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宇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三个版本的《周易·讼卦》卦辞如下文:
帛书:有复,洫宁,衷吉,冬凶。利用见大人,不利涉大川。[3]
朱熹本: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4](P60)
通过对三个版本卦辞的比较,可以发现三者的内容和形式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其中,有三类问题当属于异文研究中的共性问题,对此学界已有较为明确的共识:(1)“■”(红丁)问题。楚简《讼卦》的卦名下有“■”(红丁),而其他本则没有。“■”(红丁)为楚简中特殊的符号,有其独特的标识原则和卦序排列作用。[5](2)通用字问题。“又”与“有”、“冬”与“终”、“衷”与“中”,这些都是常用字,字形稳定,字义用法亦相对稳定。[2](P48)(3)衍文问题和“用”的用法。竹书和帛书皆有“用”字,通行本中皆无,对于此“用”的用法,学界多将其归于衍文一说。[6](2)廖先生认为:“王弼本‘利用’12见,‘利见大人’7见,无‘利用见大人’说。帛书《易经》本除《讼》卦有1例‘利用见大人’,其他皆无。帛书《易传》诸篇也无。因此,楚简本、帛书《易经》本之‘用’当为衍文。”以上三类问题实则都是异中之同,而真正所异之处则在于“孚”“惕”二字:无论是字形变化还是内涵意义,不同版本之间皆有不同。并且,“孚”“惕”二字恰恰也正代表着《讼卦》的核心要义。然而,目前学界对于二字的异文问题以及概念辨析探究相对较少。由此可见,“孚”“惕”二字的比勘研究甚为重要。
“孚”字异文研究主要问题在于“孚”与“复”异文之疑。帛本为“复”,其他两个版本为“孚”;历来皆认为二字可以互换。文字考究中的定律为假如两个字互通或通假,那么二字在任何时候皆可无障碍地互用。如果依照此原则,那么“孚”“复”异文研究则毫无价值。但是,情况并非如此。抛开二字音韵学的一致,综观整个《周易》版本,可看到很多地方都有二字的出现,如若根据文字考究的原则对不同出处的二字进行互换,很明显,它们的内涵不符合所处卦辞的整体意义,最明显的当为“复卦”之“复”,这也就是说,“孚”与“复”二字其实并不互假。二字之所以能够在某些地方互通,只是因为其内涵上的互通。在对这样的问提进行澄清和划清界限之后,再来考虑《讼卦》中“孚”与“复”互通的基础或缘由。
首先,考究“孚”的内涵。其一,“孚”取“信”之意,《说文》诠释为:“卵孚也。从爪从子。一曰信也。徐锴曰:‘鸟之孚卵皆如其期,不失信也。鸟袌恒以爪反覆其卵也。’”[7](P57)王弼将“有孚”解释为“有信”;[8](P70)朱子释为“孚,信也。”[4](P209)但需要注意徐锴的注解,他认为“信”就如同鸟孵卵一样,要遵守固定的日期,不可“失信”,“信”不仅具有“不可随意更改的约定”和“诚信”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反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孵卵的过程)。“孚”取“实”之意,如孙劲松教授在注解“有孚”时注释为“有实情”。[9](P143)通过对目前学界权威版本注解的梳理,可以对“孚”的内涵进行总结:“孚”取“信”“实”二意,并且二者有相通之处。朱熹在讲《中孚》之“孚”时谈到:“问:中孚‘孚’字与‘信’字恐亦有别,曰:伊川云‘存于中为孚,见于事为信,说得极好。因举《字说》‘孚字从爪从子,如鸟抱子之象’。今之乳字一边从孚,盖中所抱者,实有物也。中间实有物,所以人自信之。”[10](P3017)朱子借用伊川之语,从“体用”的理学范畴对“孚”与“信”进行解释:“孚”为体,“信”为用,“实”存于中为“孚”,外发于事为“信”。同时,这一观点在余敦康教授的“有孚”注解中也得到支撑,他将“有孚”解释为“掌握确凿可信的理据而无欺诈不实之词”,[11](P102)“实”与“信”处于递进的层次,有“实”才有“信”。因此,基本可以推断:“孚”的确切内涵实为“由实而信”,其核心意义在于真实,人因内在真实而自信,行事为人真实而诚信。
