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善旭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公布了“孙杨案”的裁决结果,即刻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界、法学法律界人士以及有关媒体的普遍关注和广泛热议。各种渠道载文发声、多个线上座谈研讨,多视角、多侧面地对案件和裁决进行解读与评说,并透过案件从更为宽泛的社会层面展开剖析与反思,尤其是形成了聚焦传播和探究体育法律问题的空前景象。这不仅是因为案件当事人孙杨是我国在国际体坛极具影响力的国宝级优秀运动员,而且也与新时代以来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和推进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社会背景紧密相关。
2019年10月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这是我党开启新时代以来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的重要发展成果,并进一步将制度建设和现代治理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连接起来,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及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使依法治理成为推进国家现代治理的核心要义。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指出,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1],并同时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面对在这一时空环境下出现的“孙杨案”,在对案件本身及其进一步发展态势予以深切关注的同时,也同样有必要将其置于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大局中进行考量,总结分析其经验教训和深刻影响,以获取更多的有益启示。本文就“孙杨案”所引发的相关思考,对依法推进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几个方面问题略抒管见。
“孙杨案”是我国运动员与国际体育组织共为当事人、经由CAS仲裁的国际性体育法律案件。国际体育仲裁,虽然其创立的国际奥委会和独立运行的CAS都是国际民间组织,且具有国际体育自治的显著特征,但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体育治理法治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几无争议地确立起法律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形象和权威,并不断在接受挑战和调整改革中呈现出愈益司法化的趋势,其判例规则Lex Sportiva被冠以全球体育法,成为体育法体系中的重要样态。作为“孙杨案”仲裁申请方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则是由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政府机构参与,在全球统一领导反兴奋剂的专门组织,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通过各国政府签署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这一国际法予以保障。尽管WADA的有关制度规则仍不时受到各种质疑,其自身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但这一全球性反兴奋剂体系在现实中具有无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见,无论是由CAS运行的国际体育仲裁体系,还是以WADA 为核心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都是全球体育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成果和重要体现,代表着国际体育和各国体育的法治共识与利益共需,是全球体育依法治理的客观存在,并呈现不断完善发展的必然前景。
当今世界,人类社会越来越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和特征。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并逐步将政治过程的重心从统治走向治理,通过全球治理改变着整个世界[3]。其中,联合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体系化存在和法治化发展,以及作用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正是全球依法治理的鲜明表征。在全球化的体育治理中,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各种国际体育组织同样是体系化和法治化的存在与发展,其中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更为集中地成为全球体育法治的显著标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我国体育也在适应和加入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与全球体育依法治理的进程中不断前行。我国在参加和举办奥运会以及各种国际大赛与活动中,不断领悟和践行法治奥运与体育依法治理的应然规律,并积极支持和主动加入到国际体育仲裁与世界反兴奋剂的体系之中。一方面,我国与CAS和WADA都有着密切的机构联系和人员参与,运用这些平台处理相关事务并接受其组织规则拘束;另一方面,我国借助这一日渐成熟的国际体育法律制度与经验,进行国内依法治体的理念传播和制度创设,推进我国体育治理的法治化发展。
