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增能: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发展路径

2020-11-22 22:26川,吴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赋权残疾儿童残疾人

舒 川,吴 曲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1]。据统计,我国约有141万0~6岁各类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发展状况关乎着千万家庭的幸福,更直接体现着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实践证明,运动康复能有效的改善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生理、认知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减轻障碍程度,更好的融入社会[2]。改革开放后,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相继展开,虽取得一定成果,但总体而言,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尚未得到有效保障,残疾儿童的能力并没得到全面改善。国外在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中推崇“赋权增能模式”,该模式强调残疾儿童的主体地位,通过充权、增权,从而使残疾儿童的各方面能力等得到全面提升[3]。因此,本文在阐述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赋权增能内涵的基础上,检视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现状,并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探析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发展的路径。

1 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新视角:赋权增能

1.1 赋权增能的概念及由来

“赋权增能”(empowerment)是一个舶来词,最早来自于拉丁语“potere”,即可以、能够、可能[4]。《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对empowerment的解释是:(1)给某人权利做某事;(2)某人控制他们的生活或者他们所处的形势。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赋权增能的基本涵义与“权利”和“控制”有关。1999年出版的美国《社会工作词典》[5]对赋权增能的解释为:“帮助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提高个人的、人际的、社会经济的和政治的能力,从而达到改善自己状况的目的的过程。”追本溯源,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赋权增能理念最初被广泛应用于多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当中,包括:黑人运动、女权运动、残疾人权力保障等。后期,赋权增能的概念曾在健康教育、社会工作、护理、教育、心理及精神健康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国外学者很早就已将赋权增能理念引入残疾人体育及康复领域,在这些相关研究中,Hutzler[6]对残疾人运动康复领域中的赋权增能进行了解读,他认为赋权增能是“残疾人通过控制个人及环境的资源,以改善因自身残疾而被削弱的能力”。这一定义阐述了资源对于残疾人体育参与及运动康复的重要性,要想改善残疾人群体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就必须通过权利保障,赋予他们各种运动康复资源。残疾人获得资源后,采取相适合的康复方式以提高自身的能力,并最终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由此可见,赋权增能既是一个能力发展的过程,也是一种权利干预的结果,赋权的目的在于增能,增能的需求也为赋权提出要求,“外在赋予”与“内在接受”的相互统一才是有效的赋权增能。

1.2 赋权增能的内涵

赋权增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在不同领域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对于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而言,“赋权”与“增能”在横向维度上是一个相互统一的过程,即在赋予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权利的同时,科学、有效的改善该群体的能力。在此过程中,若只注重康复权利的下放,而忽略康复水平的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只能是哗众取宠;相反,如果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得不到保障,科学的运动康复理论也只能是无水之源。只有建立“有权有能型”的运动康复模式,才能使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得到有力保障,才能使重补偿、更重全面发展的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走向常态化之路。虽然在横向维度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赋权”与“增能”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仍旧存在差异,在其各自的纵向维度上也展示出不同的涵义(如图1所示)。

就“赋权”而言,包含制度赋权、管理赋权以及社会赋权三层涵义。首先,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以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个人及社会活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体制决定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度往往具有较强的效力,因此,为了满足学龄前残疾儿童强烈的运动康复需求,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强有力的保障。其次,虽然我国政府部门的政策效力足且由上至下的导向作用明显,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因其执行过程的阻滞而不能使其能量得以完全释放,政策目标常常难以实现。所以,在解决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这一特殊且紧迫的问题时,必须在强调制度赋权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如何管理赋权,建立和完善政策和制度的管理机制,让权利真正能普及于民、惠及于民。最后,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单独依靠政府不足以支持康复工作有序的完成,需要一个由家庭、社区、康复机构、特殊学校等多元社会主体所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提供有力的保障。

