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维度与类型

2020-11-16 00:30张守文
社会观察 2020年8期
关键词:良法守法经济法

文/张守文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关法治的研究更加繁盛,为构建整体的法治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在经济法领域,有关法治问题的研究仍较为分散,而市场经济发展及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强化,亟待法治理论提供支撑和指导。为此,有必要结合经济法领域的特殊法治问题,通过对传统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构建较为系统的经济法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涉及两个重要维度,即“良好的法律”与“法律的被服从”,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的“法治双维”的分析框架,对于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实,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双维”分析框架,还是将“依法办事”作为法治核心要义的普遍共识,都涉及两个基本维度,即“法”与“治”,且目标都是构建“良法”与“善治”。其中,良法主要涉及立法问题,它是法律获得普遍遵从、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善治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从上述两个维度,即可审视法治体系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揭示相关法治原理和规律,提炼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这是构建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路径。

依循上述路径,可以分析经济法领域的法治问题和法治原理,提出其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推动其法治理论的构建。为此,既应提炼经济法的立法理论,从而为良法的生成提供理论指导,也应提炼经济法的执法理论、司法理论等,从而对是否实现善治进行理论检验。此外,法治理论的构建应有助于推动法律优化,提升法律遵从,增进法律秩序,而由此形成的法律优化理论、法律遵从理论、法律秩序理论,同样应成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类型。

本文着重从良法与善治两个维度,探讨经济法运行中的突出法治问题,提出其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并力图说明:提炼立法理论和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础;提炼法律遵从理论和法律秩序理论,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核心和关键。将上述理论整合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体系,有助于为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

构建法治理论的基础:对“法”与“良法”的认知

(一)基于“什么是法”的探讨

从“什么是法”的角度,应注重区分实质意义的法与形式意义的法,探寻分布于各类渊源中的经济法规范,并强调落实法定原则的重要性,这对于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具有特殊意义。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通常会运用政策、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应针对经济法领域既存的“重政策轻法律”,以及大量“用政策替代法律”的问题,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避免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错位”与“误用”。为此,需要在经济法领域全面落实法定原则,不断加强经济法的立法统合,切实发挥其在经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都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全面理解和体现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在经济法领域,有关法定性与政策性、稳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冲突比比皆是。对上述法治问题的探讨,既要“继承”传统法治理论的研究成果,也应基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以及制度实践的时空差异性,作出适度的理论拓展,并由此提炼相关的法治理论。

在经济法运行中之所以会更多涉及政策性、变易性、分散性等问题,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需要的应变性、灵活性,以及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的功能定位有关。在具体的规范构成上,经济法由核心规范和边缘规范组成,对此在提炼法治理论时亦需特别关注。

(二)基于“什么是良法”的观察

好的经济法既要具有经济合理性,也要符合宪法、一般法理以及相关基本法律的要求。应针对经济法立法领域的法治问题,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加以观察和检验,并通过明确经济法如何走向良法,来提炼具体的法治理论。

1.经济法制度建构的法治问题。经济法的制度建构存在大量法治问题。我国普遍推行的经济立法的“试点”模式虽有积极意义,但其影响公平和法制统一等问题值得关注。如果试点立法不能体现合理性、合法性,就会有悖于法治原则要求,因而不属于良法。

经济法的制度建构应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兼顾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才符合良法的要求。针对税收立法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金融立法未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以及市场规制立法在保障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存在的诸多缺失,各类立法主体必须着力弥补其制度不足,以使其更符合法治原则和良法标准。

2.经济法立法升级的法治问题。我国立法上的“共享”模式,使立法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制衡不足,直接影响了经济法的法治建设。为此,我国强调落实法定原则,不断提升立法级次。但“制度平移”式的立法升级,只是一种简单的改头换面,与良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随着法制的日益复杂和多元,仅靠形式上提升立法级次已无济于事。因此,不应将立法升级作为法律优化的唯一路径,应避免将“法律制定”简单等同于“良法构建”。

3.经济法规范协调的法治问题。如果经济法的各类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够,即使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再好,整体的经济法立法仍不能称为良法。为此,应加强立法统合,提升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或一致性。这是经济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上述经济法制度建构、立法升级、规范协调方面的三类法治问题,都涉及“合法性”问题。经济法的立法都应遵循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要求,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这是真正提升经济法立法质量之枢机,也是落实法治理念之关键。

与此同时,经济法的立法还应具有“合理性”,只有体现、遵循相关规律,才能成为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良法。其中,对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对于各类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的完善,可谓至为重要。

此外,经济法立法的合理性,还体现为通过保障实质公平,实现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为此,尤其要考虑各类主体的能力差异,其中,对财政汲取能力与财政承受能力、税收征收能力与纳税能力、金融调控能力与金融监管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与市场规制能力的权衡,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都有助于增进立法的合理性。

(三)从立法维度提炼法治理论

从立法维度看,需关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法与商业道德的关系,明晰经济法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交互影响,研究经济法与改革、经济法与发展等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及政府与市场、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等关系的法律协调。此外,还应关注经济法的制度建构、立法升级与规范协调问题,并对其立法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使其成为真正的良法。