其次,考究“复”的内涵。《说文》中言道:“复,往来也。”[7](P37)《尔雅·释言》:“还、复,返也。释曰:皆回返也。”[12](P83)以上二者对“复”的解读可以归结为“反复”。为进一步深入了解“复”在《周易》中的应用,此处依旧借用《复》卦进行辅助解释,孔颖达对“复,亨”的解释为:“复,亨者,阳气反复而得亨通”;[8](P171)再看关于“复,其天地之心乎”的解释,王弼对此注为:“复者,反本之谓也”;[8](P172)朱子解释为:“积阴之下,一阳复生,天地生物之心几于减息。而至此乃复可见,在人则为静极而动,恶极而善,本心几息而复见之端也。”[4](P110)王弼和朱子都强调“复”为“反本”之意,朱子更是应用“天地之心”的理学范畴对“本”进行了解释,即所复之本为最纯粹真实之心;而孔颖达则是将“复”与“亨”对接,突出“复”的旨要在于亨通。通过以上对“复”的诠释,可以总结道:“复”的内涵为以反复循环之举返最真实之本,其核心归结为真实。
至此,“孚”与“复”的共通之处几近明朗:“孚”与“复”不仅在音韵学上相同;同时在内涵上一致:二者的核心内涵皆为“最根本的真实”;二者所追求的“真实”过程都在于“反复”“真实”,二者外化的作用皆在于达到“吉利亨通”。通过对二者的内涵的挖掘,可以发现“孚”字内涵的广度和语境的符合程度略胜于“复”,这也是后世皆沿用以“孚”字代替帛书“复”字的原因之一。同时,“孚”与“复”异文研究也已彰显出诉讼的核心旨要,即诉讼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决定诉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之人内心自信,诉讼过程诚信有据,这也是中正之道。
那么,“惕”究竟为“警惕”还是“源流”之意?无论取二者何意皆有相应的论据,难以区分。倘若仔细分析历代版本的注疏以及参照《论语》等资料,笔者认为“源流”意比“警惕”意更为合适。首先,请看《讼卦·彖辞》的注解,王弼注:“‘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事闭塞诉讼至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8](P71)他在这里强调诉讼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不能谦虚退让,相互竞争;如果关闭这个讼源,那么诉讼就不会产生,一切自然就会吉利亨通;结合上下文语境,以“闭塞讼源”来诠释“窒惕”更能把握到诉讼的本质。其次,再看《讼卦·象辞》的注疏:“象曰:天与水连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王弼在这里引用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5](P130)进行注释:“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孔颖达则曰:“物即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8](P72)在这里,孔子和王弼皆着重强调“无讼”的观点,认为讼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无讼”。而“无讼”在于“始”,即孔颖达所说的“讼源”。朱子也肯定道:“作事谋始,讼端绝矣”,[4](P60)君子正是要以“无讼”为目标,将诉讼化解于“讼源”之处,这才是应对诉讼的良法,即“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者也。”[15](P130)由此可知,诉讼的旨要或核心在于“讼源”,只有消除或清理“讼源”,才能达到“中吉”。因此,将“惕”释为“源流”之意,配之语前文之“窒”字,也就是清除源流,则与讼卦的核心旨要完全吻合。但是这样是否就可以认为“惕”就无“警惕”之意?不然!“警惕”意在于关闭“讼源”的过程,要在实事求是的求证基础上小心翼翼处理好各层之间竞争的关系,这就是“唯有信而见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8](P70)
至此,基本可以推断,“惕”与“愓”相通,通“荡”;借用“体用”观念诠释其意:“源流”义为本,“警惕”义为用。同时,“惕”字也凸显出《讼卦》的核心内涵和最高理想,“窒惕”即消除“讼源”以达“无讼”。
