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晔,李 郁
在当前研究热点中,体育伦理的元属性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体育的价值诉求是体育伦理的元属性问题,它是对体育“至善”即应然状态的价值追问。如果说“至善”是指事物的应然,那么它必然涉及以什么为“应然”的价值规定。体育伦理就是要追问体育实现“应然”应该诉之于什么样的价值,以及为什么要坚持这样的价值,这些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层次区别等问题,这就是体育伦理的价值诉求问题。弄清体育的价值诉求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体育伦理问题,它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体育的伦理意义及边界,并由此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以区别出体育与其他社会活动的不同。
从存在论的角度讲,人是身心两者的结合,人的最应然的状态是“自由”,“人被判定为自由”(萨特语)。当康德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时,就已经印证了自由是人的存在不证之明的至高价值,自由是人的本质,是其它一切价值的元价值。哲学上对人的自由状态的理解,历来有身心二元与身心一体两种观念的分歧,而体育是人类活动中同时覆盖了身心两种存在状态的特别形式之一,我们探究体育的应然,讨论体育应追求什么样的价值为根本,需要从体育的这一特点着手。
要想讨论体育的价值诉求,首先要先明确体育的应然是什么。只有明确了体育应该怎样,我们才可以得出想要追求这种应然我们应该诉之于怎样的价值。但体育与身心两者都具联系的特点使得我们又不能简单地把体育的质性规定为“应然”。
一般而言,人们把现存的客观事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性存在,一类是社会性存在,前者包括所有自然物质界的事物,后者则专指以人及其活动而构成的社会事物。这两者的应然规定是不一样的。自然性存在以其自身的规律和本质呈现为合理的规定,以自然律为应然。社会是以人及其活动的存在为基本构成的,而单个的人是以主体自觉为特征而进入到社会存在状态中,因此,主体意志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就成为了社会性存在的内在规定。我们知道,一种事物、现象或行为只有自觉意志参与的前提下,才会有善恶好坏之分。黑格尔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这个实现的主体只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只有主体意志加入才可能出现“被实现了的自由”,人们追问什么是“至善”是与意志相联、从而是在社会领域中被规定的问题。我们在说自然性存在的时候,一般讨论它的应然规定,就是应该如是的规定。而在讨论社会性存在的应然规定时,则表达为“至善”,即什么是其最好的状态。“至善”表达了主体意志中强烈的道德意识,只有拥有主体意识的人才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观对象进行伦理审视。
体育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活动形式,覆盖了身心两种状态的存在,既关乎身体的自我规定和发展,同时又与社会存在的规定密切相关,同时具有这两种存在的应然规定。但是,体育归根到底是属于社会性存在的,只有当主体意志自觉的情况下,才会注意到身体是否与自身保持一致的问题,身体的状态才能进入到主体意志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的视域中,才会产生体育的伦理价值,我们也才会去追问什么是体育“至善”,即追问什么是体育最应该的状态、最好的状态。所以体育存在形式虽然兼跨两种状态,但两种状态的应然规定不能并重,其价值诉求也不能并列,而是以社会性存在的价值规定为根本。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明确体育的“至善”是什么。
