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仲 邹滔滔 卫 驰 张宏羽 薛遥遥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制突出表现在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障。
《刑法》第20条规定阐明了在各类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问题及免责情况,更明显提到了正当防卫构成所必备的要件,其中最容易搞混、最难界定清楚的问题是防卫限度的问题。
由于案件发生时间的随机性、起因的不确定性、案件过程以及程度的难以划分性,防卫限度的概念在案件上经常被模糊和偷换,这就要求必须对防卫问题加以规制。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进行了规制:1.正当防卫的对象应当为客观实在,不能是当事人凭空想象或主观臆测。2.为侵害对方,而对侵害人实施故意挑逗行为,从而借口正当防卫实施加害,此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3.嫌疑人不得针对公安机关的依法逮捕等合法行为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①……
正当防卫的界定,从某种意思上来说就是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要件进行分析:
起因条件是指如何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就是面对什么样的行为。柏浪涛老师认为,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②。
不法性,指嫌疑人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仅指具有破坏性、攻击性的侵害行为,例如昆山龙哥反杀案中龙哥用刀砍向于海明。不同的是,重婚虽具有法益上的侵害性,但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客观性,指可能主观上当事人是出于不慎或者过失,但在客观行为上构成了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例如在遭受精神病人追砍时可以进行防卫。
现实性,要求现实中实际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不能根据当事人主观臆测而进行防卫。
在时间条件中存在争议的是:侵害人放弃侵害行为之后,是否还能继续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追砍龙哥,龙哥跑向轿车”,从表面上看龙哥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但龙哥仍有可能跑回车中拿凶器继续进行侵害,所以此时于海明继续追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涞源反杀案中,侵害人王某倒地,在王新元夫妇看来,王某仍处于随时可能威胁到自己的状态,故没有停下手中的行动继续向王某击打,最终导致王某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对于限度条件的规定中的关键词“明显超过”,在现实中的部分案件里,虽然有超出了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的嫌疑,但是基于当时情况的考虑,没有明显的超过的,则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由此,关于“明显超过”的界定,还是要偏倚案件情节来推定危害的程度,进而判定其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限度。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符合秩序这一价值基础的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的是,正当防卫制度需通过对防卫过当进行惩治这一消极限制方面加以体现。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这正体现了平等、正义、自由等法的价值,因此,“正当防卫制度同样是法律价值多元”③。具体来讲,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的权利,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侵犯,就可进行防卫。
从立法效益来看,其立法精神并不能与司法适用标准有效接轨。具体案件审判时受到案件之外(社会反响)因素影响,加之各种复杂原因,导致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成为了人们常说的“僵尸”条文,一度处于“休眠期”,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在司法效益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僵尸”状态使得当事人未能信服,造成结案快、上诉率高的情况,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就“时间问题”而言,司法机关较当事人处于上帝视角,所以对时间的判断更加客观,但是在案件中难以界定。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实践中的适时性问题应当更多地从当事人视角出发考虑。
在一般案件中,司法审判往往过于重视防卫的结果性,从而忽视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导致受侵害人权利不易受到应有的保障。对于特殊正当防卫行为而言,其侵害对象、紧迫程度等应该加以扩大解释,对于因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行为,量刑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考虑。对于侵害行为,比如“行凶”应当加以限制解释,行凶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对其行为方式难以界定。笔者认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的行凶,应当是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我们应该精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内容,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让人民和执法者意识到“只要出现了死亡后果,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关心这样的防卫后果”⑤是一种错误的理念,要做到立法原则与司法适用标准相统一,从而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展现质上的极优化和量上的极大化,实现法律资源的最优配置。
注释:
①《准确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制》[EB/OL].中国青年网.②柏浪涛.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攻略.精讲卷[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
③李书华.《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EB/OL].110法律咨询网,2010-08-31.
④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J].中国检察官,2018(18):57-61.
⑤郭玮.论正当防卫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