此次“孙杨案”,正是由WADA和CAS这两个机构分别依照有关规则和通过有关程序形成的具有法律性后果的事件。这虽然只是当事运动员的个案,但所反映的却是应如何对待处理体育法律事务,特别是法律风险的普遍性问题。是否与怎样以科学的法治理性来对其进行解读分析,可涉及并上升到体育相关的治理思路与法治境界,与我国体育的依法治理息息相关。面对不利裁决,国人难以接受的情感可以理解,对事件本身、庭审过程和裁决结果有不同看法也属必然,据理力争以获可能转机和较好结果更是应该,笔者也期望通过最后提起的司法救济能够有所改变。但是,如果进行“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政治谴责,用“基于谎言和偏见”“黑白颠倒”为裁决定论[4],甚至以“阴谋论”来煽动民族情绪,则于事无补而悖离法治理性,只能给我国正在推进的体育治理法治化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以更加开阔的全球视野,聚焦事件产生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法理和经验教训的客观梳理,进而取得付出代价的应有收获,并形成对我国体育法治理念与实践的有益推进。根据庭审听证和裁决书显示,如何理解和对待规则是案件问题的焦点,集中体现在能否对认为有瑕疵的国际体育规则以个人裁判而不予执行,也即应以什么方式来与认为不当的国际体育规则进行对抗。如何对待规则问题,是“孙杨案”带给我们的重要思考,而这恰是事关体育法治的关键之处。在法治的语境中,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规则就是具有规范拘束意义的法。规则虽有瑕疵但在没有完全无法执行的条件下必须得到执行,所阐明的正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髓。敬畏、尊重和遵守法律与规则,是进行体育治理和处理体育事务必须秉持的法治原则和基本态度,也是推进我国体育治理法治化必须普遍形成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氛围。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与全球发展大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一项显著优势。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积极参与全球体育治理,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体育关系,就必须融入以各国际体育机构为核心的国际体育治理框架及其制度与组织体系之中,并在融入的过程中和基础上,实现我们的应获权益和发挥自身的应有作用。“孙杨案”的发生,不仅不会改变和影响我国支持和参与国际体育仲裁与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立场,反之应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国与CAS 和WADA等国际体育机构的更多交往与更好合作,促进我国全方位地拓展体育治理的全球视野,深化对国际体育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协调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体育规则的关系,助益我国体育国际化、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并实现我国对推进全球体育依法治理的使命担当。
“孙杨案”的争议围绕着兴奋剂检测人员资质是否合规而展开。孙杨方认为,检测人员资质不合规而致使整个检测无效,而CAS 裁决则认定检测人员完全符合《WADA 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在当时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合规与否的过程中,由孙杨提起但并非其一个人参与“冲突”,除其家人外,先后有队医、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中国游泳队领队作为相关组织的人员参与,通过现场或电话指导孙杨共同作出了检测人员违规的判断和阻止所采集血液样本被带走的决定。中国游泳协会在2019年1月和裁决公布后所发表的声明中,也表达了检测人员违反国际相关规则和检测活动非法无效的看法[5]。事发过程以及庭审听证中表达的各种证言抗辩可以表明,孙杨方用以认定检测违规并予以拒绝的判断依据,涉及到对国际反兴奋剂各种规则的准确理解以及能否直接适用中国国内法等问题,并进一步构成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体系如何与国际制度规则衔接协调的问题。而且,这不仅是孙杨个人的孤立见解,表现为与运动员相关各种体育组织的集体认知。虽然裁决的惩罚责任是由运动员个人来全部承担,但却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在反兴奋剂的制度安排和相关体育组织应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开展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斗争,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和“零容忍”态度,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反兴奋剂制度体系和相应的依法治理格局,在反兴奋剂较早制定部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设置条款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其后,国家体育总局或其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及听证规则、用药豁免、行踪管理、委托检查和检查官管理等多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还有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一些管理规范和多个单项体育协会的制度文件[6]。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7]。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支撑保障下,并通过各种工作的努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迅速,全方位参与世界反兴奋剂事务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大斗争力度和规范管理,我国在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国内操作规范,和依照WADA 的年度禁用清单发布《兴奋剂目录》的同时,在某些管理或程序规范上甚至较国际通行规则更严格。如“孙杨案”涉及的检验人员资质问题,在《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 和《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中,对检测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毫无疑问这在国内是必须依照执行。而问题是,国内的这些要求能否用以衡量国际检测,前述孙杨方相关组织人员是否存在误判而酿出结果,作为孙杨方的相关人员在此问题上应有恰当的把握。然而,我们似乎又不能仅对运动员和一些工作人员就国际相关规则的精准把握上有过于苛刻的要求,作为负有管理服务职责的有关组织,应当为他们提供更为便捷可行的依循。