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研究

2020-11-30 04:20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讯问职务犯罪行为人

张 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特点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抗程度高,隐蔽性更强

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办案或从事与办案相关的工作,对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较为熟悉,他们在着手进行犯罪行为时就已经深思熟虑过,包括如何实施、如何规避侦查。例如,在徇私枉法罪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直接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此种行为过于明显,其往往会考虑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怠于侦查,消极应付,让相关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变得难以取证或灭失,再以证据不足“合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操作会更为隐蔽,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放纵罪犯的行为披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合法外衣变得更加不透明。

(二)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明标准要求高

像上述情况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如果是不作为的方式,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状态是否为故意就更难查清。例如,民事、行政裁判案件,一审判决后可能会出现原告和被告不服上诉的情形,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决定了二审有可能改变原审判决,这也是审级制度的功能及价值所在。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哪些是在徇私情和谋私利的主观目的支配下进行的改判?哪些是使用证据优势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的评判?在案件的表现形式上,上述情况确实没有明显的区别,至于司法工作人员有无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需要大量证据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予以证明。

二、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队伍面临的困境

(一)专业侦查人才匮乏、培养机制缺失

在检察院职务侦查部门人员尚未整体转隶至监察机构前,基层检察院职侦部门的年龄层次一般呈梯形结构,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有从事几十年职侦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反贪,有承前启后、理论与侦查实践俱备的中年干警,也有法学科班出身、刚从校门走上职侦岗位的年轻干警。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职侦局领导统一指挥、调度,老反贪亲自上阵,用审讯技巧、查账实务等方式多管齐下来突破案件,将这些实务经验教授给年轻干警,后者以赛代练将经验沉淀下来、提升水平,这样的办案组织结构形成的“传帮带”体系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在一次次的办案实践中将年轻干警锤炼成专业的职侦人才。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职侦部门整体转隶造成侦查人才大量流失,基层检察院拥有职侦工作经验的干警屈指可数,难以组建一支成熟的侦查队伍。

(二)新型侦查技术软件缺乏,掣肘侦查效率

新刑诉法赋予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法律地位,互联网、智能手机、通信产品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成为发现、证明犯罪的重要证据和线索,电子数据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①在监察体制改革前,为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购置和引进了一定数量的侦查设备,如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指挥系统、行贿人档案查询系统等,检察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在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转隶后,相关的侦查装备也随之转移,侦查工作不得不回到“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②其次,即便在监察体制改革前,职侦部门也仅拥有一些科技含量较低的侦查硬件装备,对于新型应用软件系统,如话单分析处理系统、多功能侦查取证系统以及司法会计查账软件引进甚少,恰恰这些现代化的侦查装备在提升侦查效率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最后,在侦查装备使用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使用细则和规范,加上缺乏与设备生产商和工程师进行学习沟通,导致侦查装备教育培训不足,直接后果就是缺乏专门的侦查装备应用人才,无法发挥新型装备的全部功能,限制了侦查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

当前,新形势下,建设一支专业化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就是要将不同人才选用到不同岗位。要重视对在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培养其更好地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证据收集固定、娴熟的法律政策应用等能力;也要依托于现代化侦查技术装备,为侦查办案提供智能化技术保障。

(一)重视专业化侦查素养培训、夯实侦查工作基础

提升侦查方法专业化水平和办案能力建设,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十分重要。以开展专业化审讯为例,讯问是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最重要的侦查措施,假如讯问准备充分、策略得当,及时有效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能取得一份有价值的讯问笔录,有助于准确定性案件。即便办案人员费劲口舌让嫌疑人开口,如果不能够体现在讯问笔录上,则直接影响讯问成败。一份合格的讯问笔录,需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制作。③以徇私枉法案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为例,制作笔录时应首先考虑行为人放纵罪犯的犯罪目的(徇私利贪赃受贿或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其次考虑行为人徇私、徇情枉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的是采取违法法律的手段故意不予上报、不予立案;有的是立案后未开展实质性侦查工作,违规变更强制措施且怠于侦查;以上行为都体现了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施加了影响,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刑事追诉。另外,如果行为人利用查禁犯罪活动之责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的,该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仅凭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就简单认定为徇私枉法,仍需要围绕“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层层设问,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细节,④确定行为人没有直接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手段等方法,从而确定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推动电子取证手段大量应用,实现职侦信息化

所谓电子取证是对嫌疑人使用的手机、计算机、平板等网络设备以及其他存储介质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区别于传统侦查手段的现代侦查措施,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现场勘查取证、面对面的审讯取证,而是在虚拟空间内寻找证据。⑤有人认为侦查人员多为法律、侦查等专业出身,对电子证据的搜索可谓一窍不通,需要由计算机专业知识背景的检察技术人员来操作,如此也同样存在案件泄密的风险,同时技术人员对案件信息不甚了解,无法准确捕捉有效信息,导致遗漏有效证据、电子取证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只要能够由技术软件研发人员和熟悉侦查取证的办案人员共同建立一套智能取证分析系统,那么侦查人员就能像使用傻瓜相机一样,只需要按下“快门”键,就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嫌疑人所使用的电子设备内查找所需电子证据信息,也可以进行数据的恢复、修复等基础性工作。因此,为更好地开展科技强侦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强化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建设,实现对计算机和移动电话的取证分析,以方便侦查人员从中提取涉案文件和内容,找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利于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新方式,向信息技术、精确模式转变,也是职侦信息化的应有之义。

注释:

①杨晓超.大数据下电子数据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J].网络法务,2015(总第431期):207.

②钟会兵,马文涛.检察机关行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9(20):47-50.

③马切明.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7(4):46-49.

④敬大力.渎职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⑤刘品新.职务犯罪信息化与电子取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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