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毅
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1]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民规模的日益壮大,使得“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应运而生。互联网进入的“零门槛”在让人们得以在网络社交平台自由表达各自不同的情绪和意见的同时,也降低了各界各类信息交互的成本、增加了各类信息融会贯通公开进入大众生活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以互联网为传播中介的网络舆情。简言之,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2]。网络舆情,从另一种角度而言,是社会民众各种思想行为的实时动态反映,是社情民意的集合地。
网络舆情可分为积极网络舆情和消极网络舆情。积极网络舆情,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与正确归位,实现舆情与现实实践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网络的绿色发展,也能够发挥网络对现实的服务作用。消极网络舆情,又称不良网络舆情或网络舆情危机,是指对承担主体造成一定损失的网络舆情,不仅危害网络发展正常秩序,而且会对现实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网民因年龄、性格、受教育程度等不同而呈现出心智水平与文化素养的参差不齐,在网络事件发生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负面言论或网络行为。而在信息瞬息万变的大数据时代,负面舆论信息配合着信息的快速传播与舆论的快速发酵极易演化为网络舆情危机,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网络强国,“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3]。网络舆情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严谨健全法律法规的治理。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应对是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不仅需要从技术科学角度进行,而且需要从法律科学角度进行。舆情治理不仅有赖于舆情监测与应对技术,法律治理的权威性与强制性的加持更有利于治理效能的最优化与最大化。
我国是国际上较早通过立法形式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国家之一。早在1987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规;2016年又制定了网络领域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单从数量来讲,我国目前涉及互联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超过70部,其中不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广泛涉及到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4]加上《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于互联网管制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以说,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这其中,网络舆情治理的专门性法律呈缺位状态,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舆情治理的内容分散在各部法律或各处规章制度之中——不仅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且加总起来内容少之又少。法律治理的制度性缺失在一定程度影响网络舆情的法治进程。此外,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多为概括性阐述,虽然对一部分行为性质进行明确定义,但缺少相关术语的进一步解释和具体内容的规定如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实际处理的程序操作。较多的原则性规定与较少的操作性规定形成对比,也说明了我国这方面法律条文操作性较差、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同时,网络治理相关的立法还面临着法律制定或修订的速度赶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境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舆情的变异速度与变异情况愈加变幻莫测,不断涌现的新状况往往超脱以往法律的适用范围,现实情况与传统法律的衔接难度不断增大,这对我国网络舆情法律治理的立法速度、质与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治理在法律实施执行层面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尚未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法律的执行实施埋下隐患。一方面,由于现有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法规呈分散状,加之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只占少数,于是出现了在法律治理之时缺少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执行规定的情况,这加大了工作人员依法用法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不同单位不同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利益部门化、缺乏整体的统筹考虑而有其各自偏倚之处,导致在实际情况的解决中易出现冲突矛盾而造成法律权威性的下降及实际执行力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治理的实际效果。
其次,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与自身发展性增大了法律执行的难度。在实际法律实施中,网络空间本身的虚拟性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无可避免地对其造成阻碍。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为不法行为和不法人员提供了藏污纳垢之处,加大了相关部门执法的难度。而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在可能助长网民个体非理性心理与行为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行为管控、追踪治理和责任落实的难度。网络本身的飞速发展性,也使得所执之法与更新速度极快的网络舆情危机状况不相适应,这也使相关部门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舆情危机爆发了,怎么对超出法律规定外、又违背法律原则的事件进行定义?舆情危机扩散了,网络事件的无地域性怎么跟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相适应?此类种种,都对科学执法提出考验。
此外,当前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治理尚未达到全民尊法崇法依法护法的境界。法律治理,依法治网,最重要的还是树立全民法律治理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的法律治理情景。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法律治理主体呈“一主多辅”,以国家司法部门为主,其他主体进行辅助。但一些本可以承担部分法律治理责任的主体如网络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甚至是网民,表现却不尽如意,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参与到共同治理的行列之中。如果能够真正构成多主体积极参与的局面,不仅有利于形成网络舆情的法治闭合圈,让法律治理覆盖面更广、治理更加严谨有力;而且能够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我国网络舆情法治的综合性与专业性。目前的单一主体管理不仅加重了这一主体的治理负担,而且也难以满足当前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治理需求。
