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为视角浅谈共同犯罪问题

2020-11-29 23:55刘长林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枪支联络犯罪行为

刘长林

宿州市公安局,安徽 宿州 234000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在为人们生活、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隐秘、便利的违法犯罪勾连渠道。传统诈骗、贩卖毒品、买卖枪支、弹药等犯罪案件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层出不穷,犯罪形态多样。各类网络犯罪涉及地域广、犯罪人员多而且分散、犯罪环节多,突破了传统地域犯罪的时空概念,对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带来一定的挑战和影响。

一、当前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人员:一是低龄化明显且偏好上网;二是多为男性枪支爱好者;三是网上作案成本小,残疾人员作案偶有发生;四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强。

(二)所贩卖枪支:一是火动力枪支,分为制式和改制两大类,制式枪支绝大多数是境外走私入境的。改制火枪大多数在境内“小作坊”制造的,常见的如钢笔枪以及由射钉枪、气手枪、发令枪改制而来的火动力枪。二是气动力枪支,最常见的是“秃鹰”,价格低、结构简单、便于组装。

(三)所贩卖子弹:一是制式子弹境外走私入境;二是作案人网购获取弹壳和火药等必要的原材料、配件和工具,自制子弹;三是气枪铅弹,其原材料获取方便、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获利大,制造窝点规模很小,隐蔽性较强。

(四)作案手段:一是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分布全国各地、甚至延伸到境外;二是作案人员网上勾连、互不认识;二是上下多级代理商,代理商之间相互串货,网络关系交织庞杂;四是枪支拆分发货、买家从不同上家购买枪支配件组装;五是分散生产,代理商中间联系买家,源头厂家(或代理商)发货,物流寄递,买家网上支付,下级代理商收取利润提成,完成交易。

二、网络共同犯罪对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的挑战和影响

共同犯罪除人数要求两人以上,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一)在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方面

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相互的犯罪意思沟通、联络。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表现出其特殊性:意思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和意思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比如在网络买卖枪支的犯罪链条中,A是买家、B是二级卖家代理商、C是一级卖家批发商、D是生产制造枪支或枪支配件的源头,当然实际的犯罪链条可能远不止这些层级和链条。从犯罪联络内容来看,A与B是直接买卖家的关系,二者是对向型共同犯罪,二者主要在买卖枪支及其配件的型号、款式、价款方面及物流送货等方面进行沟通联络;B和C主要在联系买家、如何发货、如何支付货款、如何利润分成方面进行沟通联络;C和D主要针对批发货物的价款、货物的型号等方面进行协商联络。从犯罪意思表现形式来看,A与B、B与C、C与D之间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谁先联系谁,在不同的层级表现不一样;同时,上述犯罪链条的犯罪意思联络仅仅表现在A与B、B与C、C与D之间,A与C或D,B与D之间一般不可能有、也没必要有意思联络。一旦A与C或D,B与D之间有意思联络,他们在这个犯罪链条的层级地位就会发生变化。

(二)在共同犯罪行为方面

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共犯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行为或分别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买卖枪支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违法买卖枪支或枪支配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网络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行为表现出以下方面的特殊性:1.犯罪行为的分散性。在上述网络买卖枪支犯罪链条中,假设生产制造枪支或枪支配件的源头D下面又有一级批发商C,该一级批发商C下面又发展了二级卖家代理商B,B又卖给A,通过这样的分销模式,源头商D就把枪支或枪支配件销售到各地,贩卖枪支的行为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2.犯罪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在上述网络买卖枪支犯罪链条模型中,A-B-C-D之间买卖枪支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A-B-C-D之间买卖枪支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在实际犯罪中,两个犯罪链条之间也会发生相互交换货物,发生交织的现象。3.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或经营性。上述二级卖家代理商、一级卖家批发商、生产制造枪支或枪支配件的源头基于概况的生产制造和贩卖枪支或枪支配件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买卖枪支的行为。每一个犯罪环节都好比网商,每一次买卖枪支或配件和交易成功的行为都是一次既遂行为,都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在犯罪主体方面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成为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上买卖物品简单便捷,几岁小孩都会上网玩游戏,网上购物。智障的、残疾的人在网上买卖枪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在现实中是可行的,在实际的案件中偶有发生。在A-B-C-D之间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链条中,A与B,B与C,C与D从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分析来看,分别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假设B是不满18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那么A与B就不构成共同犯罪,B与C也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通过A追查上游犯罪C和D,似乎缺乏共同犯罪理论依据。

