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利益冲突是由利益因素(经济、金钱、地位、声望等)渗入到科学技术活动中而导致的不良关系,影响到科学的求真性和客观性,这是利益因素渗透到科学中的必然结果。研究发现,国内外学界对科研利益冲突的界定有如下共识:冲突总是会涉及至少两个人或两个团体的不同利益需要;冲突产生的前提是利益的不均已被双方或多方意识到;冲突在于观念、理念的不同,即一方认为另一方的存在会阻碍甚至威胁到自己的利益获得;冲突是一个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的过程,在彼此关联关系中交集积累产生,往往是历史和现实的综合反映。基于此,本研究认为,当一个研究者具有私人的、经济的、职业的或政治的利益,而这些利益促使这个研究者在科学活动中对普遍共识作出偏倚判断时,我们就可认为在该研究者存在利益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冲突只是一种境况和际遇,而并不能因此说明利益冲突必然造成或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1]。因此,正确看待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解决实际存在或预防将要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
具体可以表现为篡改实验数据或倾向选取利己结果的行为。案例一是从1980 年到1983 年,史蒂文·布罗伊宁(Steven Breuning)接受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NIMH)一项拨款并发表了24 篇论文,但史蒂文向NIMH 申请更新许可再延长4 年时所使用的数据是伪造的并且被调查发现,史蒂文被指控犯有欺骗罪,判入狱60 天,并被要求赔偿政府11 352 美元[2]。案例二是1981 年,哈佛大学一位研究人员约翰·达西(John Darsee),捏造了防止心肌缺血的一种药物疗法的相关数据。如果她成功了,她将从此疗法中获利。由此发现,在经济与地位、声望等价值因素驱使下,案例中的科学家都没有遵守科学活动规范性原则,利益冲突会破坏科学中的诚实。当科学家与他们的研究存在利益关联时,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科研利益冲突的规范与指引尤其重要,还应强化学术工作的崇高性及加强科学家“精神特质”方面的教育。
主要表现为受到某种利益影响而做出倾向性的判断。案例一是2004 年7 月13 日,一个由9 位心脏病学专家组成的小组发布了降胆固醇药的使用指南,这类药物统称为他汀类,每种药品的销售都是用不同的商标名。该小组建议降低开具他汀类药物的门槛,以降低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LDL)或“坏胆固醇”的浓度[3]。如果该小组的建议被采纳,几百万美国人都将开始服用药物,每年将总花费260亿美元。然而心脏病专家对此提出质疑,并且当消费者群体披露这9 人的专家小组存在利益关联后,这一争论随即趋于白热化,原来9 人中,8 人曾经从降胆固醇药生产商那儿收了钱。案例二是1997年,迈克尔·马克宁(Michael Macknin)着手研究锌锭剂对普通感冒的疗效。他发表研究结论,购买生产这种锌锭剂的奎格利(Quigley)公司的股票,并在股票升值时获利14.5 万美元[4]。讽刺的是,其后续研究表明,在治疗普通感冒方面,锌锭剂不比安慰剂要好,而后,他把奎格利的股票都抛售了。从上述案例可见,私人经济利益总是处于隐蔽的状态,在科研活动中利益冲突的信息公开、回避、披露机制缺失,为部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便利条件,为学术不端行为埋下伏笔,从而无法监管。
具体可以表现为在研究下结论时受到利益因素影响,背离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修改、掩盖或杜撰研究结果。负面案例一是台湾国立大学学者谢弗(Scheffer G.G.Tseng)“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药膏”。谢弗先用兔子做实验初步验证了维生素A 对治疗眼睛干涸症产生了效果,并在哈佛麻省眼耳科医院人体实验委员会的批准下,对25~50 名病人进行人体试验。但是,后来谢弗违背原则擅自扩大人体试验对象。除此,还有意挑选有利于维生素A 疗效的病例进行论文的撰写与发表。正面案例二是1995 年,博姿(Boots)公司要求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临床药学家贝蒂·董(Betty Dong)撤回一篇由博姿赞助研究的,却已被《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录用的关于该公司生产的左甲状腺素纳制剂和几种仿制药做比较的论文。结论是这些药物在安全性和效用上都是一样的。全美范围内的病人如果换用仿制药,每年可节省数百万美元。由于此前贝蒂与博姿签署合约:在未经许可,不得发表论文。贝蒂违约,所幸最终博姿态度有所缓和,论文得以发表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从上述案例可见,科学并不是那种纯粹的、完全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科学。金钱因素一直都在影响科研活动,保密和公开一直有冲突,私人知识一直和公共知识共存,私人利益导向的科学总是与公共利益导向的科学相伴相生[5]。因此我们要通过科学、符合国情的管理方式减轻私人利益对科学造成的负面影响,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捍卫科学准则[6]。
