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再审的现实意义

2020-11-15 20:15于平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7期
关键词:诉讼费立案常州

于平

近期有媒体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历经诉讼波折的“常州毒地案”。这一消息,令社会各界尤其是环保公益组织,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早在五年前发生的“常州毒地案”,导致数百名学生异常患病,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公愤。其后,知名环保组织“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联手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诉讼过程却一路坎坷。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已对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在实施,原告方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逐步实现。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公益诉求不仅遭遇滑铁卢,而且需为“天价诉讼费”买单,一审判决一时引发舆论大哗,原告也因此提起上诉。

其后,二审判决虽然终结了“天价诉讼费”,改判三家污染企业道歉,并支付原告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但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消除污染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诉求。有舆论因此指出,二审判决其实是让环保组织赢了面子,却输了里子。

至此,一场关乎环境公益的诉讼,并没有真正实现其初衷。污染企业已经确定,污染责任也板上钉钉,可涉事的三家污染企业却无需出资治污,而是由政府买单,其实质是让纳税人充当冤大头。这样的结果,不仅令社会的期待落空,也难免有背离“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精神之嫌。

也正因此,“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以锲而不舍的精神,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而最高法院此次作出的提审裁定,无疑是对社会关切的有力回应。可以预见,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当可彻底厘清围绕此案的种种争议,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而言,“常州毒地案”的再审,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相关制度、打破现实困境,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保护的助推器,也是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抓手。然而,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积重难返、诉讼保障机制不够细化等因素,大量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障碍,难以摆脱鉴定贵、取证难、立案难等诸多困境。

比如,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曾联手发起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环境损失1000万元。然而,该案的环境鉴定费、损害评估费预算就高达几十万元。在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仅支付鉴定评估费一项,就高达10万元。对承担举证责任的环保组织而言,这些高昂的诉讼成本无疑是沉重的负担。环保组织打不起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了一个尴尬的现实。

再比如,环境公益诉讼的低受案率,在不少地方十分突出。有媒体曾经披露,一家环保组织向法院申请立案时,法官坦白告知,被告是利税大户,难以立案受理,该案最终不了了之。在大连,一家环保组织一年内发起了两次环境公益诉讼,法院首次顺利立案,第二次却改称该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变化背后是否另有隐情,难免令人生疑。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其实折射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例如,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管辖、诉讼请求范围、诉讼费负担、被告反诉、调解、撤诉等问题作出了解答,然而对于存在争议和困惑的起诉资格认定、起诉的主体顺位、举证责任分配、证明规则、裁判的效力范围等问题,却始终缺乏明晰的答案。

此外,在制度层面,对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还缺乏充分有力的支持机制。环保组织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大多财力有限,而环境公益诉讼因其专业性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远高于一般诉讼,这就难免使环保组织陷入有心无力的境地。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的资源、地位、力量等等,往往极不对等,其结果也就不容乐观。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就有必要改造、升级现有的制度设计。这其中包括,完善相关诉讼规则,最大限度遏制地方保护干扰的空间,建立资源支持机制,排除环保组织的后顾之忧,等等。只有全面破除相关制度瓶颈,环境公益诉讼才能从梦想照进现实,更多地生根开花,从而震慑污染者,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打折扣,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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