论是要把伦理环境视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而生成论则要呈现这个体系中的各个要素相互共在和已在、相互嵌入又相互制约的内在机理。从构成上看,伦理环境由三种要素构成,一个是已然的要素,即人类过往的德性与规范在当下生活中的存在;二是实然的,即正在生成中的伦理要素;三是未然的德性结构和规范体系。在人类道德生活史的历史流变中,德性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有别于宗教的道德人格和道德舆论,本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约束性力量。但在不同的历史场域下,德性却依附在宗教和法律之上,康德一生致力于将德性植根于人的自由意志之上,使行动者真正成为德性的主体,不再完全依照上帝的指令和法律的命令行事,而是要根据道德命令行事。随着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更是随着人的理论理性、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发展,德性越来越回归于人的心灵结构之中,依照先天实践法则,在善良意志的推动下,在实践理性的保证下,进行道德感受、判断、推理、选择和行动。而人类历史是连续的,即便是发生重大的社会变革,过往的道德体验、经验、推理、判断、风俗、习惯、惯例、巫术、禁忌,也会以经典文本和道德叙事的方式呈现在当下的德性结构和规范体系之中,人们或有意或无意地回望、回想前辈、先辈们留给他们的道德记忆,这些记忆以文化基因的形式留存于人的意识与无意识中。人们无法斩断与先民、前辈们的道德关联,无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似乎都可以在当下的道德环境中看到先民的影子,这种文化基因遗传以无声无息的形式起着作用,当人们刻意地“学而时习之”鲜明的所谓道德经验时,已经分明在说,当下的人们已经不再拥有先民的“美德”了。学习和模仿不等于实际拥有,身心可以暂时分离,将心借助道德想象而成为先民“美德”的拥有者,但却难以成为美德之现实的实践者。何以至此?原因有二,其一,吾心飞翔并不直接导致吾身飞翔,人所立足于其上的大地永远都是当下的现实,而不是过往的时代和不确定的未来。此在才是人的当下本身,他真正是什么和拥有怎样的德性,决定于当下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和精神世界,这便是时代性的真正涵义。其二,当下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的德性结构和规范体系,人们拥有普遍的德性和规范只是一种可能性,可称之为德性与规范的可能性空间。

在此在的意义上,伦理环境以如下方式呈现出来,首先是系统论的结构。第一,从性质上可分为无意为之和有意为之两种。所谓无意为之的伦理环境是指,个体、组织和国家在各自价值目标的支配下所进行的精神实践活动和物质实践活动,此种活动的价值逻辑乃是为着各自自行设计的目的,可能会顾及到其观念和行动的正当性及其程度,但终极目的并不真正考虑其观念和行动的道德价值。这里又有弱的和强的两种伦理环境含义,所谓弱的伦理环境是指由社会的边缘和弱势人群的观念和行为所造成的伦理环境后果,不排除普遍民众之极其恶劣行为造成的违背道德和触犯法律之行为,但其影响通常都是在较小的范围内,除非将重大刑事案件借助媒体反复强调、谴责和批判。所谓强的伦理环境是指精英人群通过控制社会的权威性资源,在利己动机推动下所产生的自利行为,这种行为的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一般民众无法比拟的。第二,应然与实然的悖论。对人有切近影响的伦理环境不是应然的而是实然的。应然的伦理环境乃是认为设置出来供所有人践行的“理想类型”,除去那些典型的“道德应然”之外,还有一般性的“价值诉求”。然而,由于下述情形,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严重背离。一个是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当我们评价一个具体的伦理环境时,权威组织常常不是根据人们实际拥有的且可以反复运用的德性,而是根据权威组织倡导的“道德理想”。作如此之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反映真实的道德水平、存在的诸种问题,而是为了树立缺少论证、缺少社会基础的“道德形象”。二是言说者与践行者的背离。能够构建“道德理想”并力求使之成为人们践行的道德标准的主体,通常不是那些普通民众,而是拥有且可以反复使用权威性资源的权威性组织。它们是应然之道德命令的“发号施令者”,但却往往不是道德命令的先行者,甚至是不行者。言说与践行的背离导致应然之道德命令的形式化和虚假化后果。评价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德性不是根据你说了什么,而是根据你做了什么。“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2](P36)如若权威者总是把做人做事的最高标准制定给他者,而自己遵循的则是最低标准,甚至做出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事情,那么由此造成的虚假甚至是虚伪的伦理应然,其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三是德性与规范的背离。德性无规范则罔,规范无德性则空。人们常常把精力放置在规范的制定、修正、矫正之上,而把德性置于建设之上,这种运动式的、宣传式的“道德建设”是无根的,德性是养成的,而不是建设成的,没有适宜的土壤、水分和阳光,没有言行一致的道德实践,何来只要一经宣传便是实有的德性呢?四是行动之受益者与责任者的分离。在责任的根源和根据上,虽有各种论证方式,但是主体性的论证方式乃是最可靠的一种,其论据有两点,其一,在具备基本理性知识的前提下,行动主体实施一个行动,对该行动能够产生的伦理后果是有足够判断的,基于此,行动的伦理后果便可归责于行动者。其二,行动者在自利动机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动,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于他有利的后果,因而他必是行动的受益者,那他也因此而成为责任的承担者。五是德性与幸福的背离。以德配福是古希腊乃至中国传统德性论中的基本观念,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才是幸福,德性是获得幸福的条件。那么,这个充满悖论的伦理环境是如何发生的呢?在特定的社会场域之下,个体都以各种身份相互交往着、交互作用着,每个人也都在充分地使用着属于自己的主体性资源和客体性资源,竞争着那些看上去是平等的、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资源,如权力、资本、机会、地位、身份甚至是运气。然而由天赋地位和自致地位所决定,每个人并不拥有平等甚或接近的诸种资源,相反,社会被分化成了权威者集团和边缘人群、弱势人群。优势人群想方设法地利用其优势地位固化它的权威地位,进一步垄断话语和制造话语的权力,逐渐地他们就成为了应然的“道德律令”的发布者、宣传者和监督者。而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人群则殚精竭虑地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提出民主的、平等的价值诉求,以有声和无声语言的形式抗拒伦理环境建构中的悖论现象。一如布尔迪厄所说,权威者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破坏者,既是话语权的垄断者,又是民众意志的支配者。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制定道德规则、践行道德规则的纯粹的“道德世界”,相反,德性与规范经常地变成了权力游戏的手段和名义,道德工具化和手段化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当我们给出了一般性的伦理环境的系统论和生成论之基本结构及其演化逻辑之后,接续的工作便是分析和论证当代中国之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及其归责问题。

