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旭
(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00021)
方志法学是以方志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应用科学。方志法学不仅研究方志法律规范的立法原则、内容、形式、特点,还要对方志编纂、发行、管理、使用、传播、旧志的整理与保护、方志馆、方志数字化、方志文化市场化运作、方志研究、口述历史等具体方志文化事业中出现的法治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它既是方志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也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更具体地说是应用法学在方志事业中的分支学科。方志法学主要研究任务是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建立方志法学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我国方志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方志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方志文化,或者说是与地方志有关的一切文化活动,具体包括地方史、地方志、地方年鉴、地情资料库、方志馆、地情网、用志、方志学会、方志刊物、研志等。将这些方志文化活动如何用法律规范完整、全备、准确、责权分明地表述出来,并且应用于实际,就是方志法学的研究方向。它不仅包括方志法学的理论性学术研究,更包括具有实践性的方志编纂、管理、使用、传播等各方面的实践应用对策研究。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法学视角深入研究地方志:
1.研究地方志立法的历史沿革
从我国古代最早的官修官志入手,详细地梳理了历朝历代有关地方志立法的脉络,特别是明、清、民国时期,建国前后的地方志立法情况。特别是近几年,地方志事业快速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全国到各省地方志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地方志立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为此,笔者撰写了《地方志立法应解决的法律问题》《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等相关文章。
2.以法理学的角度研究地方志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母学科,作为方志文化这一独有的社会现象,以法理学的视角进行专业的分析是最具有理论价值的。法理学会以法律关系为主要研究内容,地方志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点:地方志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具体来说,地方志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从事地方志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地方志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地方志书和地方年鉴,地方志的法律关系内容就是围绕地方志事业发展所涵盖的全部工作范围。为此,笔者撰写了《地方志立法应解决的法律问题》《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论政府在方志事业中的角色定位及法律保障》《依法修志的法律解释》《论地方志办公室的“权力清单”》《编纂地方志书、地方志综合年鉴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等相关文章。
3.以应用法学的角度研究地方志
地方志的重要价值是存史、资政、教化,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地方志就是一座尚未被完全挖掘出来的珍贵历史文献宝库,它丰富的内涵吸引了海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研究。因此,笔者从方志文化现象的角度,结合应用法学的理论,对地方志在用志的具体操作与管理层面提出了许多超前的观点与前瞻性的大胆理论。如:《浅谈我国修志行政合同》一文提出将过去的编修志书的责任书改为修志行政合同,使这一修志行为纳入行政合同范畴,以行政合同的方式加以固定,从而使得修志行为更加具有法律效力。方志馆已成为一个城市与档案馆、图书馆相并列的精神文明宣传阵地,也应当被纳入法治化规范中,由此笔者专门写了《数字方志馆的法律定位》《关于个人方志馆的法律思考》等相关文章。
方法法学不仅研究范围广泛,而且研究内容特别庞杂,研究方法亦随之多种多样,不可采用同一种固定形而上学的纯学术科研方法。因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实际可行的方志法学研究方法,这使得整个研究过程充满乐趣,与时俱进。
1.个案研究法
针对方志文化发展的迅猛发展实际,市场中各种与方志有关的文化产品也层出不穷,如何看待这些新兴方志文化现象,如何用法律规范这些方志发展中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笔者撰写了《关于个人方志馆的法律思考》《一则案例引发的地方志著作权的思考》《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的依法治志新内含》等有关文章。
2.紧贴时政
2016 年6 月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17 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此政策的要求下,笔者专门撰写《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是依法治志的必然趋势》。2018 年是整个方志界的立法年,这一年史志立法成为全国史志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也在此时撰写文章《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参与了当年的全国地方志年会,并提出了要通过立法赋予地方志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地位,增加其行政管理的职责,提升其法律地位,保障方志事业的顺利健康有序地法治化发展。
3.理论创新法
