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辨析*

2020-11-30 03:31:31陈子木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权利能力责任能力无人驾驶

陈子木 周 青

1.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江苏 南通 226200;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很多领域内不断的被机器代替,但是人类在法律中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威胁。如今面临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人类面临着全新的威胁。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引起关注,人们开始考虑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与人类平等的成为法律主体的一部分。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在交通领域的最新应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国、各汽车公司对其进行了多次测试。2019年9月22日,中国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正式揭牌,百度、海梁科技、深兰科技拿到全球首张无人驾驶商用牌照。这意味着,无人驾驶车辆不仅可在开放道路进行载人测试,也可进行商业化运营探索。

由于在国内外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测试过程中,不断的出现意外事故,使得无人驾驶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必须思考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

由于非自然人司机驾驶的车辆技术发展尚处于实际应用前的阶段,社会上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人们将“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轮式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混为一谈。有人将“无人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同等看待。有人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最高阶段和终极目标。“智能网联汽车”则是我国工信部提出的概念。但是从各自的表述看,这些概念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会将汽车自动化定义为两个层次、五个级别:第一层次为人类驾驶员监控驾驶环境,包括0级(非自动化驾驶),1级(驾驶辅助),2级(部分自动化);第二层次为自动驾驶系统监控驾驶环境,包括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5级(完全自动驾驶)。这个划分也被我国和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采纳。

本文中“无人驾驶汽车”指通过车载传感器系统感知道路环境,并通过人工智能系统自行规划行车路线,自主行驶以到达预定目的地的智能汽车,以强人工智能驾驶为终极目的。

二、明确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从2009年至今,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200万公里,其间共发生了十几起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这些事故表明,在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各种难以克服的风险,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这些风险和障碍会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而各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认识和法律定位不同,造成迄今没有统一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这对人们与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信任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和推进都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克服这些阻碍就要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即无人驾驶汽车能否具备法律人格,或者说能否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这直接影响到是由无人驾驶汽车自身还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亟待解决。

三、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目前,对于包括无人驾驶汽车在内的人工智能体是否能具备法律人格,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或者说是否应成为法律上的人,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认识。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已经在学术界展开。学者们的态度大约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认为应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法律人格,给与其法律上“人”的地位。该学说在实践中也得到个别机构的支持,例如:欧盟议会于2017年2月通过的一份决议中建议给予智能自主机器人以“电子人格”。沙特阿拉伯于同年10月授予“女性”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①“否定说”大多从法律主体的自主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法律技术上的可操作性,排除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中间说”认为,人工智能体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交互能力、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已经不再是普通的“物”,理应给其“准法律人格”或“临界地位”。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体,其与目前普通的人类驾驶汽车相比有其特殊性。其运行具有高度自主性,不受车内乘员的控制,完全依赖车载传感器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其对外部环境有较强感知能力和交互能力,类似于人类的感知、判断和决策。单其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仍要看其是否具备成为独立法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律上的“人”,是享有法律人格,并据以独立参加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要成为法律主体,必须要具备权利能力、自主意志能力、责任能力。而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具有这些能力。

(一)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法律对人的理性能力的抽象化和概念化。

目前,法律将权利能力赋予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之所以被赋予权利能力,是因为自然人拥有享有权利能力所必须的理性能力。该理性能力源于人类的社会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所具有的理性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以人类社会、历史、文化、宗教等为源泉,能在最大程度克服欲望和偏见,对生活中发生的不同情况,能够做出符合社会整体价值判断的反应能力。虽然,自然人中的某些个体,如婴幼儿、丧失理性能力的成年人因智力或精神状况导致暂时或永久的不具备理性能力,但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全体的一员,将权利能力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是正义的,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赋予权利能力之前,是否具有自然人所拥有的理性能力一直存有极大的争议。但是到目前为止,随着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各国立法普遍承认其权利能力,其法律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本质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学界普遍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具有理性能力的自然人依据特定的目的设定的,通过理性自然人的代表或代表机构进行活动,通过自然人的理性响应法律的要求。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进行的活动也是具有人类理性的行为。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应用,是人类技术理性的一个代表。即使是到了强人工智能时代,其本质上仍然是概率统计数字算法的范畴。通过严密的算法,无人驾驶汽车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出不受情绪、欲望、偏见影响的最为优化的反应。但是这种反应只是技术上的反应,技术上的理性,缺少基于人类社会、历史、文化、习俗、宗教上的价值判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心灵能力的理性。

