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权钱“赎身”乱象。其中既有法院裁判环节徇私舞弊的情况,也不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灯下黑”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同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客观上有力遏制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权钱“赎身”乱象,但仍未能彻底祛除。究其根源,除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身存在一定模糊空间外,还在于法律监督方面的责任追究欠“火候”。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强调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以防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燈下黑”,可谓切中了要害。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权的行使,被形象地誉为司法的“二次裁判”,须臾离不开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尤其是终身责任的追究。
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应当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敢于向自身的“灯下黑”问题“开刀”。
动员一千遍,不如终身追责一次。终身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必然会给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承办者套上“紧箍咒”,倒逼他们把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释放出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法治正能量。
(摘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