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理念、版权特征与保护

2020-11-25 08:16张晓梅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出版商期刊权利

张晓梅

(固始县图书馆,河南 信阳 465200)

开放存取期刊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出版的经过同行评审的学术期刊,允许任何用户免费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分发、索引、链接和复制全文,而且无任何使用、法律和技术障碍[1]。 开放存取期刊诞生于版权垄断与反垄断斗争日趋激烈的社会背景下,致力于促进信息资源的广泛与无障碍传播和公众信息权利的实现,对社会创新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要使开放存取期刊得到可持续发展,各国必须深入理解其独特的版权理念,认识其鲜明的版权特征,从政策建构、立法完善和社会公德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开放存取期刊的保护。

1 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理念

1.1 打破版权垄断对信息传播的负面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全球科学、经济事业的复兴,各行各业对信息资源,尤其是对科技信息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这使科技期刊的出版成为有利可图的行业。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出版商通过兼并、重组等策略垄断出版市场,并利用自身在出版领域的优势地位,将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加以运用,以攫取高额的利润。 版权垄断的后果是版权资源掌握在极少数有实力的出版商手中,期刊价格持续攀升,而社会公众获得科技信息的渠道受限,社会创新受到负面影响,即所谓的“期刊危机”。 面对这种局面,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全球掀起了此起彼伏的反版权运动,其中最有影响的运动之一就是“开放存取运动”。 开放存取期刊是实现开放存取运动目标的两大途径之一,被称为开放存取的“金色道路”,其在法律框架内创造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版权垄断之下的出版、传播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模式,在强调不违反版权法的同时,通过使权利人向社会让渡版权财产权利,扫除信息资源(主要是科技信息资源)生产、传播和利用中的障碍,推动社会创新。

1.2 倡导和弘扬奉献互济的人类精神文化

1946 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第59(1)号决议指出,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 1948 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表达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与思想的自由。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 信息自由体现的一种人类固有的植根于人们心灵深处的奉献、共济、互助的崇高思想和精神境界。 分析开放存取运用的“3B”文件(即《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巴斯达开放获取出版声明》《柏林宣言》)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普遍无障碍获取,推动人类知识成果的传播、交流和分享,增进公共福祉,正是开放存取期刊存在的价值和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也是所有致力于开放存取期刊事业发展的人们的共同愿望。

2 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特征

2.1 权利人向社会让渡财产权利

“保留所有权利”是传统期刊最突出而重要的版权特征之一,因为只有出版商“保留所有权利”,才能以其对版权的全面控制为依托采取版权垄断竞争策略,达到占有、巩固和拓展市场的目的。 开放存取期刊与之不同,其最明显的版权特征是要求出版商“不保留权利”或者“保留部分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版权向社会的让渡,便于公众的无障碍、无差别获取。 为此,开放存取运动的先驱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Richard Stallman 教授创立了“版权左”(Copyleft)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权利人“不保留权利”或者“保留部分权利”。 权利人“不保留权利”或者“保留部分权利”的直接影响是出版商对版权的垄断力和掌控力下降,原本完整的“权利束”被拆分,部分版权不再被出版商独占和专有。为了使出版商“不保留权利”或者“保留部分权利”,许多国家出台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范,如美国的NIH 法案、FRPAA 法案、CURES 法案,英国的RCUK 法案等。

2.2 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

从激励理论来看,版权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其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持续性激励,但不是说没有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就没有作品创作。 通过确认权利人的身份,确保公众信息的真实性,肯定权利人对社会的贡献,同样可以推动智力创造[3]。 例如,法国等国认为版权是“天赋人权”,在版权立法问题上坚持“二元论”和“作者中心主义”,强调版权的自然属性,将精神权利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突出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配置和救济。 在开放存取期刊中,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利被边缘化,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更加受到关注和强调,这也是对出版商向社会让渡版权的肯定和鼓励。 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许多开放存取期刊出版集团、出版平台都有明确要求。例如,英国BioMed Central 就在开放许可协议“姓名标识2.5”中要求:作品利用者必须按照出版商或权利许可人指定的方式,标明权利人的姓名和作品出处,该要求应在作品的后续利用中得到遵循。

2.3 采用标准化的版权管理模式

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开放存取期刊虽然与传统期刊的理念相抵触,但其实现过程并不违反现行版权制度,不是完全抛开版权规范而“另起炉灶”,而是在现行版权法的框架内走了一条“既保护版权又反版权垄断”的道路。 正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所指出的,开放存取期刊并不违背现有的版权制度,只是为寻求在版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开放获取。 开放存取期刊烙刻着版权保护的基因,如果不重视保护版权,那么开放存取期刊就没有生存的法律基础。 为了实现开放存取赋予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同时为了保护出版商应有的版权利益,开放存取期刊通常采用标准化的版权管理,即“开放存取放可协议”。 从某种角度来看,开放存取许可协议就是一种制度模式,对开放存取期刊提供规范化的版权管理。 著名的开放存取许可协议有《知识共享协议》《数字同行出版许可协议》《开放内容许可协议》等,这些协议一般都包括授予权利、权利限制、协议终止、责任限制、免责条款等内容。

