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丽 李 江
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研究现状分析*
高佳丽 李 江
(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 210014)
对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揭示和分析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的现状,对促进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途径进行梳理。体育社团实体化理论研究较多,基于地方性社团实践层面的研究尚不成熟。要加强体育社团在宏观研究和民族体育社团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体育协会的相关研究。
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人民的体育需求日益增长,由政府统筹计划、大小事齐抓共管,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当社会结构被另外一个社会结构所替代时,体育社团的发展会产生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不断的改革中,各行各业都经历了一个起步、稳定、推进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三大体育领域之一的群众体育,在社会体育中经历了巨大的波动和变化。学界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对体育社团实体化进行了相关的探讨,成为社会体育领域一个重要的热门话题。长期以来,体育社团在我国体育产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引起了社会体育学者和高级体育组织工作者的关注。
为了把握了解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脉络,全面、深刻地认识体育社团的内涵,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主要利用文献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体育社团实体化运行的现状为研究对象,分析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现有研究,对体育社团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探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得出一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重要结论,并对体育社团实体化研究提出了具体展望。
检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等大型数据库,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集整理相关的研究理论和实践成果,通过登录中国政府网收集相关政策信息,经过筛选,阅读相关文献100篇左右,以此作为本研究的基础。通过查阅发现,关于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方面的研究较少,因此本研究对于新时代体育社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体育社团实体化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除了十几年前国家体委对12个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成果的调查研究之外,之后一段时期此方面研究出现空白。只是近年来才有寥寥可数的关于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方面的研究,如李志强、许仲槐和张晓春等针对广东地区情况,运用层次分析法将体育社团作为全民健身运动的载体对其实体化发展提出科学决策的建议;刘国强等《广东地区体育社会团体组织因素的主成分分析及其组织发展建议》、程路明等《关于浙江省体育社团现状和发展思路的研究》对当地体育社团情况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依据行政层次划分,我国体育社团的设置,可分为全国性社团和地方社团两大层次,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特征。地方体育社团与全国性体育社团相对应,其划分又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层级建制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括四个层次,即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社团—地市级体育社团—县(市、区)体育社团—社区体育社团。依据我国社会团体行政管理体制的“分级管理”原则,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管理机关登记,即民政部登记管理;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由相应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分级管理并不代表社会团体有级别之分,只是表明社会团体的会员来源和活动范围。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而地方性社会团体则只能在相应的区域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受“举国体制”的影响,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整体基础仍比较薄弱,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目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作为社团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参考,体育社团的实际操作尤其缺少理论支持。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体育社团实体化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情况较好的体育社团主要集中在江浙一带和粤港澳地区,但也为数不多。
“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提法源于我国,是中国特色的体育社团发展理论。其含义是:要求体育社团作为合法的独立实体,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权利,实现对体育事业的直接参与和管理,协助政府完成“政社分开”。
崔丽丽等人从行政级别的角度,将体育社团划分为全国性体育社团和地方性体育社团。全国性体育社团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经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由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地方性体育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局。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体育事业由国家直接管理,国家对体育事业的行政干预很强,各体育社团对管理体育事业的参与度很低,对政府的依附性很强。随着国家对体育事业的干预程度和管理权限的逐步减小,要妥善承接对体育的管理职能,真正成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体,体育社团必须要尽快实现实体化发展。尽管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思想已提出数年,但实际推行情况令人担忧。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内陆地区,体育社团的实体化发展还是一句口号,其具体操作思路不明,进程颇为缓慢。
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体育协会的发展路径,认为要重视沟通机制,建立共同的社会规范和激励机制。我国属于体育大国,在几十年的体育体制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国情,将我国优秀的运动健儿筛选出来,实现体育大国的目标。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主要是走专业化、集中化和制度化,既要符合政府部门的建设和发展的相关要求,又要顺应潮流,运用一些新的管理方法,培养大批的素质高和水平高的运动员。
纵观体育社团改革的研究,尽管体育界对组织体系的构建和各自的业务分工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政府在我国未来的体育管理体制中,其主导地位是不可改变的,所以选择政体合作的管理体制,在社团改革的对象(即改革什么)方面也基本达成共识,即改革当前政社不分、政事不分、体育社团法律地位和实际属性不对等的状况,将权力真正转移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目前,体育社团和政府两者的关系是一种“依附与归属”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体育协会的设立、运行、组织、领导等方面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为了实现体育协会与政府的互补合作,政府和社会必须再次寻求它们的作用。我国体育社团以及体育协会属于政府机构,但是在体育社团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单位又不直接进行管理,而是将权力释放到各个体育社团的管理部门。