2.作为个别问题的伦理环境

作为问题的伦理环境约有三种类型:普遍性问题,即任何一种社会类型都存在着伦理环境的净化和建设问题;特殊性问题,即任何一个建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所共同面对的伦理环境问题;个别性问题,即当代中国的伦理环境问题。当代中国在伦理环境的建设与完善过程中,所面对的乃是三种问题的“合一”,既有前现代的伦理资源问题,还有西方近代以来的伦理环境建设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更有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与难题。

(1)关于伦理环境的主体问题。意指在当代中国之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过程中,何种人群或何种阶层是主体?他们是引领伦理环境的主要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制与发展直接引发了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转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开始相对独立地发挥各自的功能。社会领域化和知识专业化,导致各行各业涌现出了专门的人才,创造了专门的知识。“各行各业,一切手工和技艺都通过分工而取得进步。按照这种分工,一个人并不把一切都包下来,而是每个人只限于作某种操作上和其他有显著区别的事情,这样就可以作得更周全、更轻巧。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工作还没有进行分划、每个人还都是个百事通,那么这些行业就处于落后状态。”[3](P36)领域分离使得各个专业领域里的精英快速成长起来,他们因其自身的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而成为特定领域里的优秀者。建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拥有“精英气质”的人主要分布在四个领域,可称之为社会精英、科技精英、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已经进入了精英社会。而精英社会具有二重性,既可以使伦理环境朝向上升的层次进化,也可以朝向下降的方面“堕落”。事实证明,向上的路是艰难而曲折的,向下的路是容易而迅速的。在立和破之间,立当然是艰难的、艰苦的,它需要全身心的努力,而破则可能轻而易举。如果指望一种向上的路,那只有各行各业的精英者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僭越。向上的路,只有在如下情形之下才有可能,在政治领域,政治精英及其权力集团在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支配下,通过体现正义和平等原则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最大化地实现政治的“是其所是”,即实现手段之善和目的之善。相对完整的政治伦理的形成不但约束着政治权力的分割和运行,而且能够成为显性的道德评价标准,对其他领域里的道德现象进行有效约束。“既然政治学使其他学科为自己服务,既然政治学制定着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法律,它的目的就包含着其他学科的目的。所以这种目的必定是属人的善。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上则更高尚[高贵],更神圣。”[2](P6)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公正最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正是由于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德性这一原因,有人说惟有公正才是‘对于他人的善’。”[2][P130]公正、正义所以如此重要,乃在于政治是相关于每个人之根本利益的事情,也是实现人的基本权利的最大保障,如若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公共职权的人不能通过手段之善实现目的之善,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就一定是不正义、不公正的。它不仅使政治生态难以维持,而且会广泛而持续地将不公正迁移到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比较而言,经济领域是受政治影响最直接的领域,因为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料以及潜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是在政策和制度的支配下实现的,一个不公正的政治要保证经济领域中的公平、平等,是令人怀疑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之下,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基础便是由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建构起来的政治秩序,尽管不可能保证所有的政治权力和公共职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正义之感和公正之心,更有公正之行,但依旧可以保证整个伦理环境是健康的。向上的路的另一个条件便是公正的道德舆论。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家庭管理中,可能会有如下几种情形,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道德的社会与不道德的人;不道德的社会与不道德人;道德的社会与道德的人。这里道德的人是复数,而不是单数。因为在任何社会都会有不道德的人,但一定数量的不道德的人尚不足以使社会基本秩序和价值体系崩溃。事实证明,不道德的社会和不道德的人、道德的社会与道德的人两种情形较少出现。一如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者所坚信的那样,德性是普遍地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的概念、情感和意志,因此,即便是出现政治上的不公正也不会完全泯灭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的德性,人们会用各种形式表达他们的道德评价、谴责与批判,这是净化伦理环境之最深刻的人性基础。