2.4 施行法律责任转移承担机制

作者是内容的提供者,而出版商是内容的出版者和传播者,负有对本期刊刊登作品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的法律责任。 如果期刊登载了侵权作品,出版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合同免责。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都有相关规定。 但是,与传统期刊的责任承担原则不同,开放存取期刊实行责任转移承担机制,即如果用户使用了期刊的作品而被诉侵权,那么责任由该用户承担,而不是由出版商承担,这是因为出版商通过放弃部分财产权利而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而用户对作品的使用是免费的,如果再由出版商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就显失公平。 例如,《知识共享协议》第六条规定,除非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或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侵犯了担保条款,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许可方都不承担使用作品的法律责任。

3 保护与发展开放存取期刊的若干对策

3.1 普及开放存取期刊知识

相对于传统期刊的法律保护,对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保护将更加凸显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性。 开放存取期刊造福于全社会,如果不能使其倡导的共济、互助、奉献精神得到传承,那么开放存取期刊就无法得到广泛深入的发展。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既然开放存取期刊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而且出版商又完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版权,那么该期刊就属于公有领域资源,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而不必考虑侵权问题。 在实践中,不按开放存取许可协议办事,不注明原作者和作品出处的情况随处可见,有的用户甚至存在故意践踏、屡次违反协议的情况。 所有这些情况都显示出公众对开放存取期刊认知的不足,要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就应该动用舆论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在公众中普及开放存取期刊知识,提高公众尊重开放存取期刊的作者和出版商的意识以及认真按照开放存取协议办事的自律性。

3.2 依法保护出版商的利益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的利益诉求主要包括合法出版权、市场销售权、再利用权、数字保存权、投资回报权、版权侵犯的救济权、特殊诉求(权利管理、版权清算等)[4]。 保护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权利的前提是加强立法,赋予开放存取协议以法律效力。 与传统版权协议相比,开放存取协议缺乏法律授权,违反该协议并不能导致确定性的法律后果。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开放存取协议还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契约,无法保证开放存取精神的传承和弘扬。 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开放存取协议进行立法,使其受到法律的规制。 除了立法,深入的司法实践对保护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近年来西班牙、德国、丹麦等国都审理了多起涉及开放存取期刊的侵权案件,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固然重要,更表明部分国家已经将对开放存取期刊的保护纳入了司法保护轨道。

3.3 赋予作者更宽泛的权利

作者是开放存取期刊内容的创造者和提供者,只有作者向开放存取期刊给予授权或转让其版权,并与出版商签定开放存取协议,用户才能免费而无障碍地获取知识和信息。 相关调查显示,作者最希望得到保护的权利包括发表的选择权;分享权、出版权、张贴权、教学与科研使用权;图书出版、改编作品的扩展权;长期保存权;自存档权;版权侵犯救济权等[4]。 因此,各国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为作者提供多元化的政策选择。 例如,目前有的开放存取期刊要求作者保留版权,而有的要求出版商保留版权,有的出版商是“绿色出版者”,还有的出版商是“白色出版者”或“蓝色出版者”,在这些不同的开放存取出版政策中,作者享有不尽相同的权利。 二是建立和完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保证作者的开放存取意愿能够得到落实,并且在作品传播和利用链条各环节得到传续。 三是对屡次侵犯作者权利的用户采取“休克疗法”,暂停对其服务,以遏制侵权行为。

3.4 构建开放存取营利机制

开放存取期刊对用户是免费的,但是其运营和发展是需要成本的,没有资金的支撑,开放存取期刊将难以为济。 实际上,“公益免费”和“商业利益”一直是困扰开放存取期刊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矛盾。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否定开放存取期刊出版的商业性,就会不合理地扭曲开放存取出版的逻辑架构,最终受影响最大的还是社会和用户利益,那种片面追求开放存取理念和精神价值,无视商业因素对开放存取期刊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和做法并不可取。 无论从开放存取期刊发展本身,还是维护社会和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各国都应构建基于商业化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机制:一是允许向作者和作者机构收费。国外有分析结果表明,98.2%的作者认为由机构向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付费更合理[5]。 二是开展增值服务,包括推销产品、举办学术会议、从事按需出版、内容聚合推送等。 三是从事广告服务。 目前,国外大多数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都在从事广告服务,这成为其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猜你喜欢
出版商期刊权利
期刊更名启事
期刊简介
我们的权利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期刊审稿进度表
权利套装
爱一个人
各行各业
2006年国际消费类杂志调查
期待您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