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探析

2020-11-18 11:01潘鸿圆刘璐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治

潘鸿圆 刘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得以全面恢复、重建和发展。中国法理学的学科体系、组织载体及研究领域也随之重获新生。不仅是自身概念范畴的逐渐确立和发展的过程,而且逐步体现为自主回应中国问题、迈向中国实践的过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学科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背景下恢复重建的,在这个过程中“法理学”逐步跳出了建国之初的“苏联法理学”的影响,逐步建立能够具体阐释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理学,把“具体法治”“治理 ”和“国家”等元素嵌入其中,作为一种整全性法律理论,体现了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

关键词: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治;国家观

一、 引言

通常,提到“ 法理学 ”的时候,除了枯燥晦涩难懂外,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会联想到一系列的学说和人物,例如古典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以及各时代的法学大伽们,如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波斯纳,甚至博登海默等等。如果,再加上一个限定词——“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那么能够联想到建国以来诸多优秀的法理学者们,正是这些一代一代的学者们,推动者我国法理学之确定之建成之宏大,并逐步建立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

二、中国法理学之确定

法理学这一学科的名称的确立过程,也是对“法理学”这一概念确立的过程。“法理学”英文单词Jurisprudence源自拉丁文Jurisprudentia。后经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被称之“法哲学”,后引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按照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说法,来界定法理学的概念。而这一时期的大量的苏联的法学著作,如阿尔希波夫著的《苏维埃国家的法律》、维辛斯基主编的《苏维埃国家法》、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杰尼索夫著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等都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时,才开始使“法理学”名称方逐渐得到确立。

在我国7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倡和发展,法理学界已有学者提出将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来进行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法理学”的名称被大范围使用。再随着当时一系列的法学高等教育教材的出版,“法理学”这一名称最终得以确立,并获得了普遍认可。

在这改革开放的40年当中,中国法理学届建立起了法理学的研究体系,搭建了法理学的组织载体,拓展了法理学的研究论域,逐步实现了法理学由建构到实践的转向。但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理学虽然逐步摆脱了“苏联法理学”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又过多地受到了“西方法理学“的影响,导致中国特色法理学的发展困难重重,甚至出现了在学界出现了“中国有没有过法理学”“法理学有用吗”等针对法理学发展的诸多疑问。

中国法学界对法理学的质疑充分说明了我们的法理学自身发展的不完善性,具有很大的缺陷。而从发展时间上看,我国法理学的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时间只有改革开放这短短的40年,对于漫长的法学历史长河来说,这是十分短暂的。尤其是法理学这种需要大量时间、大量经验堆积出来的纯理论学科而言,是远远不够。所以,中国法理学发展是迅猛的,是快速的,从建构到创新的转变,再到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并可以达到了与国际同行共时对话的水平,这简直是法学发展中的奇迹。

三、法理学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

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理学发展的情况来看,法理学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在同一个整体性的历史背景夏。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的一种合法性论证和智力性支持,同时也是具体的法治实践和更为宏大的国家治理实践在法律理论上的映射。与此同时,法治建设和法制实践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特定的环境和基本议题。

近四十年来,以法理学的角度来审视的我国法律, 法治现代化进程始终存在着两个彼此相连却又有所区别的动力来源。一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本体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化。二是,法治话语的兴起又与当代的政治、经济实践对之提出的援助性需求存在着极为紧密的关联。

换言之,法治并非完全基于其内在价值和逻辑,它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必然阶段,在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具体实践,对于法治的要求日渐增加。于是,就需要学界审视和重视当代中国法理学,一方面,要关注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和构建,另外一方面,也要思考 “当代中国”这一实践背景为法理学提供的具体社会大环境,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立法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卓越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的建成为国家与社会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支撑,法律现代化伴隨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得阶段。根据法律实效的社会评价标准,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远远达不到法律制定者和公众的期待。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必然会有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我国四十年来的法治建设。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结构性要素,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一,改变公众既往的法律工具主义或功能主义认知,走向注重规范意义和 规范效果并举的新认知。二,实现国家治理从“ 总体性支配 ”到“ 技术治理 ”的路径转换 。