当前,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应对问题逐渐成为一项受到热议的公共议题,而以《网络安全法》为主的网络舆情治理法律法规立法内容粗疏,难以应对舆情监测与应对法律治理的沉重任务。网络舆情危机的频频爆发与治理制度中存在的障碍有着一定的关系,而法治前提是有着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舆情问题的黏着性固然存在执法方面的原因,但立法层面的缺漏也难辞其咎。
鉴于当前关于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法规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立法位阶较低且没有形成统一治理标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多地针对网络舆情特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行为的边界进行界定并对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具体和详细明确。在进行专门法律的制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时,可以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立法工作,从而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和结合现实状况,减少法律适用性不强、操作性不强的弊端,提高网络舆情专门法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针对我国当前关于舆情治理中法律责任较为薄弱、处罚力度较小的情况,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可以对不法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定义并加大其处罚力度,提高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发挥其真正制裁作用。此外,为应对不断进化演变的网络发展产生的各类新问题新状况,立法者应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发展状态及其发展中的问题,不断对相关法律或制度进行相应调整或者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及时对不适应时代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进行淘汰或修订更新,从而提高网络舆情立法的时效性,构建健全有效的网络舆情监测应对立法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依赖于法律实施。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只有依赖执法才能转变为立法者所期待的良好法律秩序。
加强执法的精度和力度,首先要设置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机构。精准探测到舆情风险和危机,是精准执法的前提,这就凸现了建立一个综合高效的舆情监测平台的重要性。通过“人机结合”常态化跟踪监测加强舆情的监测、分析和研判,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更进一步甚至全方位把握舆情的动态走向,在舆情危机爆发之前就提前探测到并进行预警和干预。而专门的网络舆情应对机构,不仅能够统一网络治理的标准、将网民行为和网络舆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而且有利于将舆情导控与应对工作相结合,积极主动引导舆情的良性发展,并对舆情危机事件中的不法言论和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惩治,增强执法的精度和力度。
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机构,不仅有利于集合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专业网络执法队伍,而且方便对网络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以加强其法治意识和专业素养、实现其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与时俱进。相关执法人员应该摆正态度,正面积极应对舆情突发事件,在舆情爆发的第一时间直面、第一时间处置,从而争夺舆情管理先机、降低舆情爆发的消极影响。设置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应对执法机构,是提高我国网络舆情法治能力的重要环节。
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治理要融合合作意识。由于互联网自身隐蔽性和复杂性,互联网的治理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也无法一蹴而就。面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实现多元网络治理主体的合作。国家在进行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的法律治理时,除了对网络行业协会组织、网络运营商等主体进行依法管理外,还可以强化这些主体的法律治理参与权利和义务,使其积极参与到舆情治理的立法执法实践中。立法上,网络行业协会、各网络运营商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与实践经验为立法工作添砖加瓦,创新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立法机制。执法上,这些主体也可以发挥其自身社会力量、帮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舆情监测与预警、危机防控与处理工作,从而建立国家司法部门为主、多网络主体为辅的多元网络法律治理结构,打破传统以国家政府与司法部门为主要治理力量的单打独斗模式,实现各方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形成“政府+民间”的多方联动及多元强大合力,发挥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法律治理的最大化效能。
塑造民众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提高网络民众对于舆情性质的辨别力、思考力与判断力,使网民在舆情发展发酵过程中做到“思考优于行动”,不至于加入放大与传播各种谣言和虚假信息的行列之中,避免盲目从众、被不法势力利用,甚至有利于参与网络舆情的法律治理,共同还原事实真相,支持真实权威信息,壮大客观理性声音,发挥广大群众对舆情危机的“拨乱反正”作用,从而降低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
如果公众参与进网络舆情的法治事业中,那将大大推动舆情监测与应对的依法治理进程。民众是可以在网络舆情的正常发展和风险监测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的。一方面,通过全民普法守法活动增强网络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自身网络行为尊法守法;另一方面,提高广大民众对网络舆情法律治理的认同感以及自身参与法治的责任感,引导广大民众积极参与舆情治理,如积极维护网络空间日常秩序,遇到异常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利于在网络舆情监测中布置许多“民众的雪亮的眼睛”,发挥“国与民齐心”的广大民众社会治理力量,从而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舆情监测与应对法律治理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