从当前研究来看,为了促进体育社团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弄清楚政府机构与体育社团的明确关系,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监督引导作用,也要充分利用市场和人才作为其主要的内驱力。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改革方面的具体现状,主要表现为缺乏顶层设计和相关的配套方案。改革后,各所属单位没有跟进脱钩改革,体育协会脱钩改革整体进展缓慢,公共体育服务效率低下。体育社团的合法性是体育社团改革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首先应明确体育社团的相关基础。国家体育协会(如足球、篮球、乒乓球)将从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化为双轨制,并在未来向纯协会实体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以体育社团的数量为发展方向,力求发掘更多的运动健儿。到了21世纪,体育部门开始重视体育社团的质量,慢慢限制体院的数量,地方性的体育社团开始由政府监管,下属于文化部门,体育社团成为地方性政府机构,享受国家福利待遇。
体育社团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与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的体育社团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体育事业改革转轨而来的,在体育的发展初期,表现出强烈的双轨制的痕迹,具有浓烈的政府行为色彩。而西方国家的体育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的,从一开始就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已形成法律完善、机构稳定、运行有序的体育社团体制。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外体育社团进行了相关研究:第一,从体育志愿者激励的类别、志愿者节日等方面对美国体育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行了探讨,对该机制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二,英国体育直接管理者是体育的民间或私人组织,且符合法律的规范,政府在立法干预和运用经济杠杆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这样一来,在英国,体育的管理就是在法律规范下的政府、体育民间组织与会员三者之间的合法契约关系。第三,王志威研究了英国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工作原理、资金使用和政策倡导等。他认为非营利体育组织是英国体育的主要管理者。他还从志愿者培养的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提出了建立体育自治制度的相关建议。
总之,从这些学者对于国外体育社团历史的研究来看,国外政府与体育社团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虽然也有些国家直接由政府管理体育社团,但还有很多国家的体院社团由民间组织管理。非常冷门的体育项目,比如拳击、柔道等,很多国家没有相应的体育社团,所以由当地人成立相关的体育社团。
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发展速度很快,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多,特别是近年来,对大型体育社团的组织结构和融资渠道的研究。还探讨了转型期如何实现体育管理和服务职能,如何实现体育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自治。但对体育社团发展建设的研究却很少,尤其是对市级体育协会实体化的综合研究。
我国体育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受到一定制度环境的制约,包括正式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非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等基本社会价值规范。
体育协会的半行政化组织。体育社团最显著的特点是民间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三个特点表明,体育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组织。所以,在性质上,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界限应该是清晰的。但是,我国体育产业多以“国家体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通过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的体育协会。或是由各级体育行政机关直接设立,或是由这些机关自行改造而成,或由原体育行政官员和与名人共同创办。这必然导致体育社团的行政化倾向,这不仅增加了体育社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使得体育协会难以独立于相关部门发挥作用。
体育社团实体化在市场化方面的挑战。目前,我国体育协会实体化的市场规模不大,形式单一落后,营销手段不够,创新能力一般,会员的体育观念尚未完全确立,等等,这些都不利于体育社团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管理职能不到位,市场评价和社会监督体系又相对混乱。例如,虽然全国许多体育协会的章程都明确了宗旨、任务和责任,但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职责;许多体育协会的组织工作处于不饱和的状态,有的甚至处于闲置的状态。
一方面,体育社团还面临着政策、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挑战。我国对体育社团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的定义还比较模糊。因此,在实践中体育社团的权利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具体挑战,由于缺乏相关的规范而脱离了成员期望的轨道。另一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文件对社会团体登记报告制度及处罚措施进行了强调,但对社会团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发展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使得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往往过分重视监督管理,而忽视了对体育社团的培养、财政支持以及实施优惠政策。在体育协会的资金来源中,包括食品工业等企业的赞助、利息收入、会员费、政府补助、有偿商业活动等,政府的补助或补贴排在倒数第二位。在当前改革的过渡时期,政府的投入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缺乏相关提高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政策保障。
虽然体育实体化已成为国际体育发展的趋势,并在许多体育发达国家得到很好的实践,但是在我国仍处于一个初级发展的阶段。虽然实体化的概念提出了多年,但在实践中还是不成熟,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地方性体育社团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提醒我们,实体化发展的紧迫性。
地方性体育社团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依然存在不足,主要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形式单一,供给内容严重偏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可持续性不足;外部监管机制的缺失,社团组织内部结构不稳固等。为促进体育社团实体化的稳定发展,首先,地方性体育社团必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提升公共服务效果;其次,地方性体育社团要搭建稳固的内部结构,建立合理的监事机制;最后,地方性体育社团要强化自身能力,主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样,才能使地方性体育社团实体化朝着一个正确方向发展。
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中,地方性体育社团作为我国体育发展的一个主要组织形式,是我国体育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地方性体育社团发展的重视,对地方性体育社团加强相关研究,是每一个体育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尽管本文在数据获得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因实际情况的限制还不够深入,但还是可以看到地方性体育社团的一些明显问题。本研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浅见,愿与各方人士探讨。社团实体化涉及权力的调整、利益的重新分配,事关多方面利益,是涉及面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决定了体育体制的转变过程必然充满层层险阻,必然要经历一次次阵痛。只有克服了这些困难,放弃眼前的利益而着眼于未来丰厚的收益,我国的体育事业才能真正跟上世界的步伐,才能有更健康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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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Prospect of the Research on the Materialization of Sports Associations
GAO Jiali, etal.
(Nanjing Sport Institute, Nanjing 210014, Jiangsu, China)
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编号:KYCX18-170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TYD003)。
高佳丽(1994—),硕士生,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