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
(临沂市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山东 临沂 273300)
普惠金融从概念上可理解为放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企业的服务门槛,使更多中小型企业、社会群体享受到金融服务。现阶段普惠金融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且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积极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可以为多个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等阶级群体,更需要享受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我国东中部地区在金融行业发展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该地区的金融机构分布较为密集,其金融服务质量也有所保障。而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区域,其金融机构覆盖范围却相对较小,当地居民也无法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其金融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普惠金融的应运而生有效解决了以上问题。但当前普惠金融在推广过程中仍离不开传统金融硬件设施的支持,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强化金融硬件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普惠金融有了全新的发展机遇,移动支付、P2P网贷、第3方支付为普惠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先决条件。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仍未脱离于传统固定化模式,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仍由大型商业银行承担,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也无法满足中小型企业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当前发展的形势下,积极调动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普惠金融推广工作,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有效促进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改革,为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优质的普惠金融服务,已成为当前各政府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主要由小额信贷组成,其金融主体大多集中由地方性金融法人和政府主导的小金融信贷机构承担,而中央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并不属于监管主体范畴。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另一种延续和创新,其在经营模式上并不容易确定监管主体,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难度。现阶段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金融机构也普遍以提升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也有所差别,需要我国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差别化管理方法。
我国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容量大、社会网点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多等优势,而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积极借鉴银行发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国在促进普惠金融的创新性发展时,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了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大中型商业银行更需要积极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从多种角度着手落实差别化评价考核方法,结合普惠金融的基本特征构建相应的激励推广机制,使传统商业银行的优势得以有效发挥,真正意义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时,必须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在建设过程中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普惠金融管理体系,组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工协作,共同监督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第二,建立普惠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普惠金融存在多头监管、多部门指导的问题,需要各地政府部门与立法部门进行协商,重新梳理普惠金融监管法律的平衡关系,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政策保障。第三,优化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督促银行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监管职能,不断优化金融市场环境,严格把控市场发展动态,为普惠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先决条件。
相比于传统金融模式,普惠金融更倾向于为全体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同时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却较为单一,其服务效率也有待提升,可供社会公众选择的金融产品种类有限,无法满足全体社会公众的金融需求。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从贷款审批、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着手研发金融产品,通过科学设计满足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不但需要增加金融服务的数量,还需高度重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为我国社会公众带来良好的金融服务体验。
推动金融创新、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我国社会各阶层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并且普惠金融的贯彻落实还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金融服务为广大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便利,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现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促进普惠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普惠金融的惠民作用,有效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