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金
摘 要: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强大而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并增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能力,是我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其中民事强制执行是最常见的一种,然而和间接强制执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在于,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一般只有罚款,拘留和拘传等,在适用范围上较为狭窄,起到的震慑作为也较为有限,又因为其他一些社会因素和系统问题导致了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在实际实行方面有着重重阻碍,如何发现这些缺漏并将其进行改进就成为了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也将就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制裁措施的不足与改进展开探讨。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法治国家
引 言
民事强制执行是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底线,它标志着法庭判决及法律文书所标明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可违抗性,然而在法庭实际的工作程序中,民事强制执行总会遇到重重阻碍,最常见的例子是被执行人缺乏守法意识,违法抗法,因此民事强制执行难度陡然增加,由此可见社会敬法守法意识的缺失需要为强制执行困难负责,但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机制中的不足却被大众所忽视,因此要想实现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力度和效率的提升,就必须双管齐下,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整改。
一、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概述
当事人之间如果无法进行调解达成共识,那么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中定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的强制措施就成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底线,而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除了保障当事人利益之外,这种制裁措施更多的是起到对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这种震慑可以在多个方面得到执行,人身制裁措施包括拘留和拘传,财产制裁措施最广泛使用的是罚款,而随着法律条文的不断修缮,更多类型的制裁措施也开始得到广泛的施行,限制出境和纳入信用名单便是其中最为常用的两种,以上所有种类的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最大的特点是惩罚性和社会公开性,通过强制制裁措施的执行,被执行人会因为财产损失、人身限制或是名誉受损而痛苦,惩戒功能的重要性便体现了出来,被执行人也能在制裁措施中受到教育和正面引导,此外,由于所有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都是对社会直接公布,因此被执行人周边的社交圈都会因为被执行人而感到羞耻,因此对被执行人造成间接的声誉影响,同时社会公开的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也会给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威慑,从而降低潜在犯罪发生的概率[1]。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制裁措施的不足概述
(一)制裁措施适用比率较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进行了若干解释,但是在实际的制裁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时常导致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而这其中最大的原因便是被执行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罚款是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中最常见的一种,然而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抵抗制裁措施的执行,逃避和隐藏财产是最为常见的抵抗手段,被执行人只要长时间躲避制裁执行人员,便可以逃避罚款,且被执行人隐藏自己的行踪需要的成本十分低廉,一旦执行人员追寻被执行人的时间被拖长,不仅降低了法律制裁的执行效率,更是会额外增加制裁执行的成本,而另一种情况则更加棘手,被执行人只要将自己的财产秘密隐藏,在不躲避上门执法的执行人员的情况下,也可以拒绝上交罚款,因此罚款制裁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中很难兑现[2]。
而拘留也是民事强制执行制裁中常见的一种惩罚,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若被执行人拒不依法执行自身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拘留处罚,然而15天的拘留时间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起不到相应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违法的惯犯来说,15天只要熬过去就有了再次违法犯罪的机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惩罚性形同虚设,另外,大量抵抗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执行的惯犯也会导致执法效率的降低,大量的民事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占用执法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制裁措施得不到具体落实,执法过程也愈加混乱,司法体系的负担会越来越重。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体系的缺失
重执轻审一直是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在此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直接导致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数量上的精简,执法人员在资源支持和装备配给上更是得不到应用的重视,在如今执法困难的大环境下,这无疑是加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此外,由于我国审判和执法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直到近些年才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分离,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审判仍然是作为整个执法机构最核心的重点,执法机构由于对法院审判的资源倾斜,在低位上逐渐下滑,最终导致执法成为了审判的附属功能,而执法的成功与否却最终被完全忽视,因此,彻底摒弃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提升执法机构的地位才能弥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体系上的缺失,执法的完成度才能进一步提升[3]。
三、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改进的建议
(一)《执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效率低下、完成度低主要是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因此《執行法》的制定和完善将给予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最基础的必要条件,使得强制执行能够有法可依,并基本杜绝难执行、乱执行等执法乱象。
(二)加大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力度
审判与执行之间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执法力度的削弱,因此重新重视制裁措施的执行并进行严肃执法就成为了改进制裁措施的良方之一,首先,对于已经做出的判决,法院必须将判决过后的制裁措施放在首要位置立刻执行,才能给予被执行人震慑,一旦审判与制裁之间出现了较长的时间间隔就会给了被执行人回旋的余地,抵抗执法的成本自然大大降低,因此,雷厉风行的制裁措施执行会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严肃的法治氛围,执法人员执行制裁措施时受到的阻力便会降低,在具体执行的措施上,也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完成度进行监督,一旦出现无故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需要向执法人员及其相关上级文字,以此督促法院对于执行制裁措施的效率[4]。
(三)系统化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主要分为悔过、拘传、罚款和拘留等,然而这些基础制裁措施在面对轻重不同的违反境况时,适用的范围却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执行人的违法行径和受到的制裁措施不匹配,起到的惩罚和教育意义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国在积累大量审判经验的基础之上,可以对制裁措施进行系统性的量化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不同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例如扰乱法庭秩序,暴力抗法拒不履行义务等行为应按照轻重情形划分并给予相应的制裁措施,在制裁措施之中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例如以违法造成的危害程度为参考划分拘留的时间长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执行人在拒法抗法之后屈从的情况,在措施落实过程中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可以逃脱制裁,因此即使制裁措施最终得到了百分之百的落实,但措施的教育意义依然落空,因此根据情况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总 结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制裁措施的不足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和松散的民事强制执行系统所致,这种内外皆有不足的执法环境最终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低下,对于违法犯罪的震慑能力下降,因此,雷厉风行的执法手段和系统化的执法改革就成为了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就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制裁措施的不足和改进进行了讨论,希望能给相关从业人员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王京波.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制裁措施的不足与改进[D].
[2] 单国峰.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湖南大学.
[3] 赵天红. 论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D].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