(2)客观面对权力资本化这一社会情形。造成政治不公正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政策和制度存在缺陷,导致社会权威性资源不能向所有人开放,而是垄断在少数人手里;若政策和制度是合理的,却也未必保证政治的所有方面都是公正的,这便是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权力资本化情形。所谓权力资本化是指,权力拥有和使用者超出权力的合理边界,而将这种支配性力量扩展到其他社会领域,以获得在政治领域无法获得的收益,如货币、知识、机会、身份、地位、运气;同时拥有货币、知识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所有者也可以借助权力获得在他们各自的领域中无法获得的益处。权力资本化这种社会情形对伦理环境所造成的破坏是双重的,它不但使政治生态失去平衡,也是经济、社会、科技领域里的价值原则不能各按其自身的逻辑运行。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伦理环境自身的悖论现象:应然的向上的道德诉求的传播与张扬与向下的不公正行为的并存,这种公然的虚假的伦理传播使得真实的道德世界变得黯淡无光,全民性质的道德怀疑甚至道德失望就会以有声和无声语言的形式蔓延开来,尤其对青少年的影响更是深重的,在他们的道德人格尚不完善的状态下,无从选择,无法辨清在道德上的真实世界和虚假世界。如若在民众中形成一种普遍地制造道德假象的情形,那无论如何都不能说这是一个好的社会、一种好的生活。

三、责任错置与责任归置

一个特定的场域就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的综合体,价值的方面便是伦理的方面。依照平等或正义原则,何者获得的收益为多何者便担负相应的道德责任,同样的道理,谁对伦理环境的负面作用最大,就必须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然而在具体的归责过程中,却常常遭遇到极为复杂的情形。