“经学哲学化”,是近些年经学研究的新进路。(3)向世陵教授在《宋代经学哲学研究·基本理论卷》一书中直接以“经学哲学”这一说法来研究经学的变革和理学的兴起;蔡方鹿教授在《中国经学与宋明理学研究》一书中也以“经学哲学”说明宋初经学上的创新;邓庆平在《朱子门人与朱子学》一书中运用“经学哲学”的概念对朱子门人哲学思想进行研究;李记芬在《刘敞“复静”论研究》一文中以“经学哲学”表达北宋初经学义理化这一思潮变化。安井小太郎在其书《经学史——附附录三种》中明确指出宋代经学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经书解释的哲学化和形上化。由此可见,“经学哲学”已经成为研究宋学的重要应用范畴。具体而言,“经学哲学化”主要是指经学诠释的哲学化、义理化,它是汉学转向宋学或经学转向理学的重要思想特征。在《讼卦》的异文研究中,能够清晰地呈现出朱熹本中所蕴含的“经学哲学化”的思想特色。
上文《讼卦》“孚”和“惕”的异文研究中,不同字词在不同的历史形态中具有不同的字样和时代字义:楚竹书、帛书版的内涵解读往往遵循于形音相似之义;朱熹本没有秉承汉学“注不改经”“疏不驳注”原则,以求注和疏一致化,反而更侧重于义理的诠释与创新,秉承“疑经变古”原则,运用相应的理学范畴对《讼卦》中的字词进行重新区分和解读,与此前版本相比则有着新的诠释和含义。其中“孚”和“惕”的含义解读,均是采用理学范畴——“体用”进行诠释:“孚”为体,“信”为用,“实”存于中为“孚”,外发于事为信;“惕”之含义,“源流”意为本,“警惕”意为用。通过“体用”范畴的解读,便使“孚”和“惕”不仅具备了本体论意义,同时也具备了工夫论的性质。
再如,对《讼卦》九四爻辞“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4](P60)之中的“命”字的解读。楚竹书中“命谓命令”,[13](P17)帛书亦如上;[13](P212)王孔本释为“本理”,[8](P74)朱熹本释为“正理”。[4](P17)根据前文对“复”的释义,“复”为“返本”,王弼、孔颖达认为“本”是原本之意,放在这里就是指九四爻本来就不应该和初六爻诉讼。朱熹认为此“本”为“天地之心”,准此,“复即命”之“命”也应该是最纯粹根本之本,这里的“正理”也就是“天地之理”,即“天理”。不妨再看程颐又是如何解读:“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9](P151)“方命”即是不顺命,伊川先生说“在天为命,在人曰性”,则“命”指人之天命。违背天命就是不顺正理,[9](P152)这与理学家的性命之学是一贯的。同时需要指出,朱熹、程颐所强调的“复”和李翱的“复性说”之“复”都是寻求复归到“天命之性”,不同的是他们对“性”具有不同的理解(4)李翱认为“复性”所复之性当为“圣人之性善”,是完全清明的、天性具足的、不受尘俗之染的先天之善。程朱在继承张载引“气”入“性”理论构造的同时,将具有本体意义的“气”定义为形而下之物,提出“理”本体论,并援“理”释“性”,从本体的意义上对“性”进行重构。朱子总结道:“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他们此处所言之“性”是“天命之性”,是“天理”的形态之一,具有本体纯粹形上之意。,但其具有内在逻辑承接(5)北大版《中国哲学史》更是直接指出:“宋代人性论是直接继承了李翱思想。”。至此,“命”从表意之“命令”到本体之“正理”,由训诂意到义理意,明显地彰显出经学哲学化的思想特色。
“孚”与“惕”二字的异文研究,实现了对《讼卦》核心概念的辨析,进一步明确了其主旨思想。首先,核心字词的概念厘定:“孚”的核心内涵为“最根本的真实”;实现“真实”则在于守正之心的长存和“反复”的确证过程;“孚”外化旨要则为“吉利亨通”的愿望。“惕”以“源流”义为本,以“警惕”义为用。其次,《讼卦》的主要内涵清晰明确:诉讼的基础在于“有孚”,即依据真实的中正之道提出诉讼,内心自信,行为诚信;诉讼的最佳处理方式就是“窒惕”,即遵循天地之心,秉承本理,做到谦虚退让,以君子之人格,保持警惕知觉,小心翼翼地清除“讼源”;诉讼的最高理想则是“无讼”,诉讼不止必有凶害,《讼卦》中多处出现“贱讼”“防讼”的意义也正是如此,只有以中正之道调停纷争,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无效损耗,才能避免混乱,实现中和。而这种强调中正、中和的诉讼观念也正是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秉持的价值观之一。
在“孚”与“惕”二字的异文研究中所彰显出的经学哲学思想特色,也可为未来《讼卦》思想的创新研究提供借鉴作用,即在以往准确的研究基础之上,借助于时代主流话语体系实现对《讼卦》学术思想的最新诠释与表达,做到“守正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