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初探

2020-11-29 23:55宋丽萍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公证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

宋丽萍

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对于公证处而言,财产公证相对复杂,实际工作中的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后明确财产的归属权,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公证。夫妻共有财产界定是公证处日常工作中财产界定常见的类型,其相对于其它类型的财产公证更为复杂,在出现财产界定错误时将直接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并且会导致公证赔偿,对公证处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完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显得十分重要。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定义及其特点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定义

根据我国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情况,其主要是指在《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是指夫妻双方自结婚开始直至离婚或其中一方死亡,除特定条件下约定的财产外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且在其中一方需要对财产进行处置时,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

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大致有四点,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诸如婚外同居和未婚同居等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及婚姻被撤销或无效的男女双方,均不能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其次,夫妻共有财产是特定时间段内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婚前双方获得的个人财产将不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双方经合法途径离婚以及其中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同样不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中;另外,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其主要是指双方在婚后合法取得的财产,可以由一方取得,也可由双方共同取得,包含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要除去法律直接规定的个人特有财产以及双方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其中所得财产中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获取,并不要求对财产有实际的占有权;最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及所有权。即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时,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均能决定财产的处置方法。但在夫妻中其中一方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财产进行处理,以及重大的财产处理问题,均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完成对财产的处置,双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包括双方工资和奖金,以及使用工资及奖金购置的不动产和动产,且不论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均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及所有权;其次是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包含个体经营、股份、承包及股份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均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再者,是知识产权的相关收益,即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著作权、发明权及商标权等获得的利益及财产,无论产权为共同所有还是其中一方所有,取得的收益均被纳入共有财产;第四,通过继承和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体是指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或同时被界定为继承人和受赠方,所得到的财产均会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但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要求财产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时,将不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另外,双方或其中一方通过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双方应当或实际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为军人发放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经济利益均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注意事项

(一)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在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完成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公证人员需要先对夫妻的婚姻状况进行确认,确保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其次,需要明确双方所有的财产,尤其要对财产的获得时间进行确认,确定财产为婚前或婚后取得,并对双方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约定。同时,应区分夫妻中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财产归属权,其中一方专用的学习用品及生活用品等,均不能被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二)家庭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家庭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通常在夫妻离婚时较为常见,必须要准确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时所有的家中财产均会被认定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实际的家庭财产又被划分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以及部分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要严格界定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然后完成财产的分割处理。其中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通常是指家庭成员共同劳动获得的财产以及家庭共同经营带来的收益,以及以上财产购置的动产及不动产,另外家庭成员共同集成的遗产等也被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中。实际界定时,尤其要注意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子女的个人财产,即子女通过劳动、遗嘱、赠与等获得的财产,以及其受到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金等,均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将其区分开来。另外,对于家庭财产中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时,主张财产所有的其中一方需要进行举证,在举证的证据不充分且司法机构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将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其它财产类型的界定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首先是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界定,其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在不具备法定结婚年龄等结婚实质要件时,双方同居或确定关系后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婚前财产所有权界定为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双方同居后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根据双方的意愿并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然后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划分;其次是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增值在婚后取得的财产,此种情况应根据婚后另一方是否付出劳动确定,其中在孳息及增值的产生过程中有付出劳动的,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未付出劳动时则不能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再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相关财产,应严格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预期可得但并存在不确定性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不能被纳入共有财产的范畴;最后是公房房改房的房产认定,实际界定中应充分考虑房改房的购置时间、购置时双方是否有夫妻关系存续、离婚时房改房是否已经登记等,必要时可结合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完成界定,以此确保公平公正。

四、结语

夫妻共有财产公证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其中重点是要区分财产取得的时间,并且要充分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完成公证。实际工作中,公证处需要在公证前做好相关调查,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应结合多方意见并充分取证后完成区分,无法有效区分时应将其作为共有财产以确保公平公正。

猜你喜欢
公证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
婚姻关系法律常识
借款捆绑婚姻关系致诉讼
家庭成员的排序 决定孩子的格局
青铜器铭文所见两周时期山东古国婚姻关系
论蔡和森、李富春革命家庭成员赴法勤工俭学之原因
泰达公证处进驻滨海新区第二届房交会服务市民
论北魏六镇豪帅的婚姻关系与其社会地位“剧降”问题
股市不能“咸鱼翻身”贪挪陷入更深漩涡
父母离世找人假冒公证只为独吞房产
老年人受家庭成员侵害维权体制改革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