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2020-11-11 06:20李建军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犯罪分子公安机关

李建军,熊 俊

(1.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2.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被公众熟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不断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犯罪分子不断变换骗术,不断转移藏匿窝点通过电信网络途径穷凶极恶地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常态工作之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是一场持久战,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之间“道”和“魔”的博弈成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点。随着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犯罪分子并没有“停工”,而是借机疯狂作案。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目标。加强对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作案规律的研究,总结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机制和新战法是有效打击涉疫情类电信诈骗犯罪的必要举措。

一、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情况

作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官方回应,公安机关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专门的业务团队,广泛开展侦查协作,探索防骗技术方法,研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也相应提高了防骗警惕。但是,尽管如此,电信网络诈骗并未销声匿迹,从当前犯罪打击形势来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重点。对此,公安机关探索和建立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长效机制。由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高发不下,2018 年11 月29 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治理专项行动。一年多来,全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不断转变理念思路、整合资源手段、创新机制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线索快速落查机制,依托大数据快速发现犯罪窝点,指挥涉案地公安机关定点铲除,共捣毁境内诈骗窝点5126 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3 万名。2020 年5 月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利用网络赌博、泄露个人信息等犯罪力度,起诉71765 人,同比上升33.3%。

截至2019 年底,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 万起、抓获嫌疑人16 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据统计,2019 年十大高发电诈骗局分别为:贷款、代办信用卡诈骗(26.7%)、刷单诈骗(15.8%)、冒充购物客服退款诈骗(8.4%)、虚假购物消费诈骗(5.9%)、网络交友诱导赌博、投资诈骗(5.7%)、QQ(微信)冒充老板(亲友)诈骗(5.5%)、冒充公检法诈骗(4.3%)、投资理财类诈骗(3.9%)、虚假网站、链接诈骗(2.9%)、电话冒充领导、熟人诈骗(2.3%)、其他类型诈骗(18.6%)。(见图1)贷款诈骗、刷单诈骗、冒充客服诈骗、虚假信息诈骗、“杀猪盘”、冒充领导、熟人诈骗等诈骗伎俩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发生,但是久打不绝,反映了此类诈骗犯罪的顽固。一定程度上,这些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应该成为公安机关犯罪治理中长期的打击目标。

图1 2019 年十大高发电诈骗局比例

(二)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态势

自2020 年1 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到当前,国内疫情得到阶段性控制,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期间,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疫情期间信息流通不畅和信息量的不均衡不对称大肆行骗,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方式。据统计,截至2020 年2 月6 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1116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4 名,追缴赃款660 余万元。据最高检统计,截至4 月16 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729 件1834人,提起公诉946 件993 人。诈骗犯罪在涉疫情各类犯罪中发案量排名“榜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多次部署,重拳出击,对其展开专项治理。

2020 年1 月14 日,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系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齐抓共管、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全国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迅速掀起新一轮的打击高潮,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要统筹境内境外两个战场,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开展全链条打击,切实打出声威、打出实效。

2020 年1 月27 日,全国发生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对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第一时间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具体措施,及时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

2020 年4 月9 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疫情期间易发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告指出,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场、赌博网站加大对我国公民招赌力度,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借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类犯罪组织、人员还相互勾联,危害更加突出。

2020 年4 月13 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命案积案攻坚为主要内容的“云剑-2020”行动。会议指出,开展“云剑-2020”行动是今年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的重点,各地要坚持立足境内,严格落实侦查打击、预警劝阻、重点整治等举措,全面提升打击治理能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反弹势头。

2020 年5 月9 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扎实抓好今年维护安全稳定各项措施落实,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套路贷、走私、偷渡及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着力整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治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打击办案措施,切实增强打击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

从以上公安工作部署要求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同时也是近期的重点工作内容,特别是犯罪分子可能借疫情实施诈骗。随着国内疫情控制趋于稳定,公安机关应重点关注涉疫情类的警情,为全国和全球战胜疫情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诈骗方式伪装程度高

诈骗犯罪通常是一种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通常会设计诈骗套路,特别是诈骗话术。从公安机关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无一不是通过精心设计来非法获得他人财产的。疫情暴发后,犯罪分子借此特殊社会环境开始设计诈骗套路和脚本。从已经发生的涉疫情诈骗犯罪来看,犯罪分子主要从两个方面寻求施骗的切入口,一个是借防疫物资“作文章”,一个是借社会公众的恐慌、焦虑和担忧等心理为施骗“推波助澜”。这两种施骗思路所产生的效果是受害人的辨别能力急剧减弱,放松了对诈骗的警惕,这为犯罪分子诈骗得逞做好了事先的被害心理铺垫。也正是因为这一心理机制,犯罪分子的诈骗才屡屡得手。仔细分析,涉疫情类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有的甚至是之前已经被广泛曝光的骗术,比如,冒充熟人诈骗、冒充相关工作人员诈骗、虚假信息诈骗等。由于疫情的助力,犯罪分子的诈骗方式伪装程度相应提高,受害人难于识别。