将地方志作为研究客体,认为地方志在诉讼法的证据中占有重要法律地位,这一点不论从方志学,乃至证据学角度来言,都是具有独创的理论,为此笔者撰写了《地方志的证据作用》,提出地方志可以作为不用证明的民事诉讼证据类型,可以直接加以使用,肯定其存史的公信力。另一篇独具开创精神的文章就是《浅谈我国修志行政合同》,此文对修志行为不仅提出了一个崭新的市场化运作观点,引入了行政合同的概念,更是在实践上指出了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修志法律行为,使得修志行为市场化运作有了一个雏形与理论上的设想。
方志法学的主要内容十分丰富,如果完全展开论述将会是一本专著,所以,本文仅以简单的笔墨将它介绍出来。
1.方志法学的研究对象
方志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方志法律及方志文化,涉及整个方志事业的方方面面,是将方志事业法治化落到实处的应用学科。
2.方志法学的历史沿革
官修志书是我国延续了2000 多年的文化传统,封建时代每次修志均由皇帝下诏,各级行政长官挂帅主修,上至皇帝下至县官,无一不重视修志、用志,修志更被地方官列为上任三把火之一,考核地方官政绩也以修志作为参考标准。 2006 年国务院颁发《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陆续跟进出台相关实施办法,至此地方志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并频结硕果。
2015 年8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2016 年12 月,中指组和中指办出台了《全国年鉴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全国地方志信息化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科研工作的意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等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全国各省市地也纷纷响应,出台当地的《地方志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3.方志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方志法学是应用法学一个分支学科,也是方志学的分支学科。与档案法学、图书馆法学一同作为保存历史文献的具体应用学科,与此同时,与方志管理学、方志心理学、方志美学、方志数据学等相关学科共同又构筑起了方志学的具体学科体系,它重点研究方志在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
4.方志法律关系主体:地方志、地方年鉴管理机构、方志从业人员
地方志办公室作为政府负责专门从事地方志、地方年鉴管理的行政机构一直是方志法学研究的重要主体,地方志事业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地方志行政机构能否以独立的行政机关身份存在我国的行政机构体系之中。这是方志法学未来研究的重中之重。
方志从业人员不仅包括各级地方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具体参与方志文化事业各个阶段的所有从业人员,比较广泛,比如:地方志第一稿撰写人员,采编人员,校对人员,出版发行人员,口述历史当事人,方志文化传播者,方志数据化工作人员,方志馆工作者等。
5.方志法律关系客体:地方志、地方年鉴
地方志和地方年鉴作为方志法律关系客体,一方面要研究其法律性质,从立法上给予地方志、地方年鉴的法律地位,规定其公信力。如:省志、市志、乡村志、专业志等,因为志书的编纂主体不同,在管理上会有所不同。地方志和地方年鉴的著作权归属与使用,如何开发、利用、扩大用志范围,使方志文化更好地投入市场,实现其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
6.方志法律关系内容:这是方志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所有法律制度性的规范都汇集于此。主要内容包括:方志编纂、发行、管理、使用、传播、旧志的整理与保护、方志馆、方志数字化、方志文化市场化运作、方志研究、口述历史等。
7.违反地方志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擅自编纂地方志书、地方年鉴的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2)拒绝承担编纂地方志书任务、未按时启动地方志书编纂任务、未按时完成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3)不协助地方志部门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4)未经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地方志书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5)经评议审查后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地方志书出版发行的或经审批后擅自修改内容出版发行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6)未按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备案的法律责任认定与处罚
(7)故意损毁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书籍和资料的,把编纂资料据为己有的或者出租、出让、转借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8)参与编纂地方志书的编纂人员未被署名的法律责任认定与处罚
2.方志法学的研究对象
3.方志立法的历史沿革
4.我国地方志的法律法规
5.方志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1)方志法学与方志学的关系
(2)方志法学与法制史的关系
(3)方志法学与档案法学的关系
(4)方志法学与图书馆法学的关系
陆上常规油田已处于中等采出程度阶段,未来陆上常规油田产量趋于平稳,增幅较小,中东地区仍在产量构成中占据主要位置。2025年后,美洲地区常规油田产量上升明显,产量占比迅速增大,欧洲、亚太地区产量下降迅速,产量占比缩小。预计2020年全球陆上常规油田产量为31亿吨,其中原油产量为24.2亿吨、溶解气产量为9000亿立方米;2035年产量约为31亿吨,其中原油产量为21.2亿吨、溶解气产量为1.2万亿立方米。
(5)方志法学与方志管理学的关系
(6)方志法学与方志美学的关系
(7)方志法学与方志心理学的关系
(8)方志法学与方志传播学的关系
6.地方志、地方年鉴
7.地方志管理机构
8.地方志编纂制度
9.地方志管理制度
10.地方志发行制度
11.旧志的保存、开发、使用制度
12.方志数字化法律制度
13.地方年鉴的管理制度
14.方志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15.方志科研制度
