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

2020-11-19 11:29:58■刘洋/
长江丛刊 2020年32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董仲舒

■刘 洋/

吉林师范大学

《说文》曰:“義,已之威仪也。”《易》曰:“利者,義之和也。”义与利从古至今都是一个重要论题,儒家重视义利问题,对其作出较为详尽的分析和理解,董仲舒在此基础上建立、发展了自己的义利观即义利两养,义重于利。

一、董仲舒义利观的历史渊源

先秦儒家的众多论题中,义利之辩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义利之辩都有许多著名的论点。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义是成为君子的前提,明确提出“君子愈于义,小人愈于利”。把义利先取后取作为衡量人格的标准。无论是君子和小人,缺乏了“义”都是不可取的。孔子要求统治者要“因民之利而利之”,认为这不仅符合安邦治国的原则,也是义的行为。孔子不否定利,还主张义中取利,但是在义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必须去利守义,追求利必须以义作为前提,重义轻利。

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他认为利是义的基础,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的,只有满足了人的利,才有可能达到义。在这一点上,孟子与孔子是不同的。人们只有具有了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才有可能具备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而不能离开物质条件空谈义。但是,利只是基础性的价值,在利之外还有更高级、更重要的价值——义。因此,追求利需要义来限制和引导。在义利的地位上,孟子把义放在了生命更高的位置上,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这里,义已经成为了追求利的最终目的,义是至高无上的境界。

荀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别宗,对孔孟的义利思想有所继承,也有改造。总的来说,义利是人们追求的两个方面,人们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他认为“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追求利只要是为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就是合理的和必无需的,是值得提倡的,在这个意义上,追求利也就达到了义。但是在二者的关系上,义是高于利的,必须避免追求上的极端化,利和义又有不同的价值和作用,在义利的追求上“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

二、董仲舒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一)义利两养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天生人之初就赋予了人求义、求利两方面的秉性,这两种秉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和人的肉体存在和心理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所说的“义”是指他们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义的功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义以养心,无义,心不得乐;“利”就是物质利益和生活上的需要,认为没有这些东西人就活不下去。利的功能是维系人的身体存在,利以养体,无利,体不得安。这就肯定了义、利是人所皆有的事实,肯定了义、利对人实际生活的作用。董仲舒认为,“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也”。天之生人,有仁、贪两方面的本性,有身、心两方面的需求,这就决定了必须义利结合,义是表现、发挥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利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义、利之于人缺一不可。

(二)义重于利

董仲舒虽然承认“义利两养”,但是在个体的道德实践中,却不主张两者平列,更不主张“利重于义”,而是相反,强调“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甚至认为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利者,盗之本也”。在董仲舒看来,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特征,是有义而不是为利。他说:“人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所以“体莫贵于心”而“养莫贵于义”。人如果以“为生”“为利”作为行为方针,那就如同鸟兽,“虽甚富而羞辱大恶”,并且“恶深,祸患重,非立死其罪者,即旋伤殃忧尔”。反之,以“行仁义”为行为方针,则“虽贫与贱,尚荣其行,以自好而乐生”。故而“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把“义”说成是人性之所在,这不同于荀子所讲的“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在董仲舒看来“行仁义”不仅是应当提倡的,更是顺乎人性的,是发扬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性;而“谋利”是违背人性的,是违背“上天之理”和“太古之道”的。“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如果忘义争利,弃理争财,必将遭到天的惩罚,以害己始,以害家终,这必然会破坏“为义行善”。显然,董仲舒探讨个体道德行为的时候主张“重义轻利”,认为就人生的意义和价值而言,“有义”比“有利”更可贵。

董仲舒之前的诸子,一般只是就义利本身的轻重得失来谈,而没有更多更深地谈及人为什么有义利、为什么需要义利。而董仲舒一方面承认人兼有义利,“义利两养”,另一方面,阐述“义重于利”,两者在董仲舒的思想中有其想通之处。董仲舒的义利观对后人的影响深远,他重视人民利益,并构建理论进行论证。同时,他的思想还体现出积极进取的精神,对后世有着教育与启发意义。

三、董仲舒义利观的当代价值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义利观

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义利观,必须从历史中吸取经验,吸取董仲舒义利观中的合理因素,使市场经济的到发展,义利观上的积极变化使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但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因该注意做到这几点:重义而后利,取财有道,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要立足长远,反对拜金主义,鼓励人们追求利益的同时“以义养心”“以义取利”,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这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秩序和树立

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积极的作用;个人义利观要和社会义利观保持一致,董仲舒的义利观体现的是“公利”,这和当今社会提倡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相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是我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前提是不违背社会利益,一定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利观

董仲舒的义利观吸收了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精华,结合时代特征加以创新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董仲舒的义利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有着重要意义。在义利观上,董仲舒吸取了孔子“仁义”的思想,要做到自律和他律,反对急功近利,提倡现义后利,这是最基本的公民道德准则。他的“公利”“爱利天下”都体现了爱国主义、以社会、集体利益为前提的基本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董仲舒义利观的合理汲取,由于社会历史背景不同,也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这在社会生活中有利于增强道德约束力,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有利于个人优秀品格的养成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新型外交理念的义利观

中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机遇与挑战并存。风云变化的国际环境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的处理好本国利益与国际责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涉及国际关系和外交问题上多次讲到义利观的问题,他指出:“我们有义务对贫困的国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时甚至重义轻利、舍利取义,决不能唯利是图、斤斤计较。”这与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都体现了重义轻利的思想。倡导在国际交往中践行正确的义利观,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照顾对方的利益。总书记多次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体现了中国道义与利益均衡的原则,无论国家大小都要平等对待的大国责任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处理新型国际关系时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坚持正确的义利观,有效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本着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帮助别的国家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与董仲舒的“义利两养、义重于利”的义利观高度一致。

董仲舒义利观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处在转型期和发展关键期的中国更是有一定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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