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 齐 严鸿雁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101)
知识产权商用化是知识产权成果转换的必由途径,是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商用化方面的政策文件。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佼佼者,京津冀三地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局等各级机关都在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后发现,相关学者对政策进行研究时大部分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很少有人就知识产权商用化进行研究,目前仅有1篇有关专利权质押政策的文本量化分析文献。赵慧认为因为政府制度兼容性、执政理念、创新能力等不同导致了各部门出台政策的差异[1];刘海波、刘亮通过对比美、日、韩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的历史和相关政策得出中国知识产权商用在法制、投入机制、教育方面还需很大的完善空间[2];张红芳通过建立二维模型分析框架对专利质押政策进行主题词提炼,发现在政策主体、企业创新上具有共性,在政策表现形式以及政策关注点上具有特殊性[3];林德明、赵珊珊发现随着知识产权政策的不断发展,政策工具也随着知识产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4]。所以本文从政策量化分析角度进行梳理,挑选并提取京津冀三地有关知识产权商用化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总结其中的经验与不足,针对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与可行的建议。
本文从京津冀区域间政策的差异进行讨论,研究知识产权商用化的表现。京津冀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区域间政策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京津冀三地存在着政策主体措施、执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在对各地政策的制定上应该注意到政策差异的重要性,进而判断京津冀区域间知识产权商用化合作的空间、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差异主要从发展阶段、功能方面进行分析,而政策量化分析研究应用文献分析、内容分析、数量分析等方法对政策进行归纳和总结。对于京津冀就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至少有4个结构化特征进行讨论分析:政策的时间、主体、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商用化类型等。具体地说,从政策发文时间来看,时间先后可以反映出对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响应程度和演进;发文主体表明各部门之间对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管理机制和要求,显示出不同政府间不同的职能任务安排,合作发文则反映了知识产权政策的紧密程度;运用政策工具可以反映具体政策的相关程度、思路导向等;知识产权商用化类型反映了政府对知识产权商用化不同层面的要求。通过这四个特征分析,既包括了京津冀区域政策的量化分析,也体现了三地之间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上的差异。
本文研究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选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代表性。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政策文献的搜集和整理:第一,选取三地的政策文本是现行有效的;第二,以2003年以后的政策为始点,搜集整理此后与知识产权商用化相关的政策;第三,主要选取法律法规、规划、决定、意见、办法、细则、条例、通知等。通过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信息”等为关键词,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局、《中国法律检索系统》等网站等进行查找和筛选,截至2019年11月10日,最终筛选出共计512件,其中北京212件,天津132件,河北168件。
如图1所示,从政策发文时间来看,2008年开始,各地政策出现明显增长,符合当时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要求。2012年形成“小高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发布报告显示,当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专利申请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引导。2016年,京津冀三地政策总量达到高峰,总数量为79件,其中河北省积极做出反应,本年发文数量最多,应该是得益于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的成立以及国家提出的“十三五”规划,河北省紧抓机遇,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动区域内部向更加协调发展转变,为了在京津冀区域合作中得到更好、更快发展。
但是在个别年份各地政策数量变化趋势却不尽相同,以2015—2016年为例,河北省和天津市的政策数量较上一年都有所增长,而北京市政策数量较上一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北京市在知识产权方面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地理位置优越,聚集了大量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政策方面趋于“饱和”所以政策数量有所减少;另外,在2016年成立的京津冀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上,加强区域协同是共同的话题,而京津冀三地之间的职能划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数量,造成了京津冀三地政策数量的趋势差异。
2018年三地的政策数量均有回落,一方面是由于有关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不断颁布,政府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得到区域的“反馈,”而“反馈”需要一定的时间,使得政策数量上有所减少;另一方面,2018年1月1日起近10项知识产权新规开始正式实施,“约束”了三地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数量。
图1 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年份数量分布
根据知识产权商用的特点,把知识产权商用化按用途分为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服务四大类[2]。知识产权许可是指将知识产权允许被约定人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转让则是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知识产权金融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知识产权服务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并将三地发布的相关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形成图2。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三地在不同类型发布的政策数量是各有侧重点的。
图2 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类型分布
从各类的数量差异上看,北京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政策最多,河北在知识产权金融方面政策最多,可以看出三地在知识产权商用化的类型中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北京市、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其拥有独特的行政区域优势,有大量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如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相应地提供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要相对较多。另外,北京的信息服务发展较为完善,还为京津冀知识产权联盟提供数据平台。总体上看,北京各类政策都相对领先,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拥有强大的地理位置优势,在京津冀协作中起到了龙头作用。紧随其后的是河北省,河北在京津冀中处于弱势,需要颁布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引导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下,河北省承接北京市的产业转移,也需要提供一定的政策性支持作为条件。