16.乡村志、行业志及专业志法律制度
17.口述历史法律制度
18.方志从业人员制度
19.方志馆法律制度
20.方志的证据作用
21.违反地方志法律的法律责任
方志法学理论框架为方志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提供相应的对策性指导,比如:现有的地方志行政机关并没有设立法制处,从长远发展来看,各地的地方志办公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制处,用于处理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再比如:地方志数据管理处,地方志作为中国古代文献的数据中心之一,我国国情的信息数据中心之一,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有着丰富可供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需要专门有人研究、开发、利用,设立专门的一个处室也是必然趋势。
1.方志法学丰富了方志学的内容
方志法学作为方志学的分支学科,极大地丰富了方志学的内涵。方志学作为一门新兴、正发展中的新学科,随着广大方志学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方志学学科体系已基本成熟。我国方志界对方志学基本理论、方志学应用理论、方志学史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方志法学作为方志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丰富了方志学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内容,使得方志编纂、出版、发行、数字化、使用、保存等方面更加有操作性,可行性。针对违反修志的法律行为,方志法学还提出了相关的认定办法与处罚措施,这更一步加强了方志事业的历史责任感与职业的庄严性,可以说,方志法学是方志学的有益补充与实操工具学科。
2.方志法学填补了应用法学在方志文化研究领域的空白
法学学科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这几年应用法学一度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比如:以档案法为研究对象的档案法学,以图书馆为研究对象的图书馆法学,以海商法为研究对象的海商法学等。相应地,以方志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方志法学,同样填补了应用法学在方志文化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最关键的是方志法学主要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它不仅有扎实的理论根基,更要求有面对现实挑战的独创性思维,将大数据时代下,承载着中国厚重历史的方志文化依法进行保护、发展、创新,从而提升我国的方志文化自信。
第一,方志法学为地方志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与智力保障
从2018 年至今地方志立法一直是方志界的工作重心,在引发的一系列大讨论中,最为激烈的观点就是史志管理体制,史志如何共融,史志怎么立法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现实中的理论问题,一方面是史志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学专家献计献策,在此过程中,方志法学就为地方志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与智力保障。
笔者认为,应当参考档案法,通过立法将地方志行政机构赋予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管理地方志事务的行政职权,对外可以承担行政责任,它所做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成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主体。这样,才能保证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不会出现体制上的错位,职权利合理分配。比如:方志法学提出的修志行政合同,就是一次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通过把修志行为进行市场化运作提出了方志文化的新兴管理模式,这些在未来的地方志立法中可以深入调研,作为立法依据。
第二,方志法学的前瞻性、历史性、独特性为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方志法学中笔者提出了个人方志馆存在的理论根据,更研究了数字化方志馆的存在意义与价值,在大数据时代下,笔者认为方志文化本身就是一座等待开发的数据资源,如何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方志的研究、整理、开发、使用、传播等问题。这些观念都极具前瞻性,思想大胆,观点独特,特别是在地方志从业人员的管理问题上,笔者提出了建立一支专业从事修志的人员队伍,并且通过考核颁发修志工作者资格证制度,将地方志修志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管理的新兴模式,为我国储备一批高素质的修志人才。这些方志法学涉及的新观念肯定会引发一定的争议,甚至批评,但只要是有利于我国方志事业的发展,都是极好的创新与尝试。
第三,方志法学的实践应用性将加速我国方志文化事业走向国际化,成为我国文化自信的主力军
方志法学最具竞争力的特点就在于其实践应用性,这也是此门学科最有魅力之处,它不是为了单单解决方志与法律之间的纯理论问题,它的实践性是通过制定与现实紧密结合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方志文化事业得以迅速健康地发展,吸收旧志中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结合大数据时代下先进的AI 和新兴技术将古老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全国,乃至全世界共享,造福于更多的人群,从而提升我国的文化自信,在国际文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方志法学是方志学之下的分支学科,目前方志学仍在积极探索的过程中。随着地方志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地方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各地地方志管理条例的完善,方志法学肯定会以一个全新的面目出现在方志学科体系中。笔者相信,它必能为我国方志事业的顺利发展作出应有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