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朋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改革纲要中明确表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由此,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讨论。可以预见,个体在未来必将和企业法人一并成为我国破产法的主体,使得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制度日臻完善。本文将着重探讨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并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制度的相应措施。
依据罗马法中的财产委付程序的规定,当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时,经由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自己承诺,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全部变卖,从而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地清偿。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在此制度上演化而来的,并且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
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国家的“一般破产主义”是关于破产制度适用范围的两大主张。“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在内的商事主体,而“一般破产主义”则认为破产法不但适用于商主体,也适用于其他一切,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有破产能力的民事主体。自从上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就是否有必要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因社会条件不成熟而放弃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但是,即便是这样,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是大势所趋。
第一,体现法律的平等理念。平等是历史上各法学家和哲学家亘古追求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内容。从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平等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主体的机会平等,也即一切主体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以及在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平等地接受法律救济。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原则也应当得到贯彻,这就体现在个体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不仅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也能在陷入债务危机时平等地退出市场。只有这样,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被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也将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2]
第二,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会阻碍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实中,中小微企业因企业规模和流动资金量小等原因而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了获得融资贷款,会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虽然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但企业经营者个人在经营失败后势必背负巨额债务。[3]此外,部分经营者转向民间借贷,从而深陷高利贷不能自拔。
第三,有效解决各级法院执行难问题,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裁判后执行难是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多年的问题。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比重相当大,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便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并且丧失劳动力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在随后的5年内,法院会每6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只要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随时恢复执行程序。这样一来,当事人将永远无法摆脱沉重的债务,遑论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与此同时,这样的恶性循环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但是,如果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则可以通过宣布破产的方式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使得债权关系及时得到清理,避免案件积压。这样既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也给予了债务人再次创业的机会,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都是信用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很多人认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我国尚未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但是,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就不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4]
1.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全面融合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在诸如花呗、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金融平台企业中产生的网络消费和借贷信用信息游离于传统个人征信体系之外,并未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合并。为了配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立法者会促进这些信用信息的统一。[4]
2.促进个人信用市场全面建立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个人征信体系共分为三大类型,分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欧洲个人信用体系,以会员制方式征信的日本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其中,美国模式对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更具参考意义。我国可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具有商业性质的征信公司,这些公司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有偿的个人信用查询服务,从而使得债权人深入地、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征信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借贷给债务人。这样一来,债权人在借贷前就可以极大地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损失。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征信行业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为辅的传统征信体系;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记录个人消费信息、社交信息、电商交易信息等内容的大数据征信系统。此外,移动二维码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日常交易习惯,集中体现在人们对现金依赖程度的大幅下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功能的广泛使用使得“无现金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正因如此,相较于现金支付,电子支付能让个人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得到更有效的监控,这也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正如前文所述,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是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财产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后,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当代社会,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由此产生了大数据技术。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这种技术,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和监控公民个人财产。最终,通过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有效地防止个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规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让市场干预行为更加合理化、适当化。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特殊的转型期,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合理干预,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信心,继而造成诸多短期经济行为。[5]因此,管好政府这双“有形的手”对于信用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切实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为各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投资环境。有人认为内需规模以及市场需求质量不足是我国信用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而市场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则是投资不足。因此,要想完善我国信用制度,就必须扩大社会产业资本的增值,使得储蓄资本不断向投资转化。因此,一个良好、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对于完善我国信用制度也有着重要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个体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就无法像企业法人一样及时退出市场,而只能与债权人无限制的纠缠下去,最终形成“僵尸企业”。它们既不能产生效益,又大量占有市场资源,严重阻碍了新兴产业和科技的进步。除此之外,“僵尸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必然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迅速增加,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另一方面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次“重生”的机会。当下,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风气。然而创新创业并非一蹴而就,很多时候需要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总结经验。此时,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他们在遭遇失败,深陷债务泥潭时及时走出来,并鼓励他们重头再来。这样一来,创新必将推动社会的高速发展,让整个社会迸发出无限的活力。
总之,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是主流趋势,这也会极大地完善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制度。此外,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先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