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曾任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副区长兼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的李少锋,收受钱物折合人民币549.8万多元、港币20万元,充当黄、赌场所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因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2020年7月13日,李少锋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018年11月23日,广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称,肇庆市端州区副区长,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少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6月,李少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通报称,李少锋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与他人合股经商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陈某、李某、邓某等房地产、游戏机室、娱乐场所老板的保护伞,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
仅4个月后,广东通报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案件,排在最先的就是李少锋。
通报称,长期以来,以陈泽湖(外号“汕头荣”)、莫泽森(外号“金渡其”)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端州区黄岗镇等地,进行诈骗、组织卖淫、妨碍公务、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李少锋明知陈泽湖团伙为涉黑组织,仍多次收受陈泽湖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80余万元的房产,充当该涉黑组织“保护伞”;2017年9月,为帮助陈泽湖顺利收购端州区黄岗镇石牌村某地块,李少锋滥用职权,指示下属对与陈泽湖发生矛盾的当地村民梁某、梁甲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拘强制措施。
李少锋被留置后,于2018年12月26日向肇庆市监委书面检举肇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国星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随后又详细反映了李国星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行为并提供了重要线索。
2008年至2012年,李少锋担任端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治安大队负责端州区内的游艺行业、娱乐场所、二手市场、特种行业的管理、巡查和黄赌毒案件的查处等。
从2001年起,黎某先后经营银星游艺中心、肇星游艺中心、天星游艺中心等娱乐场所,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为了让端州公安分局不查处其经营的游艺中心存在的带赌博性质的行为,黎某数次送给李少锋钱款,共计24.4万元。其中,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黎某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都送给时任治安大队长李少锋3000元,8次共送了2.4万元;2008年至2012年,黎某的游艺中心每年平均经营8个月时间的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每经营1个月就送给李少锋5000元,每年送8次计4万元,5年共送了20万元;2015年至2016年,黎某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送给时任端州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的李少锋5000元,4次共送了2万元。
伍某从1996年起,在端州区先后经营新宏电子游戏厅、肇万电子游戏厅、财神娱乐中心,除正常的游戏机外还经营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他于2008年至2012年多次送给李少锋10.4万元。在李少锋的庇护之下,伍某经营的游戏厅20多年来仅被查处3次。
李少锋供称:缪某端等游戏机室经营者存在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行为,邓某安经营的休闲中心存在涉黄服务,他们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避免被查处,多次送给我计110.4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我任端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在治安大队对游戏机场所管理过程中,在每次检查之前提前告诉游戏机室的经营者,让他们做好准备应对检查,停止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行为。通知的方式是召集他们开会,在会上通知他们暂停经营赌博游戏机。另外,如果这些游戏机室的涉赌行为被治安大队查处,会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泽湖很早就认识李少锋,2017年8月,陈泽湖看上了端州区石牌村一地块,与该村干部协商征收土地,其间由于村民梁某、梁甲等人的反对,导致征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了扫除障碍,陈泽湖听说2014年梁某、梁甲曾因租地问题通过梁乙收了陈某13万元的消息后,就找时任端州公安分局局长李少锋帮忙把梁某、梁甲抓进看守所,以免他们阻碍征地工作。
李少锋同意帮忙,并授意陈泽湖以邮寄举报信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受理案件后才能抓人。于是,陈泽湖就让村民莫某写举报信邮寄到端州分局。不久,李少锋收到一封关于此事的举报信,把信件转交给刑侦大队长处理,随后,刑侦大队对梁某、梁甲立案调查。为了在召开讨论征地的村民大会前抓梁某等人,陈泽湖多次催促李少锋抓人,但公安机关迟迟没有行动。
2017年中秋节前,陈泽湖邀请李少锋到自己的会所饮茶、聊天时,把装了20万元港币的一个牛皮纸信封交给李少锋,他收下后离开。不久,端州公安分局就出动警力,把梁某、梁甲抓进看守所。其他村民见状不敢再提出反对意见,村民大会顺利通过了陈泽湖提出的收购该地块的方案。
2016年,李少锋和妻子郭某离婚后,郭某逼他给自己办出国手续。为此,李少锋向陈泽湖要400万元。2017年年末,陈泽湖邀请李少锋到会所饮茶聊天。临走时,陈泽湖说这些费用拿去给你前妻办理手续吧,把200万元现金放进李少锋的车后座。李少锋送给郭某的200万元,她用3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20万元用于支付出国移民费用,其余145万元存在银行账户里。
李少锋离婚后,财产归前妻所有,自己净身出户。一次,二人闲聊,陈泽湖对李少锋说:“你没有房子住,在我的楼盘选一套吧。”李少锋说:“我没有钱。”陈泽湖说:“没关系,我先送给你,到时再说吧。”李少锋走后,陈泽湖把销售总监黄某叫到办公室,对他说:“有个朋友想在公司楼盘选购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你帮忙选一套并办好手续,房子入我的账。”后来,黄某为李少锋挑选了一套174平方米、总价189.4万多元的房子。