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不应享有权利能力,不具备与人类同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赋予其权利能力是对人类自身价值的贬低,极有可能为人类整体利益带来伤害。

(二)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自主意志能力

法律是为了人类社会秩序而存在、是为了调整人的行为而诞生的。法律通过对法律主体创设权利和义务实现对人类行为的调整。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律主体的意志能力行使和承担,因此需要以意志能力作为基础。这就要求被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意志能力,具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主意志。换句话说,自主意志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关键要素。

拥有权利的法律主体需要能够理解权利的含义,要能够自主的行使权利。其应有能力辨别“法律到底赋予我什么资格?”“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以及“他人须为我做何事?”“他人不得如何待我?”即法律主体要对法律赋予的许可以及法律施加他人的义务有主动认识的意识。同时,法律主体要有自主意志去行使权利,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法律所允许其可以为的行为。这种选择就是法律主体自主意志的表现,也是其自主能力在意思表示上的体现。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还需要能够明白法律所施加的义务对自身来说意味着什么。他应有能力理解“我必须对他人做什么?”“我不能对他人做什么?以及“我不这么做会有什么后果?”也即法律主体要能自主意识到义务的强制性,及义务对其未来行为的期待。

作为强人工智能的无人驾驶汽车,其核心部分就是其人工智能驾驶系统。人工智能驾驶系统通过车载传感器感知交通环境,能够为到达某一目的地自行设计线路,自主决定行驶路径。针对出现的突发情况和环境的可以进行线路和驾驶方式的调整。从此意义上说,无人驾驶汽车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创造性。但这种自主性和创造性只是局限在其对人类交通规则的自我学习、归纳和提炼,并进行自我行为调整。其本身并不能认识到这些规则背后所具有的法律意义、道德意义和社会意义。无法从权利和义务方面去理解自身所采取行动的法律后果以及这些法律后果对其自身的意义,并通过这种理解去调整自身的行为,也无法认识其行为所关联的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自主意志能力。

(三)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反映了其对本身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法律主体的责任能力与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法律无论对法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还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都与其行为能力密不可分,其中法律责任的年龄、精神状况和生理功能是关键的因素。这些因素对法律责任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起着主要作用。也即责任能力主体要能够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定性,预见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控制。②

而作为人工智能的无人驾驶汽车,人们无法考证其年龄、精神状况和生理功能,无法要求无人驾驶汽车辨认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是在不同价值取舍时,无法要求其做出符合人类常理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对自身当下行为和未来行为进行调整和控制。

法律主体的意识感知力对于其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通过赋予法律主体权利、强加义务来调整其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主体通过自主意识认识法律施加于其身上的义务和责任的性质、理由,理解这些义务和责任对其行为的评价,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调整、改正,从而达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而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这样的认识能力,对其责任无感知力,无法对自身未来的行为进行调整、规避,从而法律的调整目标也无法达成。③

因此说,无人驾驶汽车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所必须的责任能力,无法体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价值。

四、结论

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意志能力、责任能力的角度看,无人驾驶汽车都不具备与人类并肩的成为法律主体的理由。其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人类的使用工具,永远不应当成为人类自然主体的成员,不应当与人类并驾齐驱。

注释:

①冯喆.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J].东方法学,2019(04):43-54.

②郭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辨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70-74.

③孟露.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否定之证成[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04):57-63.

猜你喜欢
权利能力责任能力无人驾驶
我们村的无人驾驶公交
无人驾驶车辆
科学(2020年3期)2020-11-26 08:18:28
无人驾驶公园
民法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思考
法制博览(2019年1期)2019-05-13 02:00:40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解释论研究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罗马法权利能力制度试论
——兼论平等理念下现代法的权利能力
建立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山东青年(2017年7期)2018-01-11 16:09:29
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
论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