与“赋权”一样,“增能”也蕴含了个体增能、群体增能和环境增能等多层涵义。首先,单纯对学龄前残疾儿童个体实施运动康复干预,可以不同程度的补偿个体的缺陷、改善个体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多方面的,包含身体动作能力、健康体适能等。个体增能是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基础,只有个体的能力不断得到改善,才能满足日常生活、学习的基本需要。其次,随着“康复”内涵的不断拓展,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能够与不同群体沟通已成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目标之一。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运动康复不能仅对独立个体进行增能,而必须将个体增能与群体增能相结合,通过体育游戏等形式来增进残疾儿童与他人的互动交流,以提高他们的自尊、自信及社交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其回归主流,能够让他们融入到家庭、学校、社区等环境之中,这就需要帮助残疾儿童适应不同的环境,从而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接受度。

2 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发展现状

2.1 政府高度重视,但缺乏制度保障

作为社会福利发展的主导者,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199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调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7]。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这些相关政策法规仅仅是在条文中提及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性,缺乏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缺乏制度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多个政府部门表明了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性,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康复的法律文件,残疾人康复的选择性色彩浓重,残疾人康复的制度赋权成为一纸空谈。第二,康复权益不重视。虽然政府会给予残疾儿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补助,但一直未能将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纳入到城乡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这显然无法彻底解决学龄前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救助的现实问题,也势必导致大量学龄前残疾儿童错过最佳的康复时期,给家庭及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及精神负担。

2.2 政策导向作用显著,但管理体系不健全

虽然缺乏具体法律的有力保障,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还是体现出残疾儿童优先的理念,这也有力的促进了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事业的发展。2005至2014这十年间,社区康复训练网络规模逐年扩大,社区康复训练站从4.202万所增加到21.9万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受益人群总体呈现出增长态势,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人数从2.4万人增加到3.1万人;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人数从0.075万人增加到2万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人数从1.1万人增加到4万人[8]。虽然政策制度导向作用明显,但残疾儿童康复制度的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各部门间缺乏横向协作。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具体涉及到残联、民政、卫生、社保等多个部门,但在实际的康复过程中,各个部门的工作不仅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还存在业务交叉的问题,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横向协作。第二,康复内容缺乏纵向联系。运动康复的内容不仅限于缺陷补偿,还包括基础动作训练、社会交往培养等,然而在现实的运动康复过程中,人们将目光集中于如何补偿儿童的缺陷,忽视了儿童的全面发展,这也导致运动康复内容往往缺乏纵向联系。

2.3 社会支持力度加强,但缺乏统筹配合

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不仅仅是某一个人、一个家庭的事,还需要学校、社区、政府等多元社会主体的协同支持。近年来,在民政部、中残联的带领下,联合国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李嘉诚基金会、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投入到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当中,在资金以及康复技术上予以支持。然而,我国尚未成立专门机构去协调残疾儿童康复的各社会支持项目,这导致在实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社会组织缺乏配合,资源分配未能统筹安排,常常造成一些重复救助的现象发生。一个学龄前残疾儿童既参加了中残联的救助项目,又接受了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现象,这无形当中挤占了社会支持资源,使本已捉襟见肘的社会支持资源在分配环节有失公允。此外,我国康复资源配置不合理、地域水平分布不均衡、康复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支持项目只能依托大城市的康复机构,而无法广泛延伸至农村地区,即使少数农村残疾儿童接受运动康复干预,但返乡后,他们也无法获得持续的运动康复服务。后继服务难以为继,这也使社会支持项目的效果弱化。

2.4 康复个体类别增多,但康复内容狭隘

改革开放后,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以脑瘫儿童为突破口,不仅成功引进了Bobath、Vojta等针对脑瘫儿童的国外先进康复技术,还新建了一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小儿脑瘫疗育中心。以在此基础上,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全面展开,康复对象范围逐渐扩大,智力障碍[9]、精神发育迟缓[10]、孤独症儿童[11]的运动康复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个体的类别不断增多。只是,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对象数量上的增加并未给运动康复本身带来质量上的改变。深度审视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历程,就能发现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长期集中在医学领域,在此类过程中,康复人员常常基于生物医学的视角对残疾儿童进行运动康复干预,这就使得运动康复内容基本以改善残疾儿童的动作能力为主。学龄前残疾儿童虽是独立个体,但其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周边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仅仅改善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动作操作能力,会使得康复内容过于狭隘,未能全面展现运动康复的内涵。