体育从本质讲是一种是社会性存在,因而应追求“自由”为“至善”,但体育的“至善”是指身心关系的“应其如是”,这里的身心与哲学上常用的肉体与灵魂或物质和精神还是有区别,它更多是从纯粹存在的角度来表达“客观身体”和“主观意识”。就是说,如果体育追求的“至善”是自由,那么体育追求的“至善”不是纯粹的精神自由,也不会是完全的客观物质条件的满足,而是身体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应其如是”的状态。我们认为,这种”至善“就是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所谓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指的就是人对身体自然性存在的自由把握,身体如跑、跳、投掷、弯曲、伸展、承压等自然机能可以随主体意愿而表现或实现。
人的本质包含了对身体自然的自由的追求。人的自由应该包含人的两种存在状态的自由,即主体的精神自由和身体自然的自由,并且两者还处于和谐一致的状态,或者说要实现两者的统一才是真正的自由。但要实现这一点其实不易,更多的时候人们常常发现自己处于两者的分裂之中,说明精神自由并不是人的自由的全部,没有身体的自由精神也往往感到不自由。身体属于自然性存在,受自然律约束,总会面对“力不从心”“身不由已”等疾病、软弱、受限甚至死亡的现实,这是人在自然面前的不自由。人在生存中逐渐意识到了身体状态自在自为的重要性,通过主动的训练和育化行为,努力克服不自由的限制,达到对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就成为人强烈的主观意愿。所谓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指的就是人对身体自然性存在的自由把握,身体如跑、跳、投掷、弯曲、伸展、承压等自然机能可以随主体意愿而表现或实现。于是,对身体在奔跑、跳跃、柔韧、举重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训练和育化行为逐渐演化成一种自觉的活动,这就是体育。“体育是人类有意识改造与完善自己的身体活动。它以人自身的身体活动为手段,以人的身体为作用对象,以完善自我为目的。”[2]这就是为什么体育的表现既可以“更快更高更强”,也可以“和谐平衡静止”,不论哪种形式,都是表现了在身体机能上的自由完成。
当我们确认体育的“至善”是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后,就意味着我们承认了自由是体育的最高价值诉求。
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是人身心自由和谐统一的表现。身体是主体与这个世界联系的直接纽带,没有身体这一载体,主体不能直接与外界完成沟通和交流,达成所谓身心合一。当我们出现身心分裂的状况,就是指身体出现了意志所不能控制的病态,或者是意志出现了身体所不能及时反应的病态,身体与意志之间出现了裂痕,意志终究不能自由(自觉意识)支配身体机能。体育的形成过程就是主体的自觉不断超越身体不自由状态的过程。通过对身体奔跑能力的训练和强化,达到超越其运动速度的自然水平,实现“更快”的目的;通过对肌肉能力的训练和强化,达到超越其肌肉力量的自然水平,实现“更强”的目的;通过对身心调节能力的训练和强化,达到超越其整体机能的自然水平,实现“更好”的目的等,这些都说明体育总是以达到对身体自然的超越为目的,体育的“至善”是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所以,体育最广泛的定义应当是从自由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人对待身体自然的方式,只要是实现了身体自然的自由的活动方式,我们就可以视之为体育。
海德格尔在《论人类自由的本质》里认为自由问题与传统形而上学关于“存在者是什么”这样的本质问题直接相关,前者为后者奠基,甚至“先于存在与时间”[2],从而在定义自由时提出“此在”的“本真状态”是超出一切世俗羁绊、一切必然性的“本己”和自由状态。那么,从价值而论,人在身体自然领域内的最高价值诉求也应该是实现对自由的追求,体育体现出来的是人的本质在身体自然上对自由的实现。自由的意义在于人无时不在实现对现实自我的超越中,而体育总是表现为主体不断突破身体自然外在的束缚,当个体越是做到了强壮身体功能(体力、智力、技巧能力等)、达成身心和谐,便越能促进自我认同,形成良好精神状态,获得幸福愉悦的精神满足。所以,人以自由为最高价值,通过体育的方式来努力追求身体自然的自由,从而完成身心统一,最终实现人的本质规定。