由此,或许又可发现我们在国内外规则衔接上仍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在原则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层面以下,尚缺少对国际通行相关规则的具体释义与解读,没有在遇有类似冲突情况下如何策略与行动的指引性规范,从而使一些制度的操作因规则细化不足而影响落地。为此,在依法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非常需要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多个制度层次上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和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重视体育法律法规和实施运行规范的配套化与体系化建设。就现实的体育法治实践而言,增强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操应用性,特别是大量增加体育工作者身边可直接依照的具体行为指引规范,是产生体育治理效能和体育法治局面的有益途径与必做功课。
进行体育治理制度和文件规范的设计、制定与完善,无疑是体育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的重要职责。作为体育事业和领域的管理机构与行业组织,要依据法定职责,全面担负起包括制度安排在内的对各方面体育事务进行综合调控、运行把控和保障监督的任务,形成有领导、有组织的事业推进和工作落实的秩序与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无不显现出快速社会与制度改革变迁中由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特征,坚持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其显著的特色优势。《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原则,强调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远近结合、整体推进,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对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中国特色的体育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在积极推进多元共治的同时,仍然不能改变政府应尽的主导职责,同样要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体育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我国的职业体育正在初步发展阶段,大多数项目的运动队伍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运动员与运动队伍和组织的联系还很紧密,运动员管理组织在对运动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以及研判与处理运动员的有关事务中,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以“孙杨案”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发现,不但检测当晚有组织人员的参与,而且此次裁决处罚因其加重的2014年先例处罚,也有“遵医嘱服药”的声明[8]和主管部门对禁药清单“没有及时更新”的报道[9],使运动员未能运用治疗豁免规则而负有一定的组织责任。当时在处罚半年后才披露,遭到媒体对体育组织责任以及诚信与公信力的追问[10-11]。近期在网络信息中看到遭孙杨家人对接受处罚是“维护领导和组织面子”的责怨[12],难以撇清体育组织与运动员在重要事务中的关系。人们在对孙杨方在本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进行讨论评价的同时,也对国家和地方体育管理部门、泳协和反兴奋剂中心等行业与专业机构等组织,在如何保护运动员,特别是应重点保护的顶尖运动员在纠纷应对策略和操作上的谋划把控方面,提出了诸多疑惑,认为存在这些方面体育风险防控机制的缺失。因此,继续坚持和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治理由国家主导和组织保障的特色优势,根据各类体育机构与组织的法定职责,做好运动员重要事务的管理协调,特别是针对突发危机事件的防范控制和应对处理,并将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应是我们从“孙杨案”中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
在近期对“孙杨案”的热烈讨论中,很多人都提出为什么检测当晚出现问题时,马上想到的是找领导而不是找律师,并再次引发对体育事务需要法律工作者参与的关注[13]。其实,孙杨是有自己的个人法律顾问的,却一直未与其联系更未出现在现场。或许是当时孙杨及其家人和相关组织的人员并没有从法律上思考问题的视角,或许是因为体育专业方面的问题该律师一般都不参与。当然,这只是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推想猜测,但也不妨沿此逻辑得出“马后炮式”的假设:倘若有熟悉国际体育规则的专业体育律师在场,进行反兴奋剂法律视角的审慎判断,也可能不至于出现最后毁坏样本容器而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由此,这又从另一个角度引起我们对推进体育依法治理中,应扩大配置和运用必要的法律资源,加强体育专业法律人才队伍培养建设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逐步加快和体育改革发展中法律问题的不断显现,特别是在国际体育大赛中多次出现涉及法律的受挫现象时,对体育参赛队伍配备律师的呼声不断响起。如2016年里约奥运会,女子4×100 m接力预赛美国单独重赛,中国队被“挤出”决赛提起申诉但抗议未果。有报道称,是美国田径队在配备专门随队律师的帮助下,深入对规则的理解和研究而取得主动,且美国通过律师“打来”的奖牌为数不少[14]。2018年平昌冬奥会,中国队在女子短道速滑3 000 m接力赛中以第2名完成比赛,赛后被判犯规而取消成绩,其申诉因超时而被驳回[15]。同时,中国队还有其他几起被判犯规事件,引起社会上对比赛公平与理解规则问题的关注。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专门提交建议,希望结合我国在国际比赛中的申诉现状,委派专业律师随队参加比赛,及时处理比赛中的申诉、上诉和仲裁等法律问题[16]。目前,尚不了解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对这一方面如何态度和安排,但这种呼吁和建议,笔者认为确是符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步伐日益加快,配置法律机构和法务人员的体育部门与体育组织逐步增多,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体育单位中更为普遍。