2.5 群体接触日渐频繁,但融合举步维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待残疾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人会关注、关心、关爱残疾人,与残疾儿童群体的接触也日渐频繁。事实上,作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群体,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怀,但是他们更需要获得与同龄健全儿童接触的机会,通过与健全儿童接触,能减轻或消除残疾儿童的自卑感、孤独感和社会隔阂感,促进残疾儿童未开发潜能的释放[12]。这种融合的环境需要多方面条件的支持,比如专业的师资、小规模的班级、科学的个别康复计划、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等,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资源短缺、经验匮乏,融合举步维艰。事实上,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大多数学龄前残疾儿童未能像健全儿童那样入托,即使入托了,也被贴以标签并区别对待。理想的、融合式的随便就读实际上是残疾儿童在“随班就坐”“随班就混”[13]。

2.6 康复机构日益增多,但家庭支持乏力

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最初是在医院、福利院内进行。1987年,国家民政部在全国部分省市儿童福利院的基础上,成立了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广州、南京等),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援助了整套康复器材设备,为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1988年,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的成立,在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4]。而后,各省市残联相继成立了康复中心,为部分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了运动康复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立康复机构有限的康复资源显然不能满足残疾儿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要,在此背景下,各康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然而,康复机构始终不能代替家庭,家庭是社会环境的基本细胞,残疾儿童接触到的第一所学校是家庭,他们所拥有的第一任教师是家长。家庭在与残疾儿童的互动中,对儿童的生理发育、认知发展、人格完善起着全面的促进或阻碍作用。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家庭支持乏力,许多家长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小孩是残疾,即使不情愿的接受了客观事实,经过多次康复努力后,仍无推翻客观事实的迹象,便感到身心疲惫、心力交瘁,若再加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则将形成巨大的无助感和家庭压力,不能冷静的考虑孩子未来的生活及发展。

3 赋权增能视角下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发展的路径

3.1 制度赋权:顶层设计,制订专项政策法规

对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进行制度赋权,不仅要从宏观方面对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予以法律保障,还要根据不同残疾类型、不同地域的特点来建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需要建立实施标准以规范法制,让法制落到实处。具体表现为:在法律层面,残疾儿童康复必须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得到规定和反映,继而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表述;在法规层面,一部针对性的《残疾人康复条例》呼之欲出,且与法律相比该法规更详实、更具操作性;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各省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法规,这个法规法规更多是以条例、意见的形式出现,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但具有地方特色,能对微观操作层面进行较为详细的界定。当然,在制定法制法规的同时,各省、市级残联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不仅对上级颁布的法规及制度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还要要联合卫生、学校、体育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弹性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提倡在康复、特教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运动康复服务向学龄前残疾儿童群体倾斜,以完善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能接受科学的、持续的运动康复服务。

3.2 管理赋权:跨界合作,建立多维协作机制

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独依靠政府或某个部门的力量,该工程将很难长期、稳定的开展。因此,要解决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各级部门或机构间缺乏协调的问题,政府应积极转变其职能,大胆推行跨界协同合作,建立多维度的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协作机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愈发紧密,面对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这一大工程,首先,主管政府部门应改变以往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在纵向上建立起跨部门、跨机构的治理结构,最大可能地避免职能交叉或利益冲突[15]。其次,在横向上政府与基金会、私营康复中心及高校科研单位的跨界合作,加大伙伴关系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这些组织在经费支持、服务设施、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发展的协作效能。

3.3 社会赋权:转变职能,打造社会支持平台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未来社会各界对于残疾儿童康复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必将不断加大,如何让各社会组织走出缺乏配合、资源分配不合理、农村支持效果弱化等窘境,是重要且不可回避的问题。事实上,社会组织的支持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统筹安排,在社会支持主体方面,政府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从“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残疾儿童需要为中心的社会支持服务模式”转变[16],以一个“服务者”的角色,打造一套社会支持平台。在这种新型社会支持平台下,卫生、民政等部门应不断完善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与求助网络,为社会组织提供学龄前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康复及后继随访的数据库,使各社会组织的支持能有的放矢、物尽其用。而为了满足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学龄前残疾儿童迫切的康复需要,新型社会支持平台应应编著涵盖多学科内容的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教材,规范各类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训练流程,便于学龄前残疾儿童能在家庭或社区开展基础的运动康复工作。

