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嘉静
摘要:目前来说,融资租赁业务日益丰富,融资租赁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判定角度来说,面临着极大的困境,现结合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经济实质分析法研究,进行相应的分析。首先,阐述了经济实质分析法的作用。其次,分析了融資租赁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例。最后,以经济实质分析法的运用分析进行总结。
关键词:融资租赁 法律关系 经济实质分析法
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融资租赁行为的形成,涉及到三方,并且至少有两个合同。这其中的三方,除了出卖方和承租方外,还有出租方;两项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另外一个为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形成后,出租方会获取设备的所有权,前提为以买方的身份完成了货款支付行为。也就是说,此法律关系中,两项合同虽具有紧密联系,但是彼此独立。现结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判定,进行如下分析。
一、经济实质分析法的概述
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判定实践来说,运用经济实质法分析,主要是通过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融合分析,强调的是对于合同性质的判定,不可以只是从形式上认定,要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形式主义,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遵循实质主义和相关交易情况综合分析,界定融资租赁法律性质。采用的经济实质分析法,其是基于普通法系中的“衡平利益”理论。按照该理论进行分析,租赁物的法律所有人,是拥有此物或者占有此物的人。获得了此资格之后,租赁物的出售人,可以对此物进行重新回收;此法律关系下,与设备的出售人权利不同,设备承租人在此合同关系下具有购买选择权,同时可以自动转让设备所有权,基于法律关系,其拥有租赁物的真正所有权人资格。从司法实践来说,对于承租人破产情景下,租赁物的归属判定,多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基于普通法,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若某项财产由债务人或者他人占有情景下,虽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不过其依旧拥有该项财产的法律权益,即构成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法律所有权只是保证租金债权得以实现。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其出租人所有,不过租赁物上某些利益为承租人享有,可认为是承租人破产财产。若遇到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的情景,当时租期未届满,则要进行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前提是认定交易形式,看是否属于融资租赁[1-3]。
二、 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例
(一)案情概述
201X年,汇通公司与丁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汇通公司按照丁某的要求向经销商A公司购买车辆,租给丁某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汽车起租日从汽车资料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签署日起进行计算,每月的还款租金为3001.43元,支付日约定为15日。按照合同约定,汇通公司支付购车款后,获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丁某接收车后,办理了车辆登记,将车主登记为丁某自己,并且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汇通公司。丁某后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汇通公司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汇通公司没能提供和A公司的买卖合同,所以无法证实原告是案件中租赁车辆的买受人。虽然汇通公司和丁某之间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且约定了其支付购车款之后获得所有权,但是因为丁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并且完成了车辆登记,所以认定车辆所有权归丁某。汇通公司和丁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形式上的租赁合同,从事实角度认定,两者之间不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争议点:此案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点为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一点,汇通公司和A公司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汇通公司未能提供和A公司的买卖合同,并且丁某支付了车辆首付款,所以汇通公司非此车辆的买受人。第二点,车辆出租人汇通公司,对此租赁物没有实际享有所有权,因为租赁车辆登记的车主为丁某,汇通公司和丁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汇通公司是此车辆的抵押权人,因此不享有实际所有权。第三点,此车辆的所有权人是丁某,丁某对此车辆不能产生租赁关系,故此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结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评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案件中的两种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1.买卖合同关系。案件中,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被认定不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是正确的,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主要要素,如果没有买卖租赁物发生,那么不符合以融物为手段实现融资目标的融资租赁关系要素,极易被认定是借款关系。案件中,汇通公司未能提供可以证明其和A公司买卖关系的证据,因此认定结果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此案件中丁某名下的涉案车辆所有权,被认定为承租人享有,具有不合理支出。按照《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相关规定得知,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车主,不宜作为判别车辆所有权的依据,在此案件中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只是依据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所有权归属的认定,需要综合分析,认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中经济实质分析法的应用分析
关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主要要素如下:一是三方两合同。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三是存在买卖租赁物事实。四是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五是租赁期满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六是租赁物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价格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等。上述案件中,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争议点,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综合分析,不能仅仅基于形式认定,还要结合实质分析。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采用的经济实质分析法,侧重寻求交易的实质[4]。二是基于利益平衡的理念,能够实现公平原则,能够实现兼顾保护多方利益的目的,及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承租人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三是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能够解决关于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冲突,比如合同性质认定等。四是不同于在传统租赁以及买卖,融资租赁涉及到很多创新类型,比如转租赁和售后回租等,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具有适应性[5]。不过现行的《合同法》以及《融资租赁规定》缺少相应的规定,经济实质分析法的适用,面临着一定的困境,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修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实践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常见法律争议问题。文中例举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中,将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了合理性和存在的争议,提出了运用经济实质分析法,解决认定争议,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提供方法。
参考文献:
[1]岳靓,郑雪倩.浅谈医院管理中被追债风险的避免和相关立法建议——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谈起[J].中国卫生法制,2019,27(05):60-63.
[2]杜江.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9,35(08):1060-1066.
[3]袁华江.美国油气法特殊规则的经济实质分析——以宾夕法尼亚州页岩气司法实践为例[J].上海国土资源,2014,35(03):86-89.
[4]蔡志萍,张昕.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5(02):112-120.
[5]金海.判定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经济实质分析法——以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归属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2):43-49.
作者单位: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