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之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级各类体育部门和体育组织中的法律工作力量迅速加强,社会律师受聘参与的体育事务越来越多,从事体育法律事务的律师队伍逐步扩大。体育是一个自身特点较为明显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且有较高的全球一体化特征与大量国际交往,从而使体育法律事务呈现出较多的专业特殊性,对从事体育法务人员有着较高的专门化要求。在很多体育产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繁多的体育法律实务催生出专门的体育律师,并建有体育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孙杨案”公开听证的全球直播,让更多人见识了CAS 和WADA 等机构人员融合法律与体育的专业能力。同时,人们对孙杨方部分律师在体育专业和国际沟通以及体育法律问题应对等能力方面存在质疑,恰反映了对体育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社会认知的提升。我们期盼体育管理部门能够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并提上日程,通过深入研究和制度设计进行规范与引导。
人才强国是我国的重要战略和国策。《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快人才制度和政策创新,支持各类人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在适应依法治体需求的人才方面,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尽快加强体育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由于我国体育体制仍处转型的改革之中,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程度还不够高,体育法治建设和法律事务对专门人才的显性需求似乎还没有那么急迫,除各种体育管理机构、实体化的体育团体和一定规模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中有一些法务工作者,社会律师中专门执业于体育法律实务的数量非常有限。可喜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热爱体育并有良好法律基础的法学法律工作者踊跃地加盟体育法律工作或研究队伍,具有国际体育法律视野和体育法律执业经验的专家逐步增多。在全国和已建立的8个地方体育法学研究团体中已形成来自体育界、法律法学界人士的交融合作,还有8个省或市级的律师协会中设立了体育法律方面的专门委员会,在团结和培育体育法律专业人才方面逐渐行动起来。希望通过社会需求增加和有组织加强的双向推动,增加体育法务人员的配备和吸引激励力度,进一步增加体育法律专业队伍规模。同时,还要更好地搭建各种组织与活动平台,加强培训与交流,不断提升队伍的体育法治专业素养。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已在国内首创开启了“体育法律师库”的建设[17],将为体育律师的聚集和提升发挥出重要作用。全国与地方的体育法学社团和律师社团等行业协会应在这方面加强工作,开展合作,有所作为。在院校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目前体育法学尚不是一个独立学科,有10多个院校在体育学或法学专业中设立体育法学方向,进行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武汉大学和清华大学在法学院设立体育法学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建有实体化的研究所开展体育法学硕博教学与学术研究。虽然近年来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和培养体育法学方向研究生的院校有所增加,但学科专业的限制使高校中专门从事体育法教学研究的人员数量不多,多数院校难以形成队伍规模,全国每年培养的体育法学硕博研究生不过几十人,且毕业后继续从业体育法工作的并不普遍。在“孙杨案”的各种社会评论中,也引发了对体育法律人才培养的极大关注,并且看到了对体育涉外法务人才需求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在加快国际化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方面形成广泛共识[18-19]。我们期待能够借助“孙杨案”在这方面所形成的启示,对体育法学逐步纳入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有所推动,通过增加体育法学设置而扩大专业师资和研究队伍,并从加强院校专业教育与法务实践锤炼、吸纳激励有经验和能力的法律实务人士加盟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努力提升我国体育法律专业人才建设和培养的水平,包括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国际视野和能力的外向型人才,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体育的依法治理。
兴奋剂检测,特别是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检测是体育领域的一项常态工作,在其过程中乃至其他体育工作或活动中经常出现各种纠纷都是不可避免的,为解决这些纠纷而提起申诉或仲裁,乃至诉诸司法也都时有发生。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些纠纷及其解决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关系,怎样恰当有效地依法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但要有专门法律人士的介入,且应重视体育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这是各种当事者和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者都会面对的现象,因而运动员以及运动队伍的工作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能力与法律素养也关系极大。围绕“孙杨案”事发当晚和庭审听证及其事后披露相关环节的整个过程,人们对孙杨方以及各种相关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了多种评议,进而也引起我们从提高体育队伍依法治理能力和相关人员综合素养(尤其是法律素养)方面做一些思考。