1.信息不对称与恶的道德事实的遮蔽

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并非所有的人都能依德行事和遵纪守法,但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做公正的事从而成为公正的人;但绝大多数拥有权威性资源的人都能够一心为公、执政为民。虽不能得出个别人甚至许多人以权谋私甚至违背法律的结论,但即便这种怀疑为真,对民众而言也是知之甚少。何以至此?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中,生产空间的固定化、生活空间的熟人化,使得人们形成了一个极具自我修复能力的伦理环境。在德性论的意义上,这个微观的伦理环境由家庭美德、村社公德构成;在规范论的意义上,它由家规、族规和村规组成一个差序伦理系统。这个微观的伦理环境具有极强的调节能力,某个人破坏了这个自足的环境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除去违约成本过高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个体、家庭和家族的所思所行均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监督之中。信息的公开化和事件的有限性,使得道德事实保持着最大的公开性。而在一个由市场联结起来的现代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4](P52)。使得人们的行动、关系、利益结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和冲突化。传统的道德监督体系的弱化,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欲望的神圣激发,使违背道德乃至法律的行为在广度和程度上都超过了以往。先前的依靠传统美德和道德规范所构成的伦理环境不复存在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充满复杂、矛盾乃至冲突的现实的“道德世界”。这个世界由真、善、美、利和假、丑、恶、弊两大部分构成。而后者又由已知和未知两部分构成,虽说公正、公平、公开是我们一向坚持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则,但在政治、经济和公共领域中,一定数量的违背公正和公平原则的事件并未公之于世,做到事事公开是极其困难的。这就使得我们面临一种困境,如若将大量违背道德乃至法律的事件全部公之于世,势必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使民众产生整体腐败的印象,而不能公之于世,那又无法彰显社会的基本正义。日益发展起来的现代传播媒介为如实地、适当地报道不公正事件提供了条件,但这个条件是被严格限定的。广播电视、报章杂志、网络作为权威媒体,又常常被权威机构掌握在手中,这就使得一定数量的不公正被遮蔽起来,甚至成为永远都不被世人所知晓的“事实”,当涉及到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的时候,就更加如此。这就产生了黑格尔所说的那个颇有争议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5](P11)遮蔽有两种意图,一种是掩盖,用一种所谓善的真实掩盖另一种恶的真实;一种是丢失,用一种公开的恶替代了“伦理世界”。黑格尔的理性乃是一种“逻各斯”,一个事物的本质,即该物“是其所是的东西”。事物的理性会促使它自身突破自身的界限而对象化到他物那里,然后又回归到自身,所以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的;反之,凡是现实的、合理的东西,也一定是合乎理性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现存的、出现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存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或者也可以说,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和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5](P10)依照这种观点,现存的东西未必是真实的,未必是合乎理性的,但它可以取得合乎理性的表象。通过权威媒体将大量应然的道德要求反复进行传播,民众在不断“教化”中接受了、习惯了这种道德要求,以致于使民众失去了最基本的质疑和反思的意愿和能力,逐渐地将应然的道德要求当成实然的道德事实。这是一种令人忧虑的伦理现象。逐渐地,人们也失去了将违背道德乃至法律的“道德事实”进行归责的意愿和能力,而掌握权威性资源的个人或组织便会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将原本属于其自身的道德责任加以遮蔽甚至转移。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双重伤害,一个是由于法律、道德舆论监督的有限性,信息不周全和不对称,使得大量不公正现象处于不被知晓的状态,从而阻塞了归责的道路;即便是归责,也常常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而导致行动者与责任之间的非对称性处理。另一个伤害是对青少年的道德影响,愈来愈发达的现代传媒使得大量的不公正大白于天下,如若当事人不能真诚地进行自我反思、勇担责任,反而用应然的“道德理想”躲避、遮蔽诸种不公正,真正的邪恶和理想的虚假会使青少年逐渐形成怀疑、质疑、抗拒、拒斥道德的现象。国家的基本正义是形成社会正气的政治基础,一如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样,说一万件应然,不如做一件实然。

2.归责的复杂性与困难性

在一个充满向我性、为我性和利我性的社会场域下,就一个行动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而言,约有三种情形,出于、合于和反乎。在康德看来,只有出于道德责任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事实上,在一个欲望被神圣激发起来的社会情形之下,合于责任的行为将是基本的行为类型,纯粹出于道德责任的行为已经变得极为困难。拥有权力的政治精英、拥有资本的经济精英、拥有知识的科技精英和拥有天赋的社会精英,在各自的社会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权威或核心资源,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如若缺少了内心的自治和外在的约束,一种反乎责任的行为就产生。而这种行为的利益相关者乃是特定领域中的特定人群,因此在责任归属上自然可以朝向这些人群。然而这些反乎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而言,则不是具体的利益相关者,行动者因其反乎责任的行为而产生的愧疚感和自责感就会降低,甚至全无。这就无法在受害者与责任者之间形成对等的谴责和批判关系,而从客观上逃避了对其反乎责任行为的道德责任归属。在普遍的交换和广泛的交往中,道德舆论愈来愈成为边缘人群和弱势人群无助的有声的呐喊和无声的内心愤怒。公共理性的缺失、权威媒体的独占、强势群体的勾连,使得道德舆论的力量被大大削减,留存下来的也就只有那些在内心世界中的“喃喃自语”了。

3.回归事情本身:重建伦理生态的诸种谋划

伦理环境是每个人和每个组织生活于、存在于其中的场域、语境,它不像自然环境那样表现为可视见的气候、土壤、水源、森林、山川、河流,体现为人与这些条件的和谐相处,而是表现为人的语言和行为,呈现为已然、实然和应然的道德律令和规范体系,还表现为诸多具有道德性质的社会事件。人们尽可以沉浸于过往的道德记忆之中,也可以徜徉于想象的道德理想中。然而,它们都不是我们属己的存在,我们的伦理环境乃是我们当下的此在。“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如果它的理论确实超越时代,而建设一个如其所应然的世界,那么这种世界诚然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他的私见中,私见是一种不结实的要素,在其中人们可以想象任何东西。”[5](P12)重建伦理环境也同样如此,应该在可行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回归事情本身,消灭虚假、坚守真诚。