这里理解自由作为体育的最高价值诉求,不是说体育已经成为人追求自由的最佳方式,而是说,体育作为载体承载起了人以超越身体自然的束缚来完成自身价值、实现精神超越的自由意义。体育以自由为最高价值诉求,也就决定了体育的人文定位和属性,与生产劳动、政治交往等活动相比虽不必须但却极其重要,它以身体的自由性奠定了“人”完成自我、实现自我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自由是体育作为特定的社会性存在追求的最高价值诉求,作为与自由相伴随行的人文价值之一,审美也是体育的基本价值诉求。审美是主体对客体的情感态度,是对客观事物作用于主体时所造成的愉悦感的判断。体育是将对身体的影响结果作为完成标准的一种社会活动,人们从事体育活动获得的是主体在身体上的完善和精神的满足,这种满足就是审美的效果。故体育具有强烈的审美价值,体育审美在于追求因身体活动本身而引起的精神愉悦感。
体育作为一种兼具社会性和自然性的存在,须表现出这两种存在状态的共同意义来,这种共同意义对于人而言应该是必需的。体育美学理论中,有人把体育理解为以健身、竞技、丰富文化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努力促进体力和智力、志趣与审美能力协调发展的教育过程[3]。如果我们从健身、竞技和丰富文化生活三大目的来理解体育的话,更多是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其意义,很难从这一定义直接观照到体育的审美价值。也有人从体育的行为性上去解释体育美的意义[4],但说体育只是从行为上具有美的价值又难免有偏狭之嫌,这是把体育美的价值只设想在了具象的层面,导致其超越性的丢失。我们这里不可能深入讨论美的定义,但还是要通过对“什么是美”和“什么是体育”的理解来确定美对体育的价值。
美的定义历来有主观论和客观论之分,但不管哪一种理论都承认主体和客体之间具有审美关系,审美是人的必然需要,并且这种需要并不完全受制于外界客观,而是与主体的主观感体验有着高度的联系。我们借用康德“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美学理论来理解美的涵义,康德认为首先美是一种无利害性的快感,属于情感领域;其次这种情感不是个别性的生理感受,而是心理感受,具有普遍性;三是这种普遍性的确立是以审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具有目的性,但并不是客观的目的性即理性的目的性,而是符合主观的目的性,即以形式符合了主观心理需要或心理机能的目的性,从而带来了精神上的愉悦,这种愉悦就是一种美[5]。
考察体育的本质,会发现体育并不能直接满足社会生活中的物质性需求,而是满足人们的精神性需求,所以体育定性为文化活动。在考察体育满足人们精神性需求的内容与其他文化活动的区别度在哪里时,我们会发现其中的关键在于体育必须依赖于身体这一自然性存在,以身体存在的“至善”状态来引起人们的精神满足。这就是说体育是人们通过身体的“至善”来实现主体意志的表现形式,这种至善是主体意志对身体的把握自由而达成的,也是唯一直接用身体完成主体自由性并反映这种自由性的形式。体育对人们的精神满足以主体意志掌握身体的自由为目的,自由是体育存在状态的本质内容,这种自由实现了主体体验与心理需要之间的一致,与身体自由相伴而来的是主体的精神享受与愉悦。由此我们说体育是美的,美是体育之所以存在的又一意义,是体育的本质表现之一。
如果我们以为健身、竞技、丰富文化生活是体育的本质内容,这是以现实的目的取代了体育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实际是降低了体育的审美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体育不具有现实层面的存在意义,而是说,体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性活动,健身、竞技、丰富文化生活是其在现实层面的意义,这种现实意义并不指向体育的本质需求,而是指向了现实自身。但是,在成为一种社会实践性活动之前,体育首先具有超越现实性的存在意义,那就是对体育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存在的美的价值的追求。
体育以美为本质表现,就决定了体育的基本价值诉求中审美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审美是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判断。按照康德的理解,审美“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6]。这种判断与逻辑判断不是一回事,依据的是主体的想像力而非理解力,在刹那之间在不经意中所感悟和发现的一个不可表明出来的表象,从而“领略它的意蕴”。如果说体育不是为了直接满足人的物质必需,而是倾向对精神需求的满足,即以主体意志掌握身体自然自由状态为满足,那说明体育的出现应该深刻地与审美的价值诉求直接相关。
