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楠
习惯法跟国家制定的法制有一定的区别,习惯法并不是国家统一制定的,而是由民间百姓认可和制定的,习l贯法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约束,很多时候习惯法的内容体现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统治阶层意志,反映出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习惯法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只根据局部地区的人群产生管理约束作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社会群体中的行为规范,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文化积淀。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原因
习惯法的产生。早在原始社会中就出现了习惯法管理模式,原始社会的生产水平较低,生活环境比较恶劣,因此原始人类根据当时的社会关系制定出了相对应的行为准则,例如说禁止族内通婚防止近亲结婚、为了抵御危险产生血族复仇习惯法等。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习惯法是依靠于社会权威来提出和监督管理的,例如说村里的村长、寨子里的头人等,习惯法产生之后我国开始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群体中出现了皇族、教权、行会权、帮权等势力,地方割据势力长期存在,中央政权鞭长莫及,导致中国社会中的习惯法不断地得以延续发展。
少数民族习惯法来源。改革开放之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逐渐发展起来,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共同制定的,有生产和生活经验作为依据,跟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伦理价值观相统一。目前农村发展缺少跟家庭、国家连接的中间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建设逐渐更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法律是引导和控制人们行为的重要存在,只有具备系统完善的法律才能够对社会实现有效的管理。由于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差异,因此任何法律内容都不能够一刀切的简单管理,对于某些社会关系不能一一触及,为了能够让法律做到人人平等、家喻户晓,需要习惯法的补充和延伸。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特点。少数民族习惯法通常都是使用比拟的方式,利用具体直观的形象,更加贴合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实际,更加具体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乡土性的特点,进口乡村生活,符合传统、简单的生活行为模式,利用乡土性传说、歌谣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习惯法因素的积极影响
立法方面。习惯法是人类社会形成阶段最初的法,也是法律的重要起源,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已经存在了两千年的历史,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民族团结,至今少数民族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资源,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首先习惯法的存在告诉我们,法律离不开社会群众,需要跟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相结合,获得社会群众的认可。民族法治是建设需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设立,要具备当地民族的特点,当地—部分习惯法内容代表了少数民族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例如说习惯法中关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生态环境、邻里关系和睦等内容,能跟国家法制建设一起祈祷调节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借鉴先进的国外发展经验,但同时也需要充分的利用本地资源。相比起法律内容来说,少数民族习惯法更加具体细致,也更加有针对性,因此有效促进了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实施。
执法方面。法律是针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言论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是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包括生活的方方面面,习惯法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制建设的缺陷,法制建设内容很多具有抽象性特点,而习l贯法则能够更加贴合人民生活实际。例如说金秀长垌乡六架村的石碑上第五条规定要求,凡是本民族结婚的男女青年,不允许买卖婚姻,不允许高收费,不能超过500块钱,跟其他民族结婚也要限制在1500块钱以下,超过数额则归村处理。
普法宣传方面。即使法律的内容再完善、再正确,也不能带动社会全部成员的自觉性,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内容之所以能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是因为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代代相传的,具有潜移默化的传统影响力,因此在进行法制建设宣传活动时,需要结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利用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尊重少數民族的民族利益,加强法制建设的宣传。
法律监督方面。习惯法是少数民族自由的行为准则,因此具备全民族人一起监督机制,习l贯法并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而是被分解到了被监督的全体成员当中,每一位少数民族成员都成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影响到了自身利益,因此监督变成了每个人的职责。例如说很多少数民族都有规定,检举人员有重赏,而知情不报者则以同罪论处,这样的监督机制值得我国法律监督职能发展的借鉴和学习。
习惯法存在的问题。很多少数民族已经习惯了自有的规则体系,出了问题很多村落都私设公堂,导致国家法律徒有虚名,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同时习惯法的量刑不一,很容易存在刑罚过重现象,任意性比较大。针对同样的罪行,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被告和原告没有文字记录,缺乏严谨性、科学性,一部分习惯法跟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
由于民族间的差别不会彻底消失,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我国法制建设相融合的发展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继承优良习惯、改良消极影响,让习惯法能够更好的为法治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铜仁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