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应参酌一般的“立法理论”,关注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权分配、立法体系构建等问题,并通过融入经济法的特殊性,提炼“经济法的立法理论”。该理论不仅应关注立改废释等基本问题,还要研究如何贯穿发展理念和多元价值,探寻如何遵循经济规律和立法规律,从而在法治框架下推动经济法的制度改进,促进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基于上述“立法理论”,还应从构建“良法”的视角,提出更为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首先,立法应具有合法性,满足合宪性以及立法正当性的要求。其次,立法还应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基本价值,充分实现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经济分配法”“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的功能。只有全面体现上述价值以及相关理念和规律,不断增进立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实现经济法结构与功能的持续优化。

总之,应提炼“立法理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并将其作为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础。其中,立法理论的研究涉及法治基础、法治价值、法治目标、法治手段等诸多重要问题,因而在法治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此外,尤其应基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和“良法”的维度,关注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这对于善治目标的实现有更为重要的影响。

构建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守法与善治

“守法与善治”是构建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经济法领域,普遍守法既是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的基本义务,更是对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系统的严格要求。

守法与善治,事关法律遵从与法律实施效果,都与“治”直接相关。经济法领域的“治”,同样可有动静之分,其中,动态之治是运用经济法实施的治理,静态之治是一种“不乱”的状态,是依经济法形成的“秩序”。动态之治是手段,静态之治是经济法调整力图实现的目标。基于良法应被普遍遵从的法治要求,各类主体均需认真遵守经济法,并且,政府要更善于依据经济法实施调控和规制,即应当更“善于治”。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其能否守法与实现善治更为关键,为此,有必要着重研讨政府的守法与善治问题。

(一)政府的守法与善治是关键

没有各类主体的守法,就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善治。只有广义的政府切实守法,才可能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实现有效治理的善治目标。

1.对政府守法的特别强调。经济法是治国之法,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各类重要关系,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只有政府模范遵守经济法,善于运用经济法实施治理,才可能实现“善治”。因此,对政府守法需作如下特别强调:

首先,政府应按法定职权依法调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应依法定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依法定程序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各级政府切实遵守经济法,善于依法进行调控和规制,是有效实现经济治理和法治经济目标的基本保障。

其次,政府要依法推动国家经济职能的实现。现代国家的重要经济职能,是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为此,政府应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为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从而推动国家经济职能的全面实现。

最后,政府必须真正依法办事。“依法”首先是强调政府要遵守法律,政府只有切实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定规则,才能缓解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

总之,对政府守法应特别强调,只有政府严格遵守经济法,才能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法领域的“善治”。

2.政府应“善于”依法治理。政府还应基于最大的“善意”,善于运用经济法实施治理,只有其“善于治”,方能实现“善治”。政府是否善于治理,与其认知能力、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密切相关。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带来的大量棘手问题,政府至少应在如下方面更善于依法治理:

首先,政府应善于依法防范和化解风险。针对风险社会的各类风险和不确定性,政府在风险防控或危机化解方面,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各类风险防控制度和信息规制制度,并通过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不断赋能经济治理,提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能力。

其次,政府应善于在法定空间内灵活规制。政府应善于通过法律解释,处理好法律解释与原初立法的关系,结合制度现状与未来发展,遵循相关解释规则,降低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增强各类主体的可预见性,以实现法律系统整体功效的最大化。

最后,政府应善于依法推动“多元共治”。政府应善于引导各类主体参与治理,充分尊重其权利并保障其合法利益,从而使经济法得到普遍遵守;通过引入多元共治,有助于弥补其自身调制能力之不足,有效实现善治的目标。

(二)守法与善治的法治理论提炼

广义的守法是在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所有主体都要遵守法律,而不限于狭义的守法环节。据此,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守法,立法机关也必须守法,由此应提炼“法律遵从理论”。

此外,推动普遍守法,有助于保障公平和提高效率,解决经济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形成良好的“经济法秩序”,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善治,就是这种“好的秩序”;对经济法的普遍遵从,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秩序,由此应提炼“法律秩序理论”。

其实,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非常重视秩序,各类具体立法都有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特别规定,以充分体现秩序的价值,这与相关经济宪法条款有关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是一致的。通过经济法的调整,促进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微观市场的有序发展,是经济法的法律秩序理论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总之,“法律遵从理论”既要研究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奉行问题,也要讨论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遵守问题;它不限于守法环节,还要贯穿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多环节。“法律秩序理论”既要关注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也要关注其调整手段和调整结果。随着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上述两类理论将成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研究重点。

结论

基于良法与善治,可以形成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主要类型。其中,“立法理论”以及具体的“法律优化理论”是基础;“法律遵从理论”和“法律秩序理论”是核心和关键,并且,这两类理论都贯通适用于法治体系的多个环节,因而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结合经济法运行中存在的法治问题,挖掘其中蕴含的相关理论和原理,是构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基本路径,由此既可揭示经济法的法治理论的特殊性,又能发现其与一般法治理论的共性。为此,需要关注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目标、法治手段、法治运行、法治实效等一般问题,并结合经济法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和法律优化理论,促进经济法从“法”到“良法”的发展,进而推进法律遵从理论、法律秩序理论的提炼。这尤其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运行论,完善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规范论研究,并为整体的法治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部门法理论支撑,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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