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关系探究

2020-11-28 07:51周梦南
商情 2020年8期
关键词:统一性习惯法

【摘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中国法文化渊远流长,习惯法在国家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习惯法依然具有生命力与创造力,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有统一,又有冲突,理清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发挥习惯法的独特作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统一性 冲突性

一、习惯法的概念辨析

关于什么是习惯法,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习惯法的界定是: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该观点缩小了习惯法的外延,这种背景下的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无异,无法体现习惯法的基本内涵。2.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惯法就是传统的习惯或者习俗,有学者主张习惯法就是习惯做法:原始法实际上是部落习惯的总体。这种观点混淆了习惯法与传统的日常行为习惯,不当地扩大了习惯法的外延。并不是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习惯法,例如人们都有一日吃三餐的习惯,晚上要睡觉的习惯,但这些习惯并不能成为习惯法。3.高其才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和手段。习惯法源远流长,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的检验,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处事原则,有时可能比国家制定法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习惯法应该具有独立性、确定性、公开性、强制性等特征,不同的习惯法相互影响,相互冲突,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中国习惯法体系,在中国传统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固有法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统一性

(一)目的与功能的统一性

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都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与正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解决社会纷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同时,两者都注重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国家制定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但正如一万个人心中有一万个哈姆雷特一样,如果假设正义没有唯一的标准,则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甚至是不同的地域之间,关于公平与正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二)内容上的统一性

《宪法》注重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一些乡规民约的内容,村规民约作为村集体讨论通过,更能够得到村集体成员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同时也能起到普法的作用。在民事领域,习惯法也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讲求诚实信用,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秩序,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一些违背习惯法的行为,将会受到村落或者部落其他成员的非议,甚至是给予一定程度的惩戒。在刑事领域,习惯法一般都禁止盗窃抢劫、强奸妇女,严禁部落成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规定与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三)在纠纷解决上,都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

近年来,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习惯法,受到了国家的充分重视。民事诉讼案件允许法院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我国的刑诉法也规定了部分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调解这种“不伤和气”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了立法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原因,表明调解这种中国人历来推崇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中国人普遍都有厌讼情结,民谚有云: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习惯法通常通过调解化解纷争,避免事态扩大。

三、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性

(一)民事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习惯法中,只有儿子享有继承权,女儿不享有继承权,这种习惯法在当今的农村,依然普遍而盛行。在债权债务方面,对欠债不还者,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解决,但会保留必要的生存支出,比如,唯一房产很难被法院执行,而習惯法则会保留较少,甚至强迫欠债者参加劳务以抵债。在婚姻家庭方面,习惯法通常承认订婚的效力,承认事实婚姻,只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通常不能得到亲朋好友的认可,只有举办完婚礼,男女双方才算真正的结婚。

(二)刑事方面

故意杀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与惩罚,如前文所述,藏族地区民间通过赔命价方式解决,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私了”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刑法规定了滥伐林木,猎杀珍稀野生动物为犯罪,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以砍伐树木、猎杀动物为生,习惯法认为这些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但同时也禁止滥伐与滥猎。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个人私自买卖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但是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普遍有穿戴银饰的习惯,集市上也有镶嵌有银饰的服装贩卖,习惯法也不认为这种行为为犯罪。

四、习惯法在法治建设中的运用

我国早已经提出,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吸收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但长期以来,过于注重学习西方,而忽略了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对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思想缺少收集与整理,在立法过程中也缺少对中国文化独特性的考量。习惯法是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规范系统,因此,在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领域都应当注重习惯法的运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7.

[2]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阳:贵阳人民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周梦南(1993-),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猜你喜欢
统一性习惯法
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
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习惯法因素的整合
建筑的统一性与独特性的展现
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的统一性分析
新世纪以来澳大利亚“质量标准驱动”的高等教育改革:演变、特征及启示
通过“同案不同判”浅议司法统一性问题
试论中国梦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与人民性统一性理论研究
习惯法的局限性和存在价值
智慧校园建设整体系统架构
现代商人习惯法在我国仲裁适用中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