2016年年末,李少锋对陈泽湖说:手头没钱,到时再分期结算。陈泽湖说: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不要用你的身份证,拿一个别人的身份证来办理。随后,李少锋让刘梅把她的身份证交给黄总监办理登记手续。2018年10月的一天,刘梅对李少锋说:现在可以到房管部门领取房产证。而此时,陈泽湖因为涉黑被公安机关控制,李少锋很想把房子退还给陈泽湖,却无法退回。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少锋和陈泽湖在一起喝茶聊天时,他说自己没车用。随后,陈泽湖把一个装有50万元的袋子交给他,让他买车。
2017年至2018年,李少锋先后收受陈泽湖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89.4万多元的房产一套。李少锋用赃款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一辆大客车和一辆越野车。
2018年9月10日,广东省公安厅调集珠海、肇庆等地警力,打掉省扫黑除恶办督办的以陈泽湖、莫泽森等人为首的特大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该案涉案人数超60人,珠海公安机关足足花了三年时间侦查,仅检察机关的举证目录清单就达140余页。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涉足工程建设等领域的陈泽湖,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有组织地实施聚众赌博、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端州区涉赌、涉黄、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恶势力团伙。
2009年后,陈泽湖先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等经济实体,开始染指当地的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高利放贷等领域,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行贿、串通投标、充当“地下执法队”、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攫取当地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经济利益,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2020年6月30日,珠海市中院对陈泽湖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泽湖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47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
2018年11月20日,李少锋被肇庆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在李少锋到案前,肇庆市监委已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线索。
2019年5月27日,已被刑事拘留的李少锋被转为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后二至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少锋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同意该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犯受贿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有自首、立功情节,且积极退清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至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至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少锋利用担任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和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同案人陈泽湖、缪某、李某、黎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和房产折合人民币549.8962万元、港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及用受贿所得购买的车辆、房产,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受贿所得部分用于单位公务,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决定对李少锋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2019年12月30日,江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少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退缴的人民币290万元及用受贿款购买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受贿所得房产一套,上缴国库;肇庆市监委扣押的其他非涉案物品、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李少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判未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存在错误,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判错误并改判上诉人较轻刑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根据肇庆市监委出具的相关材料,上诉人李少锋系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收受陈泽湖给予的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元和收受缪某、李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110.4万元的事实,并如实交代了收受陈泽湖价值189.4万多元的房产一套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其行为应以自首论。原判认定上诉人仅有坦白而没有自首情节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主要事实,可以自首论,且归案后有揭发他人受贿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受贿所得部分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收受的房产及用受贿所得购买的车辆均已查扣在案,足额缴纳一审判处的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李少锋有自首情节不当,量刑偏重,均应予纠正。
2020年7月1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后二至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