孙杨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核心,在事件发生时及其之后的各种言行举止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多个方面,都毫无掩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通过有关舆论对其一些争议梳理和因果分析,确令人感到对运动员包括基本法律素养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培养的极端重要性。孙杨是我国运动成绩屈指可数的最杰出的优秀运动员之一,此次裁决仍确认他之前取得的运动成绩均为有效,表明了对他顽强拼搏和为国际泳坛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在孙杨多次大赛夺冠之时,人们都可领略到他那满满的自信。然而,正是这种可以助其成功的自信,当对事物缺乏理性判断而走向盲目,就会对可能的风险视而不见。特别是在必须服从的规则和法律面前,以自我为中心的盲目自信往往会忽略规则的存在和法律的权威,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很多人赞成从“无知”和“无视”规则的角度,来对孙杨的检测拒绝行为进行分析[20]。而笔者认为,孙杨作为接受兴奋剂检测“经验丰富”(裁决书语)的世界级精英选手,似不存在对不配合兴奋剂检测及其后果的基本规则的“无知”。但是,当时因对有关检测人员的不当行为产生情绪反感之后,最终使他以自己主观的情感判断取代了对检测样本的理性把控,确是表现出对有关规则的忽视、轻视和“无视”。联系到孙杨之前引起社会较多议论的一些负面评价事件,如2013年全运会休整后不按时归队、私自出国旅游和无照驾驶、2018年亚运会颁奖不按规定穿中国代表团统一领奖服等,都是在明明知道错误后果的情况下而做出了无视法律和纪律规则的举动。孙杨的教练也曾向其发出要“约束自己”的告诫[21]。裁决书评论了听证过程孙杨的“故步自封”,私自邀请翻译不尊重仲裁权威和程序,被要求停止接触和恐吓检测人员的不尊重法律等行为,并引述了所赞同的国际泳联先期裁决对其冒着违规风险的孤注一掷是极大而“愚蠢赌博”的警告。人们还可在网络上看到,庭审听证后孙杨对检测人员有关人身信息的公开披露等。这些,无不表现出他对规则的漠视和遵守法律意识的匮乏。因此,“孙杨案”为我们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必须高度重视运动员包括法律素养的全面素养的教育培养,而且应当从抓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入手,不能空缺基础的国民教育,以为其人格完善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其中,要将规则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理念的提升作为重要内容,帮助其筑牢和坚持底线以获得行为自由和权益维护。而且,越是高水平的优秀运动员,越要有更为严格、更高标准的人格素养发展要求,要从根本上对运动员全面负责,且终生负责。
运动员是在一定的组织环境中成长发展,运动员生活工作其中的体育队伍及其工作人员的素养水平和治理能力,则直接作用于运动员的塑造培养,而且还关联到整个体育事业的治理状况和发展水平。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与环境,深化体育改革、加强依法治体、推进体育治理的任务和挑战,无不对体育队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提出越来越多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而在现实中,我们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队伍的工作者与管理者,还存在素养和能力等多方面的不适应。特别是体育领域多以体育活动和竞赛为工作内容,有着较为显著的专业技术性和行业垄断封闭性,面向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公众服务相对较少,体育改革的深化还不时受到体育大赛进程的制约,从而使体育领域现代治理的法治氛围尚不浓厚,干部队伍仍存在法治理念素养和依法治理能力不足等现象。在“孙杨案”中,从法律角度对几位管理人员的先后言行进行评判,似难以令人满意。结合前述孙杨因其加重处罚的2014年兴奋剂处罚事件来看,不但存在相关部门未依法及时全面公布兴奋剂目录的缺陷,更有管理机构当时不按规定公开通报和上报被WADA 警告[22],近来甚至被曝嫌疑作假[23]等不依规办事的问题。再从上面也论及的孙杨“领奖服”事件,我国参赛队伍的管理者,依法防范与及时纠正均不到位,更未见事后的追责处罚,对顶尖运动员不能依法管理而显失公平,不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不利于运动员的教育培养。最近人们多有评论,如果早就注意对其防微杜渐、教育防范,或许就不会发展到今天的严重地步[24]。因此,从“孙杨案”以及相关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也需要从提高体育队伍和管理人员的素养与能力、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加强工作。《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要“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提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从推进体育依法治理的方面,还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党的“十八大”提出又进一步申明的要求,做到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确立体育治理与工作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体的能力和水平,是新时代体育工作队伍管理者们必须作出的应有努力。
由于孙杨个人的社会影响力和通过全球听证的仲裁庭审方式,使“孙杨案”成为我国在CAS裁决的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之一。体育仲裁是主要出现在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中的小众化纠纷解决方式,且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社会公众普遍对其较为陌生,连体育界和法学法律界的很多人也对其不甚了解。而随着孙杨仲裁案被WADA提起和公开听证的举行,特别是CAS 裁决结果公布之后,各种相关信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平台得到了迅速传播,体育仲裁迅速进入大众视野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发出了为什么没有国内体育仲裁的疑问,并再次引发了对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积极呼吁[25]。
