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艳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上海 201999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例日益升高,上海更是进入急剧老年化阶段。老龄化的加剧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涉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办理的老年人犯罪以及涉及老年被害人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总结如下:
据统计,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亿人,至2035年将增加至4亿人,占人口总数的30%。①截至2018年,上海市34%的人口年龄超过60岁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达83岁,远超全国平均水平。综上,我国已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而上海已经属于严重老龄化城市。
随着人日渐衰老,人格随着大脑的萎缩变得好激动、易自卑,或者固执多疑、沉默寡言。当消极的心理状态无法及时化解,再加上所处环境、条件的刺激,老年人容易采用错误的方式发泄情绪,违反法律进而导致犯罪。②而另一些老年人因智力减退、与社会脱钩,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遭受损害。因此,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司法需求也势必增加,必须要引起重视,妥善解决。
经统计我院近三年办案数据,发现我院2017年受理老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案件99件105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4.2%(当年总数2353件3383人);2018年受理审查起诉162件173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6.5%(当年总数2510件3837人);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206件222人,占当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7.7%(当年总数2783件4189人)。综上,案件数量2018年较2017年增幅为63%,2019年较2018年增幅为27%。
因此,三年来老年人犯罪案件从受理总比例来看不高,但其发案率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且明显高于全部犯罪的平均增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更加优质的涉老年人办案机制,探索专业的涉老年人案件办案模式迫在眉睫。
三年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老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61件318人,审查起诉467件500人。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以及数据分析,宝山区老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1.罪名多样化,但总体较为集中
从罪名分布上看,审查起诉案件中,老年人犯罪共涉及39个罪名。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罪名中,其中以盗窃罪、毒品类犯罪以及开设赌场罪为主要罪名的人数总人数超过58%。
因此,老年人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财类、涉赌涉毒等案件当中;还有一定比例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主要这一定程度上源于老年人自控力下降、敏感多疑,容易诱发暴力宣泄消极情绪,其侵犯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其他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家人、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部分老年人退休后往往因为孤独寂寞或者对生活的不满,容易被邪教组织利用参与涉及邪教类的犯罪;此外,老年人性犯罪案件也值得引起注意。
2.低龄老人占比高,高龄老人犯罪仍时有发生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犯罪的总数逐渐减少,比例逐渐降低。一方面,低龄老人比例高,60-69岁的低龄老人占比为93%,另一方面,高龄老人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75-80岁以上共9人,年龄最大的为86岁。这是因为60岁出头的老年人身心状况与退休前往往差距不大,但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身心不断衰老,力量逐渐下降,心理也日渐衰退,难以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3.单独犯罪比例高,共同犯罪相对较少
从犯罪方式来看,老年人由于活动能力下降,社会经验多,戒备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结伙作案的不多,较多采用单独犯罪形式。我院老年犯罪案件中77.2%是以单独犯罪的方式实现的。就规模来看,共同犯罪人数最少的是2人,最多的个别案件达到了51人,大部分为10人以下共同犯罪。
4.文化程度偏低,男性多于女性
从文化程度来看,老年罪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占3%,远低于其他年龄层次13%的比例;从性别看,老年犯罪男性占总人数82%,远比女性犯罪多,但该比例与其他年龄犯罪性别比例相比,差距不大。
5.不捕、不诉率相对较高
从审结处理结论来看,老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与59岁以下人群犯罪相比较高。三年来,老年人犯罪不捕人数占比为12.9%,与我院总体不捕人数占比10.2%相比稍高。不起诉占总人数比7%,远高于我院总体比例3.3%,主要为情节轻微及刑事和解为由的相对不起诉。
6.适用普通程序比例较其他案件比例高
从起诉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老年犯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比例分别为26%、55%、19%,而全部案件上述三类程序平均适用比例分别为20%、69%、11%。老年案件适用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比例低于其他案件。
7.起诉前非羁押状态比例较高,刑罚后果相对较轻
从羁押情况来看,老年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处于非羁押状态的人数占总数的49.8%,远高于全部犯罪32%的比例。从判决情况来看,老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刑均值为11.3个月,其中,最低刑期为免予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3年,82%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被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为32%,高于所有案件缓刑平均适用比例23%。
