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黄杨森
在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持续增长而政策供给又无法及时满足的现实社会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政治妥协的引入,能够在民主多元的基础上平衡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化冲突危机为合作契机,从而促进社会矛盾缓和,推动社会冲突的柔性解决。目前,学界对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的认知,往往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化解矛盾、应对冲突的得力工具,却忽视了对其伦理价值的根源挖掘与清晰认识。
政治妥协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理性产物,也是现代民主社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社会冲突而言,政治妥协实质上是以利益的让渡为基础,试图平衡、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用尽可能小的成本、代价消解冲突。
达仁道夫从宏观社会的角度指出:“社会就是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是意味着不平等,而不平等带来冲突,冲突构成进步的源泉。”[1](P40)这句话清晰地表明,社会与冲突二者相伴相生,社会是冲突的根源和载体,而冲突则反过来推动社会的前进发展。柯林斯则从人类自身角度出发,认为“人类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生活就是一场地位斗争,而这场斗争中没有人会对他周围哪些人的权力漠然处之,毫不关心”[2]。不论是从宏观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微观人类个体的角度出发,冲突的客观存在性是不容置疑的,社会自形成以来便始终处于冲突之中,这也恰恰印证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即矛盾无处不在,它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适度的社会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和缓解社会压力,有益于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但高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不仅不能有效释放社会中长期积蓄的负能量,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正功能,反而有可能激发社会中累计已久的负面能量和紧张情绪,打破社会原有的平衡稳定,阻碍社会的正向发展。特别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社会阶层分化造成了复杂多样的利益诉求,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
林德布洛姆强调:“应当承认,政治就是解决冲突这一见解在政治学中是根深蒂固的。”[4](P52)面对冲突,历史上人类运用的解决方式无外乎两种,即暴力和妥协。其中,暴力是指冲突各方视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通过采取对抗、斗争、攻击等暴力手段制服甚至消灭对方的冲突解决方式,其结局无非是两败俱伤、一方惨败或同归于尽。不难看出,无论出现哪种结果,暴力解决冲突的方式都很难达到博弈论中正和博弈甚至零和博弈的情形,其运行成本极高但收益极低,国家、社会、群众都将付出巨大代价。相较而言,妥协则是一种更加稳妥更加高效的冲突解决方式。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表明,“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长时期中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一定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5](P186)。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指出:“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其全部的话。”[6](P181)现代政治社会化的民主体制中,政治妥协暗含着共同利益这一终极目标,冲突各方在一定的行动范围内,共同遵守相同的制度规范,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协商,追求更多的共同利益。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妥协的社会价值。他认为,“中道”是在两个极端中间把握正确的位置,避免向二者任意一方倾斜,以此保证在合理平衡的范围内进行选择,避免最坏的结果出现。正如布坎南和塔洛克指出的:“利益冲突的存在并不排除全体一致的达成,而只是使讨论有必要一直进行到找到合适的妥协为止而已。”[7](P279)。因而面对社会冲突,政治妥协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社会共同利益,还能在一定原则下为社会各方追求各自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政治妥协是解决社会冲突理性且必需的选择,而且只有当政治妥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首选,社会治理体制才能真正走向成熟。莱维特就指出:“我们已经建立了政府、各种组织和法律系统,其目的就是要消除用原始暴力来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转向什么方法呢?……社会是依靠协商、贸易、妥协和和解来解决冲突的。”[8](P296)