体育的出现与人类生活中生产、战争、祭祀、游戏等内容的发展紧密相关,在体育活动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些生产、战争、祭祀和游戏等形式的特点,如祭祀的仪式性、生产的身体劳作性、游戏的娱乐性、战争的竞争性等。这些特点在人们长期的选择中被逐渐聚集在体育上,应有它的理由和标准。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只能是“审美”而不会是“实用”,这是由体育的文化性决定的,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满足以下的精神需求而最终形成的:(1)从游戏中抽离出“活动”的形式性,满足在人为性的活动中获得娱乐的快感;(2)从生产、战争等中抽离出身体的运动性,满足因身体运动而获得如自由、健康、快乐等愉悦感;(3)从宗教仪式尤其是祭祀等中抽离出活动的规则秩序等,获得因遵守规则秩序而得到平等、尊重需求的满足等。这就是说,体育在各形式中抽离出“活动的形式、身体的运动性和仪式规则”等内容是为了满足精神的审美需求,而不是为了获得物质性需求。由此可见,体育不是以健身、竞技、丰富文化生活为根本,这些“实用性”的目的只是人在进行审美活动之后的结果。在成为健身、竞技、丰富文化生活等实践活动之前,体育首先是满足了人掌握身体自由的精神要求,所以,最终形成了以一定的身体活动带来对身体自由掌握从而感到满足的活动形式。
体育以审美为基本价值诉求的同时还带来了另一个基本的价值诉求——育化。按前述的分析,体育的产生是满足主体对身体自由状态的审美志趣,主体努力实现身体自由的过程就是身心关系不断调节的过程,其结果就是主体人格不断被塑造,不断自我育化。
体育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育化方式,这里所说的“育化”,是指培育和教化。“教育”一词中“教”是外在的施动行为,“育”指培育,可以是外来的培育,也可以是自我的培育。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教”和“育”,都是把教育活动二分为施教与受教两个相对的部分,从施教者角度出发去理解实施教育的行为是教和育的关系,受教者在这一过程中明显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育化”不同,如果说“育”还有一层施教和受教之间的关系,那么“化”这一词在中文中更多地是指主动地、内在地转化的状态。这种“化”的意义在于它强调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是一个自我内生的转化过程,如“化成天下”。因此,这里用“育化”一词,更多的是提倡从生存论的角度来理解体育,理解体育具有内生的动力以促进主体的自我教化。
体育是一种育化,是一种比其他教育更加原初的育化自身的过程。体育的身体教育是以身体自然为对象,对其施予训化的手段,以期完善和强大各项身体机能。但与其他教育形式最大的差别在于,它并不是基于训练、训化身体自然的外在要求而形成,而是出自于身体自然的自身需求,这种需求并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命令,而是与主体合二为一的内在需求。因为身体是主体与这个世界联系的直接纽带,没有身体这一载体,主体并不能直接与外界完成沟通和交流,达成所谓身心合一。当我们处于身心分裂的状况,是指身体出现了意志所不能控制的病态,或者是意志出现了身体所不能及时反应的病态,身体与意志之间出现了裂痕,意志不能自由(自觉意识)支配身体机能,这种状态下的人不是真正的完整的人,人的心灵和精神因此无法合一。这样来看,身体对“人”的价值巨大,对身体功能的完善要求是主体的自觉。一个最不爱运动、最不愿意进行身体活动的人,也会在身体不适的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活动自己的身体),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肉体的本能,本能不需要意志的参与,吃喝拉撒睡等本能的身体活动并不需要强调“善”。努力完善身体的功能只能是身心合一、人格统一的主体对自由的渴望才会要求的,没有意志的加入,身体不能自觉达到这一程度。总的来说,身体会比人的主观意识更为直接地要求身体自然的良好存在。身体具有比人的意志更为直接更为原初的动力,去要求成为一种“善”的存在,这是出自身心合一的内在需求。当这种需求出现时,人必须驱使自身去完成这种完善自身、塑造自我的需求,这就是身体的育化。
