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对科创型企业融资的影响
——基于金融科技的视角

2020-11-25 23:06张萌萌鲁若愚李广野
税务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科创知识产权

张萌萌,鲁若愚,李广野

(1.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林 长春 130012;3.吉林财经大学 税务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前 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要坚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2035年,中国要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在政策的引领下,科创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将近9000万户(其中包含6200万户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在全部市场主体中占比超过90%,我国80%以上的就业机会、70%以上的科技发明专利、超过60%的GDP以及超过50%的税收收入来自于科创型中小企业。[1]但科创企业前期需要的投入较大,面临的风险较高,且投入产出比较低,因此常常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面临更大的生存危机和竞争压力。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科创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2016年3 月,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2]报告指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利用技术创新来进行金融创新,它能够带来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者产品的创新,进而影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NEC)认为,由于金融科技的发展而带来的技术创新对包括投资管理、支付结算、存贷款、保险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由金融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金融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为科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法。[3]

二、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科创企业,顾名思义,是聘用科学技术人员,利用技术知识进行高技术产品经营的创新型企业。[4]近年来,由于得到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科创企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创新投入产出等方面均有大幅提升,为经济增长、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强,竞争日益激烈,且科创企业规模较小、偿债能力相比大中型企业更弱,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率,在对科创型企业进行授信时显得更为谨慎。这使得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成为科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阻碍。[5]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一次采访中指出,在美国,科创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在日本,科创企业的平均寿命能够达到12年;而在我国,科创企业平均在成立4年零4个月后才第一次获得贷款。但是,它们的平均寿命仅为3年,且在成立3年后还能正常营业的科创企业仅有三分之一。[6-7]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二的科创企业在还未获得银行贷款等外部资金之前就已经倒闭了。

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导致投融资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不成熟,同时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门槛过高,创业投资并不能对中小企业形成有效支持。因此,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而获得资金支持仍是科创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李森森(2014)指出,受到企业性质的影响,科创企业成立初期,由于需要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往往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这也就增加了风险和不确定性。[8]同时,政府政策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商业银行对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强,导致目前能够专门为科创企业服务的机构较少。纪建强、陈晓和(2014)指出,科创企业融资难,不仅仅由于其规模小、偿债能力差,同时还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影响。[9]因此,科创企业内部融资吸引力不足、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宏观经济波动和配套政策的欠缺是造成当前我国科创型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

三、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最初由美国学者提出,是指科技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技术上的支持。后来有学者指出,金融科技就是由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能够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及用户满意度,甚至可以降低交易成本。[10]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金融科技是落脚于金融,利用金融创新,高效、可控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创业的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的统称,包括投贷联动、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科技与网络借贷、电商金融、票据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等模块相结合,能够极大地改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模式,缓解科创型企业融资困境。

目前,金融科技仍属于新兴概念,专家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发展现状。也有部分学者对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间的关系展开了研究。张爱琼(2015)指出,金融创新是由金融科技推动的,科技进步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帮助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进而促进金融创新。[11]马兴国、崔玉萍(2015)对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科技能够推动金融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12]廖岷(2015)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不同国家的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国情,对金融科技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式,应当根据金融科技在我国的发展特点,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一个健康的金融科技框架体系和生态环境。[13]严圣阳(2016)则指出,由于我国的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有着与众不同的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对金融科技进行专项监管。[14]刘国建(2017)指出,金融科技能够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促进传统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升级,为金融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保障。[15]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要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

四、金融科技产品

巴塞尔委员会对其成员国就本国内最主要的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开展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各国数量最多的金融科技服务供应商是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类,其次是信贷、存款和融资服务类。[16]本文主要分析探讨对科创企业融资影响较大的三种金融科技产品——投贷联动、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投贷联动

完善的金融支持是科创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商业银行开始转型,逐步调整客户结构,更加注重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因此,各类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应运而生,发展迅速,资本市场也逐步完善,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单列科创类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但是科创企业仍存在较大的融资缺口。为助推科创企业健康发展,银监会会同科技部、人民银行两部门于2016 年4月20日共同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确定了5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标志着投贷联动在我国正式启动实施。该意见的出台为科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有利于科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投贷联动能够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不同生命周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推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17]

(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资本”或者“创业投资”,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起源于美国,是天使投资人对新兴的、发展速度较快并具有一定潜力的高技术企业进行的投资,被普遍认为是高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进行的融资。到了20 世纪50 年代后期,风险投资在日本出现,并帮助日本在国际高技术领域占据一席之地。20 世纪60 年代末,欧洲也出现了风险投资,并且发展迅猛。到了20 世纪70 年代后期,韩国等国家也陆续出现了风险投资。众多从事计算机、互联网、半导体等高技术行业的科创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融得资金,它们的快速崛起推动了信息技术、大数据、互联网、新材料等产业的迅猛发展。[18]

Quindlen(2000)指出,有融资需求企业的技术专利、产品的稀有性以及企业家精神是风险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的监督以及提供的配套服务也能够帮助企业防范道德风险。Hall(2002)也认为,与其他融资工具相比,风险投资的优势是能够帮助科创企业在融资时免受信息不对称和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的困扰。Kaplan和Stromberg(2003)认为,风险投资者往往能够参与科创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并通过监管公司、参与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组成有表决权等方式帮助企业健康成长。[19]Chang wei, Din Yugo和Wang japing(2014)建立了VAR模型,收集了中国金融业16年的数据,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都对绿色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但风险投资的效率更高。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风险投资是投资者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高技术企业投资,进而进行股权性融资的一种行为。[20]投资者在对高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要帮助其进行运营管理,以助力其获得可持续发展。

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来说,往往缺少专业人才对企业进行管理,且产品的市场前景亦不明晰,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科创型企业的产品往往依托于高技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会在市场上处于领先水平,因此,企业一旦成功,就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润。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并且对科创企业非常关注。

总的来说,不管是从风险投资的概念还是特征来看,在初创期选择风险投资是以高技术为发展基础的科创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方式。但是,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机制并不成熟、体系尚不完善,科创企业在融资时应当采取多元化战略,在进行风投融资的同时关注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远景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21]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上是一种质押贷款形式,科创企业将其持有的合法且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取得信贷资金,按照约定偿付本金和利息。由于科创企业的生产经营正是依靠这些专利和技术,因此,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有效方式。对于这种方式,部分学者从两个方面对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一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如Davies(2006)认为,法律上并不能确定是否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融资;Verna(2006)认为由于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相关制度缺失,发展中国家的科创企业较少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刘玉平(2011)则研究了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22];陈见丽(2011)在其研究中分析了科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时容易遇到的障碍和风险。[23]二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和机制方面。如白少布(2010)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供应链融资模式,即以供应链融资为框架,将知识产权融资与供应链融资结合起来,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用下游企业的应付账款作为融资企业的还款来源[24];周丽(2009)通过对北京、上海浦东以及武汉地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利弊的分析,提出了一种可以推广的比较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25];连杰(2010)基于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联合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提出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根据其现有状况进行分级,同时对其融资模式及条件进行分级。[26]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金融与科技融合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在我国,金融科技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在机制体制、创新质量和效率上均与科技强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科创企业具有研发周期长、资金需求大、风险程度高等特点,同时,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机制体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27]

同时,金融科技体系的构建无法离开监管机构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由“一行两会”牵头,尽快制定与金融科技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规则。监管部门应当改变传统监管思维,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趋势下,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被动监管转变为适应金融科技创新的主动监管,逐步完善金融科技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反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健全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28]

最后,科创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现有市场份额,科学核算融资规模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与之相匹配的金融科技服务机构,提升自身信息管理和科技水平,以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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