在社会冲突这一特殊语境下,政治妥协不仅意味着重要的工具理性,更重要的是在深层伦理范畴蕴含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当前,社会冲突早已不再是明确的点对点之间具有针对性的对抗,千变万化的利益诉求、纵横交错的社会网络结构、复杂交织的社会矛盾,都使得社会矛盾和冲突“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单从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孤立地观察冲突各方,不论是政府、社会组织、群体还是个人,他们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不顾他人利益、忽视社会共同价值取向,兀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治妥协内蕴的多重伦理内涵,恰恰能给予冲突各方相应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指引,从而促进他们以共同利益为念,通过有原则的相互让步,推动社会冲突的正向解决。美国学者史密斯认为妥协是“善行中最低级的,但却是恶行中最好的”[9](P45)。相比于使用暴力解决冲突,政治妥协无疑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与规范的取向。也正是由于受到这种伦理价值观念与规范的约束和引导,政治妥协才能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屡试不爽。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妥协蕴含的多重伦理是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重要基础和动力源泉。
达尔强调:“相信妥协是一种美德并且可能做到。”[10](P176)虽然这句话的分析背景与中国现实政治环境相去甚远,但对于理解和分析中国民主社会中政治妥协所必需的多重伦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就我国社会冲突而言,政治妥协代表着合乎理性的道德价值规范,蕴含着一系列可以实现的伦理精神。从社会冲突发生的冲突各方、发生的场域环境等要素出发,按照个人——群体/组织——社会的分析层次,可对政治妥协的多重伦理进行如下划分。首先,对社会中所有个体来说,政治妥协意味着理性自觉的个体伦理。人是社会冲突的基本行动个体,不论是社会大众还是政府行政人员,他们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及其行动轨迹决定着社会冲突的最终走向。然而,在他们选择和行动的背后,个体伦理起到了重要的约束规范和引导驱动作用。因而选择政治妥协,期望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就意味着个体主动放弃追求极端个人利益,保持理性的态度审视现有矛盾与冲突,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并在必要时降低相关诉求甚至让渡自身利益。在民主国家特别是在成熟的民主国家,公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已培养起一种妥协精神,能够并希望在既有制度规范内通过协商谈判与互谅互让来解决矛盾和冲突[11]。其次,对社会冲突涉及的各类组织和群体来说,政治妥协意味着进退有度的组织伦理。现代社会冲突大多表现为由不同个人、群体、组织围绕某一问题集结形成的对立双方,现实中通常表现为社会群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而政治妥协正是两者之间积极寻求某种平衡的过程。戈特曼、汤普森指出:“充满相互尊重的协商近似于所谓的‘道德化的妥协程序’。”[12](P191)这就意味着冲突双方须要尊重彼此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并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遵从进退有度的组织伦理,运用“道德化的妥协程序”,合力探索能够解决冲突的平衡点。最后,对社会冲突发生的公共场域的环境来说,政治妥协意味着公共与共同的社会伦理。柏克指出:“所有的政府、人类所有的利益与福乐、所有的美德以及所有的谨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妥协互让的基础上。”[13](P303)毫不夸张地说,政治妥协天然具备了社会公共性。而社会冲突又发生在社会这一公共场域,所涉及的行动主体及利益诉求也十分广泛,因而利用政治妥协解决冲突必然意味着不同参与主体须要具备公共精神、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共同追求公共的社会利益与社会价值。
现代社会中,异质性取代了同质性,多元化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多元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多元个体理性,它们彼此之间不断发生的相互融合与碰撞已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主旋律。面对主体多元、利益多元、观念多元、诉求多元的现代社会冲突,政治妥协不仅能有效规避暴力解决所要付出的巨大经济代价和社会代价,而且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冲突中多元主体、利益、观念、诉求的多元一致与和而不同,从而为妥善化解矛盾、消除冲突提供必需的公共理性。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妥协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冲突各方以社会共同体为念,以相互宽容为怀,遵守共同认可的规则。因而在社会冲突中,公共理性是政治妥协得以起效的必要基础和伦理指归。阿伦特最早从公共空间辨识的角度提出了公共性的问题,“公共性是人们之间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它表现为在公开环境中和在具有差异性观点的评判下形成一种共识,进而巩固一种维系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的意识的过程。”[14]从运作逻辑与过程的角度看,公意实则代表着某一社会领域内的公共理性,它促使人们改变个人偏好转而追求最佳的理性和公意,理应成为人们伦理道德生活的出发点和归宿。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指出要建立起去私利公、以公共利益为指归的公共空间,并提倡建设“以公共理性和交往理性为基础,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公民平等交往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实质内容”[15]的现代社会空间以及相应的伦理道德体系。这句话清晰地指明,公民自由平等与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活动的重要目标和内容,而公共利益至上、平衡利己与利他关系的公共理性则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开展基础与必要前提。罗尔斯基于公共理性的正义论原则通过反思平衡,与阿伦特的“公共性”思想相互呼应,他认为公共理性“包含着合乎理性、心 态公平的美德”[16](P147),“这种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是有关公共的理性,其主题有关基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而其本质与内容的公共性则由公共推理表现出来”[17](P3)。社会中每个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性,公共理性与世俗理性等多元理性的区别就在于它能促使每个人都会想到与别人合作会得到好处,从而促成人们达成重叠共识。就社会冲突而言,政治妥协意味着冲突各方拥有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共同的目标利益,他们能平衡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并在协商对话中让渡利益、达成重叠共识;而这种调和矛盾解决冲突的方式实际上都源于其中突显的公共理性。简言之,公共理性为政治妥协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源动力和助推力。另外从社会冲突的要素看,政治妥协中突显的公共理性是个人伦理、组织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共同指向,也是三者彼此之间的联系中介和沟通桥梁。