主要指从利己的角度延迟成果公布或不进行利益声明,违反了学术上的职责利益乃至公众利益。案例一是布鲁门特尔(W.M.Blumenthal)对大学的调查研究,自1993 年以来获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最多的前50 名大学2 167 个声明科学院中,19.8%的研究者承认在过去的三年间曾因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科学成果6 个月以上[7]。有8.1%的学者承认在过去的三年里拒绝与其他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案例二是1989 年,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犹他大学科学家斯坦利·庞斯(Stanley Pons)和马丁·弗莱施曼(Martin Fleischmann)宣布发现一种在室温下进行核聚变的方法,能将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两人在公布研究结论时,并没有遵照常规流程投给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而选取了新闻发布会。目的是想表明他们是做出此项发明的第一人,更是想保护专利权,因此发布会上并没有透露具体试验细节。从两个案例可见,利益冲突可能会对科学的开放性构成威胁,经济动机和经济利益会影响公共利益,很大可能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开放性对合作、创新、责任和同行评议来说都至关重要,利己的保密只会助长孤立、腐败、研究中的知识惰怠。故明确学术不端概念认知,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树立学术道德理念遵循,加大科研利益冲突宣传力度尤为重要。
主要指评议者的职责利益(委托人利益)受到其私人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出有违公正的判断和评价。案例一是2009 年湖南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吴辉申评副教授,因为其条件过硬,所以没有去给评议专家送礼,结果这年他没评上。2010 年他再度申报,托关系找朋友认识其中一位评委,送了5 000 元现金,仍是没有通过。后来他了解到,收礼的那位评委尽力了,还将他的申报材料向其他评委推荐,然而最后投票他只得1 票,其他6 位没有收到礼的评委依然没有投赞成他的票。案例二是索曼(V﹒Soman)在耶鲁大学医学院副院长、著名科学家费里格(Philip Feilg)手下工作。他的一篇往《美国医学杂志》投稿的论文在评审时被发现有剽窃行为,而费里格不仅是这篇论文的合作者,还曾是《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同行评议专家并评议过被剽窃的论文。费里格为让索曼有时间超越,在评审时违心拒绝该论文。事后费里格也被迫辞掉哥伦比亚大学提供的巴德讲座一职。很显然,费里格的做法就是因同行的业务竞争而引起的冲突行为,此外,该案例还体现了“剽窃”这一学术不端行为,在我国,同行评议是利益冲突较为严重的高频场景。学术不端行为往往与“利益冲突”有着较大的关联度和因果关系,做好“学术守门人”,厘清同行评议与利益冲突之间扑朔迷离的关系,廓清科研利益冲突的迷雾,确实值得我们“疑义相与析”地认真思考与研究,我们必须在学术风气、学术标准、学术规范的质量建树上有所作为。
具体表现为具有利益冲突的研究者不可能以批判性的方式审视自己的工作。案例一是发表于2013年第5 期中文核心期刊《冰川冻土》上题为《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论文。论文中以“导师和师娘和谐统一的天人之际”为例,以更好地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生态经济问题,围绕“导师崇高感师娘优美感”展开讨论,被质疑与科研内容、期刊定位不符。“神论文”是发生在导师和学生之间,折射出学术界存在“封闭”的学术圈和不可置疑的“学术权威”问题,马太效应情况下,拍马屁的风气也就十分正常,而质疑者反而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这也是“神论文”得以开花结果的土壤。案例二是更多的辣眼睛的论文,如《通过靶向肠道菌群调控人体的物质需求欲望,有望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效率》《行长的面部宽高比影响银行绩效的路径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对蟋蟀身体与战斗力关系的认识》《基于中医诊治理论的航空发动机故障诊断新技术初探》《试论“量子纠缠”与针灸》等等,其中许多是发表在国家级的重要学术期刊上,也有许多是在国家科研基金的资助下完成的。核心期刊是各学科的主要期刊,要探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和新学说,要容纳最有价值的科研信息,代表学科发展的最高水平。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应该是严肃的,所有学术期刊当反思,提高期刊质量和可读性。特别是要敬畏学术职责,别让期刊沦为大家眼中晋升职称滥竽充数用完即弃的注水工具。
