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 李成慧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00
明清时期民众的诉讼风气如何?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查询史料?其实,最能反映民众真切情况的应该是最接近他们自己的东西。例如谚语、地方志等。从谚语、地方志中我们能解读出来什么呢?这些又与明清时期法律文化有什么关系?又能体现出中国传统乡民的何种诉讼心态?
谚语是指那些言简意赅,流传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话语。有些谚语可以说的出作者和出处的,多来自于诗词、诗歌、文章、警句当中。对明清时期的谚语的考察,可以得到明清时期诉讼法律文化六个重要信息。
(一)民众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地位很高,甚至有惧怕的心理。例如“四季春为首,万事法当先”,体现了百姓其实是把法律作为国家的基础,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是具有基础的价值和意义。
(二)庶民百姓如何看待至今都争论不休的问题即法律和情理之间的关系。谚语“人情大于王法”体现了法律源于情理。理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源泉,任何背弃人情和常理的法律都不会存在,不可能实现。“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说的就是理的重要性和第一性。而且乡民希望法律能够被严格执行,因为“下等人争利,上等人争义。”对于生活贫苦资源匮乏的乡民来说,有时这所谓的一点点的“利”,可能就是他们的命。人们希望法律严格执行,能够保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乡民的心理还是希望执法者能够考量自己作为困难群体的情况。这其实反映的是民众的矛盾了。
(三)民众对于财产“权利”的关注。“物各有主”“拾得拾得,皇帝夺不得。”都表现了乡民对于自己财产归属的重视。
(四)有关平等的表述。虽然中国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严格的伦理纲常,但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官至一品。万法依条”等谚语则都体现了乡民希望法律对于特权阶级与庶民之间平等的强烈愿望。综上四个方面就能看出乡民不是法律无知的,也是有懂得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的。
(五)传统中国社会的人情与关系。由于传统社会是小农经济,人们的传统观念是重土安迁,加上交通不便,所以基于血缘和地缘这两种关系,人情也就组成了社会,社会也就是人情的了。“买卖不在,仁义在”,“低头不见抬头见”还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等等耳熟能详的谚语,都体现了人情社会的影子。所以传统社会则会出现一类特殊的群体即当出现纠纷时,不需要上告公堂,由中人、保人、第三人进行调解。另外,正是由于人们处在这种人情社会中,人们出现利益纠纷后,会考虑人情,会考虑以后的关系,所以多不采取诉讼的方式,可能忍一下也可能由第三人出面调解。但是,当出现无法调解的纠纷时,当百姓告到官府后,官府是如何办的?百姓对官府的态度如何?
(六)百姓对官府衙门的态度。古代中国社会是皇帝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央把权力分配到各地,由各地的官府县衙统治地方。百姓对衙门的态度有三种。一是追求。虽然官在普通老百姓心中是恶人形象,但是入朝为官仍是许多人为之奋斗一生的目标。二是憎恶。明清时期,官员的俸禄不高,还要打点关系,应酬开销,养家糊口。所以,百姓的诉讼费高昂,官吏也会敲诈来诉讼的百姓。所以官吏的贪污腐败之气蔓延。就有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民谣,“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景象。三是惧怕。当本应该为民伸冤,明镜高悬的衙门,变成了榨取钱财的吸血鬼时,他又能断得多少正案呢?
通过分析谚语,我们能看出乡民对诉讼的态度,有“愿讼”“忍讼”“厌讼”和“惧讼”。但是,由于不能判定哪种态度的群体占的比重更大,所以不能得出哪一个才是主流的结果。
地方志是指全面记载了某一具体时期某一具体地域的社会、政治、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的书籍文献。
明清时期的地方志对民众的诉讼态度又是如何的呢?地方志大多认为百姓“好讼”,那原因是什么?总结为四点。一是性格原因。认为庶民负气好斗狡黠刁险,犷悍愎戾。二是土客冲突。随着人口增长,人均资源也就相对变少。而从事商业活动的外来人口搬迁至本地,挤占了本地居民的土地资源。而且本地居民认为外来人会把不好的东西带过来,破坏了本地的风气,跟当地的语言、文化、习俗、习惯发生冲突。一旦这种问题没有解决,就会被激化,人们也就会诉讼了。三是讼师唆讼。因为乡民无知,没有文化,所以容易受到讼师的蛊惑。四是百姓的自身原因。有放党帮助,把小事闹大的;有诬禀谎告,敲诈勒索的;还有乡宦与人民之间,弱势百姓把事情闹大的。这些好讼的理由,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一是对于乡民性格和智商的描述。如果乡民都是负气好斗的话,为何还有社会安稳的时候呢?大家不都应该起来造反吗?如果自然环境能够决定人的性格的话,那大部分人的性格都应该是一样的,为什么每个人的性格迥异。另外,乡民无知到是非不分,没有思考的能力了吗?乡民懂得明哲保身,懂得人情世故,懂得利益权衡,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作无知的表现吧。
二是讼师的形象是面目可憎的。地方志的作者认为讼师的存在,不仅挑战了帝国法律的高尚权威,同时也挑战了司法官员、裁判者的权威。讼师与官员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讼师让乡民好讼,使得官府案件增多,办案累,经费缺,结案难,还会牵连无辜,弄得社会不安。讼师的影响真的大到可以颠倒乾坤的地步了吗?讼师的影响力恐怕没有那么大。与其把案件多的原因归结到讼师身上,不如反思一下衙门的办事效率吧。到底是案件多,还是积压的案件多?
三是乡宦与百姓发生冲突时,从地方志的角度来看是好讼。可是当着两个不同的阶层发生矛盾时,大多数百姓的第一选择会是诉讼吗?由于双方权势地位的差异,官府的敲诈、衙门滥用私刑,甚至可能还有人情的羁绊,基于这么多的考虑,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百姓会进行权衡利弊,“小不忍则乱大谋”,“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就会出现“冤死不告状”的现象。这如何还能叫做“好讼”,可以称为惧讼。“官逼民反”,当乡宦之间包庇,百姓的利益无法得不到保障,矛盾根本无法得到调和退让的时候,百姓只能向官府或者上一级的官府告状伸冤。“状告京城”就是百姓伸冤的最后一步。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说百姓好讼,应该是百姓被逼讼。
看完地方志后,我们再来看看姚廷遴的《历年记》。这本可以称为卷宗的《历年记》,记录了他自己处理过的案件,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民众的诉讼态度与社会法律、诉讼的具体情况。姚廷遴所在的绅士阶层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调解民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地方社会与衙门之间的沟通作用。在记录诉讼案件中,同时也体现了民俗婚丧嫁宴、家庭关系、粮价变动还有衙门的运作程序。《历年记》中提到了人命可以和息。在古代虽然有“一命偿一命”的说法,但是对于那些有权有钱的罪犯,他们都有可能大摇大摆出入衙门区。人命也可以用金钱来赔偿,或用金钱给官府来平息这次案件。在古代是皇帝专制。如果皇帝犯下杀人,那法律是否也可以进行审判呢?如皇帝为了统治刺杀官员等,那皇帝是否要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人命案由谁来起诉,皇帝的错误怎么审判,审判之后怎么判刑,判刑后怎么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的统治问题谁来负责?基于以上的问题,得知人命是可以和息的。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做的就是汲取前人的智慧,弥补自己的不足;吸取前人的错误,总结自己的行为,在继承和批判的过程中,完善我们现在的法律。同时也要做一个更负责任的法律人,能够坚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原则。法律应该是一个不带任何色彩的审判人,不倾向任何一方,只为守护公平正义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