政治妥协是现代民主政治中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选择和必然趋势,但如果现实中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冲突也愈发剧烈,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妥协的议程往往很难被激发或者其效果不尽人意。通过对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先后发生的社会冲突进行反思,可以清晰地发现,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难以激发、难以收效的一条重要原因是伦理危机。
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的实质是冲突各方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协商对话,任何参与者都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冲突的走向,因此理性自觉的个人伦理道德是政治妥协得以起效的必要前提。可是难以回避的有限理性极有可能造成他们趋利避害的参与逻辑和行动轨迹,而这与政治妥协所必需的自觉、自律、理性、利他等个人伦理道德不相符合。尤其在突发性事件中,个人伦理集体失范能轻易打破政治妥协的运行基础,使其在冲突的解决中频频失灵。考察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会冲突,特别是当下屡见不鲜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其中政治妥协的个人伦理失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追逐私利的极端“理性”。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P187)进而言之,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和重要抓手。就社会冲突而言,冲突参与者受各自不同的利益驱动采取行动,但多元利益诉求之间的巨大差别造成了他们迥异的目标方向和行动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不妥协的行为取向必然导致目标和方向的不断分化甚至对立,暴力对抗的冲突结果也就在所难免了。其二,群体中个人道德理性的丧失。包括:群体无意识的心理特征,即社会冲突下人们集结成群,群体的持续性与扩大的可能使得他们的理智逐渐减弱,无意识逐渐加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他们失去了一切评判能力”[19](P24);部分冲突参与者坚持道德绝对主义,崇尚勇士精神和志士精神,认为自己的目标在伦理上具有绝对优先性,拒绝妥协;冲突参与者缺乏自律,如围观者“搭便车”行为,参与者煽风点火、捏造事实甚至采暴力对抗等过激行为。其三,对人的本体价值的忽视。平等自由是人作为个体进入社会的充要条件,也是一切社会活动向往的终极目标。作为政治妥协的运行前提,平等自由的人本价值提供了理性解决社会冲突所必需的伦理道德基础。但现实中每位社会成员受到的教育、所处的阶层以及拥有的资源参差不齐,拥有较多资源的人能够不断获取更多的资源与利益,缺乏资源的人则难以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而弱势一方的相对被剥夺感也愈发增强。这种“先天”的主体能力差异,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冲突时无法得到完全平等的对待。当冲突各方忽视了人的本体价值,无法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平台时,政治妥协便失去了根基。
官民冲突虽然是我国现阶段偶发的现象,但却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冲突,政府部门作为冲突的主要一方,拥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法企及的权力与资源,更加偏向依靠行政力量、采取强制措施应对冲突。政府部门在处理社会冲突中展现的这些行动偏好,集中反映了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这与政治妥协内蕴的“责、权、利”统一的行政伦理极不相符。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社会冲突中政府部门的行动方式和政策取向进行梳理与分析,政治妥协难以达成的背后,是有的政府部门的人员、组织、政策均陷入了权责失衡的行政伦理陷阱。首先,行政人员的个人品德与职业道德有违行政伦理。行政人员是政府部门的组织基础,同样行政人员的个人品德与职业道德也是行政伦理的构成基础,行政人员的不良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必然造成行政伦理偏离正轨。在社会冲突中,一方面某些行政人员暴露出利欲熏心、态度恶劣、粗暴蛮横等不良个人品德,背离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意识,破坏了行政伦理的个体基础;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对权力的追逐、责任意识的匮乏和公共理性的缺失,严重违背了政治妥协内在规定的行政职业道德;再加之行政人员面对社会伦理与行政伦理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极有可能导致缺乏坚实个体基础的行政伦理阻碍政治妥协的达成。其次,行政组织伦理失控。行政组织伦理是行政伦理的主要内容,包含组织制度和组织程序在内的一系列伦理原则与规范,要求程序公正、组织间信任和对公众负责。然而在社会冲突中,由于事件的突发性、时间的紧迫性和应对的复杂性,庞杂的行政机构设置往往很难按照组织伦理的原则规范及时做出反应,常常出现程序不透明、组织间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等违背组织伦理的现象。