(二)诈骗对象具体明确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变换,“精准诈骗”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已经不是难事。通过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能够很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足以刻画受害对象的身份、年龄、职业、活动轨迹等。也正是凭借这些信息,犯罪分子能够分析出受害对象的需求,根据需求设计相应的骗局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本质作案思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进行诈骗之前已经掌握被骗者的个人信息,进而针对被骗者量身定做诈骗脚本,诈骗过程设计严密、环环相扣。可以说,他们已不再是随意诈骗,而是实施精准诈骗。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诈骗,民众更加难以识别,诈骗成功率很高。[1]疫情期间,犯罪分子能够清晰地掌握社会公众最需要什么,最担心什么,最害怕什么。因此,急于加强安全防护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容易轻信网络兜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信息而预付货款,因为疫情受影响需要办理改签、退票业务和其他行程变化的群体容易轻信相关短信和电话而泄露银行卡号甚至是密码,因为担心亲朋安危的群体容易轻信“求助”信息而转账,因为配合疫情期间的相关检查活动容易轻信冒牌的执法人员。

(三)社会危害后果更严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截至2020 年4 月16日,检察机关对诈骗犯罪起诉的人数超过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批捕人数超过50%。和去年同期相比,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人数同比上升,其中,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同比上升32.8%。由此来看,借助疫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上行趋势,我们面临着较大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压力,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反弹我们任重道远。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造成受害人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还引发了疫情期间社会公众的恐慌,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相较其他犯罪,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后果更严重。此外,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场和赌博网站加大对我国公民的招赌力度,犯罪分子更是借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类犯罪组织、人员还相互勾联,这使得危害后果更加突出。

三、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公安机关侦办的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施骗套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推销兜售防疫物资行骗

疫情发生以后,防疫物资成为社会稀缺资源。随着新冠肺炎病例的急剧增加,医院的防疫物资消耗量不断攀升,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需要储备口罩、消毒酒精等物品,做好个人防护和室内消毒来防范新冠肺炎病毒。由此引发了口罩、消毒酒精、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井喷式增长需求。犯罪分子借机虚构信息通过电信网络推销兜售防疫物资。2020 年1 月31 日,深圳警方接武汉警方紧急线索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武汉市民14 万元的,经查发现作案窝点在深圳罗湖区,但是由于武汉“封城”无法外出抓捕,武汉警方请求深圳警方协助。深圳警方对此警情非常重视,通过专业研判,于当晚在深圳市福田区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次日,深圳警方循线追踪将该案的主犯吴某抓获,成功冻结其诈骗资金13.5 万元。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行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冒充慈善机构“献爱心”捐款诈骗

疫情发生后,湖北省武汉市成为抗击新冠肺炎病毒的最前沿,与此同时,湖北省各地市疫情也很严重,疫情等级较高。特别是,2020 年1 月23 日10 时,武汉“封城”。这不仅影响了武汉市民的出行,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武汉市民的日常生活,日常生活物资告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为武汉捐资捐物。此时,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社交网站等多种方式以“红十字会”或医院等名义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献爱心”的虚假信息。犯罪分子对微信名、QQ 头像和网页进行了包装,不少热心群众无法识别真伪就按照相关要求转账汇款。2020 年1 月27 日,广东省揭阳市的蔡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爱心捐款的意愿,注册名为“武汉市慈善会”微信公众号,声称群众所捐款项将全部用于武汉抗疫及疫情人员治疗所用。广东、四川、贵州、吉林、安徽、辽宁等地109 名热心捐款群众先后扫码捐款,共计8833.03 元。

(三)以运送防疫物资为由骗取网约货运司机定金

疫情发生后,交通线路受到严格管控,但是,大量的抗疫物资需要运往湖北,这就引发了巨大的运输需求。有的犯罪分子借运输抗疫物资发布运输订单,当通过网络约定货运司机后,要求其支付运输定金。当受到定金后,犯罪分子“失联”将定金占为己有。

2020 年1 月29 日,网络货车司机陈某在“运满满”平台找到运货订单,对方以担心其货车运载抗疫物质可能跑路为有,要求陈某支付定金1000元。当陈某给付定金后,和对方联系询问装货地点时,发现对方将其微信、电话都已拉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供述其以同样的手法作案4 起。

(四)机票火车票退改签诈骗

机票火车票退改签诈骗不是一种新的诈骗形式,但是,利用疫情期间人们出行受阻,机票火车票退改签骗术卷土重来。在这一特殊时期,社会公众的警惕性不强并屡屡中招。在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的骗术中,犯罪分子一般会发送短信,称“航班/列车因控制疫情被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导受害人点击虚假退票网址或拨打虚假客服电话,最关键的是他们会让受害人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当犯罪分子获得这些信息后,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盗取受害人银行卡里的钱款。