对比国外,当前我国应对科研利益冲突还存在:政策原则性要求多,针对性不强,缺乏实操性;重视单体性制度,系统性制度不足,没有形成制度链;[8]对科研活动中利益冲突问题重视力度不够,同行评议机制不够健全;重制定、轻执行现象,制度震慑力弱;科研利益冲突相关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防止利益冲突伦理体系文化;科研利益冲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步伐缓慢等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应对科研利益冲突的对策与建议。
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尽快出台“广东省科研利益冲突规范与指引”。基于近期国家多部门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政策蓝本,总体思路以“防”为主,“惩”为辅,注重诱导性与强制性的有机结合,制定科研人员在研究活动的整个过程和结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平台,宣传学术工作的价值与意义,对先进学术工作者进行表彰与公示,树立对学术工作者的尊敬与认可,使学者对自己的学术工作产生更强的个人认同。从思想层面强化学者对于学术工作本质的理解,塑造学术工作的崇高性,激励学者对学术尊严与学术道德的坚持。当这种“精神特质”内化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后,在道德层面能够对学者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
在利益冲突信息公开方面,明确公众知情权与科研人员所披露的利益冲突信息涉及隐私权的界定;若科研人员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其隐私权需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管理机构应在其知情的情况下予以对外公开;明确利益冲突信息公开的事项与范围,披露行为有助于克服偏见、建立信任,完善对利益冲突申报信息的公开与核查。在利益冲突的回避方面,有亲属关系、有利益管理的必须回避;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会影响公正评价的关系时,应该回避;涉及私人感情造成的偏颇倾向,必须回避。在报告和披露利益冲突方面,由相关科研人员向机构、利益冲突委员会提供个人利益信息报告,披露利益相关性并及时更新。在披露与回避结合方面,披露是回避的前提条件,评议专家应当尽可能披露自身存在的可能影响评议判断的私人利益,由评审机构去决定是否回避。
尽管科学在近20 年里变得越来越私人化,但法律体系一直在平衡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方利益,而且今后还会持续沿用这样的方式。因此,建议:加强我国科研利益冲突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学术维权有法可依;完善科研机构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链,包括自律机制,如伦理道德、道德教育、精神作风等,以及正式的制度,如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等;依托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我省科研利益冲突管理平台及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修正学术价值取向,维护学术本源价值,克服急功近利思想,努力维护学术价值,才能在当代把握好“求是”与“求利”的平衡[9]。因此,建议:明确学术不端形式和范畴,使学者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做出正确的行为,舍弃不当的行为;加大对科研利益冲突问题潜在危害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培训,使各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规范和管理制度;以科研人员喜闻见乐的形式强化利益冲突宣传,如模拟情景剧;以“微”促防,从小处着手开展科研利益冲突防控主题教育与宣传,可设立我省科研利益冲突“专题微信公众号”。
通过同行评议的研究,使研究者在担任评议工作职责时有指导意义,自觉养成良好的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地规避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因此,建议:培养学者学术品格,提高学术自觉,克服评议中的不良习惯;关注同行评议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网络的复杂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通过地域多样性、职业品行的公正性以及所属单位的多层次性等严格遴选专家;在参与评审前或项目申报前,要求签订“无利益冲突”声明及保密契约;以人为本,正视各种“潜规则”的存在。
根据目前国内的学术及职称评价体系,期刊是科研利益发生的主要区域,完善学术期刊是防范科研利益冲突的重要抓手。因此,建议:制定相关利益冲突政策,强化专业、匿名、外部的评审机制;作者、编辑、评审专家都应进行利益冲突的披露。包括列出自己的机构从属关系的清单,披露论文经费的来源及其他资源,发表声明披露自己的利益关系,以及披露作者近三年来的管理咨询关系[10];通过严格控制审稿流程以提高编辑责任心和学术判断力,公开评审加强公众监督,进一步完善同行评议机制,防止科研诚信失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