我们还要看到,正是出于对身体自由的审美诉求和审美实践的需要,体育与人格的塑造与教化联系在一起,并由此与社会的道德实践深刻相连。
主体通过身体育化以促进人格完整。生存是人的本能,生存的自然前提是身体的存在。身体对于人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人的意识可以直接感知、直接同一的物质存在,它又是人的意识无法完全控制的物质性存在。当主体自由地指挥身体完成各种动作如站、坐、跑、跪、跳、行、卧等时,这个行为的实质是主体必须要用到“身体”来完成内外同一,才能构成统一的人格,形成完整的“我”。如果意识发出的指令身体因机能水平受限不能执行,或者身体出现意识无法控制的行动(出现疾病、损伤等),容易造成身体与主体意识出现分裂的情况,不利于人格完整。主体从内在审美动力出发(对身体自然不自由状态的不快,属于审美需求而非物质需求,所以也可以选择不进行身体育化)选择进行身体的育化活动,提升身体机能水平,则会有效地促进人格完整。由此可见,体育总是和健康相联,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是人格健全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人的身心健康。
主体通过身体育化以实现身心自由。在人的“意识-身体”二元系统中,身体既是主体意识的对象,又承担着实现主客体统一的载体责任。与生产、军事、舞蹈文艺等活动相比,体育是使用“意识-身体”系统的特殊形式。其他活动形式也可以由“意识-身体”系统达成目的,但不以身体为直接目的,其结果与身体并没有关系,身体仅仅是作为达成目的的手段。而体育则不同,它的活动指向身体本身,追求意识对身体的自由把握,从而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就是说,体育以身体为实现目的,通过身体把主客二体直接联系起来,在本质上促进人的身心高度统一,促进人的自由。所以,体育明显具有实现主客体一致的直接优势,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应该充分理解体育对于人的本质而言的重要性:当我们的身体以什么样的状态呈现时,我们的“意识”和“精神”就以什么样的状态呈现;当我们努力要获得精神自由时,我们的身体同样也需要获得自由,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关系。通过体育完成身体育化以促进“意识-身体”高度统一,这属于审美的实践结果,体育只是实现身心自由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主体通过身体育化以完成道德实践。对身心自由的审美追求促使主体对身体进行育化,在育化过程中同时也完成人的道德实践。这是因为身体关涉到存在的最高问题——生死问题:死亡是人不可避免的命运,是对生的否定。如何认识生与死、以什么态度对待生与死是人类道德伦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人们总是通过不同方式来追求生的永恒和死的宁静。与我们的常识相反的是,就死亡而言,是身体决定意志的消灭而非意志决定身体的消灭,因为最终我们是以身体功能消失来判断一个人的死亡,而不会因为一个人有了死亡的意愿就判断他的主体消失。失去身体后意识无从安身,身体与意志的合一无可挽回地失去,这意味着生命本质力量对象化进程的终结,主体特定的“个别性”由此失去了意义。所以,身体对于主体而言不仅意味着自由的承载体,也意味着“善”的存在形式。在审美中体育以身体育化为价值诉求,体现了积极向善的伦理态度:育化身体,求得身体“应然”,从德性上关心生命,在身体自由状态中促进“至善”的人生,是主体的道德实践。
前述可知,体育以审美为价值诉求,带来的是对身体自我育化的价值诉求。体育可以塑造人格,调节身心关系,践行道德信念,这就是为什么体育与美育、智育、德育相对应,成为教育的一部分,以至于只要试图去定义体育概念的人,就不可能完全跳过体育包含的“Physical Education”的基本内涵。但是,体育和教育的关系从逻辑上讲是交叉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仅仅把体育视为教育的一部分(至今国内的体育学都是放在教育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把育化价值看成是其本质价值,则有失偏颇了。体育已经早就超越了狭义的教育领域,而应该把“身体教育(PE)、竞技运动(Sport)、适应身体活动(APA)”[7]三大领域囊括进来。目前体育界不少学者把教育性作为了体育的社会功能予以运用,比如刘湘溶明确把体育的功能分为了“育体、育智、育德、育心、育美”,认为体育的功能是对人的全面教育[8],应该说,教育本身就是人的社会性需求,体、智、德、心、美是社会对个人提出的适应标准和要求,教育就是塑造一个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活动。把体育理解为狭义的身体教育,是以社会的标准和需求来塑造身体自然的过程,这样来理解,体育的教育性便只能是一种社会功能而已。