(五)冒充旅游平台客服行骗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人们之前的出行计划,因为出差或者旅游,有的人已经在网络上预定了酒店和其他服务。犯罪分子借机虚构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还、快递滞留补偿或取消邮寄退费等事由,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通知信息,诱使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卡号、密码和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最后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欠款。

(六)以亲属“感染”为名行骗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初期,犯罪分子虚构朋友亲属遇险住院,通过发信息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这样的诈骗套路早已“过时”。但是,在疫情发生之后,犯罪分子借严峻的抗疫形势故伎重演,冒充学校老师或者其他虚假身份,以受害人的孩子或者其他亲属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缴“住院费”,由此来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七)以提供医院床位为名诈骗

疫情发生后,医疗资源成为社会稀缺资源。特别是对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和其家属内心非常恐慌。面对无法通过正常挂号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病急乱投医”,“新冠肺炎”疑似感染者和其家属将任何可以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当成 “救命稻草”。正是这种非理性的心理状态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在网络上散布可以通过特殊渠道提供医疗服务和床位,让受害者预先支付钱款进而“失联”非法占有受害人钱款。

(八)网络贷款诈骗

疫情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也使得社会生产秩序受到重创。因为疫情,一些工厂、企业和个体户的资金链断裂,为了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其需要弥补资金缺口。巨额的资金需求成为经济市场领域里经营者面临的共同难题。在银行贷款收紧的大背景下,办理便捷和低息免息的网络贷款成为疫情期间经营者重点考虑的融资方式。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贷款中,不乏诈骗。据相关数据反映,八成诈骗犯罪通过网络实施。犯罪分子“高仿”正规网贷平台,通过成熟的借贷套路让受害者“上钩”。从公安机关接处警情来看,网络贷款诈骗激增,个体经营和创业者为主要的受害群体。受疫情影响,社会经济复苏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网络贷款作为一种客观的融资方式,面对巨大的融资需求,网络贷款诈骗将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打防对象。

除了以上诈骗方式之外,涉疫情类网络诈骗还存在网络兼职刷单诈骗和以外国留学生为诈骗对象的网络诈骗等类型。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网络服务的普及,犯罪分子将通过电信网络来包装自己和粉饰自己的诈骗手段。所以,受疫情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打击和防控电信网络诈骗任重而道远。

四、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行为特征,所以在侦办此类犯罪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具体案情,同时还要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办机制和经验,这样才能实现良好的侦查效果。从侦查对策来看,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可以从重视犯罪现场勘查、强化侦查情报建设、着重开展全链条打击和坚持侦查经营策略等方面拟制具体的侦查方案。

(一)重视诈骗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勘查是最基础的侦查措施之一,其可以为后续的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案件信息和线索,侦办具体案件必须重视犯罪现场,必须重视现场勘查这一措施。和传统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现场具有特殊性,比如,虚拟性强,隐蔽性强,现场保护难度大等。但是,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必须开展犯罪现场勘查,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不例外。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可以收集犯罪信息,扩大犯罪线索来源,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依据《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现场勘查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犯罪现场的识别

《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 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指犯罪分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电信、网络等通信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控制,使其产生认知错误并诱使被害人自动处分财产 (如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的犯罪案件现场。由此来看,侦查人员应当突破对犯罪现场的传统认知,除了诈骗窝点之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现场还包括了被害人和犯罪分子联系所使用的手机、计算机的电子数据环境和诈骗活动形成的网络虚拟空间。加强犯罪现场的识别旨在明确犯罪现场勘查的对象,这是勘验犯罪现场的基础。

2.加强犯罪现场的保护

保护现场为勘验现场划定了勘验范围,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提取对象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勘查主要是发现、固定和提取电子证据,所以,此类案件的现场保护重在保护电子数据的客观和完整,谨防电子数据遭到删除、隐匿等人为破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保护要加强人员控制,特别是对窝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加强电子证据物理储存设备的保护。《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引 (试行)》第13 条规定,保护相关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需要做到:(一) 在控制嫌疑人并拍照确定其工作位置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与作案工具及随身携带电子设备分离;(二) 在未完成易丢失数据提取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或重启正处于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三) 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或现场环境可能被远程监控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此外,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保护,还应当加强被害人对相关电子设备的保护,谨防其自身的不当操作破坏了相关电子数据。

3.加强犯罪现场的勘验

犯罪现场勘验是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环节,和普通犯罪案件不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勘验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实施。《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引 (试行)》第9 条规定,可使用相关工具,对被害人/报案人提供的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对于犯罪窝点的电子数据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凭借专门的操作工具对电子数据予以提取;二是扣押、封存涉案电子设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勘验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操作活动,需要由具备专门技术技能和经过相关培训练习的专门人员来完成,这样才能保证电子数据提取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当加强犯罪现场的识别和保护,这为后续的现场勘验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勘验条件。