2017年以来,我院办理涉及老年被害人案件97件,涉及罪名16个,其中件数排名前五的罪名依次为:诈骗罪31件,盗窃罪15件,交通肇事罪11件,寻衅滋事罪8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件。
其中很大比例集中在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侵财类案件中,以保健品诈骗和“套路贷”等案件为典型。这是因为,老年人群体经过长期积累,可支配的资产较多,一些老年人退休后仍希望有所作为;有些老年人被小恩小惠或者保健品所谓特殊功效引诱;有些人因身体疾病导致智力减退……这些都使他们成为诈骗犯罪分子心目中理想的作案对象。
上述信息显示,提起公诉案件中认罪比例与其他案件相比差距不大,但老年犯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比例低于其他案件。
老年案件的办案效率、效果与办案人员的效率意识、办案能力、案件数量、简案快办衔接机制、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甚至老年人身体状况有关。鉴于目前并未完全落实老年人案件专办机制,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也并未有效衔接,承办人往往各类案件混合办理,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很难调整工作节奏,单独从快处理老年人案件,从而很难有效保证老年案件的及时审结。此外,实践中许多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也影响了诉讼程序快速进行。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逐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尽量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从数据可见,老年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非羁押比例为49.8%,远高于全部犯罪32%的比例。但从判决情况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比例占82%,因此,老年犯罪案件中诉前非羁押比例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我院不起诉以及同意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比例中,老年人犯罪远高于总体比例,可见当前老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在贯彻从宽、从轻的刑事司法理念,但适用比例仍可进一步提高。
办案实践中与老年人沟通往往存在较大障碍:有些老年人因为生理退化或疾病导致记忆力衰退,对发生过的事情回忆不全;有些在处理问题上固执己见,即使证据确凿仍拒不认罪,甚至胡搅蛮缠;有些讲述事情不连贯,或者滔滔不绝却无法切中要点;有些社会阅历丰富,有一定反侦查手段,部分经验不丰富的承办人往往会被其“带节奏”;有些对法律理解有误从而产生司法机关偏袒对方的想法;有些因受侵害心中积怨,将检察官当作发泄对象。因此,与老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沟通,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的对象而言,存在较大困难,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锻炼沟通技巧。
诈骗案尤其是保健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侵财类案件,往往容易涉及老年被害人。由于上述类别案件往往参与犯罪人数众多,相关人员的分工、工作时长等各有不同,诈骗公司会定时更换不同产品或者清除相关证据,且老年人文化水平和记忆力普遍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往往无法正确保留关键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所以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办理该类案件时往往面临取证困难。
与未成年人案件大多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相比,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罚政策不应当一律从宽,而应当宽严相济,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依法从宽从快办理;对于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有力予以惩处。
我国刑法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可以视情从轻、减轻处罚,该年龄基本与世界卫生组织对“年轻老年人”与“老年人”之间区分的年龄点吻合。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则将60岁作为中年人与老年人的划分标准。
《2018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检测统计信息》指出,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为76.1岁,本市人口预期寿命为83.63岁。但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2019年11月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8年中国人均健康预期寿命仅为68.7岁,其中75%的老年人患有各类慢性病。③因此,对比健康预期寿命,我们可以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老龄人口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健康预期寿命的情况,探索是否逐步加大从轻从宽处理的年龄范围。
审判、服刑对老年人身心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逐渐衰弱的身体也会给监狱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适当扩宽相对不起诉空间,是在人口老龄化及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的正确选择。
目前在检察院办案实践中,可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有认知障碍、行动障碍、沟通障碍的老年人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对于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中,除具有惯犯、性侵害犯罪、较大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形外,可以尽量考虑对老年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老年人犯罪,尤其是60-70岁之间的低龄老年人,实践中要避免受到轻刑化思想的影响,一味强调从宽处理。对于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老年人,尤其是有多次前科劣迹、以犯罪为生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60余岁的老年人刚步入退休生活,没有了工作压力,精力充沛、身体健康,甚至很多国家很多这个年龄段的老年人仍在工作,对于这些老年人,若一味强调从宽,反而容易引发民众反感,也不利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维护,有悖立法初衷。