但是体育是以身体自然的至善即自由状态为最高的价值诉求,通过对身体审美实践从而具有内在育化的需求,所以体育是主体完善自我的内在性要求,体育的育化是“以体育的方式实现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占有”,其意义在于“体育改造人和创造环境,不断赋予人新的价值和环境新的意义”[9]。这样一来,我们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体育和“适应身体活动”(Adapted Physical Activity)密切相联了,当代世界体育越来越“强调个体的不同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导致了身体、精神、社会或情感挑战,从而影响健康活动的生命方式以及休闲、完整和包容的获得[7]。在社会发展越来越丰富和多元的条件下,体育的身体活动已经超越了身体机能本身所承载的内容,而与医疗、环保、教育、艺术等联系起来,共同构成“人”的自由内容,与世界同生共存。
因此,必须承认,育化已经不再仅仅是身体教育的功能了,而是体育的基本价值诉求,没有身体推动完善和塑造自我的育化要求,人是不能以完整的人格而存在的。这种自由,与人在其他社会领域里实现政治的、心理的、文化的、经济的、社会的自由一样,都是对“真、善、美”三者统一的渴望,是通过自由从而完成“善”的规定。
综述,从伦理质性来讲,体育具有自由、审美、育化三种主要的价值诉求,且三者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具有层次关系:
自由是体育最高的价值诉求,因为自由是一切狭义的文化活动(与政治、经济活动相对应)的最高价值诉求,体育是以身体自然的自由来展现存在意义的文化形式,自由原则是其必然的原则规定;在自由这一价值诉求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的诉求:第一层次,体育追求身心满足,即求强。即通过劳动(有目的的训练)完成对身体自然的塑造,目的在于提升身体技能以达成心(意识)对身的自由控制,这一层次的价值追求是强(更快更高更强);其次,体育追求身心和谐,即求美。和谐和满足是不同层次的价值,满足可以是单方面条件的达成,如技能的完成度、身体的舒适度、规则的遵守性等等,只要有一个条件达成就可以让身和心得到各自的满足或双重的满足,但和谐必须是完整和恰当的满足,即所有条件都恰到好处并完全满足,才可能达到相应的和谐。故这一层次价值追求是美。第三,体育追求对身体自然的超越,即求自由。体育可以说是人类通过模拟、仿照、抽离等方法来完成对自然和人(特别是人的身体)的关系重现和再造的社会活动。人类为什么会要这样去再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是一种不断想要超越各种自然限制的社会存在物,体育为人类实现超越身体自然的愿望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形式。体育不断追求对身体自然的超越,由此实现人类完善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的价值,故这一层次的价值追求是自由(超越自我)。这三个层面完整地反映出体育对自由的价值诉求。
审美是体育的基本价值诉求,体育属于人文类的文化活动,人文性活动以满足精神的审美需求为特征,体育以追求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为己任,是人类对生命存在价值的审美展现,因而审美是体育的类别化特征。
育化也是体育的基本价值诉求,它是以身体机能的自我育化和塑造来完成对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的追求,育化因而成为体育与其他非育化性文化活动的区别。但是与教育相比,体育追求自由,但教育却不以追求自由为基本原则。就这点而言,人类有很多人文类形式具有育化功能,即教育性,但教育本身并不能完全涵盖这些人文类形式,体育也应该属于这些人文类形式的范围。
