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因用药超量导致药物中毒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造成患者残疾的,才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原告并未造成残疾,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6000元,案件诉讼费9000元由医院按比例承担180元,原告承担882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是根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确定的。
如果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诉讼费就全部由被告承担;但是,如果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笔费用就应该全由原告承担;如果诉讼请求仅被支持10%,那么被告仅承担10%的诉讼费,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
本案中,李先生的索赔请求为30万元,最终被法院支持的为6000元,占比为2%,这就意味着,医院方需要承担的诉讼费比例为2%,李先生需要承担98%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