(1)伦理生态的先行标划。生态概念是否包含和谐含义?在扩展的意义上或在现代生态学的意义上,生态乃指生物的存在状态及其展开方式,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相互嵌入、相互支持、互为条件、共在共生的内在关联。伦理生态是指个体、组织、民族、国家之间相互嵌入、互为条件、共在共生的内在关联。这种关联不是自在的而是自为的,是个体、组织和国家在积极的行动中构建出来的,因此,任何一个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和组织都有责任来维护这个关联。若以个体为原点界定和规定这个关联,那么伦理生态就表现为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个体与自身三种联系,由此决定,他也就担负着三重道德责任。在代内伦理的范围内,伦理生态对每一个在世的人都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意义;在代际伦理的框架下,当下的伦理环境为下一辈人准备着伦理基础。这就是伦理环境的“事情本身”。然而,在当下伦理环境的建设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解决问题的基础与条件。

(2)确证和确立主要的道德责任者。一如布尔迪厄所论证的那样,在一个具体的场域下,处于不同地位上的个体和群体总是试图运用已有和现有的资源强化、固化自己的优势地位,借以获得更多的益处。在现代场域之下,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精英就是这样的优势者,他们掌握着比一般民众所有的更多的资源、地位、机会、身份和运气;他们也常常垄断了创制规则的话语权,同时也是规则最有可能的破坏者。依照行动者—受益者—责任者的内在逻辑,他们理当成为建构伦理环境的主要责任者。而这种归责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亦即依照他们各自所在的活动领域中道德与法律规范加以规约、谴责、批判与惩戒。在这个意义上,构建和谐的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和公民伦理是构建和谐的伦理环境的根本道路。

(3)回归本心,言行一致,实现行动者与行动的统一。“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之者也。”成为圣人乃是一种渴望,成为诚之者才是可行之路。当一个人或组织成为一个行动的原因者时,他就一定是该行动的责任者。对他者之思与行有直接教导意义的是“诚者”和“诚之者”,即正在发生着的思考与行动。如果我们把这些有直接教导、感化作用的思与行遮蔽起来,将大量出现的不公正掩盖起来,而将动机和精力置于那些应然道德理想的构造和传播之上,那就必然会造成形式主义意义上的道德理想的传播和实质主义意义上的恶的事实的横行。尤其是将这个“美好的道德理想”仅用于规约民众的思与行,而将权威者置于约束之外时,那么被传播起来的道德理想也就变成了纯粹的形式主义行为。伦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某种意义上是国家治理和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的扩展形式。当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和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以假代真”的地步,那么一种失去最基本正义的社会后果就难以避免了。

(4)重建伦理环境的主客体路径。从伦理环境的原始发生看,主体性的伦理构造无疑具有逻辑和时间上在先的地位,破解伦理环境具有先在作用的“幻相”的根本道路乃是社会精英人群的“自我约束”,“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亦即无论是在各自的活动领域还是在具有普遍性的媒体宣传中,都必须遵守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这是任何一个以公民身份进行交往的个体都必须信守和坚守的实践法则;还要遵循各自特定领域的道德规范,如政治伦理、经济伦理、影视伦理、教师伦理。在自我约束和道德舆论的监督之下形成并充分运用健康的道德人格,对自己的过失、瑕疵要有深刻的罪感和耻感;要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将“慎独”与“形象塑造”统一起来。最具隐蔽性的道德假象是:道德命令的颁布者与道德规范的破坏者的奇怪组合;严于律人与宽以待己的奇怪组合;信誓旦旦的言说者与无所作为的行动者的奇怪组合。在重建伦理环境的客体性道路上,各种政策、制度和规范的设计、制定和安排,必须是符合科学、公正、正义和平等原则的,任何一个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必须是经过反复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论证的。任何一个政策和制度一经颁布和执行,就“看似有理性结构”,就会即刻在相当广泛的空间内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若使一部分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受益而使处在弱势地位的人群普遍受损,就会成为不可回溯和无法补救的损失。如果“显失公正”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反复出现,那么任何一种体现人本原则,实现正义、公正、民主平等价值的伦理环境都不可能生成。

[注 释]

①马克思在写于1857 年8 月下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在批判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这种幻觉之后,精辟地阐述了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指出:“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的精神的掌握的。”理论把握世界的方式之所以不同于甚至优越于其他方式,乃在于这种方式是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的有机统一。“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12 月第1 版,第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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