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P2P网络借贷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2020-11-29 14:57蔡定坤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网贷救济借贷

蔡定坤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概述

(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网络借贷指个人与个人之间借助网络平台直接实现的无担保贷款,英文原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主要由贷款主体、借款主体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三方组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借贷信息为主要职能,将平台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P2P网贷少了一道金融中介机构在借贷过程中进行信用评估与风险管理的程序,因而具有范围广、门槛低及风险高的特点。

(二)P2P网络借贷中的个人信息界定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过程中,依据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及部分学者的观点,“个人信息”指的是与特定个人密切相关的、反映其特性,且具有可辨别性的符号集合,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①还有学者认为仅从静态层面分析“可识别”特征无法涵盖个人信息的完整内涵,还需以动态化的视角来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加以界定,即从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阶段评估其存在的风险,具有主观伤害风险或者客观伤害风险的个人信息才是法律上界定的个人信息。②故笔者认为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对“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基础,动态性分析只能作为对信息主体受侵害可能性及程度的补充,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因为若对每一项个人信息都要从主客观上进行风险评估的话,会增加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难度和成本。

二、我国P2P网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较为松散缺乏统一性

在目前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形下,相关法律规制呈现出针对某些领域集中但法规分散的情形,缺乏统一性。从个人信息保护在金融业监管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如《证券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其中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这些规范较为零碎,层次不一,规则笼统,部分内容重复或冲突,无法形成系统化的规制模式。另一方面,从效力层级来说,我国目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虽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个别条款中都有所体现,但大部分还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在基本法律至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因而无法对网贷用户的信息权益起到实质性的保护。

(二)网贷平台自律监管不到位

根据《网贷办法》监督管理一章节中的规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主体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方地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互联网金融协会,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监管结构。但是对于网贷平台的自身监管上还存在不足,其中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只有当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查处和起诉等情形时,网贷平台才须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其实质为一种事后监管,当重大事件真实发生后,再采取紧急措施和向上级报备可能为时已晚。并且考虑到此类重大事件发生的起因大多是由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管理缺失或者故意造成的,比如擅自收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用作其他用途等,妨碍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

(三)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无论是传统金融业监管,还是网络安全监管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存在重行政、刑事处罚,轻民事归责和救济,重事后惩戒,轻事前预防的倾向。③在责任认定上,P2P网贷用户可以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所明确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未经同意被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到权利人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就很难确定谁是侵权责任人了,用户往往难以举证,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仍然存在困难。在寻求救济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当发生侵害事件时,会出现多次立案,群体诉讼以及刑民案件交叉审理的情况,大部分受害者又经常会遇到投诉无门、执法推诿的问题。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保护的应对措施

(一)健全P2P网贷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结合当前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在立法时采用宽泛与具体的模式更为适合。首先,我国《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民法总则更为详细的规定,但仍属原则性规定,对于下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颁布上,须进一步明确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及责任承担。其次,网贷平台获取的大量个人信息多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特征,涉及到用户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因此需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另外基于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之间对信息的获取程度也存在着差异,由政府“因地制宜”地单独予以规制也十分必要。因而在个人信息的具体立法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规则,预防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完善P2P网贷平台自律监管体制

基于经营者的逐利性,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来源于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平台管理者为谋取私利不当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其二,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措施存在漏洞,易被外界侵入。通常经营者内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随意查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并且这种情况下难以对具体个人进行追责。④因此,平台自身应当完善保密技术措施,采用外包形式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平台内部可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平台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应对和处理;P2P网贷平台已造成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平台应定期检测相关系统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风险防控培训,提高信息保密意识,进而切实有效的保护对用户的信息权益。

(三)健全P2P网贷个人信息法律救济制度

针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问题,应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救济机制。在民事责任认定上,针对P2P网贷行业中对消费者的信息侵权行为,在具体归责方式上,本文认为可以借鉴产品责任之诉关于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当信息权利主体受到侵害且无法查清侵权行为人时,被侵权人无需明确实际侵权人所作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直接以信息接收方、网贷平台管理者等潜在的侵权实施人作为被告,以降低维权难度。在对所造成的侵害进行认定时,不能仅将财产损失作为考虑对象,也可能因信息泄露而对用户的名誉权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措施也应作为救济手段,共同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完整的保护。在行政救济上,对于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情形,应由专门机关统一进行部署,建立监管部门协作执法体系,统筹安排各部门权责界限以及职能作用,并设立相应的投诉与意见反映渠道,使公民可以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完善P2P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从类型上来说是一种行政许可类备案,在实施与完善的过程中,应以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及时了解平台的诉求和行业动向,加强行业自律,以行政法规的模式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其合法性及有效性;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比如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科学、有效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由各地方金融办加强对网贷平台的退出的引导和管理,建立自主申报退出机制与经营者终身追责制度,形成网贷平台退出的有序化、科学化、人性化、稳定化,进而稳定P2P网络借贷的持续发展。

四、结语

P2P网贷的产生与发展以互联网中的信息互通为基础,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也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实践中因P2P网贷而导致的个人信息侵害问题,体现出当前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以及对用户的救济仍然存在着不足;针对此类问题应以P2P网络借贷自身灵活性和高度信息性的特点为基础,结合历来学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层面予以完善,共同探寻出一条合理化的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注释:

①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04):62-72.

②阳雪雅.论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流通体系——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东方法学,2019(04):33-42.

③刘静怡.互联网金融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8(08):19-21.

④薛薛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分析与监管对策探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05):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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