另外,虽然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成效显著,但在现实中,科层官僚的行政体制环境仍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是造成了个人主动性和责任感的丧失。行政组织伦理失控直接造成组织程序和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混乱,从而减少了政治妥协激发或者达成的可能。最后,公共政策伦理失衡。公共政策是对资源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策伦理则是良好公共政策的制订前提。就社会冲突而言,公共政策的制订就意味着从根源上分配资源、利益和价值以解决冲突,那么政策议程的设立、政策制订、政策执行等公共政策过程必须符合政策伦理。但政策议程设立的不公正、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偏离、政策制定中缺乏公众参与、政策执行的单向性以及政府对民众的回应不足,都将不可避免地拉大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此时政治妥协就更无从谈起了。
公共理性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是政治妥协达成的根基和前提,也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然而可能在社会冲突中,个人、组织甚至政府等行动主体的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单一的工具理性,它不是一种完全的理性,而是一种有限理性,与政治妥协要求的公共理性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对价值理性的忽视往往会导致政治妥协陷入公共理性缺失的社会伦理窘境。其一,公共性缺失。社会冲突的参与各方在共同认可的规则下形成关于目标和利益的共识,进而在平等自由的协商互让中达成多元一致,是政治妥协运行的基本过程。按照这一线索不难发现,公共性贯穿于政治妥协的始终,它是政治妥协内在规定的基本属性。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冲突矛盾牵涉到个人利益或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冲突各方很难通过放弃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考虑长期目标与公共利益,此时政治妥协的公共性价值基础就不复存在了。而且无论是从个体层面、社会层面或者国家层面看,缺乏共识、宽容、协调、一致的政治妥协根本无力凝聚起共进同退的社会共同体。其二,信任缺失。作为社会成员或组织的一种态度,信任就是“相信某个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20](P19)。在社会冲突中,信任是冲突各方彼此之间产生良好关系的先决条件,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它能为冲突各方架起理性的桥梁,促进政治妥协的达成。有学者就以北京新生代农民工为例,通过严密的回归分析得出,新生代农民工对基层政府信任提高1个单位,其选择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几率则会降低3.43%[21]。没有冲突各方之间这种基于善意期望的客观条件,原本隐性的担心疑虑随即转变成显性诱因,社会冲突也必将在矛盾的激化中走向爆发。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等近年来发生的社会冲突无一例外地暴露了社会大众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互不信任,反复证明社会大众、行政机构和政策制度之间的信任危机。其三,社会公德缺失。社会公德实质上是一种社会道德,它与法律规范一样,是社会成员或组织为维护社会和谐有序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能够提供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所必需的道德基础和协作引领。尽管社会公德有可能与个体或组织的短期利益相互冲突,但它们必然合乎长期目标与公共利益,符合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反映了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认同,是人类人际交往活动中道德智慧的历史凝结,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22]。但是,现实社会冲突中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频繁发生,四川大竹事件中酒楼被焚烧、重庆万州事件中行政机构受到严重冲击、安徽池州事件中数辆警车被烧毁、超市被洗劫一空,这些行为严重突破了社会公共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社会道德底线,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恶劣局面。
大量理论和实践均表明,政治妥协在社会冲突的应对解决中具有重要的工具意义,但不合理的伦理价值使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我们应该转变思路,从个人、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入手,建构起层次鲜明、多维互动的政治妥协伦理机制,从而为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的有效运行提供精神基础,保证政治妥协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互统一。
社会大众个人道德理性的缺失,是政治妥协在社会冲突中难以达成的重要因素。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多元文化冲突给社会大众带来价值多样、价值张力、价值困惑和价值迷茫等问题,极大消解了主流价值的领导力、规范力、引导力和统摄力[23]。社会大众对自身利益的极度追求、对人本价值的忽视及其行为失控的极高风险,使得社会道德严重失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程度急剧提高。要消除政治妥协中社会大众的有限理性现象,就必须在建构珍视道德理性的个人伦理中,积极推动社会大众彼此之间相互尊重、包容协商。为此,首先要夯实以人本价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基础。即社会成员享有人格平等和合乎规范的行为自由,使他们在面对社会冲突时能够得到基本平等的对待,并能弱化弱势一方在资源获取不足情况下累积的相对被剥夺感,从而为政治妥协各方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自由的对话平台。