3.4 个体增能:整体发展,突出体育学科地位

现阶段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常被放置于医学领域,从而导致康复的从业者们以医学“点对点补偿缺陷”的模式来进行运动康复训练,体育学科在运动康复过程中的地位边缘化。事实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康复的内涵也悄然发生着变化,现代康复不仅要体现对残疾缺陷的补偿,更应凸显基础动作、健康体适能、认知、情义等方面的内容,将缺陷补偿与身心全面协调发展结合起来,重补偿,更重发展。因此,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不能仅限于医学这单一学科,更需要形成以“儿童学科”为中心,包含医学、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整合,需要运用高度跨学科的知识来解决问题,而在这些学科之中,体育学科理应扮演重要的角色。体育学科中的动作发展理论能有助于增强残疾儿童的基础动作能力,体适能理论能有效改善残疾儿童的健康体适能状况,适应体育理论能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的认知水平,体育游戏、团队运动则能够促进残疾儿童群体的交流,增进学生的情义。

3.5 群体增能:促进融合,发挥体育游戏的康复效能

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他直接和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7]。个人整体内在于社会的过程同时就是社会整体内在于个体的过程,人与人的自觉融合存在状态是人的社会本性。因此,作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运动康复既是内部的,又是社会的协商,对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运动康复,不能仅仅着眼于个体能力的改善,还要促进融合,努力创造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之间的、不同类型残疾儿童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就学龄前残疾儿童而言,体育游戏是最佳的群体康复方式,体育游戏不仅具有健身、娱乐的功能,还能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及个体心理的发展。通过个别化设计的、混合编排的、由易到难的体育游戏,促进融合成员之间相互依赖、互学互助,营造一个集运动、康复、教育、补偿为一体的康复场域,使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循序渐进的实现着“人—文”的互动与统和,进而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及存在意义。

3.6 环境增能:夯实基础,创建家庭为中心的康复模式

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是一个生态体系,依赖着政府、学校、社区、家庭等一系列因素的共同支持,在这一个庞大的支持体系中,家庭支持的力度必须是最大的。家庭是学龄前残疾儿童环境增能的基础环境,其它任何支持方式都需要家长的积极配合,因此,在我国政府相关法律和制度并不健全、康复教育机构数量有限且专业力量不足、社会支持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持续发展性[18]的本土化现状下,应夯实家庭支持的力度,创建以家庭为中心的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模式。在该模式中,家长应积极的作出如下表现:(1)尊重并尽力支持家庭为中心的康复模式;(2)了解孩子的优势、能力和特殊需求;(3)注重与专业人员的信赖与合作关系;(4)直接参与运动康复学习和训练;(5)参与康复决策,为孩子争取接受康复的权利;(6)能取得或参与想要的运动康复服务、方案和社会活动。只有家庭支持得到有效的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才能从平面走向立体,在制度、物质、技术等层面得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康复机构有效的支持。

4 结 语

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小康社会目标中“弱有所扶”这四个字直抵人心,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健康与发展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基于赋权增能的视角,能够窥视出现阶段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工作中存在缺乏制度保障、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统筹配合、康复内容狭隘、融合举步维艰、家庭支持乏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未来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首先应注重赋权,在制度赋权方面制订专项政策法规,在管理赋权方面建立多维协作机制,在社会赋权方面打造社会支持平台;其次还需要增能,在个体增能方面突出体育学科地位,群体增能方面发挥体育游戏的康复效能,环境增能方面创建家庭为中心的康复模式。让每一个学龄前残疾儿童能感受到运动带来的快乐以及身心状况的改善,让每一个学龄前残疾儿童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并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全社会不同阶层人士的殷切期盼,也是各相关学科研究者们共同为之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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