其实,我国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国际奥委会在1983年决定成立CAS之后,我国期刊就及时报道了这一信息,随后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的介绍逐渐增多。国际体育仲裁的运行,为当时我国的体育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较为超前地设立了体育仲裁的专门条款,后来的《反兴奋剂条例》也规定了对处理不服的体育仲裁方式。1996年,原国家体委启动了由行政人员和专家学者合作进行的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研制,笔者参与其中并主持了专题的项目研究[26]。我国首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在参加亚特兰大奥运会仲裁机构工作后,也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情况进行了报告和宣传。其后,关于体育仲裁的理论学术研究不断展开,相关的期刊论文、课题成果以及硕博学位论文大量出现,并提出了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草案和制度框架。体育仲裁立法得到了国务院法制部门的关注,曾2次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同时,还进行过与地方仲裁机构和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联合开发体育仲裁的探讨,终因体育仲裁的特殊而未能成行[27]。尽管各种呼吁不断发声、相关研究已经成为我国体育法学的重要热点,但我国体育仲裁始终未能付诸实践。目前,我国只有中国足协、中国篮协将组织内部的纠纷处理称为仲裁,但与欲建立的独立第三方体育仲裁制度尚有区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在法律已有所规定的情况下仍长期没有建立起来,存在《仲裁法》不能直接适用和《立法法》出台与修改后对仲裁立法的某些限制,特别是我国体育强大的行政化色彩,使很多纠纷并未充分外显激化而构成对体育秩序的严重威胁,对其建立的压力和动力还都不够强大。
然而,当前的社会形势和体育发展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体育改革的日益深化以及体育产业化与职业体育的发展,使各种体育利益矛盾和争端不断增多并日益外显。在体育治理法治化的推进中,维护运动员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解决体育纠纷的需求愈益增强,开辟多元化渠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特殊纠纷已成广泛共识。尽快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和加强依法治体重点进行的制度建设。“孙杨案”作为我国经由CAS裁决的经典体育仲裁案例的出现,为尽快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又一次增添了新的砝码。我国体育健儿在国际大赛中曾多次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已有多起涉外体育纠纷案件进入CAS 程序,但最终能够维权胜出的数量较少,往往申诉受挫或裁决败诉,甚至有些连伸张权利的机会都没有获得。这其中可能有我们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人员参与不足、对国际体育规则和法律程序的理解把握不够深入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我国没有建立体育纠纷的调解仲裁等社会力量裁决机制、缺乏这方面平台的实践体验和相应氛围不无关联。通过“孙杨案”庭审听证过程以及裁决书内容可以看到,孙杨方从抗辩策略路径到现场应对表现,在很多方面显得准备不足和缺乏经验而生疏被动,这从反面印证了在国内尽快建立体育纠纷仲裁制度进行“本土开练”的现实需要。通过建立体育仲裁的纠纷解决平台,不但可以改革体育纠纷更多依赖行政决定的传统体制,营造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的法治氛围,解脱司法资源紧缺而难以受理或因体育专业特殊性而欲告无门的困境,更好满足公平解决体育某些特殊纠纷的专业性需要,而且有利于熟悉和了解体育仲裁的方式和程序,通过参加其陈述质证和维权抗辩等实际过程,进行思维策略与能力方法的锻炼与提升。这样的实践和氛围,也可为驾驭可能发生的国际体育纠纷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体育仲裁是体育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决定中,就完善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因此,根据尽快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和目前的管理体制,我们特别期待国家体育主管部门能够对此予以重点关切和积极筹划,积极推进其建立进程。要充分利用修改《体育法》和《仲裁法》均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有利时机,除了在《体育法》修改中要增加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依据,还要在《仲裁法》修改中争取获得特殊仲裁的地位。但是,国家法律的修改较为严格复杂而有待时日,远水难解近渴。笔者认为更为现实可行的是,采取曾多次建议的内设机构先行方案,即伴随着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改革,先在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内建立跨越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全国体育仲裁机构,开辟相对第三方的体育纠纷救济渠道,以培育体育仲裁的舆论氛围,吸引提请体育仲裁的纠纷案源,扩大体育纠纷的仲裁引领和示范,并促进各单项体育协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对接。通过以上方式的试行探索和经验积累,待有关立法等方面条件的进一步成熟,可水到渠成地转化为更加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28]。