三者中,自由是最高层次的诉求,审美和育化是低一个层次的诉求。自由价值决定了追求身体自然的自由是体育的本质,后两种审美和育化作为前者的必然延伸,决定体育的发展形式,并因此把体育和其他类别的活动区别开来。
明确体育的价值诉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厘清体育的内涵,区别体育与其他社会活动形式之间的不同等都有帮助。
当我们明确了体育的本质是人类因对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的追求发展而来的社会活动形式时,就也明白了体育为什么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的区分。广义体育是从高一层的文化的自由价值出发,定义体育作为人类生活中创造精神财富的文化形式;狭义体育则是从低一层的文化满足精神需求的审美价值出发,定义体育为身体竞技的文化形式。由于人们常常不注意区别自由、审美、育化三者的价值层次性,在讨论体育的定义特征时就会出现一些混乱,如有学者认为体育具有“人化性质、非必要性与追求卓越”[10]三种特性,但其实这三种特性从价值性而言划分标准不一。体育的人化性质是人的主体意识的社会化结果;体育的非必要性是体育作为文化活动之一具有的类别特征,所有的文化活动都是非必要性的,但这个特征并没有直接表明出来体育活动的价值内容;追求卓越是体育的审美特点,但不是唯一审美特点,比如也可以强调“和谐共生”。三者既不同属价值层次,也不是最为合适概括体育特征的概念,并列在一起作为体育的特性来讨论,仍然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和理解上的偏差。当我们把自由、审美、育化三者的层次关系明确后,我们就可以给出以下标准用以判断体育与其他社会活动形式的不同:
(1)是否属于身体活动(简称身体性);(2)是否以身体自然的自由状态为最高价值诉求(简称自由性);(3)是否同时兼具自由性、审美性和育化性价值诉求(简称三性兼具)。
以此标准,我们可以对一些问题给予解释:
(1)东西方对体育定义的差异问题。无论东方讲究内在机能协调和谐的静态运动方式,还是西方讲究超越、竞技的激烈运动方式,无论是Sport还是PE,我们都可以用以上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属于广义的体育。如东方的太极、瑜伽和西方的翼装、跑酷从形式上区别很大,其追求的具体运动价值理念也有区别,但它们都属于身体活动,都以身体自然的自由性为最高价值诉求,同时也都具有审美和育化身体人格的价值特征,因此无疑这些活动都属于广义的体育。
(2)体育与其他身体类活动的划界问题。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以身体本身的运动结果为活动实现的目的,是则是体育,否则不是。举例说明:都是将上身后仰90度,体育活动是以能达到上身能后仰90度为目的,以实现意志对身体机能的自由支配;艺术舞蹈则是以上身后仰90度为某一个艺术动作的表现形式,是为了完成特定艺术效果的手段而已,因此也可以用另外一个动作来表现这个艺术效果,如上身前曲90度,其性质是一样而只有效果好坏的区别。体操类项目增加了艺术活动的审美标准,所以还会对动作加以艺术性的评判,但其核心仍然是以动作完成度为根本,而不是以艺术美为最后的标准。
(3)体育与娱乐性活动的划界问题。比如广场舞、棋牌类活动是否属于广义的体育,近年来大热的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判断这个问题的标准仍然是以上三条,广场舞是身体类活动,追求身体的和谐健康,也具有大众审美性及对身体的自我育化,所以应属于广义体育。棋牌类活动原则不应该属于体育,因为不是身体类活动,而是智力性活动,但它具有成熟的群众基础,一旦在审美性和教育性上具有被认可的价值,就容易被接纳为文化创造性活动,进入广义体育的行列,比如三大棋、桥牌等,但是如带有赌博性质的麻将、扑克牌类活动不被人们接受为广义体育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审美性和育化性不够,不符合三性兼具的标准。同理,电子竞技也存在着身体性和三性兼具的标准问题,电子竞技还有一定的身体性,因为还存在着一定的讲究身体和意志之间高度一致的价值空间,但由于更多倾向于娱乐性,而在审美性和育化性上目前还不具备,所以是否将其列入体育面临的争议很大。如果将来人们对电子竞技的审美和教育认知改变了,认可了这种类型的价值理念,那么进入体育的可能性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