大体而言,在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方面,至少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合法性认同,一个是基于政治和法律体系所特有的“形式特征”而产生的公众认同,另一个是基于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实施结果”而产生的认同。前者是制度性和法律规则性的认同,后者是具体治理行为及结果的认同。治理之结果呈现的“有效性”虽然能够累积人们对具体治理行为的认同感,却并不必然累积规则自身的认同感。

同样从治理策略的角度看,依法治理是这种技术治理的典型表现,而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法治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最为重要的资源。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分析,法治能为国家治理改革释放巨大的活力空间,使得已成严重负荷的基于治理效果的绩效压力通过基于法律规则治理的法治治理得到释放。

根据之前的理论,一种全新的法理学需要包容当代中国治理实践中的核心要素,并对其展开完善详尽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在关于法治建设和法治理论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尽管“国家”的立场和功能被时时提及,但其并没有内在性地作为“法治”的 结构性要素被分析。法学论者关于“国家”的认知或者以背景性的方式附带性论及,或者基于功能性的定位而被常识性地略过,国家并没有实质性地进入“特色法治”、“具体法治”和“基层法治”的内在结构。

同样,再以实践观为研究的出发要素,作为一个基础的最为核心的要素,当代中国的法理学首先需要理清“国家”的实质意义,把“国家”嵌入到“中国法治”这一实践内部,有效地解析法治、国家与治理之间所具有的彼此支援、彼此定义和彼此嵌入关系,检视其内 在运行逻辑与轨迹,厘清“不自足”的法理学与法 学理论自主性发展之间的关系。提出“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观念,在“国家法治理体系”的實践背景下,来共同研究分析“依法治国”之学理逻辑和实践路径。 也正是基于此种认识 ,“国家 ”“治理”和“法治”可以一并成为一种“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核心要素。

在此意义上,“国家”、“法治”和“治理”这三个要素是彼此嵌入和彼此规定的,通过类似医学诊断般地 对其基本含义、组织逻辑与运行方式进行系统的分析与阐释,获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连贯解释和有效解释。 建构基于中国问题意识的法理学,除了前述法治之内在要求外,也来源于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对法理学的基本要求。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无论是基于对制度构建的智力支援,还是基于法学研究的内在学术逻辑,当代中国的理论法学都需要进一步扩展视野,拓深理论思考的针 对性,而归根溯源这些问题都共同指向了一个关乎法理学之存在合性的基础性问题——如何解决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能力。

四、中国法理学展望

“在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误入歧途,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者无理论基础的实践。” “法理” 研究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实践,而且依赖于整个法理学的实践转向。诸多法理学研究者回应 “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的过程中提出了法理学研究的实践转向。转向实践的法理学研究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的成就,也是未来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趋向。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法理” 研究要扎根于中国大地的法治实践,贴近中国的实体法,贴近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践问题,贴近中国社会中老百姓的生活本身。这样的具有实践性的“法理”才具有绵延不绝的生命力。 所以,提出了“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这一发展观念,中国法学应该是中国法治社会建需要的法学,只有转向实践,才能使 “法理”既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符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观理论的丰富。所以目前学界对于“中国法理”研究的实践立场要求,在整个法理学转向实践的背景下,确立 “国家观”的导向,以民众的社会需要为立足点,在实践中发现 “法理”,提炼 “法理”,运用 “法理”,展现 “法理”的中国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回顾40年发展的历程,中国走出了一条通向实践的法理学之路。从不同的角度反思在这条通往实践的法理学之路上的障碍,并加以扫除。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通过回归本土、研究 具体法治、包容开放等多种路径夯实走向实践的法理基础,进而引领整个中国法学更好地走向实践。迈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以包容开放引领实践法理学 展的未来,但这种包容开放必须在 “中国与世界 ”的框架内进行,形成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学的互动,在这种互动中夯实中国法理学的主体基础。“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 的提出带有一定的使命性,不仅能促进法理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更新,更能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充分展现中国法理学的实践性,促进中国法理学的转型升级。但是,“法理” 研究的道路是漫长的,“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过程必然也是漫长加困难重重的。因此,树立坚定 “法理”自信,培育 “中国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中国法理”中国观; 在遵守“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开展“法理”的方法论塑造,并积极研究开展法理学之实践,寻求 “中国法理” 的稳步发展,在“马克思法理学基础上”深入探讨中国法学和中国法理学未来构建“国家观”的理想图景的理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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瑔瑥 参见注瑐瑡,邓正来书,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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