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勇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1
市场经济体制中,缔约合同已经成为社会及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而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历经合同签订、义务履行等多个环节。在此期间,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过失行为,使得另一方蒙受经济损失。那么,该过失方当事人则需承担一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阶段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本文对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展开分析。
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签订、生效阶段,各方在交涉期间,存在一方违反信用原则导致对方蒙受损失的问题。在此期间,造成违约、损失问题的一方需承担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是调整、管控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其对经济发展、社会体系建设意义重大[1]。传统合同法在梳理合同关系时,会将缔约前、合同履行分开管理,从而导致合同缔结前期,相关当事人难以使用合同法内部条例,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并且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却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构成条件,使得当事人无法在合同法中得到全面保护。在此背景下,缔约过失责任就此产生,可以认为,缔约果实责任是合同缔约磋商主体,在交易中更为重视相对人利益的维护。若违反本原则,或是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失,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基于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基本概念,可将其责任构成的主体元素,确立为以下内容。第一,合同订立环节,合同参与主体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提前整理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约束当事人行为。而合同义务条例,可视为先合同义务,包含合同当事人需履行的通知、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指一方当事人其行为、活动违背合同中的义务条款[2]。由此可见,当事人违背合同义务条例,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形成因素之一。
第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义务条例规定期间,其存在主观过错。即当事人属于故意违反或过失违反。而在不同违反因素作用下,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所违背的合同义务,已经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且造成合同履行受阻、合同失效等问题。所以该当事人同样需承担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合同法生效阶段,过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行为,已经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其中利益损失代表无过错方,因信赖合同而导致的利益损失。而由过错方造成的直接性、间接性、固定性等利益损失,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要素,即形成条件。
第四,若过错方在合同履行阶段,所产生的过错行为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主要原因。具体指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过失行为,必然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则认为该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当事人仅存在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事实,则代表该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并未形成。
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完善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3]。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条例的健全与全面建立,需预先明确该责任条例本身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结合缔约过失责任基本概念,及其主体要素,合同法中的缔约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合同无效
在合同法无效的场景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原因,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存在一方当事人已经被相关法律认定,该合同参与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各类因素导致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遭到限制。进而使得未得到法律认可的合同代理人,以及不具备处分权权利的当事人,无法在合同签订后立即让合同生效,最终造成合同效力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期间,若处分权利、合同代理权利可被合同当事人认可,则合同效力就此产生。如果其权利被当事人拒绝,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在此期间,由于合同当事人本身因素,影响合同生效时,从而使得另一方权利人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利益损失时。此种情况,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相应赔偿。但是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法失效后产生的利益损失,则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内[4]。
2.合同未订立
合同未订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签订中按照规定流程,撤回合同。或是单方面撤销合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损失,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内部条款的规定,合同订立期间,若存在合约撤回需求。合同法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达合同撤销部门,合同撤销才能够正式生效。而合同要约在实际撤回时,一方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合同,并且在该当事人到达之前,已经将合同撤回时。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问题而出现利益损失情况时,则撤回合同的当事人因过失缔约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可撤回承诺,但必须在承诺撤回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且同时达到撤销场所,完成合同撤销。同时基于合同法规定,及时履行自身缔约过失行为产生的缔约责任。
3.违反合同义务
首先,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具体指合同生效后,一方未能根据合同内义务条例,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要求合同双方坚持守信原则。若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事实,或是在合同签订前期,给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虚拟信息,促成合同签订时。另一方当事人若因此出现利益损害事实,存在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予其相应赔偿。
其次,当事人出现过失行为后,未能按照合同义务、权利条款履行自身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买卖车辆时,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使得顾客试车期间出现事故。使顾客经济、精神遭到损失时,卖方可以通过提交自身对买房履行保护义务的相关条款证明,合法履行保护义务,以及过失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合同一方当事人形成过失行为事实后,没有按照已生效的合同,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利益损失。比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期间所获取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行业机密。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合同处于无效状态时,都应履行合同条款中的保密义务。若因信息泄露导致另一方出现利益损耗事实后,存在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形成缔约过失责任,需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在确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后,在实际赔偿中,还应坚持过失相抵,以及损益相抵、减损等原则。其中过失相抵,是指合同中遭受利益损失的当事人,若在损失结果扩大化、损失发生同样存在过错行为时,可按照合同法规定,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而损益相抵可称之为损益同销原则,在赔偿权利人在利益损害发生时,因其形成因素获得既得利益。则应在损害额度内将其所获利益扣除,并由赔偿责任人完成剩余赔偿。减轻损失是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的减损原则。通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主要是指受损失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则可不履行损失扩大后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内的重要内容,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该条例的实施,以及当事人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意义重大。而根据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可将其适用范围划分与合同未订立、合同无效、未履行合同义务等方面。相关人员借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身利益时,可将自身情况代入上述场景,以此发挥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各方行为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