三、如何认定和评价网络共同犯罪

(一)网络共同犯罪是一种关联共同犯罪。“关联”一词的词义解释为:事物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关联。犯罪的关联,就是指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连贯的意思。比如,在A-B-C-D之间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链条中,A与B是共同犯罪,B与C是共同犯罪,因为B向下游与A发生共同犯罪行为,B向上游与C发生共同犯罪行为,因为有B的中间环节的存在,所以A与C发生关联犯罪。同理,B与D发生关联犯罪。关联犯罪存在的关键是中间的犯罪环节或者中间犯罪行为人,他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关联犯罪的核心要素是犯罪行为对象贯通整个犯罪链条。犯罪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害或直接指向具体的人、物等,在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件中,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在网络贩卖毒品案件中,行为对象是毒品;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等等。通过追寻犯罪行为对象,我们能清晰地认识和把握整个犯罪链条。目前,刑法还没有关联共同犯罪的概念,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共同犯罪是认同的。比如2012年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都规定,多个犯罪嫌疑、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这种“并案”处理的法理依据,个人认为就是关联共同犯罪。

(二)关联共同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通过上述对网络买卖枪支、弹药案件犯罪链条的分析,网络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等方面都有和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地方。在A-B-C-D之间犯罪行为链条中,A与B、B与C、C与D之间有犯罪意思的联络,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各自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但是,A与C、D,B与D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严格来讲,A、B、C、D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关联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从网络犯罪整个犯罪链条和犯罪环节来看,每个犯罪环节都是整个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环节和组成部分,缺少哪个环节,整个犯罪行为都完成不了。在A-B-C-D之间网络买卖枪支犯罪链条中,缺少中间环节B或C,A买枪行为实现不了,D卖枪行为也实现不了,A-B-C-D之间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犯罪环节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所以他们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当然,每个犯罪环节的相对独立,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四)认同关联共同犯罪的必要性和价值所在。1.认同关联共同犯罪是认清网络犯罪的需要。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地域范围内的犯罪,传统犯罪的时间、地点相对单一、固定,通常情况下对犯罪构成没有影响(刑法明文规定的除外)。而在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时空概念延展、扩张,犯罪链条、节点多而庞杂,在传统的时空概念范围内分析犯罪,对犯罪的形态、犯罪的特征不一定能把握清楚。2.认同关联共同犯罪是追查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的需要。在A-B-C-D之间网络买卖枪支犯罪行为链条中,假如我们在地域管辖范围地发现A有违法购买枪支的行为,为了查证A的犯罪行为,需要查证A从哪儿买的枪支,通过追查,查到了犯罪人B,发现B所卖的枪支是从C处购买,最后追查到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的源头D。同样道理,假如我们在辖区内发现制造枪支配件的窝点D,我们要查清这些枪支配件销售到哪里了,就要追查他的下级代理商C(当然下级代理不止C,还有C),追查到C,发现C把枪支配件分销到B等多家代理商。从查证犯罪的角度,我们最后要收缴所有销售出去的枪支及其配件。在这个犯罪链条上,每个犯罪环节对认定整个犯罪行为都很重要,哪个环节不查清,犯罪事实很难查清。3.认同关联共同犯罪是顺利诉讼的需要。上述多个司法解释都规定,多个犯罪嫌疑、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但在实际案件审查中,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在认定关联犯罪方面,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认为认同关联共同犯罪有其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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