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楠楠
摘 要:本文从道德绑架事件的追求层面和技术层面对道德激励和恶意绑架两类性质进行探析,同时明确恶意绑架事件混淆的三点要素,即个人选择自由与遵守道德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求自己与要求他人之间的度的把握、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引导大众对互联网傳播下的道德绑架事件进行去伪存真,提倡道德激励的同时杜绝恶意绑架,同时规范网络环境,自律和他律二者进行双向结合,构建和谐文明社会。
关键词:互联网;道德激励;恶意绑架
2020年初,我国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挑战,疫情期间网友都在为武汉祈福,而部分明星却依然在微博上晒孩子、秀幸福,引来部分网友的谩骂与指责,认为其不爱国,但同时一部分网友也为该明星鸣不平,认为这是一种道德绑架行为,从而引起大众对道德绑架事件的热烈讨论。以微博、播客、论坛等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媒体成为网民的舆论场,同样也成为道德绑架事件传播的最快途径。
[1]网络环境的自由化导致大众对道德绑架事件产生了压倒性的单方面认知,忽略了道德绑架事件向善的方面,大部分对道德绑架事件嗤之以鼻。
综合国内对道德绑架事件的分析解读,很少人对道德绑架的向善方面来进行研究,学者大多将道德绑架定义为单方面的负面的性质,认为它是“人们以行善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学者覃青必认为道德绑架应该包含三个关键点:一是“以行善的名义”;二是“通过舆论压力”;三是“履行道德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2]大众口中的道德绑架大多是负面的,会引起人们反感的行为。本文主要在新媒体背景下对道德绑架事件进行详细解析,对道德激励与恶意绑架两类性质的事件进行追求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区分与辨别。
一、追求层面与技术层面
道德绑架事件为主体、客体、过程三部分。主体即要求他们去进行某种与道德相关的行为的人,重点在于该不该去做;客体是被要求去进行与道德相关行为的执行者,重点在于该不该去接受;过程即要求进行与道德相关的一系列行为。判断一件道德绑架事件是否是恶意绑架事件,要从追求层面和技术层面分别加以分析。
追求层面主要是指主观意识形态方面,也就是道德规范领域。用一种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或者他人做某一件事,这种思想是应该加以肯定的。从道德规范方面来讲,当一件有损道德的事件发生时,道德主体也就是对他人进行所谓的道德绑架的一方从主观意识方面是希望事情往好的方面发展,他的道德追求是应该予以肯定的,有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行为属于是道德激励,主观愿望是好的,鼓励人们积极向善。同样,如果道德主体是从自己的私人利益出发,借用道德的名义来迫使接受方被迫接受自己的行为意图,打着道德的幌子进而来实现自己的私人愿望,这种行为从主观意识上就是不道德的,应予以禁止。因此不能单一的判断道德绑架事件就一定是负面的,就应该遭到大众的谴责,道德激励和恶意绑架从追求层面上已经有了区别。
技术层面主要体现在道德实践行为上,体现在不同的道德环境中。承接上面所述,道德主体的动机是用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或者别人来从事遇到的与道德相关的行为,但是具体到一定的道德情境中,主体自身对某一件事情做出与道德相关的行为后,根据自身经验以及道德规范对客体进行劝说,试图用内心自我的道德规范来使对象向善,但是对努力的结果并未进行强迫性要求,道德实践行为也并不一定是向期望的方向发展,是由客体自身行为决定。这样的道德行为属于是道德激励,主要与意识层面进行激励,并不一定都是产生好的结果。相反,如果道德绑架事件的主体对客体进行道德绑架行为时,主体自己没有以身作则反而是打着道德的幌子纯粹的要求客体向自己所希望看到的方向发展,或者是主体怀有其他的目的打着道德的名号来胁迫客体进行道德相关行为,忽视客体的主观意识是否愿意,这种情况就属于恶意绑架,是大众应该谴责的。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引起的明星遭网友逼捐事件,被认为是典型的道德绑架事件。这些逼明星捐款的网友有的是自己进行了捐款同时希望大家也能伸出援手,有的是压根没有捐款却跟在舆论后面推波助澜对富人进行强行逼捐,两类网友的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是处于一种在道德的约束下从事的一种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它首先约束的是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他认为在国家遇到灾难性事件时,自己应该出一份力,同时希望他人也能够量力而行,在自己能力允许范围下进行捐款并对他人进行呼吁,但是并非要求他们非捐不可。后者是首先自己不会去捐款,但是反而会借用道德的名义来逼别人进行捐款,他们认为明星赚取了大众太多钱,捐一些钱是应该的,从而通过网络舆论来强迫他做出捐款行为,捐了是理所应当的,不捐就是违反了社会道德,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绑架。
二、恶意绑架的混淆点
目前大众对于道德绑架事件的反应一般都是抵触和反感,激烈谴责这种道德绑架行为。他们给出的理由主要是提倡个人选择自由,做好自我约束,无权干涉别人,有的网友甚至把这些道德绑架事件上升到了干涉人权的层面。由此导致了部分网友利用大众对道德绑架的抵触情感做出一些不法事件。但是道德指的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划、行为活动的总和”。 [3] 它的基本特征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并依靠具有软约束特征的社会舆论来维系,从而区别于以正义为形式的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维系的法律。
为了端正对道德绑架事件的态度,深度区分道德约束与恶意绑架的区别,我们应该明确三点:
第一,个人选择自由和遵守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认为道德绑架只是单纯的负面事件的人,他们注重个人选择自由,尊崇自由主义,认为其他人都无权干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选择个人自由的同时要顾及到道德行为规范的作用。个人选择自由与遵守道德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比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关系。强调个人主义是要建立在集体主义的基础之上,同样地,强调个人选择自由是要建立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每个人都有自护选择行为的权利,但同时每个人也不可能脱离集体而存在。我们过分强调剥夺个人选择自由的权利是不公正的,但是一个失去道德支撑的所谓“公正社会”其实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4]
第二,要求自己与要求他人之间的度。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可以根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要求自我从事与道德相关的事情。同时也可以对身边的人进行道德规劝与道德激励,但是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对自己严格要求与对他人要求严格是不同的,对于他人的行为我们只能从道德方面进行规劝,促使他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不能胁迫他人往自己想要期望看到的方向去发展,更不能利用互联网进行舆论误导进而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要挟,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
第三,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幸福感的由来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就是价值最大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他既重视人的社会价值,也重视人的自我价值。人的自我价值表现为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和个体的幸福感;人的社会价值则表现为个体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和对社会进步的贡献。人生价值是由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二者的统一。自我价值的实现有助于实现社会价值,但不能够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甚至以自我价值来否定、抹煞社会价值。
造成恶意绑架的那一部分群体是将个人选择自由和遵守道德规范二者割裂开来,将要求自己与要求他人等同,将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对于一些社会事件的反应,他们自己做不到或者是没做到却披着道德的外衣,打着道德的幌子去胁迫别人去做。这种行为大家明显都能够理解。但是同样地,在别人能够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劝,前提是自己也从事这样一种行为,并在道德规范的启发下劝说他人从善,这样的行为属于道德规劝,或者道德激励,是值得提倡的。
在要求自身与规范他人方面,存在着实然与应然的区别。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人双重的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阐明了人的两重性,并指出人作为一种对象性的存在,他是以一种实然状态存在着的,能够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对象性的活动来实现所应是的目的;同时又是以一种应然的状态生存者,也就是思维中认为应该是这样子的。那么在对自身进行严格要求之外,对他人的行为规范方面也存在着实然与应然的区别。因此在探析一件事件是否是恶意绑架时,也要注重人的历史发展的人性论依据。
三、小结
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人能够通过自身创造性放任实践活动来摆脱实然存在的束缚与限制,实现应然性,从而使人的存在呈一种生成性与开放性,超越其他存在物的预成、封闭和宿命的存在方式。[5] “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就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6]因此,分析一件所谓的道德绑架事件,我们要辩证的对待,认清三点,从追求层面和技术层面分别进行论证,对于道德激励我们应该提倡;而对于恶意绑架事件我们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并把握好度不随波逐流,以免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使网络成为利器。同时要促进自律与他律的双向结合,净化网络生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个体网络意识,使其明白违法的严重性和不可逆性,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让个体形成自律。网络世界里只有自律与他律二者相结合,才会更加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民平. 论媒介社会化与网络道德建设[J]. 湖南社会科学. 2013年第4期:24-26.
[2]覃青必. 道德绑架内涵探析[J]. 江苏社会科学. 2013年第5期:246-250.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1 年版. 第14页.
[4]陈玉照. 别抽走公正的道德底牌[J]. 西安社会科学. 2010年第6期:8-10.
[5]魯洁主编:《道德教育的当代论域》.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7页.
[6]徐建琴. 论道德绑架[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34.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创新路径研究(SKL-2018-2510)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