其次要培育社会大众包容理性和协商互让精神。冲突各方对各自利益的执着追求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非理性排斥,必然会造成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甚至冲突,大大降低了政治妥协的激发可能和现实效果。归根结底,民生问题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利益资源获取造成的差异和阶层分化形成的差距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或冲突的根源所在。现实社会中,利益分配与阶层分化无法达到完全平等均衡,令所有社会成员满意,此时社会大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更加渴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包容、协商互让。最后要强化社会大众的道德自律意识。每一位社会成员道德自律意识的强化和提升,有益于遏制围观者融入、群体无意识、心理极化、恶意推动等个体失控行为,从而为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的运行扫清障碍。
社会冲突中政治妥协难以达成的现实状况,不仅反映了社会大众个人伦理的严重失范,而且更加突显了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组织存在的行政伦理问题。反思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冲突中的行动流程,一些基层部门不但没能在冲突的发生发展中,特别是在冲突发生的初始阶段,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主导地位,促进政治妥协形成,推动冲突理性解决,反而出现有的行政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行政组织僵化封闭、相互推诿扯皮,政策制定执行偏离等诸多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冲突参与者的焦虑不满情绪,导致政治妥协议程根本无法顺利开展。要避免政府部门在社会冲突应对中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规范和坚持避恶扬善的行政伦理。其一,要提升行政人员的个人品德与行政职业道德。行政人员的不良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是导致行政伦理偏离正轨的重要因素,是政治妥协中政府行动困境的根源所在。因而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人员的个人品德修养,着力消除利欲熏心、粗暴蛮横等恶劣个人品德,以公共价值认同、谦恭诚恳、勇气公正的美德打造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基础。另一方面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行政人员对权力的一味追逐,同时还要转变思想,促使行政人员形成守纪律、忠职守、为人民的行政职业道德。其二,要加强行政组织伦理建设。行政组织伦理要求组织程序公正、组织间信任和对公众负责。反映到实践中,就是要在努力营造行政人员与行政组织之间良好互动的行政体制环境基础上,建构起程序透明、组织协作、共担责任的行政组织伦理。其三,要更加注重公共政策制订执行中的价值理性。充分利用公共政策对资源和价值的权威分配,促使政治妥协达成,是冲突的理想解决方式。
社会冲突中,怀有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的冲突参与者在社会这一公共场域中汇集,差异巨大的各种理念与想法重叠交织、相互碰撞。在事件发展前景与后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冲突各方对这种前景及后果会产生完全不同的预期,他们很难迅速获得共识并形成多元一致的共同取向,政治妥协也因此缺少了必要的运行前提。公共理性作为一种权宜的道德应对方式,能针对多元主体之间产生的分歧给出伦理上的解答,填补政治妥协激发的前提空缺,它“对大家的道德分识做出调控,对伦理差异进行处置,使人们在巨大的理念冲突面前仍然有一条皆能认可的出路”[24]。要提供政治妥协运行的必要前提,就必须在全社会大力提升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的社会伦理。一要增强社会成员、组织、政府部门的公共性意识。具体到社会冲突中,就是要促使越来越多的冲突参与者着眼于公共利益和长期目标,而非自身利益或短期目标,形成关于目标和利益的共识,进而在平等自由的协商互让中达成多元一致,以共识、宽容、协调、一致的公共性意识凝聚起共进同退的社会共同体。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提高。”[25](P73)二要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26](P98)由此看来,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能推动社会成员为了更好的生活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而且更能在面对社会冲突时促进合作共赢的政治妥协达成。三要增进信任。增进冲突各方彼此之间的信任,特别是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能够有效防止社会冲突中猜疑、不满、忿恨等不良情绪的滋生,有益于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民众内部、政府内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协商。四要规范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必要时运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他律机制约束冲突参与者的行为举止,可以有效遏制非理性参与行为,维护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和稳定社会局面。尤其是当下,“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的转型阶段,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并呈现出易发、并发和多发态势,当这些问题和挑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外化为一系列社会风险及相应的社会冲突行为”[27]。只有不断提升公共理性,在相互宽容的适度妥协中达成多元一致,才能更有效地为社会发展、为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必需的社会道德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