为了实现政策目标,京津冀的各级政府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的工作。通过结合Rothwell和Zegveld的思想,将政策工具分为供给、环境和需求三种类型[5],再根据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特点,重新进行政策工具的分类,整理后形成表1。其中,供给型政策工具是指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的供给和产出,进行人才激励培养、科技等信息服务、资金支持等政策工具,为知识产权商用化提供了道路。管理经济学认为供求法则决定了价格的形成和市场运行的机制。需求型政策工具是指政策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推力,降低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市场风险,刺激市场的出现或者构造新的市场,拉动需求。政府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减少知识产权进入市场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政府补贴等政策工具。环境型政策工具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影响力,通过建立财务金融、法规制度、税收制度等为知识产权商用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表1 知识产权商用化工具类型分类
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兼顾了知识产权的供给型、需求型、环境型政策工具的运用,内容基本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京津冀三地在政策工具的分布上较为均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一体化环境发展下,三地“步调”较为一致。京津冀三地环境型政策类型占比最多,供给型和需求型相差不是太大。与环境型政策工具相比,供给型和需求型工具使用的不是太多,因此三地政府可以减少环境型工具的使用,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加大供给型和需求型工具的使用,使各种政策工具结构合理,更好地推动各地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
从表2可知,京津冀三地的发文部门体系冗杂,部门数量多,主要包括人大、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其中其他机构多为知识产权局、区人民政府。其中北京市其他机构数量最多,河北省次之。北京市发文最多的是北京市政府,天津市发文最多的是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河北省发文最多的部门则是石家庄市政府。以往学者一般用社会网络分析图来说明各部门主体之间的关联,本文主要从发文主体发布政策的数量进行分析。从北京地区来看,发文数量最多的主体是市政府、知识产权局以及中关村,根据北京地区的实地情况,中关村聚集了大量的科技型企业,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相对较多,另外各种政策涉及的部门较多,联合发文的情况不在少数,也可能是职能的下放导致了发文主体过多的现象。天津市有关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发文主体主要是知识产权局,总共有9家发文主体,对于政府部门职能分布较为清晰简明。由于河北省行政区域与天津市、北京市不同,它是由多个市区组成,发文主体中发文最多的是石家庄市政府,体现了省会城市的“中心”作用,不同市区之间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但根据政策数量与地理位置来看,出台政策的主体与北京市周围的“辐射”有一定的联系。
从发文主体类型来看,京津冀三地发文数量最多的主体都是各地政府、知识产权局以及经济或科技企业聚集的地区。京津冀三地都满足了这一点,并积极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自己区域经济发展的密集程度将政策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利用下级政府或相应的管理委员会进行政策管理。
表2 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主体分布
续表2
本文构建了“时间—工具—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商用化分析框架,对京津冀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文献展开量化研究。从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发文时间、发文类型、发文主体、政策工具四个维度出发,系统地分析了该区域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演进特征、区域合作的紧密程度、具体指标的同步与差异、工具的选择和整体导向等,从而客观的展示2003—2019年间京津冀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的差异情况。研究表明,本文构建的分析框架可以客观的展示京津冀区域间的政策的差异,从而反映京津冀知识产权商用化合作的表现。从发文时间上来看,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还是萌芽阶段,还需不断地进步、发展和完善。从政策工具上来,京津冀都以环境型工具为主,供给型和需求型工具较少,说明三地都重视知识产权商用化的环境型政策。从政策发文主体来看,三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冗杂,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经常出现政策出台部门多、内容重复等问题,会造成各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知识产权商用化类型分布来看,京津冀都以知识产权金融类和知识产权服务类为主,说明三地间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为知识产权商用搭建平台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性服务。
4.2.1 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
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引导。京津冀区域发展一体化需要政府部门相互合作,政府部门职能划分明确,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办事效率,防止各部门之间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确,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也可以使知识产权商用更加明确、规范,进而增强了知识产权转化的动力。
4.2.2 完善知识产权商用化投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
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保障才能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商用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不仅需要对知识产权商用化过程进行政策性保护,还需要对商用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制裁[6]。另外,可以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换提供专项计划,推出知识产权管理费用优惠政策等。
4.2.3 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方向
北京市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等优势,在政策上起到“领头羊”作用,可以在知识产权商用化上做出整体规划,带动周边发展。天津市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能够跟随整体步伐,加快建设滨海新区等地区建设,可以利用沿海港口的优势,进行对外联系。河北省则是利用京津冀区域协作的“辐射”,抓住机遇,在一系列政策上表现积极,利用雄安新区等承接京津产业转移,进一步汲取“新鲜活力”,通过区域合作不断提升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能力,减少地区间的差距。
4.2.4 加强知识产权商用人才交流合作
人才的建设对于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北京和天津依靠强有力的高校教育资源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流入,相比之下,河北省就显得比较弱势。北京和天津可以依托教育培训资源吸引河北省的高素质人才流入,河北省可以用人才引进政策,加大人才建设投入资金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等方式,吸引北京、天津的人才流动。京津冀三地可以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交流平台,使得三地间人才交流更为方便,不断提高京津冀三地整体人才素质。