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超,黄国华,余 眈,夏汉群
(湖北省图书馆,湖北 武汉 430000)
儿童是公共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开展儿童服务要以保障儿童权利为基本前提。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发达国家的儿童权利保障法比较完善,在儿童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知识服务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差距。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未对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服务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部有关公共图书馆保障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以期为儿童阅读营造良好的环境。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用法律保障儿童权利的国家,拥有一套完善的儿童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英国的儿童权利保障法以儿童为中心,以维护儿童权利为出发点,根据儿童生理特征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强化了儿童的权利保障意识,提升了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英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儿童权利保障制度,针对儿童权利的保障范围广泛。 为了维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特别是为了给予特殊儿童如残障儿童、留守儿童等帮助和关心,英国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成立了国际性的慈善机构“英国儿童救助会”,开展了一系列维护儿童权利的活动,为促进世界儿童的健康成长做出了贡献。 英国在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方面经验丰富,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儿童权利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保障儿童权利的意识开始觉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加大对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的力度,形成了以《日本国宪法》为基础,由《少年法》《儿童福利法》等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 1946 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儿童出生就享有人权,且不可剥夺,为维护儿童权利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日本十分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制定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政府和社会共同担责的儿童权利保护机制。
美国具有强烈的权利保护意识,特别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目前,由于各种原因,美国尚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但各州根据自身的现状和特点,出台了具有差异性的儿童权利保障法。 美国是儿童权利保障的推动者和执行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在观念上注重儿童权利保障的倡导宣传,还在儿童权利保障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成就,推动了各州儿童权利保障法的制定。
我国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20 世纪80年代,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与制定,成为儿童权利保障法的追赶者。 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加快了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的步伐,重视保障儿童权利,以《儿童权利公约》为标准要求,借鉴和学习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不断强化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推动了儿童权利立法和实践的进程。
英国是最早倡导图书馆提供儿童服务的国家。1850 年,英国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图书馆应将儿童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领域。 1858 年,英国图书馆界认识到儿童阅读的重要性,倡导设立儿童阅览室,虽然只允许男孩进入,但已经迈出儿童读书权益法制保护的实质性一步。1972 年,《大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引导儿童进入图书馆阅读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儿童拥有享受图书馆提供阅读服务的权利。 公共图书馆应为儿童提供阅读服务,满足他们的成长发展需求。 1986年,英国颁布的《教育和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要配合学校完成各种教学任务,做好阅读指导服务工作。 2008 年,北爱尔兰出台的《图书馆服务法则》明确了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标准。 图书馆以满足各阶段儿童需求为出发点,专门为有生理缺陷的儿童设计特殊的服务方案,有针对性地提供阅读服务,有利于实现儿童阅读服务的均等化。
日本公共图书馆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 1914 年,公共图书馆允许儿童进馆免费阅读,儿童也可将图书借出,阅读地点不再局限于馆内,突破了阅读服务的地域性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开始加快图书馆法制化建设的步伐。 1948 年,日本制定了现代图书馆的第一部国家法,即《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掀开了日本图书馆事业法制化建设的序幕。 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日本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如《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和《图书馆自由宣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图书馆应免费为儿童提供服务。1960 年,日本出台了《图书馆义务教育用书免费提供法》,要求公共图书馆免费为学龄儿童提供教材,保障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61 年,日本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公共图书馆管理法则》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水平,增加儿童读物的数量,开展丰富多彩的儿童阅读活动,为儿童提供普遍性、均等性的阅读服务。 1980 年,日本颁布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要求图书馆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时,要根据儿童的身心特征,为儿童提供恰如其分的阅读服务。 2001年,日本通过的《促进未成年人读书法》规定,图书馆应引导儿童阅读,让儿童充分享受阅读服务,以便他们从小养成爱好阅读的习惯。 目前,很多公共图书馆积极倡导儿童阅读,保障儿童阅读权利,设置了儿童阅览室,为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国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图书馆的儿童服务行为,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图书馆建设,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876 年,美国公共图书馆开始加强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 1939 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正式通过《图书馆权利宣言》(亦称《图书馆权利法案》),经1944 年、1948 年及其后多次修订,形成目前的文本并正式采用。 其主要内容包括:图书和图书馆资源应不受限制地向所有读者提供,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而被剥夺等。该法案为儿童平等地享有阅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美国公共图书馆儿童服务法制化建设的重大突破。 《美国国会图书馆法》要求政府拨付专用款项用于保障儿童阅读;图书馆专款专用,用于购买儿童书刊、儿童电子读物,以及修建儿童专门阅读场馆,满足儿童的个性化阅读需求。 《美国图书馆服务宣言》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细则,保障了儿童的阅读权利,满足了儿童的差异化阅读需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权利保障体系,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2008年,我国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对儿童阅读场所的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7 年,我国制定的《“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对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开展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的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实现与独立建制少儿图书馆的阅读资源共享,为中小学图书馆开展阅读活动提供资源保障和业务支持。2018 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定儿童阅览区域,配备配齐专门的工作人员,依据儿童身心特点开展阅读指导和教育活动。 这些法律、规划虽然为公共图书馆开展儿童阅读活动提供了支撑,但针对儿童权利保障的内容过于宏观和宽泛,不够深入和细化,不能满足儿童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 因此,我国要加强公共图书馆儿童权利法制化建设。
发达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在提供儿童阅读服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对儿童权利的维护。 美国以儿童的权益为核心,杜绝一切妨碍儿童履行权利的行为。虽然日本的儿童权利意识觉醒较晚,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改革过程中,日本社会各界将注意力集中在儿童权利保障上,维护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阅读权利逐渐成为全民共识。 目前,我国的儿童权利保障意识较淡薄。 因此,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儿童阅读服务的过程中,要注重强化儿童读者及其家长的权利意识,保障儿童的阅读权利,为儿童营造良好的阅读氛围。
发达国家注重对儿童阅读的财政支持,为公共图书馆保障儿童阅读权利提供了动力。 美国的《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案》规定了政府财政拨款的流向和用途,确保每一笔经费都花在读者服务上。 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发达国家坚持政府是儿童权利最终保障者的原则。 我国应加大对图书馆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儿童享受阅读服务提供保障,满足他们的多元化阅读需求。
国外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资助,如:英国伯明翰图书馆赠书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图书信托基金等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 单纯依靠政府的投入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权利保障的问题。因此,我国公共图书馆应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儿童权利保障工作,不断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营造一个有利于保障儿童阅读权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