(二)强化侦查情报建设

侦查情报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生命。有效的侦查情报为侦查指明了方向,无论是对收集犯罪证据还是抓获犯罪嫌疑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侦查情报研究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安机关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的直接反映就是其收集和研判侦查情报能力的提升。各种警务机制改革和侦查机构调整的直接目的无不是为了激活侦查情报的活力,提升侦查情报对侦查办案的直接推动作用。侦查情报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当前侦查改革重点就是运用科学技术激发侦查情报的活力。

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情报建设重点在于加强该类犯罪的预警机制建设。从深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积累的成功经验来看,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时监测预警是主动侦查的重要体现。市公安局要充分依托情报平台,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警情进行实时监测,对多发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开展动态分析、预警,分析作案手段、防范漏洞,并提出针对性的打击防范工作建议,为全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部门提供情报支撑。[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警机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加强案件串并;第二,加强犯罪模型归纳;第三,加强重点领域的阵地控制。加强案件串并就是要将不同的报案人和不同地域的报案人所反映的报案线索关联起来,这对于刻画诈骗团伙的“脸谱”是极其有利的。加强犯罪模型归纳就是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手法进行细致归纳,明确犯罪组织的犯罪手法有助于认定犯罪。加强重点领域的阵地控制就是要广拓线索信息来源,要高度警惕异常的银行转账行为、虚假注册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可能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的行为。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典型的时间集中特征,其随着疫情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这为整合情报和情报决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着重开展全链条打击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经历着专业化、精密化和公司化的更新换代。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犯罪团伙和集团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级森严。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于黑灰产,黑灰产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温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均助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顺利完成。黑灰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后续的洗钱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犯罪链条。在犯罪产业化趋势下,犯罪企业精确分工,内部形成了以职责权限为界的犯罪车间,以提高实施犯罪的效率。非接触性犯罪总体呈现了犯罪产业化的趋势,犯罪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稳固的犯罪车间。按照这一理论,将最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进行环节划分,可分为“获取公民信息”犯罪车间、“实施核心诈骗”犯罪车间、“转移赃款”犯罪车间。[3]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能仅仅针对诈骗行为本身,同时还需要对犯罪上游的黑灰产和犯罪下游的洗钱开展全面打击。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实际上就是要摧毁其犯罪生态。公安机关在近些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一起刷单诈骗案侦办过程中,长沙警方与阿里巴巴深度合作,实现了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专案组全面查清了犯罪各环节的组织构成,包括诈骗键盘手、信息推广商、网络数卡销售平台、网络数卡回收平台、公民个人信息贩卖及QQ、支付宝等网络通信工具售卖六大环节,这实属不易。它让我们感受到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正能量,看到了新型诈骗案侦破工作中创新方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网络、电信诈骗一般都存在参与者众多、链条长、较隐蔽的特点,如果所有网络诈骗案都能如此顺藤摸瓜、掘地三尺地从“链尾”挖到“链头”,并依法予以严厉惩处,那么骗子就势必会失去生存空间。[4]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形异”,但是其犯罪机制和模式和一般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别无二致,其具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符合犯罪发展的趋势。所以,从打击和治理此类犯罪来看,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

(四)坚持侦查经营策略

侦查经营是指针对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通过对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进行深度研判,在摸清其犯罪组织构架和犯罪机制的基础上,对犯罪行为开展专门性侦查的办案思路和策略。侦查经营是将经营理念运用到案件侦查中的实践活动,其要求侦查主体要根据侦查活动的进展,恰当地把握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机,精确地把握收网的时机,严格地把握结案的时机。从适用范围来看,侦查经营在重大案件、系列案件、共同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能够发挥其价值。[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特别是有的犯罪组织身处境外,开展专门打击还需要启动国际警务协助机制。所以,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坚持侦查经营策略。为了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彻底打击,扩大战果,务全务尽,公安机关必须在吃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功夫。通常情况下,具体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诈骗套路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开展侦查经营策略,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犯罪组织构架;第二,诈骗套路;第三,犯罪组织藏身地;第四,洗钱行为。在侦办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不仅要对每个环节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开展微观经营,同时,还需要对和诈骗活动相关的准备活动和事后活动进行研究,以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为对象开展宏观经营。侦办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立足于具体案情,同时也需要运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从传统的侦查实践来看,“吃透”案情是办案的关键,这就需要理清涉案人员、地点、物品、线索、证据等要素的关系。侦办涉疫情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也需要从这一突破口入手,唯有坚持侦查经营策略才可能理清案件要素关系,才能为后续的侦查活动提供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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