统计可见,老年人犯罪中很大一部分是毒品类犯罪,一些老年人甚至以贩卖毒品为生,因此,对于这类具有累犯或毒品再犯情节的老年人,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从而提高法律威慑力,有效预防犯罪。
承办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学习相关心理知识,在与老年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耐心倾听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并适当引导其提供有效信息,对其加以劝说,避免产生情绪对立。
针对部分老年被害人对于法律理解有误从而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想法,承办人应当不厌其烦地向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针对老年人因记忆力衰退无法正常回忆或回忆不全面的情况,要综合利用其他相关证据;针对固执己见甚至胡搅蛮缠的人,要更细致地调取相关旁证,通过适当向其出示相关证据,讲明法律后果,促使其认罪伏法。
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心理特点,综合评估其生活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文关怀,提升社会效果。
1.在办理涉老年被害人诈骗等案件中,要将办案与追赃挽损相结合。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退赃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例如,我院在办理徐胜等人诈骗案件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法院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减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2.在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较多系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冲突进而上升为刑事案件。以我院在办理的沈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承办人注重发掘案件起因,加强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与其家人进行深入有效沟通,认真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加大调解、和解力度,努力消除对立情绪,敦促其认罪认罚的同时诚恳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做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被害人感动之余,携家人向检察院赠送锦旗并表示感谢。
3.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年龄较高、因病行动不便、居住地较远的老年被害人、证人,探索上门询问方式,并注重提前沟通,采取合适方式保障其隐私,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在疫情特殊期间,我院在办理董某某申请检察监督一案过程中,试点远程询问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在办案实践中,可以适当考虑拓展范围。考虑到老年人对法律、司法机关的畏惧,在必要的时候,在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老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可以考虑通知其子女、亲属等到场,缓解其精神压力,帮助其了解法律规定。
4.从前面统计可见,老年人犯罪人、被害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对于老年被害人众多的案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时让其了解案件庭审情况,精心制作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视频、音频、文章等,通过法律公众号、社区宣传等方式,为老年人开设各类法治课堂,增强其法治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或避免遭受犯罪侵害的目的。
1.针对涉及老年被害人众多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审查案件中要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根据需要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制发继侦意见,对于缺乏证据的及时退回补充侦查,从而建立起完整、牢固的证据锁链。
2.积极探索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综合保障工作。审查办理各类涉老年人案件时,应当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还可通过街道社区等有关组织和邻居等人员了解其日常生活情况、所处环境、有无社会危险性,为办案提供参考。此外,要充分综合运用各部门检察职能,视情况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向有关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探索诉讼、治理一体化办案机制。
3.对于一些具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及时予以司法救助。在办案实践工作中,发现老年人因犯罪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造成重伤或严重残疾等情况,但加害人死亡或无力赔偿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优先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经济、心理方面的司法救助。
综上,虽然我们目前对涉老年人犯罪工作有了初步设想并逐步在实施,但仍面临许多困难,有必要完善老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制度。我院制定了办案中加强老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实施意见,针对六十周岁以上的涉案老年人,采取分类保护、专门办理、人文关怀及综合保障等举措。设立由副主任、检察官、文员各一人、检察官助理二人组成的涉老年人犯罪专业办案组,通过业务学习、专题实践培训、案例研究等方式,加强对涉老案件专门办理人员的业务实训,提高承办人的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探索老年人办案工作的新模式。
注释:
①2019-2025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市场研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EB/OL].中国市场调研在线,www.cninfo360.com.
②吴宗宪,曹健,主编.老年犯罪[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6.
③国家卫健委:中国人均健康预期寿命仅为68.7岁[EB/OL].中国新闻网,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