孙杨方阐明的主要观点是,质疑检测人员资质而认为程序不合规,从而导致整个检测无效。对造成程序问题的不合理规则进行挑战,关乎当事运动员的切身权益,是孙杨方非常重要的抗辩理由。尽管其在庭审听证过程的这方面发挥并不是非常集中、充分和有力,WADA 以对有瑕疵的规则也应当得到遵守的强化而占据上峰并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但WADA和CAS都没有对检测规则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予以否定。纵观案件过程可见,多处操作规则存在令人疑惑的缺陷。如在检测人员被合法授权和运动员检测得到适当通知上,存在有关规则条款间的矛盾与不清晰[29];同为WADA 自己颁布的《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和《血样收集指南》,存在有关规定不一,当以后者为据时却因不具强制性和约束力而失去规则的指导意义;关乎运动员的人格声誉与职业生涯的兴奋剂检测如此严肃重大,却在相关文件与资质要求等程序方面过于简单,使运动员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等。WADA 以孙杨之前检测均对同类程序予以接受并以受检群体的整体默认进行推论,并不能形成对检测规则完全合理恰当而不可质疑的有力支撑。或许是因面临同时挑战既往大量生效检测的巨大压力,使CAS虽也明确不同意WADA 的某些观点而认为不能排除程序存在的严重缺陷,但裁决的天平最终只能朝维护秩序的方向倾斜。然而,WADA现行某些规则仍存在不完善的事实,通过“孙杨案”已清晰昭明并展现在世人面前。在此期间的国内很多评论都注意和指出了这方面问题,国外也出现就孙杨几年间提供180 个样本的频繁检测造成浪费而提出对WADA 规则的质疑[30]。世界权威反兴奋剂专业网站也发表了该案中缺少对检测员监督和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看法[31]。通过“孙杨案”,进一步表明了国际体育规则需要不断完善的必要性。虽然,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确在不断修改进步,第五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新通过的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加大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力度,同时出台了《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规则》[32],但现存规则仍然存在某些不足,而由此引起受测运动员在理解把握上出现某些不当时,其后果又是多么的残酷与可怕。因而,需要WADA对此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法治是规则之治,体育规则是体育法治的重要基础。推动体育规则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国际体育依法治理的良法善治。这是全球体育界的共同任务,也是我国体育应主动参与和努力贡献的重要使命。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全球反兴奋剂斗争的积极响应者、支持者和参与者,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WADA于1999年11月成立后,我国在2000年初即成为其理事国;2005年10月,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我国在2006年就签署了该公约。我国在积极开展国内反兴奋剂的系列立法、建立专门机构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还参与了国际相关反兴奋剂制度规则的制定,并有多人在WADA理事会、运动员委员会、国家(地区)反兴奋剂机构发展专家咨询小组、国际检查机构理事会等任职,特别是2019年11月杨扬当选为WADA副主席,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肯定和信任[33]。2019年,世界反兴奋剂教育大会和首届国际反兴奋剂工作专业研讨会先后在我国举行,在积极推动世界反兴奋剂斗争共同发展的同时,让各国分享了中国的相关成果。我国与WADA以及全球反兴奋剂体系建立的这一工作基础,无论对我国还是对世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孙杨案”的CAS裁决,是WADA在国际泳联作出有利裁决后又紧追不舍形成的相反结果。但这只是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具体个案,并不意味着对我国反兴奋工作的否定。恰恰相反,无论该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后果如何,它都会促进我国对全球反兴奋剂事业的更大关注和更多投入。这不但可使我们通过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也应激励我国更好地加强与WADA 合作,进一步推动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规则完善和法治发展,继续发挥对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积极作用。而且,还应将此引申到体育领域和体育工作的更多方面,在更为广阔的国际体育舞台上展现负责任大国的使命担当和积极贡献。《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将其作为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要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我国体育在积极参与全球体育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在构建全球体育现代治理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取得与其大国地位相称的更多话语权。在促进包括反兴奋剂规则的国际体育制度规则的完善中,同样需要以一定的话语权为保证。笔者认为,这个话语权既表现为能够获得对完善规则发表意见的平台和机会,又表现为所发表的意见能够受到重视,被接受吸纳。为此,一方面,要有更多中国代表进入国际体育组织担任工作,并多方面地支持和帮助其发挥作用,能够通过他们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面进行意见表达。要通过我国各个相应的体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包括各种体育理论学术组织等,提出某方面国际体育的改革措施和建设方案,为推进国际体育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通过“有为”来争取更多的话语“地位”。其中,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团体应当努力培育和凝聚中国的专业力量与理论智慧,在完善国际体育规则、推进国际体育依法治理的有关方面,积极发出有力声响,有所作为、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